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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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7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713-714
摘要: 本文介绍了莆田县对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及残废军人的抚恤和定期补助政策。从1950年开始,县人民政府陆续提高抚恤标准,发放抚恤金和残废抚恤金。此外,还对革命根据地的烈属和老红军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90年,全县有定期补助对象2158人,全年发放定期补助款426700元。
关键词: 抚恤 定期补助 烈士

内容

一、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抚恤
  1950年,贯彻中央政务院内务部《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县对172名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拨出安葬费2789元,每户发给抚恤粮375公斤,计6.45万公斤。
  1953年,改粮食抚恤为抚恤金。国家对烈士家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标准于1952、1953、1955、1977、1978、1982、1984、1988年陆续进行调整、提高。1964年县人民委员会确认烈属360户1827人,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31户107人,当年,共发抚恤金8.46万元。
  1978年,全县有烈士家属390户2242人、牺牲军人家属75人、病故军人家属444人。1990年,全县有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538户1318人。按国家各个不同时期抚恤标准,从1978~1990年,全县共发放抚恤金85.04万元。
  二、残废抚恤
  1949~1990年,全县有伤残革命军人和因公致残工作人员482人。县人民政府按各个时期,各种等级的标准发给残废抚恤金。四十年中共拨出残废抚恤金328.7万元。
  1986年,县人民政府为10名家居农村的一等残废军人办理家属子女“农转非”手续,其中符合招工条件的优先给予照顾。
  三、定期补助
  1953年起,县人民政府对革命烈士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实行定期定量实物补助和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对革命根据地的烈属杨三妹等8户,每月共补助210元,其中最高的每月45元,最低的每月20元。
  1961~1963年,评定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老红军16户78人,每月共补助人民币2172元,全县每年共拨出定期补助款26064元。1964年,评定定期补助对象55户77人,共发放定期补助款6444元。
  1976年,县重新评定定期定量补助对象93户114人,全年发放定期补助款59040元。1980年,评定定期补助对象660户723人,全年发放定期补助款71004元。1985年,评定定期补助对象1390人,全年发放定期补助款200172元。1990年,全县有定期补助对象2158人,全年发放定期补助款426700万元。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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