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渔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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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87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渔政
分类号: F307.4
页数: 1
页码: 305-306
摘要: 本节记述了浦城县解放前,有乡规民约制定禁溪办法,其溪以村(或社)划段封禁。如用鸬鹚、撒网捕捞或毒杀鱼类须经村(社)许可,出钱“拼溪”,其拼溪收入归村公用。民国期间,规定拼溪收入归区乡所有,其禁溪亦由区乡管理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浦城县 渔业 渔政

内容

解放前,有乡规民约制定禁溪办法,其溪以村(或社)划段封禁。如用鸬鹚、撒网捕捞或毒杀鱼类须经村(社)许可,出钱“拼溪”,其拼溪收入归村公用。民国期间,规定拼溪收入归区乡所有,其禁溪亦由区乡管理。
  1956年起,贯彻国家颁布的水产资源保护条例,禁止毒、炸、电鱼。是年,在城区和城郊的31个专业渔户组成的闽江捕捞队,持有旗证则可沿南浦溪直下闽江捕捞。1960年,县人委会发出通知,规定专业捕捞人员由公社统一组织,持证捕捞,严禁未经登记而非法下河捕捞,并委托有证渔民担负监督和处理无证乱捕的鱼和捕捞工具。1963年,县人委会再次发出《关于禁止在溪河、河沟、水库等使用毒药毒鱼和炸药炸鱼,以保护水产资源的通知》,规定对违犯者严肃处理。1979年,县革委会发出《关于保护溪河渔业资源的通知》,规定对保护渔业资源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奖励;对毒、炸、电鱼者除没收其鱼及工具外,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处理。市场上不准卖毒、炸、电鱼,如发现即追查责任。
  1986年12月11日,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县渔政管理站,隶属县畜牧水产局,配专职干部2人,加强渔政管理工作。1987年,开始对专业捕捞渔民进行重新登记发证,对鸬鹚排、网鱼渔民每人每月收增殖费8元,用钓钩和网结合的每人每月收6元,共办理52户。县人民政府于同年发出《关于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的通告》,查禁毒、炸、电鱼行为。1986~1988年,共没收电鱼机644台,收增殖费2300元。收来的增殖费用于南浦溪放养“四大家鱼”种苗63万尾。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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