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属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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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7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优属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711-713
摘要: 本文介绍了莆田县在各个时期对烈军属、民兵、民工家属等优抚对象的优待办法,包括代耕、生活困难补助、优待工分、招工补助等。
关键词: 莆田县 优抚对象 优待办法

内容

1949年8月至1950年3月,全县有烈属172户678人,军属1027户3577人,民兵、民工家属680户2350人。其中受政府优待的烈军属、民兵、民工家属232户865人。1950年4月至1952年4月,县政府发给烈军属优待粮9.75万公斤,生活困难补助款27.89万元,得到优待的烈军属计1246户5093人。
  1950年5月,群众响应县人民政府号召,为缺乏劳力的烈军属进行义务代耕。1951年5月,县人民政府制定《代耕暂行办法》,采取“固定”、“包工”、“派工”三种不同形式进行代耕,当年,全县烈军属3505户,享受代耕的2155户。
  1952~1954年,县人民政府为解决贫苦烈军属子女入学困难问题,拨出临时困难补助款7036元,得到补助的有城镇人口44人、农村人口1447人。
  1953年,全县有烈属292户1161人,军属3366户17247人,残废军人50人,复员转业军人1102人。县人民政府拨出补助款13.914万元,享受补助的有3403户12435人。1955年,县人民政府把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改为参加生产合作化入社基金补助,当年拨出优抚对象入社补助款19425元。得到补助的烈属50户,军属363户。次年,为优抚对象代耕改为优待工分。对优抚对象发给“优待工分证”,当年享受优待工分的计23486人,计优待168.74万个工分。
  1958年,对优抚对象采取群众优待和国家临时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当年享受国家补助的烈军属6141户24564人,群众优待184.23万个工分。1962年全县受优待的优抚对象3879户18799人,优待工分计207.71万个、粮食16万公斤,国家发给补助款14.54万元。这种群众优待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一直延续到1980年底。据1980年统计,全县烈属513户,军属8856户,计46998人,发给粮食27.06万公斤,补助36.46万元。
  1961年,县人民委员会拨出生活困难补助款2.5万元,解决1250户6355名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生产、生活困难。次年3月23日始,执行县人民委员会《关于残废军人等商品供应暂行规定》,对革命烈士家属,每户按月供应食糖1公斤、牛奶4瓶、饼干1公斤、肉1.5公斤、蛋0.5公斤、水产品1公斤。
  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对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10名烈士家属,每户照顾招工1名。1980~1990年,县人民政府于每年春节拨出优抚救济款3万元,作为烈军属的生活补助。
  1981年优抚对象的工分优待改为发放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各乡镇统一标准,由村委会向群众征收,上交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统一发放,做到当年兑现。当年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低于100元。1985年为300元,1989年为500元,1990年为600元。其中秀屿、忠门、东峤、灵川等四个乡镇的每名义务兵年优待金超过千元。1990年全县农村义务兵3118人,年优待金计195万元。
  1988年,莆田福祥塑胶公司对全县各个革命时期因战牺牲或致残的411户家属给予捐助,每户棉被、线毯各一床,总数折合人民币3万元。同年8月,该公司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评为“全国拥军优属先进单位”。之后,该公司又先后两次捐款,计人民币1万元,作为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10名烈士家属的生活补助费。1990年又捐款1万元,帮助林春霖烈士家属建房。
  1990年,县人民政府为林春霖烈士妻子及儿女办理“农转非”(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手续,给烈士的妻子安排工作,并拨款6000元,帮助烈属建房。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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