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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章 拥军优属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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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7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拥军优属
分类号:
D632.3
页数:
6
页码:
710-715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莆田县在建国初期的支前、拥军、优属和抚恤工作。这包括设立支前办事处,组织民众捐助抗战物资,修建公路和支援驻军等。同时,县政府还积极组织慰问团、发放补助金,并为烈士家属办理相关手续。文章还提到了颁发烈士证明书、编纂烈士名录以及兴建纪念碑和陵墓的情况。
关键词:
军事
革命烈士
纪念碑
内容
第一节 支前
民国26年(1937),设困难防务捐,摊派全县富户捐款法币5万元,用以购买铁丝、水泥、杉木,作为抗日防御工事的建筑材料。次年,以抗战非常时期为名,县政府提倡捐献棉花、军鞋、药材、银币等慰劳军队。
1949年8月底,莆田解放。县成立支前办事处,沿海各区相应成立支前小组。同年12月10日,县人民政府组织海船20艘、船工100名,协助人民解放军驻军搞好演习。
1950年8月始,全县掀起全民捐献运动,支援抗美援朝战争。是年底,仅各中学的职工、学生就捐献大米5500公斤,人民币3780多元。次年6月,全县人民响应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的号召,开展捐献飞机、大炮运动,至年底,全县共捐人民币39万9千多元。同年底,全县有千名青年踊跃报名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
为改善海防交通设施,1952年2月,县人民政府组织民工修建莆田至莆禧(40公里)、笏石至平海(29公里)二条支前公路(1954年12月正式通车)。同年10月,县人民政府发动群众抢修埭头至石城支前公路(16公里)。同年11月18日,县人民政府在涵江、笏石两地储备大米2万公斤、木柴6万公斤,支援驻南日部队。次年6月26日,又在石城、笏石两地紧急储备大米7.5万公斤、木柴2.3万公斤,支援驻南日、湄洲部队。
1954年8月2日,县人民政府成立支前小组,筹集大米7万公斤、木柴6.5万公斤,组织医疗手术队一支、渔船70艘、担架690副、民工1450人,支援南日、湄洲驻军。1955年3月13日,全县组织民工8000人,手推车300辆,先后分四批支援国防8172工地建设。4月5日,县成立支前委员会。4月13日,再次组织支前民工3000人,筹集担架1340副、大米13万公斤、木柴2.4万公斤、马饲料5.5万公斤、食油3200公斤、食盐3200公斤、花生米2.58万公斤、木帆船25艘,支援南日、湄洲两岛驻军反击国民党军队窜犯。
1955~1956年7月,县先后组组织支前干部、民工23202人,参加修建鹰(潭)厦(门)铁路、惠安军用机场、永泰至平海的国防公路,受到省交通厅的表扬。
1956年,县人民委员会筹集大米363.68万公斤、面粉47.1万公斤、黄豆11.12万公斤、杂粮91万公斤、油15.20万公斤、木炭15.73万公斤、石灰16.48万公斤、稻草74.34万公斤、瓦片350.5万片用于支前。
建国初期,县粮食部门在城厢、涵江两地设立军供粮店,专门办理军粮供应。1982年,城关第二、第四粮店另立机构负责军粮供应,做到保质保量,满足部队需要。自1950~1985年,县商业综合公司、城关蔬菜商店第一门市部,坚持为部队供应副食品和蔬菜,并代办包装和托运手续或直接送货上门。1984年8月1日,县城关蔬菜第一门市部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双拥先进单位”。
第二节 拥军
建国后,每逢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等节日,中共莆田县委、县人民政府都组织拥军优属慰问团,随带电影队、剧团、慰问品深入边防哨所营地、医院,慰问驻军及其伤病员。公社(乡镇)政府组织干部群众为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挂光荣牌,送光荣灯,张贴祝贺对联,赠送慰问品。每年“清明节”,学校组织师生为烈士扫墓,敬献花圈,举行悼念活动。
1951年,县人民政府给晋江军分区第二届功臣代表大会赠送锦旗一面,给独立第八营75位功臣赠送慰问物品。
1953年春节,县人民政府组织拥军优属慰问团,带领腰鼓队、秧歌队,到石城、南日岛慰问驻军,赠送连环画、书刊1000册,糖果200公斤,柑桔500公斤,香烟200条。
1963年7月22日,中共莆田县委在中山堂召开拥军优属大会。7月31日晚,在人民影剧院举行军民联欢晚会,参加的各界人士达1200人,其中烈军属代表420人。大会向军人和烈军属分发慰问信1300封。8月1日,各地驻军与驻地社、队举行军民联欢会,参加人数达10万人,放映电影11场,演出戏剧12场,举行军民篮球比赛30场。次年春节,县人民委员会表彰34名烈军属、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同时,。组织文艺宣传队145支,深入部队驻地演出,又进村入户慰问烈军属。涵江、黄石、灵川、南日4个公社组织青年3150人,为烈军属做好事3266件,送给烈军属鱼、肉、面、糖、花生、粮食计10262公斤。
1973年,南日公社石盘大队民兵为驻岛部队挖一口长18米,宽6米的“拥军池”,解决了部队用水困难。同年,陈淑春等三人被晋江地区授予“拥军模范”称号。次年,石盘大队女民兵上山采石100立方米,支援驻岛部队建造营房。该大队妇女主任蔡银治一家三代,经常为驻地战士缝补、浆洗衣服,帮助部队种菜,照顾伤病员。1988年,她带领全村女民兵为驻地部队修建一条长1000多米,宽6米的公路。1989年,她带领全家为部队搬运树苗18000株。她的一家被誉为“三代拥军模范”。
1983年春节,中共莆田县委发出《关于纪念双拥运动四十周年活动的通知》,各乡(镇)、村逐一检查落实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兑现情况和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的情况,促进拥军活动的深入开展。
1989年“八一”建军节前后,中共莆田县委、县人民政府为部队办了十件实事:一、妥善解决某部驻军的用地问题。二、保证部队战备、训练、后勤用电。三、支持部队工厂食糖3吨。四、供应部队养猪饲料10吨。五、优先供应部队优质大米、面粉。六、对1989年参加首都戒严部队的10名战士家属逐户走访慰问,每户发给生活困难补助款200元。七、妥善安排驻军家属的工作。八、对5名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每人发给生活困难补助款100元。九、对家在乡村的一等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军队离退休干部进行一次全面的走访慰问。十、妥善解决1名军队退休干部家属的工作调动问题。
1990年“八一”节,中共莆田县委、县人民政府召开军政联席会议,共商军民“三共”活动,即军民共同学雷锋,军民共建党支部,军民共同继承发扬“古田”会议精神。至年底,县内共建立拥军优属服务网点520个,遍布21个乡镇及城涵商场、车站。
第三节 优属
1949年8月至1950年3月,全县有烈属172户678人,军属1027户3577人,民兵、民工家属680户2350人。其中受政府优待的烈军属、民兵、民工家属232户865人。1950年4月至1952年4月,县政府发给烈军属优待粮9.75万公斤,生活困难补助款27.89万元,得到优待的烈军属计1246户5093人。
1950年5月,群众响应县人民政府号召,为缺乏劳力的烈军属进行义务代耕。1951年5月,县人民政府制定《代耕暂行办法》,采取“固定”、“包工”、“派工”三种不同形式进行代耕,当年,全县烈军属3505户,享受代耕的2155户。
1952~1954年,县人民政府为解决贫苦烈军属子女入学困难问题,拨出临时困难补助款7036元,得到补助的有城镇人口44人、农村人口1447人。
1953年,全县有烈属292户1161人,军属3366户17247人,残废军人50人,复员转业军人1102人。县人民政府拨出补助款13.914万元,享受补助的有3403户12435人。1955年,县人民政府把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改为参加生产合作化入社基金补助,当年拨出优抚对象入社补助款19425元。得到补助的烈属50户,军属363户。次年,为优抚对象代耕改为优待工分。对优抚对象发给“优待工分证”,当年享受优待工分的计23486人,计优待168.74万个工分。
1958年,对优抚对象采取群众优待和国家临时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当年享受国家补助的烈军属6141户24564人,群众优待184.23万个工分。1962年全县受优待的优抚对象3879户18799人,优待工分计207.71万个、粮食16万公斤,国家发给补助款14.54万元。这种群众优待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一直延续到1980年底。据1980年统计,全县烈属513户,军属8856户,计46998人,发给粮食27.06万公斤,补助36.46万元。
1961年,县人民委员会拨出生活困难补助款2.5万元,解决1250户6355名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生产、生活困难。次年3月23日始,执行县人民委员会《关于残废军人等商品供应暂行规定》,对革命烈士家属,每户按月供应食糖1公斤、牛奶4瓶、饼干1公斤、肉1.5公斤、蛋0.5公斤、水产品1公斤。
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对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10名烈士家属,每户照顾招工1名。1980~1990年,县人民政府于每年春节拨出优抚救济款3万元,作为烈军属的生活补助。
1981年优抚对象的工分优待改为发放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各乡镇统一标准,由村委会向群众征收,上交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统一发放,做到当年兑现。当年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低于100元。1985年为300元,1989年为500元,1990年为600元。其中秀屿、忠门、东峤、灵川等四个乡镇的每名义务兵年优待金超过千元。1990年全县农村义务兵3118人,年优待金计195万元。
1988年,莆田福祥塑胶公司对全县各个革命时期因战牺牲或致残的411户家属给予捐助,每户棉被、线毯各一床,总数折合人民币3万元。同年8月,该公司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评为“全国拥军优属先进单位”。之后,该公司又先后两次捐款,计人民币1万元,作为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10名烈士家属的生活补助费。1990年又捐款1万元,帮助林春霖烈士家属建房。
1990年,县人民政府为林春霖烈士妻子及儿女办理“农转非”(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手续,给烈士的妻子安排工作,并拨款6000元,帮助烈属建房。
第四节 抚恤
一、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抚恤
1950年,贯彻中央政务院内务部《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县对172名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拨出安葬费2789元,每户发给抚恤粮375公斤,计6.45万公斤。
1953年,改粮食抚恤为抚恤金。国家对烈士家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标准于1952、1953、1955、1977、1978、1982、1984、1988年陆续进行调整、提高。1964年县人民委员会确认烈属360户1827人,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31户107人,当年,共发抚恤金8.46万元。
1978年,全县有烈士家属390户2242人、牺牲军人家属75人、病故军人家属444人。1990年,全县有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538户1318人。按国家各个不同时期抚恤标准,从1978~1990年,全县共发放抚恤金85.04万元。
二、残废抚恤
1949~1990年,全县有伤残革命军人和因公致残工作人员482人。县人民政府按各个时期,各种等级的标准发给残废抚恤金。四十年中共拨出残废抚恤金328.7万元。
1986年,县人民政府为10名家居农村的一等残废军人办理家属子女“农转非”手续,其中符合招工条件的优先给予照顾。
三、定期补助
1953年起,县人民政府对革命烈士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实行定期定量实物补助和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对革命根据地的烈属杨三妹等8户,每月共补助210元,其中最高的每月45元,最低的每月20元。
1961~1963年,评定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老红军16户78人,每月共补助人民币2172元,全县每年共拨出定期补助款26064元。1964年,评定定期补助对象55户77人,共发放定期补助款6444元。
1976年,县重新评定定期定量补助对象93户114人,全年发放定期补助款59040元。1980年,评定定期补助对象660户723人,全年发放定期补助款71004元。1985年,评定定期补助对象1390人,全年发放定期补助款200172元。1990年,全县有定期补助对象2158人,全年发放定期补助款426700万元。
第五节 烈士褒扬
一、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1950年,全县确认革命烈士172名。1964年,对全县革命烈士进行普查、核实,确认烈士360人。1983年,由民政部门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443张,其中,发给直系亲属336张,旁系亲属47张,没有亲属由基层民政部门保管的60张。1990年,全县确认革命烈士478人,全部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
二、编纂《莆田县革命烈士英名录》
1982年1月,编写《莆田县革命烈士英名录》,以1979年对烈士普查核实的资料为根据,编入革命烈士471名(男465名,女6名),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栖牲的99人,抗日战争时期牺牲的95人,解放战争时期牺牲的99人,解放以后牺牲的223人,牺牲时间未查明的4人,地师级以上的3人,县团级以上的13人,荣获英雄模范称号的1人。
三、举办革命史迹展览馆
1964年,在烈士陵园展览厅举办革命史迹展览,展出中国共产党组织在莆田建立直到莆田解放的各个时期革命史迹,展出陈天章、吴承斌、黄元梁、张伯庭、吴梅、杨杞松、余克萍等七位革命烈士的事迹介绍和有关的革命遗址照片及14件革命实物。
四、兴建革命烈士纪念碑和陵墓
1955年,在莆田城郊筱塘村的龙脊山上兴建革命烈士纪念碑,占地6公顷,碑高16米,造价17.5万元。碑文记述烈士丰功伟绩,刻有邓子恢、张鼎、叶飞题字。1975年,增建长850米围墙,入口处建牌坊式大门,派专人管理。
1962年,在南日岛尖山的山腰处兴建南日岛烈士纪念碑,占地1040平方米,碑身高10米,采用花岗岩石材建造。福建省委书记叶飞题“烈士英灵永镇海疆”八个大字。
县境内还建有许多中、小型烈士陵墓。民国十七年(1928),兴建民主革命者杨持平烈士墓,1955~1962年建叶良运、张君恒、齐兆恒烈士墓,1979年建周文英烈士墓,1990年建林春霖烈士墓。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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