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土地管理与环境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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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浦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20008797
颗粒名称: 卷四 土地管理与环境保护
分类号: F293.22 ;X49
页数: 11
页码: 193-203
摘要: 本卷记述了浦城土地管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的工作情况。
关键词: 土地管理 环境保护 浦城县

内容

第一章 土地管理
  第一节 地籍管理
  一、土地调查
  元及其以前,土地调查情况无考。
  明洪武初年,土地分官田、民田两种,划分若干粮区,各区设粮长4人,负责测量田地面积,编号造册,按业主登记,称鱼鳞图册。洪武十四年(1381)全县田、地、塘、山共532807.87亩。其中官有64055.72亩,民有468752.15亩。明万历八年(1580),按全国统一使用的开方法丈量土地,至万历十年结束,清丈全县官民田641251.41亩,将中、下田折上田后,实有田、地、山、塘523400.37亩,其中田506044.84亩,地5448.13亩,山2152.5亩,塘9754.9亩。
  清代,由户总、柜胥、里胥负责土地清查、编造成册。康熙三十二年(1693),全县清丈计田地、山塘共466260.42亩。乾隆十二年(1747),按户、房底册清查,全县官民田、土、山、塘共478058.86亩,其中官田12808.34亩、民田449298.37亩,地5511.75亩,塘9774.33亩,山134.6亩,垦复田地531.45亩。嘉庆十三年(1808),据奏销册载折实的土地官民田、地、山塘470353.14亩,其中建宁左、右卫并建军厅屯田地共14702.74亩。咸丰八年(1858)战乱中,土地赋册焚毁,后设局清理,在册田赋土地仍不足嘉庆十三年数。
  民国24年(1935)2月,福建省第十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第一科编《浦城县概况》,粗略调查全县田、地、塘共约526600亩,其中官田11700亩、民田(包括寺田、垦田)512500亩、民地2000亩、民塘400亩。民国27年11月,成立县土地陈报处,县长兼处长,另设专职副处长,下设编查队,分内业、外业。外业设4个分队,每分队编查员11~15人,测量项目有田、农(地)、荡(塘)、果4项(另有基、林、坟、杂4项浦城未丈量)。编查方法即先在田地界址插标,后用皮尺丈量。经民国28年初至民国29年3月编查,丈量出全县田、农、荡、果总面积699775.76亩,其中田658792.73亩、农40141.61亩、荡740.71亩、果101.21亩。丈量结果由内业复制丘图,编造成户领丘册(简称丘册)和丘领户册(简称户册)。这次编查为民国时期首次。民国37年3月14日,县参议会会议认为第一次土地编查不够准确,有户、地失实情况,决议“整理全县地籍以均人民负担”。确定调查手段:自三角测量着手,再施图报测量、户地测量。预定三四个月完成图册。这次调查至浦城解放前夕尚未完成。民国38年计税土地69.95万亩。
  1950年,县财粮科按民国时期的旧田赋册籍进行清量,去掉有粮无田亩数。清理后,全县共有计税土地654422亩。1951年随着第一、二批土改结束,对76个乡进行土地整理(简称“土整”)。经过土整,编造出解放后第一部《土地清册》,计有耕地面积656727亩。
  1952年,组织专业人员与群众相结合的丈量队伍,对22个乡进行土地丈量,对其他乡(即第三批土改结束的21个乡)的土地亦进行整理,通过丈量和土整,比上年增加土地3800亩。1953年进行查田定产,组织力量对全县土地又进行三次调查核实,核实全县土地面积比上年减少13200亩。经过几年调查的整理,1956年编造出解放后第二部《土地清册》。是年,水吉县撤销,将濠村、樟源、溪口、后濠、毛墘等5个乡,共18943亩耕地并入浦城县管辖。至此,全县总耕地面积661183亩。
  1964年,县成立清地办公室(设财政局),聘用110名临时人员,组成清地工作队,分七批对全县耕地进行清理,1965年4月结束,编造第三部《土地清册》。清理结果,全县自1957年后,由于兴修水利,开辟乡村公路和1958年大炼钢铁洗砂水冲压,以及行政区划变动过拨外县等,比1956年减少耕地面积59732亩,减少9.03%。1965年实有耕地601451亩。
  1966~1980年的15年间,经土地调查得知,兴建龙岭下、东坑、团结等水库和旧日馆电站大坝淹没及开公路、基建用地、水冲沙压等减少耕地面积11491亩。是年全县耕地面积589960亩。
  1985年,福建省开始土地资源调查试点工作,至1988年底,浦城县仅作学习动员等前期工作,尚未开展调查。据统计当年水田559586.9亩,旱地25430.6亩,水果地29650.7亩,水库、山塘7710亩。
  二、土地分等定级
  历代,土地按优劣划分等级,确定赋税。明万历八至十年,全县清丈土地,按规定田分上、中、下三等,中等田每亩折上等田8分2厘2毫,下等田每亩折上等田5分8厘8毫。计上等田93992.17亩,中等折实田348675.92亩,下等折实田63376.75亩。直至清末民初,田仍分上、中、下三等,其分等面积与明万历八年比变动不大。
  民国22年4月,福建省财政厅颁发《清厘田赋规程》,浦城县清赋处将全县土地分为三类:水稻田为甲类,分一、二、三等;旱地、房屋基地、鱼塘、新垦地为乙类,分一、二、三等;坟墓地、寺庙等建筑物基地为丙类,未分等。民国24年统计:民田上等8万亩,中等34.5万亩,下等5万亩;寺田上等0.6万亩,中等0.8万亩,下等0.28万亩;垦田上等0.6万亩,中等1万亩,下等0.47万亩。官田(屯田)1.17万亩、民地0.2万亩、民塘0.04万亩,无分等则。民国28~29年,县土地陈报处在土地编查中,根据土地的土质、阳光、水利、田况等条件进行土地定级,省定三等九则,浦城田地实定三等七则,即一上、一中、一下、二上、二下、三上、三下。鱼塘也参照此法定等则。
  1951年,全县土地评定为2个特等和23个普通等。1953年,在查实田亩的同时,根据土地产量的实际情况,对土地等级进行调整,全县土地评为6个特等和22个普通等。1958年,以1956年实产为基础,依据自然条件,划分平原、半山区、山区3个经济类型,每个类型又分上、中、下三等,调整土地等级。此后沿用。三、土地登记发证
  解放前,在土地清查的同时,对业主发给相应的证件。
  民国19年3、4月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浦西革命根据地实行土地革命,由乡苏维埃政府登记土地清册,发给简单的土地证。至民国22年底,境内苏区有12130多个贫苦农分得土地18700多亩,获得土地证。民国24年1月因国民党军队“围剿”苏区,土地革命成果丧失。
  民国33年12月,浦城县政府根据《福建省非常时期地籍整理实施细则》在城关的西山、体仁、文通3镇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由业主申请,政府地政科办理。由于业主拖延申请,办理进度慢,至年底,申请登记者计220人。民国34年上半年,申请登记500余件,一并放发土地证书。同年10月起,开办土地移转登记,至年底登记10起。民国35年接收土地移转登记48起。
  1951年底土地改革结束。次年,县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者发给《土地房产所有证》,共发证5万余份。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土地为集体所有,仅给社员留小量的自留地。1961年,县人民委员会给社员颁发《自留地使用证》,共发56077户,自留地35156亩。
  1988年10月开始,城关开展土地登记申报工作。至年底完成土地登记私人申报5583户,占应申报户的67.97%;单位申报265个,占应申报单位的73.4%。
  第二节 土地开发
  历代,浦城人民有垦荒造地的优良传统,一些有作为的地方官吏也重视土地开发。宋代,浦城知县事朱藻约民垦田,三年内不征田赋。明代,浦城县丞吕昭鼓励开垦荒地,用自己俸禄买种子,发给无产者,教之播种,不责偿还,民渐富庶。清初,政局稳定后,政府实行“招流亡,劝垦荒”政策。清光绪《续修浦城县志》载:至乾隆(1736~1795)年间,垦复田地共531.45亩,至嘉庆十三年(1808),新垦复田地共2466.69亩。民国期间,以降等征赋的措施,鼓励垦田。据民国24年(1935)记载,三等垦田共4700亩。
  解放后,依靠集体力量,垦复水冲沙压的田地,每年约数百亩。1988年,坚持开源节流原则,实行用地与造地相结合,“用一补一”或“用一补二”的政策,是年开荒围垦造地,增加水稻田338.5亩、菜地93.8亩,开发建设用地626亩,全年共造地1058.3亩,占当年非农业用地224%。
  第三节 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
  民国33年(1944),县政府地政科开始办理征用土地手续。是年,国民党第三十二集团军陆军突击总队第三队选择溪下地点建筑营房基地,向县政府申请用地340亩,地政科依军事征用法及施行细则给予批准,并呈省核准、备案,为首次办理征地手续。至民国37年末,共征地201起、414.63亩。
  解放后,凡非农业建设用地均先办理征用手续,经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动工建设。征地审批手续由县民政科办理。1950年起,用地单位应给土地被征者一定的补偿,种植植物的土地,按三年收获量计价补偿,被拆迁建筑物须折价补偿。1959年4月,县人委规定:被征用土地补偿费由用地和被征地双方协商,如用地原种植物,应根据最近三五年实种作物产值计算补偿。1963年1月,县人委根据省人委文件精神规定,3年内群众修建住宅,原则上不准占用耕地(包括自留地),如个别特殊情况必须占用耕地时,经专署审查后报省人委批准。同年12月17日,县人委文件规定:凡在城镇或交通沿线建设征用土地必须具备征用土地申请书、对被征用土地者的补偿安置计划和土地所在地的生产队、人民公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编制成说明书呈报县人委审批,需征用农田的须转报省人委审批。1965年4月24日,县人委发出《关于申请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上报征用土地,还需征用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基建公文的抄件、被征用单位的意见书、基建草图等,未获批准前不得动工。1969年10月开始,征地审批由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办理,1981年由县计划委员会办理。这年后,国家、集体、个人建设用地,按耕地、农地、宅墓地、山地等分别定价,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1984年2月,用地审批手续由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办理。1987年3月起,县设土地管理局,此后建设用地由土地管理局办理。同时,19个乡镇成立土地管理所,负责乡镇土地管理;288个村民委员会确定不脱产土地管理员,协助农村土地管理。是年执行国务院颁布《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全年经审批的建设用地402.57亩(其中耕地144.71亩),其中国家、集体52个单位用地159.51亩,私人建房1559户用地232.61亩。1988年,建设用地按计划审批,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是年,建阳地区下达用地控制指标600亩(其中耕地132亩),实际用地326.42亩(其中耕地53.86亩),占控制指标数54.4%,其中国家用地68.24亩,占下达国家用地控制指标42.6%;集体用地8.43亩,占下达集体用地控制指标8.43%;私人建房用地1626户,用地249.75亩,占私人用地控制指标73.28%。
  第四节 土地监察
  一、非农业建设占地清查
  1982年3月开始,对党员干部私人建房进行清查,其后对工人私人建房也进行清查,至1984年7月,对1980年以来建房的269户占用土地的情况全部作处理,补办手续。
  1986年5月,执行省政府闽政9号文件《关于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意见》,县土地管理局成立清查组织,对1981年9月以来非农业建设占地进行全面清查。清查出私人建房13639户,用地面积2787.65亩(其中耕地342.46亩);国家与集体用地单位442个,用地面积922.7亩(其中耕地303.85亩)。1987年6~10月,全县开展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检查,乱占耕地进行建设的现象得到控制。
  二、纠纷调解,违法处理
  1987年,土地管理局土地监察股开始受理土地纠纷调解和查处违法用地案件。至1988年底共发出土地管理行政通知书70份,调解私人用地纠纷事件18起,涉及对象37户;调解国营工厂与乡村之间土地纠纷事件1起;查处私人违法用地案件18起、集体单位违法用地案件4起、全民单位违法用地案件2起,共收回土地3.84亩,收取土地开发费6900元。
  第二章 水土保持
  第一节 水土流失
  解放前,没有水土流失状况的系统记录。明成化十九年(1483)五月,山洪泛滥,冲毁民田3800亩。清嘉庆五年(1800)六月,山洪陡发,遭水冲沙压的民田172.37亩、屯田126.63亩。在此期间,水土流失已相当严重,据清嘉庆《新修浦城县志》载,其时:“焚山而樵,掘根种苞谷,泉竭苗枯,土松溪积,旱潦可虞。”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六月初二,溪流猛涨,田亩冲击壅压不计其数。民国2年(1913)5月中旬,山洪暴发,冲毁田地500余亩。
  1959年,据县人委《水利电力工作方案》记载,水土流失面积共5770亩。1976年,县组织水土流失调查组,在忠信公社调查,全公社水土流失面积约5.2万亩。
  1983年7月27日,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开始进行全县水土流失普查,外业人员23人、内业人员6人,至同年12月27日结束,进行实地调查、测绘,普查结果是:流失面积达71.24万亩,占土地总面积14.05%。其中轻度流失面积25万亩,占总流失面积35.09%(内林地165825亩,占66.33%;园地79635亩,占31.85%;农地4305亩,占1.72%,其他面积255亩,占0.1%);中度流失面积15.36万亩,占总流失面积21.56%(全属林地);强度流失30.88万亩,占总流失面积43.35%(其中林地208770亩,占67.61%;园地78510亩,占25.42%;农地20670亩,占6.69%;其他855亩,占0.28%)。在水土流失的面积中:面蚀面积61.24万亩,占流失面积85.97%;沟蚀面积9.91万亩,占流失面积13.91%;崩塌面积861亩,占流失面积0.12%。不同海拔水土流失情况是:海拔600米以下的红壤土地域流失65.6万亩,占水土流失面积92.08%,最严重是富岭公社,流失面积110735亩,占全县流失面积15.54%。海拔601~1500米的黄红壤、黄壤土地流失面积5.17万亩,占流失面积7.26%,最严重为山下、忠信、富岭。海拔400米以下的紫色土区域流失面积4410亩,占流失面积0.62%,主要表露在盘亭、官路、忠信、仙阳等地。此外,水稻土隐匿流失面积2.7万亩,主要是永兴、管厝、仙阳等地段的山排田。水土流失面积中,平缓坡(15度以内)的流失面积4760亩,占流失总面积的0.67%。主要是新开茶山、果园,没有水土保持设施而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地;缓坡(15~25度)的流失面积72645亩,占流失总面积的10.19%,主要分布在莲塘、永兴、水北街公社,每公社都在1万亩以上;陡坡(25度以上)面积634995亩,占流失总面积的89.14%,最严重的富岭、管厝、忠信、仙阳等公社,流失面积均在6万亩以上。
  第二节 水土流失调查
  1983年,县水土办对水土流失原因进行调查。除大自然变化等客观因素外,主要是森林过量砍伐。1949~1960年,林木生长量21万立方米,采伐量31万立方米,采伐量超过生长量的47.62%;1961~1970年,林木生长量22万立方米,采伐量33.6万立方米,采伐量超过生长量的52.73%;1970~1978年,林木生长量25万立方米,采伐量39.7万立方米,采伐量超过生长量的58.8%;1979~1982年,林木生长量13.1万立方米,采伐量20.4万立方米,采伐量超过生长量的55.73%。
  据1983年普查统计:(1)全县属于乱砍滥伐的流失面积64425亩,营林措施不合理的流失面积328440亩,两项合计392865亩,占流失面积55.15%;未及时迹地更新造林流失215340亩,占流失面积30.23%。(2)陡坡开荒与毁林开荒,普查时统计1949~1982年,毁林开荒9885亩,陡坡顺坡种植32370亩,两项合计42255亩,严重地造成水土流失。(3)不合理的耕作方法,全县有26937亩,由于顺坡耕作,使坡面迳流顺坡而下,造成沟蚀,陡坡失掉植被裸露成孤梁脊。(4)工程建设,开公路、采矿、建水库、挖渠道等工程建设开山炸石、堆放废料,造成水土流失。全县解放后修建的公路196条,1296公里,修建弃土,造成流失面积相当可观;开矿堆积废渣,主要是硫铁矿,在永兴的龙下和山下的洋村硫铁矿区,自1958年开采以来至1982年,造成100余亩农田弃耕,近5000亩山坡地增加沙石水面,同时也造成深度的水土流失;忠信公社的毛洋头、寨门村等地,1972年开始探矿,引起火烧山,烧毁山林达五六千亩,随后挖矿面达1057亩,这几千亩的植被未能恢复,造成水土流失严重;1949~1980年,全县修建的山塘、水库、水渠、电站达3196处,有效灌溉面积38.36万亩,对水土保持起一定作用,但工程建设时,开山炸石、取土筑坝,废弃的土石沙料,影响水土保持,造成水土流失。(5)乱采基建沙石料,破坏地形地貌,全县达9825亩,造成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严重,影响生态平衡,河床淤积,带来旱涝灾害。据1983年普查,全县有77388亩林地长势不好,27377亩砍伐的林地植被难恢复。以南浦溪为主干河流,在境内流程133.2公里,流域面积2663.6平方公里,其中淤积63处,长40.85公里;改道37处,长6公里,淤积平均高度达1米。永兴公社是1958年大炼钢铁重点洗铁砂区,造成溪河淤积高度多的达1.6米,河床淤积长达9公里;石陂溪普遍淤积,平均淤积厚度约1米,其中有15处长7.9公里,占河道总长30%;忠信公社游枫至上同河道淤积8处,长5.4公里,最厚淤积处达2米多。由于水土大量流失,据12座小(二)型、小小型水库的调查,死库容量12909万立方米,已淤积66.5万立方米,占0.52%。上青岭小水库库容量3万立方米,仅两年淤积报废。水利设施的渠道冲毁淤塞754处,长84.2公里,其中47处淤积高度50厘米以上,长度33.25公里。有的渠道土质为花岗岩沙质土,水洪排泄不畅,冲塌119处,长达3.8公里。仅1982年、1983年两年被冲毁的耕地2288.7亩,园地1837亩,道路816处38.45公里。
  第三节 水土治理
  浦城历代劳动人民具有水土保持的朴素意识,采取水土治理措施有封山造林、种护岸林、修筑梯田、兴修水利等,控制水土流失。
  1959年,县人委颁布《水利电力工作方案》中明确指示:认真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全面控制水土流失,严格制止剥山皮、烧山灰、陡陂开荒和沿河两岸开荒等。生态平衡状况曾一度有所控制。1962年7月9日,县人委提出《关于做好蓄水保水防旱工作的意见》。1964年3月,县成立水土保持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后,即着手制订水土治理规划和措施。“文化大革命”初期,水土治理工作中断,水土流失情况日益严重。
  1969~1982年对水土流失、淤积严重的7条河流和12处河段进行疏浚和改道。仙阳的管九、盘亭的柳家墩、永兴的曾厝、石陂的后塘等河段进行局部改造。1977年,据14个公社调查,共建有防洪堤298处,长134.28公里,护田60507亩和82个村庄。
  1982年1月13日,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挽救浦城林业的意见》,提出凡是村庄周围的风景林和河流、水库的水源涵养林,一律封禁,促其生长,以利水土保持。同年6月,县重新成立水土保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水土保持办”),定编7名,各公社配备兼职的水土保持检查员1~2名。1983年7月开始,根据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和省人民政府1984年4月发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制订水土流失的治理方案。1983~1988年,进行水土保持的广泛宣传,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对现有水土流失采取综合治理,严格控制人为造成的新的水土流失,规定新建工程项目要报批手续,施工时水土保持办派员监督,竣工派员验收,严禁乱倒废渣弃土。县以忠信公社寨门村采用生物措施为主,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小流域综合治理示范点。又在濠村林场进行绿竹栽培试验,用于以竹林保持水土。至1988年底,全县已在73个村封禁面积25.2万亩(其中流失区内面积5.5万亩),并在流失区内造林854亩;在水土流失区强化治理8241亩,栽植各种水果林、毛竹林2801亩及其他水土保持植物;治理64000亩,占水土流失面积9.0%,占“七五”治理计划52.76%。1986~1988年,县水土保持办连续三年被评为省水土保持先进单位。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一节 污染源调查
  1982年,县成立环保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对12个单位的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并绘制全县污染源分布和工业“三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分布图。1983~1984年,县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建阳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南浦溪水质进行测试,以水南桥上游(称浦上)、桥下游(称浦下)两个断面,按一年中丰、平、枯三个水期采样分析。两年采240个样品作出分析评价。南浦溪城关河段的状况综合污染指数(PZ评价指数)的数值分别为1.58、1.17,属污染断面。水南桥以上和以下断面的生化需氧量和化学耗氧量及氨氮量均达到严重污染状态。
  1986年4月,县成立污染源调查组,对全县244个工矿企业(其中县属109个,乡属135个),进行废水、废气、废渣调查。
  废水 重点抽样调查21家厂矿企业,工业总产值2570.76万元,年耗水总量450.6万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379.89万吨,每万元产值排放量1477.73吨。废水经处理量为46.18万吨,处理率为18.57%。符合排放标准量只有4.22万吨,达标率平均为11.61%。21家厂矿企业总的等标污染负荷为2204.28吨,主要有害物质年排放量为11878.323吨,污染源占总等标污染负荷比的86.34%。主要污染源来自造纸厂(县造纸厂占等标污染负荷比的34.5%,万安造纸厂占等标污染负荷比的15.66%,石陂造纸厂占等标污染负荷比的7.46%)、县生物化学厂(占等标污染负荷比的12.32%)、县制革厂(占等标污染负荷比的9.64%)、县硫铁矿(占等标污染负荷比的6.76%)。废水污染年排放量中,悬浮物1403.18吨,生化需氧量7771.41吨,化学耗氧量2000.78吨,砷1.668吨,挥发酚7.46吨,六价铬0.19吨,镉0.35吨,硫化物33.95吨,氟化物27.20吨。这些废水均汇于南浦溪。
  废气 1986年调查,全县244个工矿企业,1985年工业产值9000.03万元,共有锅炉62台(其中2~4吨19台,2吨以下43台),年耗煤14900吨(其中工业用煤9100吨,生活用煤5800吨)。重点的21家工矿企业,全年排气总量为45878万标立方米,工业废气年排放总量为39041万标立方米,其中燃烧废气年排放量为21875万标立方米、生产工艺废气年排放量为17161万标立方米。万元产值工业废气排放量为15.169标立方米。经净化处理量为3677万标立方米/年,处理率为16.8%。21家厂矿废气中有害物质年排放总量为2103.51吨,主要污染源占等标污染负荷比的81.36%。主要污染源来自3家工厂:县磷肥厂,占等标污染负荷比的67.2%;县林业化工厂,占等标污染负荷比的7.04%;县造纸厂,占等标污染负荷比的3.74%。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占等标污染负荷比的80.21%,其中氟化氢年排放量45.5吨,占等标污染负荷比的63.45%;氮氧化物年排放量为239.89吨,占等标污染负荷比的16.76%。
  废渣 据21家工矿企业,年排放固体有害物总量为51938吨,万元产值排放量455.02吨。其中冶金行业2家,年排放尾矿总量4.78万吨;化工行业4家,年排放尾矿总量为0.4038万吨;建材行业3家,年排放粉尘、垃圾总量为0.01万吨;食品行业2家,年排放垃圾总量0.0072万吨;工业粉尘年排放量为0.0037万吨,年收回量0.002万吨。
  被抽样调查的21家污染较重的工矿企业,除铜矿、硫铁矿和石陂、临江造纸厂外,均在城关和郊区,污染面集中在14.1平方公里,“三废”污染对城区影响较大。
  第二节 污染治理
  1984年1月,县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设立环境保护股。同年6月县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1986年5月,县人民政府颁发《浦城县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试行)》,自6月起对超标准排污的单位征收排污费。1987年5月,县调整充实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设立环境保护办公室。对“三废”治理采取相应措施。
  废水治理 采取过滤与疏导办法。县造纸厂对废水中的悬浮物(纸浆)用过滤池进行回收,经过滤的废水悬浮物排放浓度有所降低。县磷肥厂生产中废水通过中和池后,水中的酸性物质按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1984~1988年,投资20.5万元,修建城区排水沟12条,长3448米,以排污水。
  废气治理 主要是对锅炉与烟道进行改造。1986年6月,县林业化工厂采取塔式喷淋处理废气,处理率占40%左右;磷肥厂1983年扩建硫酸车间工程,新生产系统采取新工艺,在生产硫酸过程中二氧化硫气体转化完全,吸收充分,排放入大气的二氧化硫含量仅0.01%/立方米,达到国家标准;制革厂对一些有机物进行降解和沉淀大颗粒悬浮物,处理效果达20%。全县有部分锅炉通过改造安装除尘设备,废气排放已有减少。
  废渣处理 1984年以来采取综合利用的办法,废物回收。县造纸厂1983年办一个日产万块煤渣砖厂,处理大部分煤渣;县林业化工厂,4年堆积废渣近千吨,1987年与制砖业建立供渣合约,由制砖单位派人自运;县磷肥厂,块矿炉生产硫酸,每年有废渣三四千吨,经化验测定,采用沸腾炉生产的废渣含铁较高,提供冶金行业利用。环境卫生,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辟有专门垃圾场。
  第三节 动植物保护
  一、珍稀植物保护
  浦城珍稀植物种类较多,分布较广。据1988年林业局调查,现存古树中,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树种有20余种,其中树龄在千年以上的有6种(详见《林业》卷)。浦城人民对珍稀树木有繁育、保护的习惯。明崇祯元年(1628),后濠村(今属濠村乡)村民订立合村禁约,保护珍稀林木。清末民初,英、日商人及其代理人在浦城设樟脑局,乱砍樟树,炼制樟脑,遭到樟树产地农民的反对,讼案叠起。民国6年(1917)前后,县南罗汉洞村农民保护村口古樟,不让英商砍伐,酿成武力斗争。由于外商与当局勾结,农民自发保护樟树的努力未能成功,大批古樟被砍伐。
  解放后,人民政府发布一系列有关保护山林的布告和规定,对保护珍稀植物资源起着很大作用。但有些地方执行不力,滥伐珍稀树木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1958年大炼钢铁和全民办食堂时,将许多村庄附近包括珍稀树木在内的水口林、风景林、封禁林伐作薪炭。1972年,滥砍樟、楠、檫、花榈木等珍贵树木制家具,珍稀树再一次遭受破坏。
  1972年8月,全县进行山林普查后,对日渐稀少的珍贵树种樟、楠、檫、桂、花榈木、紫杉、三尖杉等进行实验栽培。1980年后,很多乡、村和林业单位开始营造以繁殖珍贵树种以主的混交林。1982年,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宣传贯彻《森林法》,制订对珍稀树木保护与管理的措施:对重点林区的珍稀树木,采取定点、定树种、定界址,挂牌建档,确定专人保护管理;大力开展对珍贵树种的采种、育苗、造林;县林业局拨专款7000元购买富岭公社双田村一片花榈木林,作母树林加强保护;对利用樟树作为提炼香樟油的企业,采取限期建立香料基地林的办法加以控制;利用樟树作为雕刻原材料的企业采取审批砍伐手续的办法加以控制,并要求其尽先砍伐利用已枯或有病虫、空心、腐朽等生长不良之树木。
  二、野生动物保护
  解放前,对野生动物,常放火驱兽,乱捕滥猎。民国3年和民国21年,国民政府曾两度颁布《狩猎法》,但浦城民间捕猎野生动物(包括珍稀动物)的现象并无收敛。民国33年5月,县政府布告禁止捕食青蛙,效果甚微。境内野生动物资源,因长期受侵害而减少。
  解放后,森林资源广为开发利用,人工造林又多为针叶林,人类生活区不断扩大,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渐趋恶化。加上人们高价购用野生动物毛皮,猎人乱捕滥猎,森林动物受害非浅。1950~1965年,把虎、豹、熊、猴等一概列为害兽,任打猎队捕杀。1958年把麻雀列为“四害”之一,发动人民消灭。1972年,河南捕猎队10余人来到浦城县山下公社源头村,一次捕猴100多只,以后每隔二三年又来捕一次,猴子日渐稀少。据1987年全县范围的野生动物调查表明,其种类和数量与清光绪(1875~1908)年间相比明显减少,毛类森林动物由24种减为19种,野生鸟类由44种减为28种。一些珍稀动物更面临灭绝的危险。
  1981年起,贯彻中央开展爱鸟周活动的决定。1983年,宣传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落实保护珍稀野生动物的措施。1985年4月,县政府发出《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通知》规定:对县内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猕猴、虎、豹、黑熊、黑麂、穿山甲、鸳鸯、水獭、金丝猫、雉、大灵猫、草鸮、白鹇、大鲵(娃娃鱼)、角怪等,明令严禁乱捕滥猎,私自买卖;对违犯者视其情节分别进行教育或依法惩处;凡未具县人民政府证明的各种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承运,工商、公安、林业部门有权扣留查处。1986年7月,县成立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定期研究保护事宜。1987年,县组织技术力量,对森林动物资源进行考察,并开展科研活动。林业部门和各乡(镇)结合森林资源管理,积极开展野生动物栖息地区的森林生态保护工作,供其生息繁衍。1988年8月,县林业局派员参加全国野生动物保护培训班培训,培训后开展专业工作。

知识出处

浦城县志

《浦城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系统地记述了浦城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实事求是地记述了浦城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巨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全部过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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