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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教育行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36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教育行政管理
分类号:
G526
页数:
2
页码:
813-814
摘要:
该文主要介绍了清代到民国时期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范围和职责,以及建国后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范围和职责。其中,重点介绍了不同时期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范围和职责的变化和特点。
关键词:
莆田县
教育
行政管理
内容
清代以前,学校由地方行政长官掌管,旧志未见有行政管理机构事项。光绪间,设县儒学署。光绪三十二年(1906)撤儒学署设县劝学所,管理教育事务。学堂按经费来源分官立、公立、私立。官立学堂分别由府、县管理。余由办学团体管理,受县劝学所监督。
民国元年(1912)中学改由省政府教育司(后称厅)管理。民国7年后,县署先后设劝学公所、督学局、教育局、教育委员会、教育科、第三科、教育局,以管理小学、社会教育之教育行政。民国11年官立易称省立、县立。民国14年全县小学按行政区辖内地域划分为21个学区,分别设学区校1所,兼作地方初等教育的中心辅导学校。民国18年废公立名称,小学分省立、县立、区立和私立4种,中学分省立、私立2种。民国26年改设4个小学学区,学区校称中心小学,兼辅导学区内小学的教学、训导事宜。同年,区立改为县立。其后,省立、县立和私立学校依次由省、县政府教育行政机关及校董事会管理,省、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私立学校予以监督。民国28年莆田初中区(1933年设)改称第六中学区,以莆田为中心,指导莆田、仙游、永春、惠安4县中学教学事宜,旋即废中学区。民国29年改设40个小学学区,学区校称县立xx中心小学。县立、省立中、小学都以地名为校名,私立中小学不得以地名为校名。民国中,省立中、小学及私立中学学生学籍都归省教育厅掌管,县立、私立小学学生学籍都归县教育行政机关掌管。
建国初,县人民政府设文教科。中学校长由晋江地区专员公署委任,小学校长由县人民政府委任。中学学生学籍复改由晋江地区教育局掌管。其后,文教科相继易称民教科、教育科、文教科、宣教组、教育局,都为县人民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部门。
1955年,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中学行政、人事、经费等项改归县人民政府管理。同年5月5日全县小学更换校印,方形木质印改为圆形木质印。1956年中、小学学生学籍都改由学校自行掌管,县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检视。初中毕业证、高中毕业证依次由县、省教育行政部门验印。1958年小学、幼儿园、民办中学、工农业余学校改由人民公社管理。1959年,小学校按行政区划分14个中心学区。1963年中小学复由县人民政府管理。小学校划分为中心学区、学区。1965年撤中心学区,改设26个小学学区,各学区成立学区管理委员会,中心小学校长任学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1969年中学改由人民公社(镇)管理。撤小学学区,改归生产大队管理。1972年莆田一中复由县革命委员会管理。其后,中学相继收归县管理。民办、侨办学校悉废“民办”、“侨办”称。
1978年中、小学悉为县管理,小学复设26个学区。1986年贯彻“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原则。1990年完全中学、职业中学、麟峰小学、实验幼儿园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办学,初级中学、22所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学,其余小学、幼儿园由村委会负责办学,成人业余学校由主办单位管理。建国后,学校人事均由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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