第四章 预审 看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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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9191
颗粒名称: 第四章 预审 看守
分类号: D631.7
页数: 2
页码: 829-830
摘要: 本章记述的是浦城县民国17年(1928)前到1988年公安预审、看守情况。
关键词: 公安 预审 看守

内容

第一节 预审
  民国17年(1928)前,官府受理刑事案件都采用坐堂审讯办法。是年颁布《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后,县警察局受理重大刑事案件时,部分案件始执行预审程序。民国24年,新颁布的《新刑诉讼法典》,取销预审程序全部条款。
  1955年,县公安局根据《逮捕拘留条例》和《关于逮捕及预审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审理各类刑事案件,追究与证实已捕人犯的全部罪恶行为,通过预审,弄清案情,查出线索,为结案取得事实依据。是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56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140人。1957年颁布《预审工作守则》,预审工作按正规手续办理。“文化大革命”期间,执行《公安六条》的规定,废除常规的手续,有的案件根据揭发和本人交代材料定案,出现“冤、假、错”案。1979年,贯彻执行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精神,恢复预审制度。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逮捕拘留条例》和《预审工作规则》颁布后,均按预审程序进行。1980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0件125人,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43件47人。1988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63件280人,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147件237人,检察院批准率97.04%,年内审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审结率99.17%.在20天内审结移诉及时率78.78%;法律手续完备,合法率100%.在审结移诉案件中,被退查1件2人,退查率0.8%;移诉的案件在定性定罪和处理意见方面与检察院基本一致,准确率99.17%。
  第二节 看守
  解放前,县署右侧设牢房(称牢狱、班房),设施简陋。用于羁押刑事罪犯和一般违法人员及“政治犯”。民国期间,牢狱条件十分恶劣,被称为“人世地狱”。民国31年(1942年),管狱人员在县第一次行政会议上指出:在监狱中“死于病者比死刑者多;出狱后为废人者比新人者多。”要求从速筹建新监,以重囚命。后来监狱条件虽有所改善,但无根本改变。
  1949年,浦城解放后,县公安局将国民党牢房改为教育所。1952年教育所撤销,新建看守所,用于羁押依法逮捕、拘留正处于预审、起诉、审判阶段的人犯以及被判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1955年,根据《逮捕拘留条例》和《关于逮捕及预审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坚持依法办事,对犯人进行政策、法律和形势教育,促进犯人改造思想,争取重新做人。1957年,根据《预审工作守则》,进一步加强对看守所的管理和对犯人的教育。1975年,新建监房2000余平方米,改善羁押条件。1980年,公安部,发布《预审工作规则》和《看守所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看守所制度。1984年,看守所建立“严格管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制度,对每个号子发《福建日报》和《人民日报》,组织犯人学习省司法厅《九法一例汇编》,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季度集中上一堂法制教育课,加强犯人的法制观念,促使他们走“坦白从宽”之路,交代余罪,重新做人,1988年,通过教育,犯人主动交清余罪,提供各类犯罪线索134条。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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