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干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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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7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干部管理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7
页码: 700-706
摘要: 本节主要介绍了中国莆田县在解放后的管理机构、干部任免和干部调配的历史沿革。
关键词: 人事管理 干部管理 莆田县

内容

一、管理机构
  解放后,1949年9月,莆田县人民政府设立民政科,人事管理工作由民政科承办。1952年8月,县人民政府设人事科,负责人事管理工作。1958年12月,设立莆田县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人事科合署办公,负责人员编制管理。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事、编制管理机构瘫痪。1968年9月,莆田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县革委会政治组下设组织组,负责人事管理工作。
  1977年10月,人事机构恢复,设莆田县人事局,与县委组织部合署。1981年5月,县人事局分出独立办公。同时,恢复县编制委员会,与人事局合署。
  1984年3月,设立莆田县老干部管理局,与县人事局合署。1985年12月,县老干部管理局独立办公。
  1989年4月,成立莆田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归人事局管理,担负人才交流、人才培训、职业介绍等工作。1990年底,人事局内设秘书股、调配股、工资福利股、奖惩任免股、科技干部股、退休干部管理股、职称改革办公室,连同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才交流中心共有人员31人。
  二、干部任免
  1951年4月开始,全县干部任免按《福建省关于执行政务院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执行。企业工作人员的任免一般按其职务级别,参照各级人民政府任免行政工作人员权限,经各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各企业部门按其统一制度任免。1949~1955年,县人民政府共任命局级干部347人,其中正职158人,副职189人,免去局级干部115人,其中正职65人,副职50人。
  1956年5月,中共莆田县委决定,对正副区长、科、局、院级干部由政府部门办理任免手续。是年为未办任命手续的正副区长30人、正副科长32人和公安局局长、人民法院院长8人,补办任命手续。1957年11月以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发的《县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办理机关工作人员任免事宜。1956~1957年,县人民委员会任命科、区、局级干部112人,免去112人。1963年9月,县人民委员会任免范围明确规定为:1.县人委办公室正副主任、正副科长、委员会正副主任和委员、银行正副行长;2.县人委各科、局、委员会的正副股长、正副主任、正副所长、正副站长;3.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4.街道办事处正副主任;5.县直属的地方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的正副厂长、正副矿务局长、正副经理、正副场长;6.县属完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初级中学和完全小学的正副校长;7.县属医院正副院长、县防保站正副站长;8.其他相当上列各项职称人员。1958~1965年,由县人委会人事科承办任命的科局级干部计有254人,免去的科局级干部计有150人。1968年9月后,干部任免工作由莆田县革委会政治组组织组承办。1968~1976年底共任命相当于科局级的干部154人。
  1981~1983年,任免县人民政府的科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须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地区行署批准,并由同级“人大”发给任免通知;县人民政府的副科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的正副股长、县属经济、科研、教育、文化、卫生机构的院长、校长、所长、站长、馆长及企业机构的经理、厂长、场长及其他相当上列职务者,由县人民政府任免。至1982年底,共任命局级干部75人,免去局级干部54人,补办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正职领导23人的任命手续。1983年又任命正、副局级干部129人。
  1984年10月,中共莆田县委发出《关于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设置和干部分级管理的通知》,本着“管少、管活、管好”的原则,把干部管理任免权限适当下放。县委管理任免正科、局级以上干部;副科、局级干部由各部、委、办、局提名,会同组织部门考核,由县委任命;正副股级干部由各部、委、办管理任免。
  1986年7月,中共莆田县委批转县委组织部《关于我县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把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中的股级以及相当股级的干部任免权限,按系统分别下放给县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县府办、经委会、农委会、财委会和计委会。
  1984年4月~1989年7月,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政府机关科局级干部110人,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任免的副科局级干部180人,并颁发由县长林文杨签署的任命书。1990年2~12月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政府机关正科局级干部10人,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任免副科局级干部15人,并颁发由县长林春连签署的任命书。
  三、干部调配
  解放初期,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逐步增设机构,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干部调配工作围绕各项民主改革和恢复国民经济进行。1953年以后,干部调配工作主要根据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进行。1956年,由人事科协助党委部门调配各系统干部2248人(包括各类国营公司的919人),并逐步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选拔调配骨干力量和领导班子,选拔一些私营企业的优秀职工担任合营企业的领导干部。
  1958年后,县机关精简整编,结合撤区并乡,下放干部充实基层,为全县48个乡、3个镇调配领导班子和骨干力量,并重点加强工业战线的干部调配,以适应“大跃进”的需要。同时输送工业干部支援三明新工业城市建设和福建第二化工厂、大田潘洛铁矿等重点建设。一年中共调配干部2149人(含县级18人,区级355人),其中由县级机关下放充实基层担任乡、镇领导的干部45人,调配到县内工业系统69个单位的干部438人,调配到东圳水库和其他28个小型水库的干部523人,调配到支前工程的干部154人,从各系统抽调到中、小学工作的干部162人,调配到其他方面的干部25人,去加强工厂、商店工作的干部146人,输送到省办工业的干部444人(含县级9人,区级64人),到地区办工业的干部212人(含县级3人,区级60人)。同年10月,为全县12个人民公社调配主要领导干部。1961~1963年,机关实行“精兵简政”,裁减重叠机构,把干部调整、下放和安置编余人员作为人事工作的重点。1964年,抽调干部组成社会主义教育(简称社教)工作队,参加南安县点上“社教”和全县面上“社教”。“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调配工作基本停顿。
  1979年以后,按照福建省人事局《关于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和1982年《关于加强干部调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精简上层行政机构,充实基层,面向山区,保证重点,加强工农业生产和科研、教学工作,并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人员编制和企业单位工人与非生产人员的比例调配干部,调剂余缺。1987~1990年,全县开展干部结构调整工作,加强政法和经济监督调节部门的干部力量,按照上级安排和下达的指标,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审计、监察等部门调配增编干部。1990年,政法部门的干部达848人,比1986年增加227人;农林水部门的干部782人,比1986年增加53人;文教卫生系统的干部9859人,比1986年增加2275人。
  四、干部录用和招聘
  录用 1949年底,录用旧政府的人员105人,当地知识分子和工农干部127人。1950年以后,录用在民主建政、土地改革、“三反”、“五反”等运动中的积极分子为国家干部。1953年起,录用在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的农民积极分子、手工业工人和私营企业优秀职工为国家干部。
  1958年,从农村基层干部中吸收录用345人,其中村支部书记115人,高级农业社社长51人,主干103人,复员军人30人,青年积极分子46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录用干部工作停止,各单位用“以工代干”的形式补充干部队伍。
  1977~1981年,每年录用干部分别为20人、30人、80人、90人、244人,主要对象为农民、工人。1982年9月后,贯彻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吸收录用干部若干规定》,1985年实施省人事局关于吸收录用干部的有关规定,采取统一计划、统一考试、统一录用、面向社会、公开招收的办法录用干部。1986年贯彻省人事局《关于“电大”毕业生按干部管理审批手续的通知》,吸收录用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函授大学和夜大学的毕业生,至1990年共吸收上述“五大生”28人。1990年,执行省人事局《关于从优秀工人中吸收录用干部的暂行规定》,共录用23位优秀工人为国家干部。
  招聘1984年,贯彻省委组织部、省政府人事局《关于乡(镇)干部实行招聘合同制的意见》,在东峤乡进行试点后,于1987年开始在各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聘用期二至三年,聘用期间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或表现不好的,招聘单位可根据合同随时解聘;如因特殊困难,或用人单位不按合同办事,受聘人也可随时申请解聘。受聘人在聘用期间列入干部管理,享受国家干部待遇;合同期满,可予解聘或续聘。1984~1990年,全县聘用合同制干部202人,其中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07人,工商行政管理干部31人,财政干部7人,妇联干部4人,农机干部13人,水产干部18人,村主干22人。
  五、整顿“以工代干”
  1965年8月,按照福建省第七次人事工作会议《关于对试用、雇用“以工代干”人员清理工作意见(草案)》,整顿全县各单位试用、雇用“以工代干”人员,后因“文化大革命”,中断清理工作,干部管理工作混乱,“以工代干”人员增加。1982年4月,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成立整顿“以工代干”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全县“以工代干”人员1197人,占干部总数的9.4%,经过审查批准,至年底转干344人,占总数的28.7%。1983年继续整顿,审批转干319人,占总数的26.6%;1984年审批转干280人,占总数的23.4%;1985~1988年又审批转干182人,占总数的15.2%。
  六、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1949年和1950年,对毕业生分配采取国家招聘和个人自找工作相结合的政策。1951年改为国家统一分配和个人自找工作相结合的政策。1952年开始实行统招统配的政策,并形成制度。1952~1957年,莆田县对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执行“集中使用,重点配备,学用一致和主动照顾困难”的方针,合理安排和使用。1958年根据“大跃进”的需要,按“重点分配,照顾一般,生产与教学适当兼顾”的方针安排。1959年和1960年,对毕业生分配执行“集中使用,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加强薄弱环节”方针。1961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毕业生分配执行“集中使用,保证重点,加强薄弱环节”以及“面向农村,面向基层,行政部门一般不分配”的原则,避免改行使用。1963年至“文化大革命”前夕,对毕业生分配基本执行“保证重点,照顾一般,集中使用,学用一致,充实基层,加强阶级斗争和劳动锻炼”的方针。
  “文化大革命”期间,强调走“同工农兵相结合”的道路,大中专毕业生大部分安排到部队农场、国营工厂、林场和农村去接受劳动锻炼。1977年后毕业生分配工作坚持面向工矿、面向农村、面向基层的方针和学用一致的原则,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分配到学校当教师,不得改行做其他工作。
  1975~1979年,共接收工农兵大学生844人,实行“哪来哪去”的分配办法。1980~1982年,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2680人,其中大专875人,中专1805人。1984年开始,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师范类毕业生直接由县教育局安排,禁止各级截留。1985年后,毕业生分配试行指令性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调配制度,保证重点建设、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需要。1987年5月以后,按照《福建省高等院校毕业生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进行分配。
  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953年前,转业军人由部队直接向县人民政府移交,然后分配工作。1954年始,县按华东军区要求制定接收方案,进行接收安置。至1966年,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569入,其中团职14人,营职84人,连排职471人。“文化大革命”初期至1974年,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基本中断,由军队作复员办理。1975年贯彻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后应作转业安置的决定,恢复安置转业军人工作。
  1975~1984年,先后接收五批转业军队干部计547人,其中团职13人,营职155人,连排职379人。1980年7月至1981年2月,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分5批对1969年1月至1975年7月期间复员的军队干部412人改办为军队转业干部,并安排工作。
  1985~1987年,执行中共中央“军队体制改革,精简员额一百万”的重大战略决策,三年中共接收军队转业干部297人,其中团职23人,营职81人,连排职193人。1988年以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转入正常轨道。
  1949~1990年,全县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466人,其中团职53人,营职334人,连排职1079人;安排在行政机关的496人、事业单位的329人、企业单位的641人;有131人担任各类职务,其中县(处)级1人,副县(处)级11人,科(局)级112人,中级技术职务7人。1985年,莆田县被评为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先进单位。
  八、职称评定职务聘任
  1949~1977年,国家对职称评定工作无统一政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只按业务系统的条条关系断续地开展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晋升工作停止。1983年起,福建省陆续制定一些系列职称评定的《暂行规定》,并在全省范围内陆续开展职称评定工作。至1985年,在全县专业技术人员中,共评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称168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211人,助师级职称683人,技术员786人。
  1986年1月,改革职称评定工作,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年10月成立莆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直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单位同时组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建立16个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1个中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1987年8月起,全县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全面铺开。截止1990年底,全县共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14名,中级技术专业职务2485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9677人。
  九、奖惩
  建国后,县级机关设立监察机构,所属各部门配备监察人员,掌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惩戒工作,1961年移交给县人事科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奖惩工作中断,1980年12月恢复。1982年1月起,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实施奖惩。
  奖励 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规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方针。对工作人员的奖励以条件为标准,以事实为依据,做到论功行赏,奖不虚施。1982~1990年奖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684人次,其中给予晋升一级工资奖励的263人次,占受奖人次的38.5%;记功(含记大功)的8人次,占1.2%;授予奖品或奖金的288人次,占42%;通令嘉奖的125人次,占18.2%。在受奖人中,忠于职守、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带头作用的有655人次,占受奖总人次的95.8%;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国家有显著贡献的9人次,占1.3%;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作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3人次,占0.4%;其他的17人次,占2.5%。
  惩戒 国家行政机关惩戒工作,依照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按照1957年10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1961~1966年,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累计惩戒工作人员402人,其中警告的3人,记过的20人,记大过的66人,降级的71人,降职的4人,撤职的91人,开除留用察看的59人,开除的76人,其他处分的12人。1983~1990年,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累计惩戒工作人员145人,其中警告的11人,记过的14人,记大过的5人,降级的87人,撤职的7人,开除留用察看的2人,开除的9人,其他的6人,另有触犯刑律移送政法部门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的4人。按错误性质分: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政府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119人,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群众的4人,丧失立场、纵容包庇坏人、违法乱纪的7人,投机倒把、行贿受贿、贪污盗窃、敲诈勒索的9人,泄漏国家机密、损害国家尊严的1人,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5人。
  十、离休、退休干部管理
  建国后,县贯彻国家有关离休退休退职的政策规定,给符合条件者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离休干部一般根据本人意愿可就地安置,或回原籍或在配偶所在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安置一般是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其户籍关系一般转到安置的乡(镇)。管理工作由所在大队(村)、居委会负责。
  1984年3月,设立莆田县老干部管理局,负责全县离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离休干部的各项政策。
  1989年9月,成立莆田县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委员会。同年,全县21个乡(镇)全部成立离退休干部管理站,149个行政村成立服务小组。全县配备专职管理人员24人,兼职管理人员236人,聘请离退休干部协助管理人员126人,从组织上保证对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同时修订离退休干部守则、乡(镇)离退休干部管理站和各服务小组的职责及活动制度,从而保证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丰富离退休干部的晚年生活。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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