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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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芗城文史资料》 图书
唯一号: 13072002022000631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工作制度
分类号: D632
页数: 40
页码: 27-66
摘要: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大力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芗城区政协根据历年制定和修订的规章制度的工作实践,参照上级政协的做法,于2007年9月28日,制定和修订了《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主席会。每届区政协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第六条区政协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
关键词: 漳州 芗城区 工作制度

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大力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芗城区政协根据历年制定和修订的规章制度的工作实践,参照上级政协的做法,于2007年9月28日,制定和修订了《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主席会
  议工作规则》《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视察工作暂行规定》《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关于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镇(街)联络小组工作规则》等9个工作制度。
  一、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07年9月28日政协第七届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第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章程》,参照上级政协的有关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体会议是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全体会议以宪法为根本准则,以《政协章程》为依据,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
  中共芗城区委的领导和上级政协的指导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促进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区的爱国统一战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促进芗城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及祖国和平统一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每届区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区政协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区政协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区政协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区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七条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八条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政协章程;
  (二)选举区政协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协商讨论芗城区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全体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须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二)审议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决定、议程草案和日程;
  (三)审议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四)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的建议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审议通过全体会议委员分组及召集人名单;
  (七)审议通过邀请出席全体会议的区领导和列席人员名单;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由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第十三条每届区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说明和委员协商产生的情况说明。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及常务主席团会议主持人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区政协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办理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听取各组召集人汇报分组讨论情况,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听取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区政协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全体会仪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三)听取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本次会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委员小组由1个或若干个界别组成。小组会由委员小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全体会议邀请中共芗城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武装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在芗城工作的省、市政协委员、中
  共芗城区委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台商和侨界代表等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三条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
  第二十四条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以及大会发言,均可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分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新闻媒体采访。
  第二十五条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应书面向会议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并经会议秘书长同意后方可请假。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六条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协商办理。
  第二十八条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芗城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九条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
  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条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区政协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一条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等表决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三条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决定。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二、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7年9月28日政协第七届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第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章程》,参照上级政协的有关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以宪法为根本准则,以《政协章程》为依据,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中共芗城区委的领导和上级政协的指导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促进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区的爱国统一战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促进芗城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及祖国和平统一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的会务,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区政协的工作。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由区政协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区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决定召集并主持区政协全体会议;
  (二)组织委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三项主要职能,实现政协章程赋予的任务,执行上级政协委员会所作出全国性、全省性或全市性的决议和区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三)审议提交中共漳州市芗城区委、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的建议案;审议提交区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协商决定本届区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以及下届区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
  (五)在非常情况下决定区政协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区政协全体会议决定;
  (七)决定区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八)根据《政协章程》决定对参加区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
  程》、上级政协委员会所作出的全国性、全省性或全市性的决议和区政协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九条会议的日程和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并于会前一周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区政协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区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中共漳州市芗城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重大政策措施及统一战线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漳州市芗城区委、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区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
  各委办正副主任可列席;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在芗城工作的全国政协委员和省政协委员和有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说明问题、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五条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可由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和会议小组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委员个人或联名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或由主席会议指定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办,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根据会议需要,可以安排常委视察、听取专题讲座,让常委知情参政。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书面请假;不能参加分组会议,须向
  小组召集人请假。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出席情况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统计,以一定的形式公布。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件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区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可作新闻报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三、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07年9月3日政协第七届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
  协)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主席会议以宪法为根本准则,以《政协章程》为依据,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中共芗城区委的领导和上级政协的指导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促进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区的爱国统一战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促进芗城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及祖国和平统一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宪法、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
  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区政协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区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四)对中共芗城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重大政策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人事任免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查以区政协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区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委员视察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研究涉及区政协工作的有关问题,对区政协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
  出建议。
  (十一)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办公室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通知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主席会议举行时,各委办负责人视情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
  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办公室主任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区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本规则经区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四、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07年9月28日政协第七届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第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上级政协的有关通则,结合芗城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协设置提案与文史委员会、经济与科技委员会、法制与社会事业委员会、台港澳
  侨联络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章程》的要求,以及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我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同海内外同胞的友好往来与合作;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区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
  第六条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
  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主要由区政协委员组成。
  第七条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由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由主席会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任命。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之间协商同意,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区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
  第九条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和调查研究能力,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区政协经常性活动。
  第十条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协调各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专门委员会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任务和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全体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以区政协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由政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
  以区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文件,由政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六条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芗城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各镇(街)有关机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开展协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通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五、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07年9月28日政协第七届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第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区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协章程》,参照上级政协有关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党和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芗城区的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祖国和平统一服务。
  第四条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区政协委员和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
  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落实;
  (五)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芗城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芗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九)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加强与各镇(街)政协委员联络小组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对于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以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的方式给予表彰。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漳州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
  第十三条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超出我区管辖权范围的。
  未予立案的提案,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
  考。
  第十六条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七条提案委员会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提案,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作为重点提案。
  第十八条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区政协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会同中共芗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召开交办会议,按职能分工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承办提案的中共芗城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镇(街)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落实提案建议,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后三个月内对提案进行答复。
  个别难度大不能如期答复的,应当先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函告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有领导署名,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中共芗城区委有关部门及各镇(街)党委(工委)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协商提案的办理落实工作。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七)承办单位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下属部门和个人,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对于重点提案,由主席、副主席督促办理,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保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六、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暂行规定
  (2007年9月3日政协第七届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
  第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上级政协有关规定,结合芗城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委员视察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
  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有序参与国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视察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紧扣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为促进芗城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及祖国和平统一服务。
  第四条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视察组织工作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
  第六条区政协办公室会同各专门委员会制订每年度工作计划,报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各委办根据视察内容组织实施。
  第七条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委员视察团,适时组织常委视察团和委员界别视察团。
  第八条各镇(街)政协委员联络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当地区政协委员的视察活动。
  第九条视察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委员每年可参加一次视察活动。
  第十条委员参加视察,要按照日程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有关规定;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反映社情民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
  第十一条各委办根据视察内容,商请有关镇(街)制定活动日程,安排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视察过程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与当地领导交换意见。
  第十三条视察团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视察报告。视察报告提交主席会议审议,并根据内容需要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对视察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建议,可以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专报件、信访渠道反映给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视察可视情邀请新闻单位派记者随团采访,扩大委员视察的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七、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2007年9月3日政协第七届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发挥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协章程》规定,参照上级政协的有关条例,结合芗城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我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向市政协、区委、区政府、区直单位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促进芗城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及祖国和平统一服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应抓住重点,体现特色,真实准确,讲求实效。
  第四条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政协委员及其所联系的各界人士对中央、省、市、区委重大决策出台和实施前后的反应;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普遍性的情绪变化,社会有识之士的警示性、前瞻性、批
  评性的意见;对反腐倡廉情况的反映及其意见建议;对重大突发事件、灾情灾害的实情分析和防治对策;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以及保障政协委员正常履行职责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五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隼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六条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区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要在组织会议、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委员提案、委员发言等项工作中,收集、整理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七条参加区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以及各镇(街)政协委员联络小组要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八条建立和完善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网络,以保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传递渠道畅通、安全、快捷。
  第九条区政协办公室负责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区政协各专委会、参加区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以及各镇(街)政协委员联络小组要指定一位同志为信息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工作联系。
  第十条维护政协委员、区政协各参加单位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支持信息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要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为开展信息工作创造条件。对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本条例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八、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
  关于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9月3日政协第七届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
  第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加强对委员履行职责的服务与管理,不断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政协章程》和市政协《关于市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自觉参加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履职水平
  1、加强学习是人民政协的一个优良传统。委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重要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学习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理论,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政协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及相关知识,学习现代经济、科技、法律和网络信息等知识,并把学习同总结经验、理论研讨、履行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掌握政协工作的优势、特点、规律和方法,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2、委员应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类学习报告会、情况通报会和学习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认真履行政协职能,积极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
  3、出席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是委员、常委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和应尽的义务。委员、常委应积极参加会议,并事先做好发言准备。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附上所在单位意见,向区政协办公室请假。会议期间请假超过半天以上的,应提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办公室主任或大会秘书处请假,并经批准。
  4、提案是政协履行职能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是协助党和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委员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撰写提案,每届任职期间至少撰写提案一件,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
  5、视察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和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的重要方式。委员要通过实地视察,对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要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咨议建
  言,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每位委员在每届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视察活动。
  6、专题调研是委员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了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并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是委员参政议政的必要准备和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委员应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调研活动,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7、反映社情民意是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委员应密切联系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和界别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农村、社区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使反映社情民意成为委员履职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8、文史资料具有“存史、资政、团结、育人”的作用,是政协一项富有特色的工作。委员可根据自身专业特长,视情参加政协组织的文史资料征集工作。
  9、委员除了参加区政协及其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之外,还应积极参加所在政协活动小组、镇(街)联络小组及界别组织的有关活动,积极参与所在社区的有关活动,为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献计出力。
  三、切实履行委员义务,树立委员良好形象
  10、委员应严格遵守《政协章程》,认真履行委员职责,自觉地把委员的政治荣誉与履行职责统一起来。正确处理好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与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既要履行委员职责积极参政议政,又要爱岗敬业做好本职工作。
  11、委员要自觉遵纪守法。对违法乱纪或严重违反《政协章程》,违反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根据《政协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精神,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的资格。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根据《政协章程》第二十八条关于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的规定精神,劝其辞去委员或常委职务。
  12、委员应加强与区政协机关的联系,及时反馈办公室或专门委员会发出的征询函、调查表及参加会议和活动的通知等。及时告知获奖、评优,工作岗位、职务、职称的变动,或通讯地址的变更等情况,以便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更好地为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13、委员中的中共党员,必须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继承和发扬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努力成为参政议政的模范、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四、政协机关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做好服务
  14、建立常委会专题学习制度,适时开办委员培训班,加强业务培训。及时发送有关文件和学习资料,为委员学习提供服务。
  15、政协各专委会要充分发挥基础作用,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条渠道加强与委员的联系,突出界别的特点和优势,组织各种活动,为委员履职提供良好的服务。
  16、政协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要科学安排,精心组织,主题明确,讲求实效;要适当提前给委员及其单位发出通知,以便委员安排好本职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和活动,提高参与率。
  17、组织委员进行提案知识培训,引导委员在视察调研中撰写提案,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加大提案督办力度,通过政协领导督办、专题协商、调研视察等形式,促进提案的采纳和落实,调动委员撰写提案的积极性。
  18、完善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网络,开通专用电子邮箱,为委员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提供服务。同时,要及时报送社情民意信息,并做好落实和反馈工作。
  19、加强委员宣传表彰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委员履职创业先进事迹,增强委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坚持开展优秀委员、优秀提案评选表彰活动,调动广大委员履行职责、致力发展、奉献社会的积极性。
  20、要加强联系,使委员所在单位支持委员参加政协活动,从时间、经费和工作条件等方面提供方便和保障,并将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纳入单位正常工作量,其表现作为绩效考评重要内容。
  21、要切实保障委员履行职责的权利。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和组织的调研、视察活动中,委员有提出批评、建议和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阻挠、打击报复等,政协组织要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22、办公室要建立委员履行职责情况档案。加强对委
  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管理,及时统计和汇总委员出席全体会议、常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委员参加学习培训、视察、调研,及提交提案、大会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等情况。委员履行职责情况将作为推荐连任下一届委员、常委人选的重要依据之一。九、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镇(街)联络小组工作规则
  (2007年9月3日政协第七届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
  第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发挥政协委员在镇(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协漳州市芗城区委员会镇(街)联络小组(以下简称镇(街)政协联络小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章程》和《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规定,结合镇(街)政协联络小组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镇(街)政协联络小组的组织形式
  1、镇(街)政协联络小组是政协工作在基层的一种组织形式。镇(街)政协联络小组接受镇(街)党委(党工委)的领导。
  2、镇(街)政协联络小组以镇(街)为基础成立,以委员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为原则,编入所在地镇(街)政协联络小组。
  3、镇(街)政协联络小组设组长1人,由本届政协委员的镇(街)党委(党工委)统战委员兼任。
  4、镇(街)政协联络小组设兼职工作人员1名,负责联络小组日常工作。兼职工作人员由镇(街)党委(党工委)确定。
  5、区政协专门委员会按工作需要保持与各镇(街)政协联络小组日常工作联系。
  二、镇(街)政协联络小组工作任务
  1、组织委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区、镇(街)的发展献计出力。
  2、组织委员定期听取镇(街)重点工作、社区建设、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工作的情况通报,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3、组织委员对镇(街)的经济、社会治安、城市管理、社区建设、社会保障等各项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调研视察,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组织委员深入社区、农村,了解社情民意,及时为政协机关提供信息,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政协委员的优势。
  5、组织委员开展各种联谊活动,增进友谊,积极参加街道社区开展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三、镇(街)政协联络小组工作制度
  1、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镇(街)政协联络小组所安排的各项活动,努力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长,主动参与街道社区开展的各项活动。每位政协委员每年为区、街道
  (镇)和社区工作提出一条意见、建议,参加一项街道(镇)社区活动或为街道(镇)社区和居民办一件实事。
  2、政协委员中的中共党员、干部要在镇(街)政协联络小组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仅要积极参加镇(街)政协联络小组组织的活动,而且要带头参政议政,努力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3、镇(街)政协联络小组应根据每年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将计划和执行情况向区政协和镇(街)党委(党工委)报告。
  4、镇(街)政协联络小组要精心组织安排委员活动,并注重活动效果,每季度至少组织委员活动一次,镇(街)有其他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的邀请委员参加。
  5、镇(街)政协联络小组应结合镇(街)工作,每年要选择一个专题开展调研活动,并撰写专题调研报告,及时送区政协及镇(街)党委(党工委)。
  6、镇(街)政协联络小组开展活动情况以及政协委员发挥作用的典型事例,每次都要编写信息报送区政协办公室。
  7、镇(街)政协联络小组的活动经费,由区政协、镇(街)各出一点的方式,为委员活动提供资金。
  四、附则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执行。

知识出处

芗城文史资料

《芗城文史资料》

出版者:漳州永芳印刷有限公司

本文记述了漳州地区的文史资料、组织与机构、重要会议、主要工作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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