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午所聞 66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朱子语录》 图书
唯一号: 130820020210003777
颗粒名称: 戊午所聞 66
分类号: B244.7
页数: 2
页码: 一〇二七-一〇二八
摘要: 本文为晦庵先生朱文公語録卷第三十八沈僩録的戊午所聞语录 66。
关键词: 朱熹 语录 沈僩録

内容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贖刑。』象者,象其人所犯之罪,而加之以所犯之刑。典,常也,即墨、劓、剕、宫、大辟之常刑也。『象以典刑』,此一句乃五句之綱領,諸刑之總括,猶今之刑皆結於笞、杖、徒、流、絞、斬也。凡人所犯罪各不同,而爲刑固亦不一,然皆不出此五者之刑。但象其罪而以此刑加之,[二二二]所犯合墨,則加以墨刑;所犯合劓,則加以劓刑;剕、宫、大辟皆然。猶夷虜之法,傷人者償創,折人手者亦折其手,傷人目者亦傷其目之類。『流宥五刑』者,其人所犯合此五刑,而情輕可恕,或因過悮,則全其肌體,不加刀鋸,但流以宥之,屏之遠方不與民齒,如『五流有宅,五宅三居』之類是也。『鞭作官刑』者,此官府之刑,猶今之鞭撻吏人,蓋自有一項刑專以治官府之胥吏,如周禮胥吏鞭五百、鞭三百之類。『扑作教刑』,此一項學官之刑,猶今之學舍榎楚,[二二三]如習射、習藝,『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凡教人之事有不率者,則用此刑扑之,如侯明、撻記之類是也。『金作贖刑』,謂鞭扑二刑之可恕者,則許用金以贖其罪。如此解釋,則五句之義豈不粲然明白。『象以典刑』之輕者,有流以宥之;鞭扑二刑之輕者,[二二四]有金以贖之。流宥所以寬五刑,贖刑所以寬鞭扑。聖人斟酌損益,低昂輕重,莫不合乎天理人心之自然,[二二五]而無毫厘杪忽之差,所謂『既竭心思焉,繼之以不忍人之政』者。如何説聖人專意只在教化,刑非所急?聖人固以教化爲急。若有犯者,須以此刑治之,豈得置而不用!」問:「贖刑非古法?」曰:「然。贖刑起周穆王。古之所謂『贖刑』者,贖鞭扑耳。夫既已殺人傷人矣,又使之得以金贖,則有財者皆可以殺人傷人,而無辜被害者,何其大不幸也!且殺之者安然居于鄉里,[二二六]彼孝子順孫之欲報其親者,豈肯安於此乎!所以屏之四裔,流之遠方,彼此兩全之也。」

附注

[二二二]所犯罪各不同……以此刑加之 成化本同,徽州本無,疑脱。 [二二三]榎 徽州本、成化本同,王本作「夏」。 [二二四]二刑 徽州本、成化本爲「之刑」。 [二二五]合乎 徽州本、成化本作「合」。 [二二六]于 徽州本作「平」,成化本作「乎」。

知识出处

朱子语录

《朱子语录》

出版者:上海古籍出版社

本书以宋刻《晦庵先生朱文公语录》为底本,汇校众本。此书特点在于首次整理出版在体例上有别于“语类”体的“语录”体,为学界研究朱子思想提供了新的思路和线索。

阅读

相关人物

朱熹
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