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地籍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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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79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地籍管理
分类号: D912.3
页数: 3
页码: 193-195
摘要: 本节记述了元代到1988年浦城县土地调查、土地分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的管理情况。
关键词: 地籍 管理 浦城县

内容

一、土地调查
  元及其以前,土地调查情况无考。
  明洪武初年,土地分官田、民田两种,划分若干粮区,各区设粮长4人,负责测量田地面积,编号造册,按业主登记,称鱼鳞图册。洪武十四年(1381)全县田、地、塘、山共532807.87亩。其中官有64055.72亩,民有468752.15亩。明万历八年(1580),按全国统一使用的开方法丈量土地,至万历十年结束,清丈全县官民田641251.41亩,将中、下田折上田后,实有田、地、山、塘523400.37亩,其中田506044.84亩,地5448.13亩,山2152.5亩,塘9754.9亩。
  清代,由户总、柜胥、里胥负责土地清查、编造成册。康熙三十二年(1693),全县清丈计田地、山塘共466260.42亩。乾隆十二年(1747),按户、房底册清查,全县官民田、土、山、塘共478058.86亩,其中官田12808.34亩、民田449298.37亩,地5511.75亩,塘9774.33亩,山134.6亩,垦复田地531.45亩。嘉庆十三年(1808),据奏销册载折实的土地官民田、地、山塘470353.14亩,其中建宁左、右卫并建军厅屯田地共14702.74亩。咸丰八年(1858)战乱中,土地赋册焚毁,后设局清理,在册田赋土地仍不足嘉庆十三年数。
  民国24年(1935)2月,福建省第十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第一科编《浦城县概况》,粗略调查全县田、地、塘共约526600亩,其中官田11700亩、民田(包括寺田、垦田)512500亩、民地2000亩、民塘400亩。民国27年11月,成立县土地陈报处,县长兼处长,另设专职副处长,下设编查队,分内业、外业。外业设4个分队,每分队编查员11~15人,测量项目有田、农(地)、荡(塘)、果4项(另有基、林、坟、杂4项浦城未丈量)。编查方法即先在田地界址插标,后用皮尺丈量。经民国28年初至民国29年3月编查,丈量出全县田、农、荡、果总面积699775.76亩,其中田658792.73亩、农40141.61亩、荡740.71亩、果101.21亩。丈量结果由内业复制丘图,编造成户领丘册(简称丘册)和丘领户册(简称户册)。这次编查为民国时期首次。民国37年3月14日,县参议会会议认为第一次土地编查不够准确,有户、地失实情况,决议“整理全县地籍以均人民负担”。确定调查手段:自三角测量着手,再施图报测量、户地测量。预定三四个月完成图册。这次调查至浦城解放前夕尚未完成。民国38年计税土地69.95万亩。
  1950年,县财粮科按民国时期的旧田赋册籍进行清量,去掉有粮无田亩数。清理后,全县共有计税土地654422亩。1951年随着第一、二批土改结束,对76个乡进行土地整理(简称“土整”)。经过土整,编造出解放后第一部《土地清册》,计有耕地面积656727亩。
  1952年,组织专业人员与群众相结合的丈量队伍,对22个乡进行土地丈量,对其他乡(即第三批土改结束的21个乡)的土地亦进行整理,通过丈量和土整,比上年增加土地3800亩。1953年进行查田定产,组织力量对全县土地又进行三次调查核实,核实全县土地面积比上年减少13200亩。经过几年调查的整理,1956年编造出解放后第二部《土地清册》。是年,水吉县撤销,将濠村、樟源、溪口、后濠、毛墘等5个乡,共18943亩耕地并入浦城县管辖。至此,全县总耕地面积661183亩。
  1964年,县成立清地办公室(设财政局),聘用110名临时人员,组成清地工作队,分七批对全县耕地进行清理,1965年4月结束,编造第三部《土地清册》。清理结果,全县自1957年后,由于兴修水利,开辟乡村公路和1958年大炼钢铁洗砂水冲压,以及行政区划变动过拨外县等,比1956年减少耕地面积59732亩,减少9.03%。1965年实有耕地601451亩。
  1966~1980年的15年间,经土地调查得知,兴建龙岭下、东坑、团结等水库和旧日馆电站大坝淹没及开公路、基建用地、水冲沙压等减少耕地面积11491亩。是年全县耕地面积589960亩。
  1985年,福建省开始土地资源调查试点工作,至1988年底,浦城县仅作学习动员等前期工作,尚未开展调查。据统计当年水田559586.9亩,旱地25430.6亩,水果地29650.7亩,水库、山塘7710亩。
  二、土地分等定级
  历代,土地按优劣划分等级,确定赋税。明万历八至十年,全县清丈土地,按规定田分上、中、下三等,中等田每亩折上等田8分2厘2毫,下等田每亩折上等田5分8厘8毫。计上等田93992.17亩,中等折实田348675.92亩,下等折实田63376.75亩。直至清末民初,田仍分上、中、下三等,其分等面积与明万历八年比变动不大。
  民国22年4月,福建省财政厅颁发《清厘田赋规程》,浦城县清赋处将全县土地分为三类:水稻田为甲类,分一、二、三等;旱地、房屋基地、鱼塘、新垦地为乙类,分一、二、三等;坟墓地、寺庙等建筑物基地为丙类,未分等。民国24年统计:民田上等8万亩,中等34.5万亩,下等5万亩;寺田上等0.6万亩,中等0.8万亩,下等0.28万亩;垦田上等0.6万亩,中等1万亩,下等0.47万亩。官田(屯田)1.17万亩、民地0.2万亩、民塘0.04万亩,无分等则。民国28~29年,县土地陈报处在土地编查中,根据土地的土质、阳光、水利、田况等条件进行土地定级,省定三等九则,浦城田地实定三等七则,即一上、一中、一下、二上、二下、三上、三下。鱼塘也参照此法定等则。
  1951年,全县土地评定为2个特等和23个普通等。1953年,在查实田亩的同时,根据土地产量的实际情况,对土地等级进行调整,全县土地评为6个特等和22个普通等。1958年,以1956年实产为基础,依据自然条件,划分平原、半山区、山区3个经济类型,每个类型又分上、中、下三等,调整土地等级。此后沿用。三、土地登记发证
  解放前,在土地清查的同时,对业主发给相应的证件。
  民国19年3、4月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浦西革命根据地实行土地革命,由乡苏维埃政府登记土地清册,发给简单的土地证。至民国22年底,境内苏区有12130多个贫苦农分得土地18700多亩,获得土地证。民国24年1月因国民党军队“围剿”苏区,土地革命成果丧失。
  民国33年12月,浦城县政府根据《福建省非常时期地籍整理实施细则》在城关的西山、体仁、文通3镇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由业主申请,政府地政科办理。由于业主拖延申请,办理进度慢,至年底,申请登记者计220人。民国34年上半年,申请登记500余件,一并放发土地证书。同年10月起,开办土地移转登记,至年底登记10起。民国35年接收土地移转登记48起。
  1951年底土地改革结束。次年,县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者发给《土地房产所有证》,共发证5万余份。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土地为集体所有,仅给社员留小量的自留地。1961年,县人民委员会给社员颁发《自留地使用证》,共发56077户,自留地35156亩。
  1988年10月开始,城关开展土地登记申报工作。至年底完成土地登记私人申报5583户,占应申报户的67.97%;单位申报265个,占应申报单位的73.4%。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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