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漳州司法机构和律师简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漳州文史资料》 图书
唯一号: 130720020220003447
颗粒名称: 解放前漳州司法机构和律师简介
分类号: D916.12
页数: 5
页码: 53-57
摘要: 一九一八年至一九二〇年陈炯明率领粤军进驻漳属,建立“闽南护法区”时,曾在本市草仔寮尾设立护法区高等法院受理漳属各县诉讼案件,任命郑丰稔为院长、施伯初为书记长。当时该院的编制和法官的资历等均无明确的规定,它是本地区法院的最早雏形。陈炯明部回粤后,漳属长期为军阀争夺和刈据,地方没有司法机构的设立,凡事由驻军首长独断专行,人民权益以至生命财产根本没有法律保障。检察长、审判长分别负责领导两厅和办理对外事务,或分配办理案件。检察官开庭是侦查刑事案件,不向外公开,不能旁听。在抗日战争末期,当事人不委托律师,而将诉讼费用全部作为行贿法官以取得胜诉,这种情况也是有的。
关键词: 漳州 司法机构 律师简介

内容

(一)
  一九一八年至一九二〇年陈炯明率领粤军进驻漳属,建立“闽南护法区”时,曾在本市草仔寮尾设立护法区高等法院受理漳属各县诉讼案件,任命郑丰稔(字笔山、龙岩县人)为院长、施伯初为书记长。当时该院的编制和法官的资历等均无明确的规定,它是本地区法院的最早雏形。
  陈炯明部回粤后,漳属长期为军阀争夺和刈据,地方没有司法机构的设立,凡事由驻军首长独断专行,人民权益以至生命财产根本没有法律保障。
  一九二六年冬,国民革命军东路军入闽后,约在一九二七年间,国民党政府始在本市镇台街(即现胜利路)原漳州镇台衙门旧址(即现漳州第一中学校门内广场),设立龙溪地方检察厅、龙溪地方审判厅,由福建省高等法院委令郑梦南任检察长、童培元任审判长,施良任首席检察官、韩潮任民庭庭长。至于所有推事、检察官、书记官长、书记官主任、书记官、侯补书记官等,除学习书记官外,都由省直接委派具有法律专科学历者充任。其下设有录事、检验员、法警长、法警、承发吏(后改称执达员、通译员)、庭丁等。现将其职责简述于下:
  检察长、审判长分别负责领导两厅和办理对外事务,或分配办理案件。
  推事:审判民事和刑事案件。
  检察官:提起刑事公诉案件。
  书记官长:轮流分配给推事、检察办理的案件。
  书记官主任:分担财政和会计事务。
  其余分担收发、记录、执行、总务等事务。
  开庭讯问的情况:开庭时,两厅人员推事、检察官等都穿着制服,推事:黑长服镶蓝边,标志青天无私;检察官:黑长服镶紫边,标志肝胆执法;书记官:黑长服镶黑边,标志笔墨记录。至于参加出庭的律师,穿的是黑长服镶白边,它标志伸冤辩白。在法庭上问答都用国语(普通话),因此设有通译员。
  审级:采用四级三审制——初级案、地方案、高等案、最高案;由一员审判,合议庭三员审判,以至五员审判。
  检察官开庭是侦查刑事案件,不向外公开,不能旁听。
  当时所有法官大都是福州,兴化或外省人。
  人犯收押于福建第二监狱(即现瑞京路看守所),属省高等法院所管辖。监狱设典狱长、科长、技师等,记得郑启华曾任典狱长、杨少波曾任科长。
  约在三十年代初,依照新法院编制的规定,撤销原有的审判、检察两厅,而在公府街(现南昌路区文明办)改设龙溪地方法院和检察处,由高等法院委派法院院长和检察处首席检察官。解放前最后一任的院长是林浩,首席检察官是葛新铭。龙溪地方法院受福建高等法院第三分院管辖,管理漳属各县司法处上诉案件。
  本省只在福州、厦门、漳州三个城市设立地方法院,其他各县只设司法处,由省高等法院委派司法承审员主持,县长兼任检察官。特种案件如盗匪、烟毒(鸦片烟及其他毒品)、兵役等,则由省委派军法官处理。抗日战争发生后,各县县政府设有军法处,审理战时一些划归军法论处的案件,由县长兼任军法官,并设有专职的军法承审员,负责县体的审理工作。
  当时司法系统适用的是国民党政府立法院颁布的六种法律——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合印为《六法全书》。同时参照最高法院判例,或其他单行法、司法部法令等。当时刑事一律不收费,民事依照上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粘贴“司法印纸”。
  在解放前,旧社会的陋规在司法系统也不能避免,如各人员中或有受贿、收礼、说情等;以及庭丁、法警、执达员等伸手向诉讼当事人要钱,你不给他,他也不勉强,但以后遇有送达文件等由其经手时,那就故意拖延刁难。所以一般是要花些小钱,这样就会凡事较为顺利。
  (二)
  自城市设立法院以后,也就有了律师制度,没有律师出庭为检察官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辩护,就不可能结案。一个案件由检查官、推事、律师三结合办理,往往由被告人选任律师为其辩护,或由法庭指定律师义务辩护。
  律师资格的取得是要经过审定的,凡在大专院校法律科系毕业具有毕业证书,且其学业成绩在七十分以上者,可以先向中央司法部申请甄别,经审定后发给律师证书;然后向当地法院申请经批准,加入律师公会取得会员证,这样才可以开业执行业务。如两地旅程在一日间可以往返,也可以申请兼区(两个设有法院的县市,如漳州和厦门)执行业务,但不能在其他各县司法处出庭辩护,只能代缮民刑诉状。在旧社会出身于大专院校法律科系的学生,想要在法院当一个“直升”法官,如果没有应酬和亲友的介绍支持,在上级法院是不会任命的。记得当时在漳州公开挂牌执行律师业务者,先后有:黄时甫、章祖添、谢腾瞻、陈学朱、石颂庭(以上闽西人),陈仁泰、包有鱼、傅柽(以上福州人),施良、施大晟、蔡钟祺、吴宝泉、杨哲、韩绥福、韩博程(以上漳州人)等。律师有代言权,没有审判权;是自由职业者,没有固定工资,只收取执行律师业务的报酬金。
  当时律师公会对于律师收取报酬金曾列表作了具体的规定。当事人(原告人或被告人)委任或选任律师为代理人或辩护人时,首先双方议定报酬金多少并订立契约,分期交清。报酬金分为两种——“前手金”、“后手金”,一般情况是当事人只先交“前手金”,而“后手金”要等到结案后才付清;但是一个案件的诉讼往往经年累月,要等到在辩论终结后,法院挂出判决“主文”,或贴出“处分起诉“或”处分不起诉”的通告,才知道诉讼的胜败。因此,败诉者常常有不交“后手金”,有的甚至责怪律师与法官互相勾结的。事实上:每一个案件必须由书记官长轮流分配给各推事和检察官受理,律师那里会预知其所受理的案件得由那个法官(推事和检察官)负责受理。虽然偶也有相勾结者,但也不尽是如此。在抗日战争末期,当事人不委托律师,而将诉讼费用全部作为行贿法官以取得胜诉,这种情况也是有的。至于律师也有不道德的种种作法,如明知某某欠人债务必须偿还,或伤害人身应负刑事责任,但为图取财物,欺骗当事人,妄称某法官系其深交至友,必须送礼才能取得胜诉,从中渔利等。

知识出处

漳州文史资料

《漳州文史资料》

本书收录“爱国华侨林秉祥先生事略”、“中国民主同盟漳州市组织活动概况”、“怀念郑畴同志”、“漳州解放前的金银首饰业”等13篇文章。

阅读

相关人物

施一苇
责任者

相关地名

漳州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