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篇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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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73
颗粒名称: 第二十七篇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20
页码: 710-729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莆田县从唐代至民国时期及建国后的民政工作发展历程,包括灾害救助、慈善机构、民政事务管理等方面。
关键词: 民政 灾害救助 民政事务管理

内容

自唐代至明清,莆田旱、涝、风、虫、雹、寒冻等自然灾害频繁,人民群众深受其害。官府为了保住政权,采取一些赈济措施,设安济坊、养济院等慈善机构,收养抚恤少数病、残、孤、老之人。户籍、钱粮、赋税等民政事务,由县丞、主簿等职官佐理或分管。
  民国时期,县政府设民政科,职责包括:基层官吏的选举任免、地方行政经费收支、行政区划、赈灾救灾、土地水利管理、社团管理等。
  建国后,共产党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重视民政工作。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局),负责支前、抚恤、移民、复退军人安置、生产救灾、社会福利、社会救济、行政区划、婚姻管理、社团管理等事务。
  第一章 拥军优属
  第一节 支前
  民国26年(1937),设困难防务捐,摊派全县富户捐款法币5万元,用以购买铁丝、水泥、杉木,作为抗日防御工事的建筑材料。次年,以抗战非常时期为名,县政府提倡捐献棉花、军鞋、药材、银币等慰劳军队。
  1949年8月底,莆田解放。县成立支前办事处,沿海各区相应成立支前小组。同年12月10日,县人民政府组织海船20艘、船工100名,协助人民解放军驻军搞好演习。
  1950年8月始,全县掀起全民捐献运动,支援抗美援朝战争。是年底,仅各中学的职工、学生就捐献大米5500公斤,人民币3780多元。次年6月,全县人民响应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的号召,开展捐献飞机、大炮运动,至年底,全县共捐人民币39万9千多元。同年底,全县有千名青年踊跃报名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
  为改善海防交通设施,1952年2月,县人民政府组织民工修建莆田至莆禧(40公里)、笏石至平海(29公里)二条支前公路(1954年12月正式通车)。同年10月,县人民政府发动群众抢修埭头至石城支前公路(16公里)。同年11月18日,县人民政府在涵江、笏石两地储备大米2万公斤、木柴6万公斤,支援驻南日部队。次年6月26日,又在石城、笏石两地紧急储备大米7.5万公斤、木柴2.3万公斤,支援驻南日、湄洲部队。
  1954年8月2日,县人民政府成立支前小组,筹集大米7万公斤、木柴6.5万公斤,组织医疗手术队一支、渔船70艘、担架690副、民工1450人,支援南日、湄洲驻军。1955年3月13日,全县组织民工8000人,手推车300辆,先后分四批支援国防8172工地建设。4月5日,县成立支前委员会。4月13日,再次组织支前民工3000人,筹集担架1340副、大米13万公斤、木柴2.4万公斤、马饲料5.5万公斤、食油3200公斤、食盐3200公斤、花生米2.58万公斤、木帆船25艘,支援南日、湄洲两岛驻军反击国民党军队窜犯。
  1955~1956年7月,县先后组组织支前干部、民工23202人,参加修建鹰(潭)厦(门)铁路、惠安军用机场、永泰至平海的国防公路,受到省交通厅的表扬。
  1956年,县人民委员会筹集大米363.68万公斤、面粉47.1万公斤、黄豆11.12万公斤、杂粮91万公斤、油15.20万公斤、木炭15.73万公斤、石灰16.48万公斤、稻草74.34万公斤、瓦片350.5万片用于支前。
  建国初期,县粮食部门在城厢、涵江两地设立军供粮店,专门办理军粮供应。1982年,城关第二、第四粮店另立机构负责军粮供应,做到保质保量,满足部队需要。自1950~1985年,县商业综合公司、城关蔬菜商店第一门市部,坚持为部队供应副食品和蔬菜,并代办包装和托运手续或直接送货上门。1984年8月1日,县城关蔬菜第一门市部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双拥先进单位”。
  第二节 拥军
  建国后,每逢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等节日,中共莆田县委、县人民政府都组织拥军优属慰问团,随带电影队、剧团、慰问品深入边防哨所营地、医院,慰问驻军及其伤病员。公社(乡镇)政府组织干部群众为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挂光荣牌,送光荣灯,张贴祝贺对联,赠送慰问品。每年“清明节”,学校组织师生为烈士扫墓,敬献花圈,举行悼念活动。
  1951年,县人民政府给晋江军分区第二届功臣代表大会赠送锦旗一面,给独立第八营75位功臣赠送慰问物品。
  1953年春节,县人民政府组织拥军优属慰问团,带领腰鼓队、秧歌队,到石城、南日岛慰问驻军,赠送连环画、书刊1000册,糖果200公斤,柑桔500公斤,香烟200条。
  1963年7月22日,中共莆田县委在中山堂召开拥军优属大会。7月31日晚,在人民影剧院举行军民联欢晚会,参加的各界人士达1200人,其中烈军属代表420人。大会向军人和烈军属分发慰问信1300封。8月1日,各地驻军与驻地社、队举行军民联欢会,参加人数达10万人,放映电影11场,演出戏剧12场,举行军民篮球比赛30场。次年春节,县人民委员会表彰34名烈军属、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同时,。组织文艺宣传队145支,深入部队驻地演出,又进村入户慰问烈军属。涵江、黄石、灵川、南日4个公社组织青年3150人,为烈军属做好事3266件,送给烈军属鱼、肉、面、糖、花生、粮食计10262公斤。
  1973年,南日公社石盘大队民兵为驻岛部队挖一口长18米,宽6米的“拥军池”,解决了部队用水困难。同年,陈淑春等三人被晋江地区授予“拥军模范”称号。次年,石盘大队女民兵上山采石100立方米,支援驻岛部队建造营房。该大队妇女主任蔡银治一家三代,经常为驻地战士缝补、浆洗衣服,帮助部队种菜,照顾伤病员。1988年,她带领全村女民兵为驻地部队修建一条长1000多米,宽6米的公路。1989年,她带领全家为部队搬运树苗18000株。她的一家被誉为“三代拥军模范”。
  1983年春节,中共莆田县委发出《关于纪念双拥运动四十周年活动的通知》,各乡(镇)、村逐一检查落实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兑现情况和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的情况,促进拥军活动的深入开展。
  1989年“八一”建军节前后,中共莆田县委、县人民政府为部队办了十件实事:一、妥善解决某部驻军的用地问题。二、保证部队战备、训练、后勤用电。三、支持部队工厂食糖3吨。四、供应部队养猪饲料10吨。五、优先供应部队优质大米、面粉。六、对1989年参加首都戒严部队的10名战士家属逐户走访慰问,每户发给生活困难补助款200元。七、妥善安排驻军家属的工作。八、对5名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每人发给生活困难补助款100元。九、对家在乡村的一等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军队离退休干部进行一次全面的走访慰问。十、妥善解决1名军队退休干部家属的工作调动问题。
  1990年“八一”节,中共莆田县委、县人民政府召开军政联席会议,共商军民“三共”活动,即军民共同学雷锋,军民共建党支部,军民共同继承发扬“古田”会议精神。至年底,县内共建立拥军优属服务网点520个,遍布21个乡镇及城涵商场、车站。
  第三节 优属
  1949年8月至1950年3月,全县有烈属172户678人,军属1027户3577人,民兵、民工家属680户2350人。其中受政府优待的烈军属、民兵、民工家属232户865人。1950年4月至1952年4月,县政府发给烈军属优待粮9.75万公斤,生活困难补助款27.89万元,得到优待的烈军属计1246户5093人。
  1950年5月,群众响应县人民政府号召,为缺乏劳力的烈军属进行义务代耕。1951年5月,县人民政府制定《代耕暂行办法》,采取“固定”、“包工”、“派工”三种不同形式进行代耕,当年,全县烈军属3505户,享受代耕的2155户。
  1952~1954年,县人民政府为解决贫苦烈军属子女入学困难问题,拨出临时困难补助款7036元,得到补助的有城镇人口44人、农村人口1447人。
  1953年,全县有烈属292户1161人,军属3366户17247人,残废军人50人,复员转业军人1102人。县人民政府拨出补助款13.914万元,享受补助的有3403户12435人。1955年,县人民政府把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改为参加生产合作化入社基金补助,当年拨出优抚对象入社补助款19425元。得到补助的烈属50户,军属363户。次年,为优抚对象代耕改为优待工分。对优抚对象发给“优待工分证”,当年享受优待工分的计23486人,计优待168.74万个工分。
  1958年,对优抚对象采取群众优待和国家临时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当年享受国家补助的烈军属6141户24564人,群众优待184.23万个工分。1962年全县受优待的优抚对象3879户18799人,优待工分计207.71万个、粮食16万公斤,国家发给补助款14.54万元。这种群众优待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一直延续到1980年底。据1980年统计,全县烈属513户,军属8856户,计46998人,发给粮食27.06万公斤,补助36.46万元。
  1961年,县人民委员会拨出生活困难补助款2.5万元,解决1250户6355名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生产、生活困难。次年3月23日始,执行县人民委员会《关于残废军人等商品供应暂行规定》,对革命烈士家属,每户按月供应食糖1公斤、牛奶4瓶、饼干1公斤、肉1.5公斤、蛋0.5公斤、水产品1公斤。
  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对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10名烈士家属,每户照顾招工1名。1980~1990年,县人民政府于每年春节拨出优抚救济款3万元,作为烈军属的生活补助。
  1981年优抚对象的工分优待改为发放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各乡镇统一标准,由村委会向群众征收,上交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统一发放,做到当年兑现。当年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低于100元。1985年为300元,1989年为500元,1990年为600元。其中秀屿、忠门、东峤、灵川等四个乡镇的每名义务兵年优待金超过千元。1990年全县农村义务兵3118人,年优待金计195万元。
  1988年,莆田福祥塑胶公司对全县各个革命时期因战牺牲或致残的411户家属给予捐助,每户棉被、线毯各一床,总数折合人民币3万元。同年8月,该公司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评为“全国拥军优属先进单位”。之后,该公司又先后两次捐款,计人民币1万元,作为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10名烈士家属的生活补助费。1990年又捐款1万元,帮助林春霖烈士家属建房。
  1990年,县人民政府为林春霖烈士妻子及儿女办理“农转非”(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手续,给烈士的妻子安排工作,并拨款6000元,帮助烈属建房。
  第四节 抚恤
  一、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抚恤
  1950年,贯彻中央政务院内务部《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县对172名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拨出安葬费2789元,每户发给抚恤粮375公斤,计6.45万公斤。
  1953年,改粮食抚恤为抚恤金。国家对烈士家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标准于1952、1953、1955、1977、1978、1982、1984、1988年陆续进行调整、提高。1964年县人民委员会确认烈属360户1827人,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31户107人,当年,共发抚恤金8.46万元。
  1978年,全县有烈士家属390户2242人、牺牲军人家属75人、病故军人家属444人。1990年,全县有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538户1318人。按国家各个不同时期抚恤标准,从1978~1990年,全县共发放抚恤金85.04万元。
  二、残废抚恤
  1949~1990年,全县有伤残革命军人和因公致残工作人员482人。县人民政府按各个时期,各种等级的标准发给残废抚恤金。四十年中共拨出残废抚恤金328.7万元。
  1986年,县人民政府为10名家居农村的一等残废军人办理家属子女“农转非”手续,其中符合招工条件的优先给予照顾。
  三、定期补助
  1953年起,县人民政府对革命烈士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实行定期定量实物补助和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对革命根据地的烈属杨三妹等8户,每月共补助210元,其中最高的每月45元,最低的每月20元。
  1961~1963年,评定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老红军16户78人,每月共补助人民币2172元,全县每年共拨出定期补助款26064元。1964年,评定定期补助对象55户77人,共发放定期补助款6444元。
  1976年,县重新评定定期定量补助对象93户114人,全年发放定期补助款59040元。1980年,评定定期补助对象660户723人,全年发放定期补助款71004元。1985年,评定定期补助对象1390人,全年发放定期补助款200172元。1990年,全县有定期补助对象2158人,全年发放定期补助款426700万元。
  第五节 烈士褒扬
  一、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1950年,全县确认革命烈士172名。1964年,对全县革命烈士进行普查、核实,确认烈士360人。1983年,由民政部门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443张,其中,发给直系亲属336张,旁系亲属47张,没有亲属由基层民政部门保管的60张。1990年,全县确认革命烈士478人,全部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
  二、编纂《莆田县革命烈士英名录》
  1982年1月,编写《莆田县革命烈士英名录》,以1979年对烈士普查核实的资料为根据,编入革命烈士471名(男465名,女6名),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栖牲的99人,抗日战争时期牺牲的95人,解放战争时期牺牲的99人,解放以后牺牲的223人,牺牲时间未查明的4人,地师级以上的3人,县团级以上的13人,荣获英雄模范称号的1人。
  三、举办革命史迹展览馆
  1964年,在烈士陵园展览厅举办革命史迹展览,展出中国共产党组织在莆田建立直到莆田解放的各个时期革命史迹,展出陈天章、吴承斌、黄元梁、张伯庭、吴梅、杨杞松、余克萍等七位革命烈士的事迹介绍和有关的革命遗址照片及14件革命实物。
  四、兴建革命烈士纪念碑和陵墓
  1955年,在莆田城郊筱塘村的龙脊山上兴建革命烈士纪念碑,占地6公顷,碑高16米,造价17.5万元。碑文记述烈士丰功伟绩,刻有邓子恢、张鼎、叶飞题字。1975年,增建长850米围墙,入口处建牌坊式大门,派专人管理。
  1962年,在南日岛尖山的山腰处兴建南日岛烈士纪念碑,占地1040平方米,碑身高10米,采用花岗岩石材建造。福建省委书记叶飞题“烈士英灵永镇海疆”八个大字。
  县境内还建有许多中、小型烈士陵墓。民国十七年(1928),兴建民主革命者杨持平烈士墓,1955~1962年建叶良运、张君恒、齐兆恒烈士墓,1979年建周文英烈士墓,1990年建林春霖烈士墓。
  第二章 安置
  第一节 退伍军人安置
  一、复员、转业军人安置
  1950~1953年,全县先后接收复员转业军人1102人,其中59人安置在企、事业单位就业,其余回农村安置。
  1954~1957年,全县接收复员、转业军人3177人,其中604人安置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余回农村安置。
  1958年5月3日,国家实行义务兵退伍制度,对退伍军人的安置,执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政策。同年,全县接收复退军人1453人,给予复工复职的38人,安排在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659人,回农村安置的756人。
  1958~1976年,全县接收退伍军人24795人,其中由县有关部门安置就业的3694人,自谋职业的21101人。对家居农村的退伍兵采取四条安置措施:(一)对在部队表现好的共产党员,班长,由各公社安排担任大队、生产队干部。(二)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安置在社、队集体企事业单位,(三)对个别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由政府发给生活困难救济款。(四)对住房困难的退伍兵,县政府发给木材作为建房补助。
  1977~1990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15756人,其中:城镇退伍兵1630人,志愿兵454人,二、三等残废军人35人,立二等功的4人,计2123人,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回农村安置的13633人,县人民政府先后拨出修房建房木材707立方米,修房建房补助款2.2万元,帮助退伍军人修房396间,建房21间。1980~1990年,每年拨出临时困难补助款3万元,解决一部分退伍军人的生产、生活困难。共举办军地两用人才各种专业技术培训班39期,参训人员865人。
  1985年,县人民政府下拨贴息贷款29.23万元,扶持黄石、湄洲、江口、白沙、笏石、东峤、灵川、渠桥等乡镇退伍军人875户4672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运输业等。1987年,县人民政府下拨优抚对象生产周转金6.8万元,扶持埭头、南日、江口、渠桥、新县、梧塘诸乡镇退伍军人,计创办经济实体6个,安排退伍军人32人就业。至1990年,共为退伍军人筹集生产资金26.5万元,发展林果场5123亩,养殖水产场地4864亩,养家禽家畜9368只。1980~1990年,全县有35岁以下退伍军人7223人,其中作为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的6790人,占应开发使用的94%。退伍军人中,选拔到乡镇以上当干部的有25人,担任村干部的49人,经推荐进入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的184人,安排进乡镇企业单位的345人,个体经商或从事第三产业的1120人,成为各种专业户的1018人。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80~1990年,共接收军队退休干部11人,离休干部1人,无军籍干部17人,主要安置在农村。县人民政府先后拨出建房费78188元、水泥28吨、木材56.5立方米、钢筋1210公斤,帮助他们修房、建房;让他们按原来职务、级别,享受地方同级干部政治待遇,享受公费医疗。对其随军配偶和子女,当地公安部门安排落户;学龄子女,教育部门解决入学问题;已成年的子女,优先安排工作;对有工作的家属,由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工作。
  第二节 移民安置
  一、县内移民安置
  清顺治十八年(1661),实行“截界移民”,令沿海居民内迁。
  1953年,在十六区(今笏石镇)、十九区(今东峤乡)、二十区(今忠门镇)的交界处,建立军事设施,县人民政府动员当地居民迁移,以自找和政府协助安置相结合的方法,共迁移农户316户1447人。
  1958年5月,县公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动员沿海12个公社和靠近沿海的4个农业合作社及城厢、涵江两镇的迁移对象926户共6626人迁移,安置在县内大洋公社定居。
  1958年6月,县人民委员会决定在常太公社境内修建东圳水库,需要迁移11个大队的2666户居民12944人,拆迁民房14873间。移民安置以面向山区开发与繁荣山区经济为方针,安置地区以本公社为主,部分居民安置于其他公社。其中迁移新县公社265户,迁移庄边公社222户,还有部分迁往华亭公社山牌大队、西天尾公社龙山和洞湖等地。
  1964年,县人民委员会动员城镇待业知识青年、精简回乡职工、无业人员236人到山区创办五个集体农场,即:新县“五四”农场(29人,耕地63亩),大洋“五四”农场(38人,耕地152亩),大洋三角埕农场(69人,耕地98.7亩),大洋崇兴乌石青年农场(56人,耕地89亩),笏石“五四”农场(44人,耕地48.9亩)。
  1969年,县革命委员会动员南日岛、埭头黄瓜屿、湄洲岛等地居民迁移到山区,藉以解决沿海人多地少,山区地多人少的矛盾。南日岛移出283户1700人,安置在大洋公社。埭头公社黄瓜屿移出54户300人,安置在庄边公社。湄洲岛移出173户1000人,安置在新县公社。移民安置费每人60元,由接收公社负责;同时发给每个移民棉布10米,棉花0.9公斤。移民的房屋采取先借用、后自建的办法,盖房所需木材由公社或县审批。
  二、县外移民安置
  1955年7月,县人民政府动员沿海地区部分农民到闽北山区安家落户,有3033人响应号召迁往闽北山区,参加当地农业合作社。次年,平海农业合作社的平海、江堤、宅厝3个村、121户、712人迁往尤溪县的梅仙、西洋定居。4月,莆田县在顺昌铁路段施工的600名民工自愿留在顺昌县安家落户;同年,在邵武参加修建铁路的519名民工自愿就地定居,加上随迁家属共迁出1486人,他们在邵武组建一个农业生产大队。
  1965年,全县移民18538人,分五批迁往建阳、将乐、邵武、宁化、建瓯县安置。次年,根据省移民安置工作会议精神,迁移城镇人口700人,分别安置在建瓯、将乐、宁化、建阳、光泽、邵武、仙游诸县。1967年上半年,又有城镇人口330人迁移山区,其中228人安置在邵武县,18人安置在建瓯县,6人安置在建阳县,68人安置在将乐县,4人安置在宁化县,6人安置在明溪县。1967年下半年,移民开始倒流,当年倒流282户1201人。1968年始,部分移民陆续倒流回原籍。
  1976~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根据福建省有关文件精神,先后拨出安置费126630元,木材358.6立方米,建房费56400元,农具费14100元,妥善安置部分倒流移民。对属城镇户粮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通过招工招干,为830人安排工作。
  第三章 救济
  第一节 灾害救济
  一、自然灾害救济
  南宋绍兴二年(1132),春荒,斗米千钱,官府奉令从广东调粮赈济。明景泰二年(1481),春夏大旱,斗米二百钱,十一月,官府奉诏免税粮十之三。弘治十二年(1499),干旱,知府陈效奉诏免税粮,并请商人籴谷赈济。清康熙二十六年(1687)六月十七日,遭风灾,官府奉诏免下半年地丁钱粮。乾隆二十九年(1764),水灾,海堤崩坏,禾稼失收,官府发仓赈济,蠲免秋粮。
  民国29年(1940),水灾,县政府设临时收容所,并在城厢、涵江、黄石三处施粥,发放美国赈济会赠送的麦片500包,赈济沿海少部分灾民,大部分受灾群众得不到救济。
  建国后,1950年,遭受风灾与海淹,受灾33个乡,受灾面积1.4万亩,县人民政府下拨救灾款69016元。1953年春夏之间,发生两次水灾,七月后,又发生旱灾,县人民政府组织2个信贷合作社,109个信贷组,在25个乡开展“义仓”活动。第七、第九两区的11个“义仓”将现金25.5万元、稻谷6099公斤、薯干6555公斤、小麦1534公斤、大米2841公斤,全部无利贷放给灾民。人民银行向灾民发放贷款15.15万元。县人民政府先后拨出三批救灾款计16.64万元、渔区救灾款4.8万元;无利贷粮17.5万公斤;“义仓”贷放粮54635公斤。工商界也捐款820元支援灾区。
  1955年,先后发生旱灾、虫灾、水灾。2月3日,县人民政府成立生产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抽调县直机关干部181人,区级干部360人,深入灾区救灾;组织880名灾民往山区挑运公粮实行以工代赈赈;拨出专项经费204万元,向灾区群众大量收购土特产品,以增加灾民收入。银行发放贷款128.15万元,帮助灾民购买口粮、生产工具、化肥、种子等。县人民政府下拨救灾款46.89万元,帮助灾民解决生产困难。
  1958~1966年,全县先后发生19次自然灾害,其中洪涝15次,干旱3次,虫灾一次。1962年,县人民委员会制定度荒的政策与措施:(一)调整粮食征购任务,重灾区免征购,补销口粮,非灾区增产不增购;(二)按受灾程度调整“三包”(包工、包产、包成本)指标;(三)增加社员自留地(每人1至1.5分田地);(四)秋后从冬种耕地中划出8万亩给社员自由种植一季(不计产、不计征);(五)受灾区粮食安排不拉平,以大队为单位,达不到基本口粮的国家补销;(六)鼓励开荒围垦,扩种套种的粮食不计产,不计征;(七)农家肥按质论价,由生产队现金收购,厕所归还社员所有;(八)县人民委员会拨出救灾款33.2万元、粮食800万公斤以及一大批种子支援灾区人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
  1967~1976年,全县先后发生7次自然灾害,其中风雨洪涝灾6次,雹灾1次。1973年7月3日,第1号台风袭击莆田,渠桥、城郊、黄石三个公社受灾严重,共倒房13034间,死亡18人,重伤51人,轻伤67人,县革命委员会拨出救灾款59.57万元,福建省军区赠送棉衣600套,单衣835套,救济灾民。
  1977~1990年,全县共计发生自然灾害28次,其中洪涝灾13次,台风灾3次,冰雹、霜冻灾6次,龙卷风2次,虫灾2次,旱灾2次。人民政府均采取有力措施进行自然灾害救济。
  1977年7月31日,受第五号台风袭击,连日暴风骤雨。南日、湄洲、埭头、平海、忠门、东庄、灵川等七个公社,民房倒塌112间,沿海围垦海堤溃决72处。县革命委员会拨救灾款5.95万元。1983年4~6月,连续发生冰雹、龙卷风、大暴雨多种自然灾害,全县19个公社民房倒塌7800间,田地受淹18万亩。县人民政府拨救济款46.1万元,木材300立方米,水泥1400吨,钢筋70吨,玻璃70箱,柴油18000吨,氮肥40吨,支援灾区安置灾民并恢复生产。1990年9月18日,第18号台风袭击莆田达14小时,造成全县477个村165101户815218人受灾,经济损失达9500万元,县人民政府先后三次下拨救济款123万元,发放成品粮25.9万公斤,棉被1000床。社会各界人士捐款26.39万元,捐献大米1.5万公斤,粮票面额计3.45万公斤,衣裤12000件。欧洲共同体援助救灾棉被1400床,医药器械6套,漂白粉360公斤。香港同胞许素馨女士捐救灾款4000元。
  二、火灾救济
  旧社会,民间发生火灾,受灾户只能靠邻居、亲戚、朋友或民间群众义助。民国19年12月23日,涵江发生特大火灾,大火持续二天二夜,烧毁店铺、民房200多家。黄襄向全国征集书画义卖,筹资救灾。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在号召群众注意防火的同时,对发生火灾的及时给予救济,至1990年,平均每年拨出火灾救济款4万元左右。1980年,全县发生火灾166起,烧毁民房556间,受灾群众达356户,1290人,县拨出火灾救济款44535元,木材260立方米,帮助灾民解决困难。1983年3月19日午夜,华亭公社华亭大队第一生产队发生火灾,烧毁民房99间,28户174人受灾,烧死3人,重伤4人,县人民政府拨出救济款1万元,木材25立方米,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家园。1984年2月7日,涵江镇青年街发生火灾,烧毁民房95间,有12户107名居民无家可归,县政府下拨救济款2万元,棉被12床,帮助受灾群众克服生活困难。
  第二节 社会救济
  明洪武初,莆田设四仓(延寿里岭头仓、仁德里李墩仓、景德里郑庄仓、国清里埔头仓)赈济难民,每次赈济30石左右。清康熙三十年(1674)春,饥荒,谷价每石六钱七分,知府发府仓平粜,每石五钱,每人限籴四斗。清乾隆六十年(1795),春夏饥荒,每斗米卖六百四十钱,知县王效礼开仓平粜,奉旨赏民,按口分口粮3个月。
  民国28年(1939),县政府成立赈赈济会,在城关、涵江、黄石等地设点施米,受赈人数达482人;又在城内雇用少数贫苦民众,修建马路,扩建公共体育场,发给工钱,以工代赈;在西天尾、梧塘、华亭、江口等缺粮区平价粜米,年售给缺粮户大米约3万斤。当年发放无息贷款3000元,帮助困难户。当时仍有不少难民借高利贷,或典卖财产,出卖子女,甚至流落异乡当乞丐。
  1949年解放以后,县人民政府从多方面关心和救助困难户,使贫困户的生活、生产得到保障。
  一、革命老区和军烈属救济
  1950~1953年,全县拨给老区生产、生活困难救济款12.4万元,救济粮2500公斤,棉衣1710件。1957年,发放救济款3500元,银行贷款1000元,扶助80户军烈属发展生产。1958年,拨给救济款19.318万元,重点救济军烈属困难户和老区特殊困难户。1959年以后,县人民委员会每年都拨出救济款2万多元,救济老区和军烈属困难户。1980~1990年,每年春节,县人民政府发放救济款,帮助烈军属困难户过好春节,11年中共拨救济款30多万元。
  二、贫困户救济
  1950~1953年,贯彻政务院“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的方针,县人民政府发放城市贫民和失业工人救济款8559元,转业盐民应急款4600元,渔民和失业船工的生产、生活救济款3000元,农村春夏荒救济款1万元,冬令救济棉衣5012件,棉花150公斤。
  1954年开始,县人民政府对城乡贫困户采用定期定量救济的办法,城市每人每月4元,农村每人每月3元,全县共拨出救济款7242元,有670户贫困户得到定期救济。1955年,县又拨出生活困难救济款32.61万元,其中农村28.94万元,城市3.62万元。1962年,全县拨出专项经费22万元,着重帮助困难户治疗疾病和克服生活困难。
  1964年以后,农村困难户主要依靠社队集体经济予以补助。1965年,全县农村贫困户依靠社队集体公益金补助的有10938户47239人,年享受粮食补助67336公斤,现款27.6378万元。县人民委员会每年仍拨出一定数量的救济款和冬令救济物资。1973年,县革命委员会拨出社会救济款57.7175万元,发放冬令救济棉胎4060床,被单3900条,棉衣4200件,棉布2833米。
  1978~1990年,全县共拨出社会救济款450多万元,平均每年下拨30多万元。
  三、五保户救济
  1964年8月,县人民委员会在泗华公社拱辰大队进行五保(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供养试点,全村评定五保户10户17人,每年由大队供给粮食3060公斤,每人月均粮食15公斤;生活费1020元,每人月均5元。这一做法很快地在全县各社、镇全面推广。1965年底,全县实行五保供养的有669个大队,1981户2449人。此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主要由社队负担。县人民委员会每年仍继续发放救济款和冬令物资。
  1980年后,农村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五保供养工作由社队和县人民政府共同承担。至1984年底,全县有五保户735户836人,由县人民政府发放定期定量救济的137人,年发放救济款15042元。1990年全县有五保户1267人,其中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158人,救济款总额19440元。
  四、敬老院救济
  1985年,县人民政府先后各拨款1万元补助白沙、西天尾两镇创办敬老院。1990年,南日、萩芦、江口、庄边、大洋、新县、秀屿、灵川、平海等乡镇共办起11所敬老院,进院的五保老人达110人,配备管理人员20人。县人民政府拨给每所敬老院救济款2万元,还给进院的五保老人每人棉被1床、蚊帐1顶、棉衣1件。每年春节,县人民政府拨出专项经费,购买慰问品(平均每人30~40元)慰问五保老人。秀屿镇敬老院有五保老人17人,镇政府配备管理人员。五保老人每人每月生活费45元(包括粮食15公斤,食油0.25公斤,零用钱10元),医药费全部报销,每年发放衣服2套,经费主要由镇人民政府拨给。
  五、退职职工救济
  1980年开始,县人民政府每年给17位精简退职老职工发放救济金计3987.14元。1990年,全县精简退职老职工领取救济金的增到307人,救济款总额8.7710万元。
  六、“五老”人员救济
  1985~1990年,县人民政府每年对全县111位“五老”(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革命老区乡干部)人员发放救济款2万元,平均每人每年发给180元。
  第四章 福利
  第一节 社会福利事业
  宋崇宁至大观年间,莆田设有安济坊、安养院,抚恤疾病孤老之人。明、清时期,在城郊均设有漏泽园(公葬场地),供贫民掩埋尸体。
  明洪武十八年(1348),修建养济院,收养孤老笃疾之人。弘治六年(1493),知府王弼把养济院从城内洞桥头必先院旧址迁建于肃清门外安福村,收容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米三斗,柴90斤,每岁寒暑布一匹。
  清道光二十五年(1849),西班牙籍天主教徒在涵江塘北设“仁慈堂”,收容婴幼儿约100人,经费由国外教会津贴。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美以美基督教会在黄石(原在涵江铺尾)建“善育堂”,收容16名孤儿(后增加到250人)。
  民国31年(1942),县政府在城内创建莆田县救济院,收容本地乞丐、孤老残疾人,每人每餐供应米二两。至民国38年,全院有100多人。
  1949年解放后,县人民政府把莆田县救济院改为莆田县养老院,收容无依无靠的老人45人(以后增加到102人);1950年8月,接办善育堂,改名福建省儿童教养院,收容孤残儿童95人(后增加到400多人).1952年9月,接办西班牙籍天主教教徒创办的仁慈堂,改名为莆田县残老教养院,收容残老人员41人(后增到117人)。
  1959~1965年,县人民委员会先后创办老烈属养老院、精神病人收容所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等福利事业单位。
  1966年3月,福建省儿童教养院迁往建宁县。同年11月,县养老院、县精神病院、县残老院等合并为莆田县社会综合福利院,设在黄石桂花岭(原福建省儿童教养院旧址)。
  1970年,原养老院、残老院合并,改为莆田县福利院,收容对象是社会上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残废人、孤儿和弃婴。院民生活由县革命委员会拨款供给,每人每月生活费43元,被服费6元。1985~1990年,县人民政府先后拨给县福利院修缮费24.5万元,修建食堂、院民宿舍、综合楼各1座。1980~1989年,该院先后被省、市、县人民政府评为文明单位。
  1979年8月,县革命委员会拨款2.1万元,创办莆田县殡葬管理所,1984年11月划归莆田市民政局管辖。
  1972年,县精神病人收容所改为莆田县精神病人疗养院。有病床100张,管理人员8人,医生护士26人。1985~1989年,该院门诊部共接待治疗患者3.26万人次,初发病治疗有效率达80%,慢性病治疗有效率达10~15%。县人民政府先后下拨修缮经费计22.6万元,1987年,新建门诊办公楼一座、病房二座。院民生活费山县人民政府供给,每人每月大米15公斤,伙食费51元,被服、医疗费17元。
  1980~1990年,县人民政府拨款15.4万元,修建县民政福利厂厂房,拨款37.5万元,修建县福利院院房和县精神病门诊综合楼,并为残疾人募集福利基金41万元,用于残疾人福利事业。
  第二节 社会福利企业
  1958年,县人民委员会拨款在城厢、涵江创办25家福利企业,安排优抚对象1366人就业,其中复员军人、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这些福利企业年产值6.83万元,人均月工资25~50元。其中城厢镇福利抽纱厂,有职工442人(含优抚对象193人),年产值2.5万元。
  1960年3月,县人民委员会创办莆田县保障性社会福利综合厂,安置残老教养院中有劳动能力的院民78人就业,当年产值达26581元,利润12673元;为国家节约福利资金45675元。1962年,县人民委员会创办莆田县民政福利农场,安置县精神病院和残老院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收容对象12人,经营耕地25.17亩,收入作为福利补贴。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福利企业停办。
  1980年11月,县人民政府创办莆田县民政福利厂;1987年又拨款15万元,扩建厂房,加工冬令救济物资,生产纸箱等产品。该厂有职工32人,其中残疾人员15名。
  1984年后,县人民政府号召为残疾人办实事,鼓励、扶持乡镇办福利企业。1987年4月,县下拨生产周转金20万元,由西天尾镇筹集资金130万元,合办西天尾福利鞋厂,生产注塑布鞋。该厂为省外贸定点厂家,产品远销国外。全厂有固定职工112人,其中残疾人58人,职工月工资180~200元,高的达250~300元。
  1987年6月,忠门镇政府集资15万元创办忠门福利硫酸铝厂,有职工11人,其中安置残疾人4名。1988年县民政部门拨给生产周转金2万元。1989年4月,江口镇顶墩村集资8万元,创办江口福利印刷厂,有职工16人,其中残疾人员6人。至1990年,全县有福利企业4家,共有职工171人,其中残疾人员83人,职工月工资120~300元。
  第三节 盲、聋、哑、儿麻人福利
  1959年9月,县人民委员会开展盲人、聋哑人普查登记工作,全县有盲人、聋哑人680人,其中达到学龄的盲人179人、聋哑人182人。同年11月,县人民委员会在县教养院内创办盲人学校,招收盲生8人。12月7日,又创办莆田县聋哑人学校,校址在县养老院内,开办四个班级,配备教师5人,首批招收聋哑学生45人,学校实行半工半读制度。
  1960年,县人民委员会成立莆田县聋哑人防治站,站设于莆田医院中医科。城厢、涵江、平民、黄石、笏石等医院也分别设立盲人聋哑人防治研究小组,并开展试点治疗工作。至1963年,平民医院共收容严重眼疾患者780人,经过治疗,有722人(失明时间最长的达24年)重见光明,其中161人恢复视力,有46人能够参加劳动。
  1961年,县民政部门召开第一届盲人、聋哑人代表大会,成立莆田县聋哑人协会。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莆田县聋哑人协会解散,县聋哑学校和盲人学校相继停办。
  1971年,复办莆田县聋哑人学校,招收4个班级,至1979年,达7个班级118人,配备教师15名。1982~1983年,输送13名聋哑人到省在莆田县聋哑学校举办的培训班,学会1200~1300个手语单词。笏石镇西田村聋哑人郑金土,在县聋哑学校学习二年后,回乡刻苦自学,达到初中程度。1984年,他设计装配一部直流蓄电池变压器,1985年被市民政局评为先进工作者。1984年8月,莆田县聋哑学校划归莆田市民政局管辖,改称莆田市聋哑学校。
  1978年调查统计,全县有盲人617人、聋哑人1564人。1979年1月12日,县革命委员会召开第二届盲人、聋哑人代表大会,恢复莆田县盲人聋哑人协会,推选11位代表出席省第二届盲人聋哑人代表大会。
  1983年、1984年,县组织盲人聋哑人参加省举办的盲人聋哑人文艺会演,合唱《歌唱祖国》,独唱《驻云飞》,获优秀演出奖,《望故乡思亲人》获优秀创作奖,盲人陈兆进的二胡独奏获演奏奖。
  1987年4~5月,县人民政府拨出专项经费6000元,对残疾人进行抽样调查,并给予各种治疗和安置。1989年,县人民政府成立“三项”(白内障治疗、聋儿语训、儿麻矫治)康复领导小组,在莆田县医院、平民医院、笏石医院建立三个康复中心,完成“儿麻”矫治18例,治愈白内障106例。1990年10月,莆田县医院对5例“儿麻”后遗症施行手术,有效率达100%。
  至1990年,全县有200多名聋哑人在聋哑学校毕业,有21名进入高等院校深造,有144人自学成才,有420人参加各种技能培训。莆田鞋革厂的聋哑人职工吴家宗设计655种名牌运动鞋受到客商赞扬,因而被莆田鞋革厂评为先进生产者。
  第五章 扶持
  第一节 扶持老区
  建国前,莆田县为闽中地区主要革命根据地之一。建国后,1953年,县人民政府认定的革命老区基点村有61个。1984年,县重新确定老区乡镇17个(人口90.13万人),确定老区村381个(其中基点村63个332户23654人),占全县总村数78%。全县老区有“五老”3329户4500人。
  1964年10月,设立莆田县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老区建设工作,1966年撤销,1982年6月3日恢复。当年,拨扶持老区建设经费13.2万元,重点帮助老区乡架设输电线路8处;修建桥梁4处;修建公路3条,总长16公里;兴建水利设施2处;修建小学校舍一座,建筑面积90平方米。
  1982年,县拨抉持资金1万元,帮助老区基点村庄边乡凤际宁里村建成小型水电站。
  1982~1986年,县拨出资金2.4万元,扶持常太乡马院际川村建成三座桥梁和一座小学教学楼;拨出资金3.9万元,扶持常太渡里顶外坑和九坑架设输电线路。
  1985年,县拨抉持资金8.5万元,帮助新县、萩芦、常太、白沙、庄边、大洋等山区乡镇,建成龙眼、荔枝、枇杷、橄榄、葡萄、柑桔等果树基地(共3000多亩)。同年,为解决老区严重缺乏小学教师问题,开办中等师范学校老区师范预科班,招收学员28人,学成后派往老区小学任教。
  1985~1988年,县拨扶持资金5.2万元,帮助常太老区基点村洋边尾塘村建成电灌站,装机15千瓦,1986年,共拨扶持资金7万元,帮助常太、庄边、白沙、新县、渠桥等乡镇的老区村发展袋栽香菇生产,当年庄边乡香菇生产效益达100万元左右。
  1987~1989年,县共拨扶持资金12万无,帮助萩芦南坛片9个行政村建成输电线路网,解决南坛片群众的照明问题。1987~1990年,县共拨扶持资金7万元,帮助忠门王厝村兴办福利硫酸铝厂,年创利润10万元左右。
  1982~1990年,县共拨出203.1万元扶持经费,帮助老区乡镇架设输电线路36处,修建公路、村道20条,修建桥梁15座,兴建水利设施24处,修建中、小学校舍、实验室29座,建立各种果树基地23个。同时扶持12家老区加工厂、2个老区茶场,帮助2个村造林、3个村发展种养业、16个村发展香菇生产、6个村建设自来水。通过扶持,逐步改善老区人民的生活,促进老区经济建设不断发展。
  第二节 扶持少数民族
  建国后,境内居住少数民族3900多人,少数民族受到人民政府多方扶持照顾。人民政府通过拨款,发放生活、生产资料等方式,改善少数民族的生活,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的经济建设。1979~1983年,县拨11500元,扶持常太乡畲角里少数民族创办碾米厂一所,修建小型水电站一处,买耕牛一头,使这里的9户51名村民吃米、照明问题得到解决。
  1982年7月,县人民政府拨出畲族妇女服装特殊用布600米,有177户970名少数民族妇女服装用布得到特殊照顾。9月,县人民政府拨出补助经费2500元、木材6立方米,帮助渠桥公社厝柄大队高山族卓常助修建住房。1984年县人民政府又拨出赊销棉布933米,棉絮1200公斤,折合人民币16000元,分配给常太、庄边、白沙等公社的少数民族计192户890人,平均每户赊销棉布46米,棉絮6公斤。
  自1978~1990年,共拨给少数民族扶持和补助经费13.22万元,为少数民族创办8所粮食加工厂、6处小型水电站(包括架设电灯),购买耕牛19头,建造桥梁一座,修建村道2条,购买手扶拖拉机4部、沟船1只,发展果园570亩。通过扶持,到1990年,全县少数民族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第三节 农村扶贫
  1979年始,县民政部门改变过去对贫困户单纯救济的消极做法,实行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以增加其收入的积极办法。当年11月,县革命委员会在平海公社15个村开展扶贫试点工作。确定扶贫户352户1888人,共拨出无偿扶贫款3.5万元,平均每户100元,重点扶持贫困户发展农副业生产,解决温饱问题。当年,脱贫104户562人,脱贫率达29.5%。
  1980年,县人民政府总结平海公社扶贫经验,在忠门、埭头、湄洲、南日4个公社开展扶贫工作,共投放无偿扶贫款12.5万元,扶贫1397户8575人。重点扶持贫困户种好责任田、自留地,因地因户制宜,发展运输业、手工业、海涂养殖等。当年,脱贫478户2629人,脱贫率达34.1%。
  1981~1983年,县人民政府继续开展扶贫工作,投放无偿扶贫款8.4万元,扶持贫困户692户3619人。在常太公社扶持贫困户开发山地资源,开山种果。在东庄、北高公社扶持贫困户大力发展运输业、手工业、加工业,组织劳务输出。当年,脱贫216户1108人,脱贫率达31.2%。
  1984年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1985]1号文件精神,农村扶贫工作改变过去单纯依靠国家救济的做法,扶贫款的50%用来救济、50%为有偿贷款;扶持项目选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的;资金投放相对集中,既扶持单户生产,也扶持发展经济实体和联合体。1985年,重点扶持庄边、新县、大洋三乡培育香菇138000袋、蘑菇18579.4平方米、种果树23000株;扶持灵川、东峤、渠桥、西天尾、梧塘等镇养猪1293头、养牛356头、养鱼126000尾、种蛏190亩、种花蛤406亩。1986年,重点扶持笏石、黄石、江口、华亭等乡镇发展经济实体和联合体,创办鞋革厂2家、茶叶加工厂1家、林果场1家、养殖场2家,安置优抚对象146人就业;扶持忠门、南日、湄洲发展海涂养殖,种养紫菜47亩、海带100亩,购买小舢舨15艘、鱼具15副。1984~1986年,三年中共投放扶贫资金68万元,其中扶持优待资金7.2万元,扶持贫困户3343户19931人,扶持优抚户589户2523人。
  1986年7月,成立莆田县脱贫致富领导小组,专管扶贫工作。同年,县拨扶持贫困地区粮食130万公斤,安装电灯资金28.3万元,水利设施建设经费6.85万元,修建公路资金10万元,扶持村办企业资金13.8万元,水泥200吨。当年,全县贫困户脱贫1325户6893人,脱贫率达33.6%。
  1987年1月,新县、庄边、常太、平海4个乡被省人民政府确定为“省定贫困乡”。县确定西天尾镇林山、下垞村,萩芦乡官林、南下、水办、晏井村,白沙镇东泉、龙东、龙西、沃东、沃柄、坪盘村,大洋乡瑶山、崇兴、琼峰、下洋、瑞云、杏山、兔洋、莲峰村(计20个村)为贫困村。全县贫困乡村总户数35180户183519人,人均年收入185.59元,人均口粮195公斤。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扶贫工作的领导,采取部门挂钩、资金集中使用、加强基础设施以及“短、平、快”项目和开发性项目相结合等措施,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1986~1990年,省、市、县拨给贫困乡村扶持资金,各年分别为380.5万元、287.37万元、252.1万元、288.6万元、480.92万元,合计1689.49万元。还有化肥、水泥、钢筋等各类扶贫物资2740吨。这些扶贫资金重点用于发展乡镇企业和开发教育、卫生、林果、水利、交通、电力等105个项目。
  1990年,全县贫困乡村的工农业总产值15970万元,比1986年增长259.1%;人均收入420元,比1986年增长112.9%;人均口粮200公斤,比1986年增长16.5%。贫困户从原来的17155户减少到799户,贫困人口从原来的84629人减少到3892人,脱贫率为95%。贫困乡村基本实现“五通”,即:通电、通公路、通电话、通广播、通自来水。
  第六章 其他民政事务
  第一节 婚姻事务
  旧社会,婚姻受封建礼教、民间礼俗约束,官府不规定男女结婚年龄,不办理结婚登记。男家具聘柬送女家,女家回简,亲事即成,皆无证婚书。
  民国时期,县政府办理结婚证。民国30年(1941),规定结婚证每张纳捐10元。申请办理的人数不多。
  建国后,1950年,县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县民政部门,各区、乡(镇)人民政府承办婚姻登记手续,凡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书(男女各一本)。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未经登记非法结婚的,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1953年,成立莆田县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在全县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活动。1954年,全县有3201对男女自由结婚;7193名童养媳回娘家;294名寡妇改嫁;641对夫妻,因婚姻属包办买卖或其他原因,夫妻感情不好,办理离婚。
  “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登记工作受干扰,包办、买卖、换亲、骗婚、早婚等现象不断发生。
  1978年7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反对包办买卖婚姻领导小组,各社镇也相应成立机构,制订公约,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坚持婚姻自主、婚事新办,提倡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
  1980年,县民政部门开始办理涉外婚姻登记,1981~1990年,共办理298对涉外婚姻登记。
  1985年12月,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认真做好结婚登记工作的通知》,各乡镇民政部门坚持做好结婚登记工作。1986年始,各乡镇婚姻登记工作,由参加婚姻登记员培训的持有《婚姻登记员证书》的民政助理员专职担任。
  1987年始,试行婚前健康检查,男女青年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附上婚前健康检查表。
  第二节 民族事务
  一、少数民族调查
  建国后,县民政部门对少数民族进行多次调查。1990年全县有回族、畲族、苗族等25个少数民族(详见本书《人口篇》),总人口3943人,其中回族2341人,畲族1193人,其他少数民族409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0.3%。有两个少数民族村:大洋乡坝头村,有回族郭姓村民99户316人;萩芦乡南下村霞美自然村,有回族郭姓村民169户831人。
  回族主要聚居地,为大洋乡坝头村,萩芦乡南下村霞美、深固村兰塘、梧塘镇西林村亭郭、黄石镇华中村、西洪村,余者散居在全县16个乡镇内。
  畲族主要聚居地在常太乡照车村宫后、古上溪北村壁院、金川村社后、外东坪村笋后、渡里村畲角里和渡里,白沙镇沃柄村西湖、长兴村池尾,庄边乡尚书桥九宫、赤溪村南坝口,大洋乡大洋村三友,西天尾镇渭阳村石牌兜,余者散居在全县11个乡镇内。
  二、少数民族认定
  1981年后,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处理原则的通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认真调查核实后,恢复或改正某些人的民族成份。1985年8月1日,恢复回族成份的计186户936人。1986年,批准西天尾镇渭阳村石牌兜钟光兰等52户198人恢复畲族成份。1987年,恢复回族成份的计409户1931人。
  第三节 地名管理
  1979年9月29日,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乡镇亦先后成立地名普查机构,组织人员对全县地名进行普查,历时三个月。经调查发现,全县576个大队有57个大队重名,6个大队属同音汉字重名。经复查决定:恢复或订正一个镇、15条街道、156条路巷的名称,更改57个重名大队中部分大队名称,恢复或更改5个大队名称,恢复城厢镇6条街道的名称,恢复城厢、涵江两镇路巷的原名,给城厢镇的一条新路命名,对6个同音汉字大队名称作了处理,还在五万分之一的莆田县地图上纠正错误或移位的地名433个,新增标准地名647个,绘制各社镇地图27幅副,填制全县地名卡片和有关地名表册,建立地名档案制度。至1982年12月,先后编印出版《莆田县地名图》和《莆田县地名录》。
  1984年,县组织人员开展沿海岛礁地名复查工作,共复查核实登记岛礁664个,更正岛礁错名77个,处理重名岛礁155个,给14个无名岛礁命名,制作“莆田县沿海岛礁地名登记表”661张、“莆田县沿海岛礁地名复查一览表”82张,填写岛礁地名卡片59张,绘制“南日群岛图”和“湄洲岛礁分布图”,编写“莆田县沿海重要岛礁概况”一书,还纂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辞典·福建卷》有关莆田县的所有词条。1990年7月,又开始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
  第四节 殡葬改革
  几千年来,莆田人沿袭土葬的旧习俗。1969年,县革命委员会投资11.6万元在城厢东岩山东北侧建造火葬场一处,配备管理人员1人,职工12人,有火化炉2座,运尸车2部。并以涵江、城厢两镇为推行殡葬改革试点,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至1978年,县火葬场共火化尸体1485具。
  1978年,县革命委员会制定《殡葬改革暂行办法》,要求干部、职工以身作则,带头实行殡葬改革;城、涵两镇人口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农村人口死亡,鼓励实行火葬,有的地方建立公墓区。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进一步搞好殡葬改革的通知》,强调机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干部、职工死亡后必须进行火化,凡不执行规定的,一律不发给家属抚恤金、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同时要求靠近县城的5个镇(城厢、涵江、江口、黄石、笏石)人口死亡后,也要进行火化。
  1985年后,贯彻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殡葬改革通知精神,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安排一名领导分管,配备一名专职“殡改员”。民政、公安、工商、工会、交通、林业、土地等有关部门,互相协作,管理好本区域内的殡葬改革工作。1971至1990年底,全县火化尸体共6850具。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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