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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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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68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人事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12
页码:
698-709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中国劳动人事制度中的人事管理方面,包括人员编制、干部队伍、干部管理和工资福利等方面。
关键词:
劳动人事
莆田县
内容
第一节 人员编制
宋代县设知县事、丞、主簿、尉、县学教谕各1员。另设属官录事、司户、司法各1员。
元朝,县设达鲁花赤1员(由蒙古人任职,监督县尹行政),县尹、主簿、县尉、典史、县学教谕各1员。
明朝,设知县、县丞、主、典史各1员,县学教谕1员,训导2员,县属巡检司官6员(嵌头,吉了、小屿、冲沁、青山、迎仙寨巡检司各1员),莆禧司副使1员,县属河泊所官3员(黄石、莆禧、莆田河泊所各1员)。
清朝,县设知县、县丞、主簿、典史、县学教谕、训导各1员,涵江、白沙巡检司各1员,木兰陂厘金局1员,涵江海关1员(由福州驻防军派任),僧纲司、僧会司、道纪司各1员。
民国初期,设县知事(民国16年(1927)起改称县长)1员;设第一、二两科,有科长、科员4人;另设警备队、保安团、教育科、地方法院、检察处、监狱等机构,官员人数不详;税务方面,先后设立税契局、印花税局、税务局、屠宰局等,官员人数不详;民国29年县政府内设3室5科,有县长1人,工作人员125人,编制如下:
秘书室:指导员2人,秘书、科员、雇员计36人。
会计室:会计主任、练习员计4人。
军法室:承审员、书记计3人。
民政科:科长、股长、户籍员计11人。
财政科:科长、股长、科员、地籍员计20人。
教育科:科长、督学、科员计8人。
建设科:科长、股长、技士、技佐、科员、度量衡检验员计8人。
军事科:科长、股长、督练员计18人。
另设税征机构两个:
莆田县经征处 民国25年设立,隶属县政府财政科,内设人事、田赋、税务3股。县分6区,每区设一经征分处,有主任1人,征收员、雇员若干人。民国31年县经征处裁撤,设涵江、笏石、霞皋、新县4分处,每处设主任1人,股长3人,会计1人,征收员3人,税警4人;每乡镇设一征收所,有主任征收员1人,征收员1~2人,税警2人。
莆田县田赋粮食管理处 民国29年设,初名田赋管理处,设正处长1人,由县长兼,副处长1人,由省派任,下设人事、税契、征实、地籍4科,每科有科长1人、科员1~2人、会计1人、出纳1人、办事员若干人。全县分设14个征收处,另设4个临时征收处。民国32年,改称田赋粮食管理处,全县分设10个征收处,每处有主任征收员1人,股长、征收员若干人。
1949年8月莆田县解放,县人民政府成立。1950年,国家颁布《关于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员额暂行编制(草案)》,以人口为依据,将全国县(市)划为四等,莆田列为甲等县,党、政、群机构按甲等县编制,核定县、区两级工作人员编制名额751名,实际任用683人。
1952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工作机构时有变化,人员编制也时有增减。1958年末,精简机构,压缩编制,全县定编840名,实际任用958人,其中县一级机构666名,实际任用644人;公社一级机构180名,实际任用314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县革命委员会自行确定,报请上级备案,变动较大。
1981年后,按照“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和“精兵简政”的原则,核定全县党、政、群机构编制,严格控制,不许超编。1990年,对党、政、群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行清理,重新核定,至年底,县级机构增至76个(含15个合署办公机构,不含税务局)。
第二节 干部队伍
1949年底成立县人民政府,全县有干部477人,其中南下干部(包括南下服务团)99人,原游击队员转为干部146人,留用国民政府机关企事业人员105人,新吸收县内知识分子和工农干部127人。通过土地改革、“三反”(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等一系列政治运动,在实践锻炼中考察、培养、吸收、提拔干部,不断壮大干部队伍。1956年,全县有脱产干部3705人(不含中、小学教师),其中女干部458人。在干部总数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86人、占2.3%,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261人,占7%;年龄在25岁以下的1351人、占36.5%,26~35岁的1859人、占50.2%,36~45岁的386人、占10.4%、46岁以上的109人、占2.9%。1958年,在“大跃进”中,扩大干部队伍。是年,全县干部总数增至5880人。至1960年,全县干部总数增到7400人,其中女干部1126人。1961年起精简下放,干部队伍减少,至1962年全县干部总数为6161人,其中女干部908人。此后随着生产建设的需要,干部队伍又逐年扩大,1965年全县干部增至8192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基本没有吸收新干部。干部尤其副局级以上干部,年龄普遍老化。1975年底,全县脱产干部10792人,25岁以下的只有172人,占干部总数1.6%;26~35岁的2201人,占20.4%;36~45岁的5352人,占49.6%;46岁以上的3067人,占28.4%.
1976年以后,开始在农村吸收录用干部,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工农兵大学生和大专院校毕业生,整顿“以工代干”,并向社会公开招干,干部队伍迅速扩大。1977年全县干部总数达11124人,其中女干部1689人。1983年全县于部总数14218人,其中女干部2384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25.5%,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1.3%,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23.2%;年龄在25岁以下的占17.1%,26~35岁的占24.1%,36~45岁的占50.8%,46~60岁的占7.4%,60岁以上的占0.5%。1984年析出城厢、涵江两区后,全县干部人数减少。1985年,全县干部总数为13350人。至1990年底,全县有脱产干部15639人,文化素质提高,平均年龄下降。在于部总数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1.6%,中专文化程度的占41.4%;年龄在25岁以下的占19.3,26~35岁的占25.5%,36~45岁的占22.2,46岁以上的占33%。
第三节 干部管理
一、管理机构
解放后,1949年9月,莆田县人民政府设立民政科,人事管理工作由民政科承办。1952年8月,县人民政府设人事科,负责人事管理工作。1958年12月,设立莆田县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人事科合署办公,负责人员编制管理。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事、编制管理机构瘫痪。1968年9月,莆田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县革委会政治组下设组织组,负责人事管理工作。
1977年10月,人事机构恢复,设莆田县人事局,与县委组织部合署。1981年5月,县人事局分出独立办公。同时,恢复县编制委员会,与人事局合署。
1984年3月,设立莆田县老干部管理局,与县人事局合署。1985年12月,县老干部管理局独立办公。
1989年4月,成立莆田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归人事局管理,担负人才交流、人才培训、职业介绍等工作。1990年底,人事局内设秘书股、调配股、工资福利股、奖惩任免股、科技干部股、退休干部管理股、职称改革办公室,连同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才交流中心共有人员31人。
二、干部任免
1951年4月开始,全县干部任免按《福建省关于执行政务院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执行。企业工作人员的任免一般按其职务级别,参照各级人民政府任免行政工作人员权限,经各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各企业部门按其统一制度任免。1949~1955年,县人民政府共任命局级干部347人,其中正职158人,副职189人,免去局级干部115人,其中正职65人,副职50人。
1956年5月,中共莆田县委决定,对正副区长、科、局、院级干部由政府部门办理任免手续。是年为未办任命手续的正副区长30人、正副科长32人和公安局局长、人民法院院长8人,补办任命手续。1957年11月以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发的《县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办理机关工作人员任免事宜。1956~1957年,县人民委员会任命科、区、局级干部112人,免去112人。1963年9月,县人民委员会任免范围明确规定为:1.县人委办公室正副主任、正副科长、委员会正副主任和委员、银行正副行长;2.县人委各科、局、委员会的正副股长、正副主任、正副所长、正副站长;3.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4.街道办事处正副主任;5.县直属的地方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的正副厂长、正副矿务局长、正副经理、正副场长;6.县属完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初级中学和完全小学的正副校长;7.县属医院正副院长、县防保站正副站长;8.其他相当上列各项职称人员。1958~1965年,由县人委会人事科承办任命的科局级干部计有254人,免去的科局级干部计有150人。1968年9月后,干部任免工作由莆田县革委会政治组组织组承办。1968~1976年底共任命相当于科局级的干部154人。
1981~1983年,任免县人民政府的科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须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地区行署批准,并由同级“人大”发给任免通知;县人民政府的副科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的正副股长、县属经济、科研、教育、文化、卫生机构的院长、校长、所长、站长、馆长及企业机构的经理、厂长、场长及其他相当上列职务者,由县人民政府任免。至1982年底,共任命局级干部75人,免去局级干部54人,补办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正职领导23人的任命手续。1983年又任命正、副局级干部129人。
1984年10月,中共莆田县委发出《关于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设置和干部分级管理的通知》,本着“管少、管活、管好”的原则,把干部管理任免权限适当下放。县委管理任免正科、局级以上干部;副科、局级干部由各部、委、办、局提名,会同组织部门考核,由县委任命;正副股级干部由各部、委、办管理任免。
1986年7月,中共莆田县委批转县委组织部《关于我县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把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中的股级以及相当股级的干部任免权限,按系统分别下放给县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县府办、经委会、农委会、财委会和计委会。
1984年4月~1989年7月,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政府机关科局级干部110人,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任免的副科局级干部180人,并颁发由县长林文杨签署的任命书。1990年2~12月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政府机关正科局级干部10人,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任免副科局级干部15人,并颁发由县长林春连签署的任命书。
三、干部调配
解放初期,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逐步增设机构,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干部调配工作围绕各项民主改革和恢复国民经济进行。1953年以后,干部调配工作主要根据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进行。1956年,由人事科协助党委部门调配各系统干部2248人(包括各类国营公司的919人),并逐步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选拔调配骨干力量和领导班子,选拔一些私营企业的优秀职工担任合营企业的领导干部。
1958年后,县机关精简整编,结合撤区并乡,下放干部充实基层,为全县48个乡、3个镇调配领导班子和骨干力量,并重点加强工业战线的干部调配,以适应“大跃进”的需要。同时输送工业干部支援三明新工业城市建设和福建第二化工厂、大田潘洛铁矿等重点建设。一年中共调配干部2149人(含县级18人,区级355人),其中由县级机关下放充实基层担任乡、镇领导的干部45人,调配到县内工业系统69个单位的干部438人,调配到东圳水库和其他28个小型水库的干部523人,调配到支前工程的干部154人,从各系统抽调到中、小学工作的干部162人,调配到其他方面的干部25人,去加强工厂、商店工作的干部146人,输送到省办工业的干部444人(含县级9人,区级64人),到地区办工业的干部212人(含县级3人,区级60人)。同年10月,为全县12个人民公社调配主要领导干部。1961~1963年,机关实行“精兵简政”,裁减重叠机构,把干部调整、下放和安置编余人员作为人事工作的重点。1964年,抽调干部组成社会主义教育(简称社教)工作队,参加南安县点上“社教”和全县面上“社教”。“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调配工作基本停顿。
1979年以后,按照福建省人事局《关于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和1982年《关于加强干部调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精简上层行政机构,充实基层,面向山区,保证重点,加强工农业生产和科研、教学工作,并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人员编制和企业单位工人与非生产人员的比例调配干部,调剂余缺。1987~1990年,全县开展干部结构调整工作,加强政法和经济监督调节部门的干部力量,按照上级安排和下达的指标,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审计、监察等部门调配增编干部。1990年,政法部门的干部达848人,比1986年增加227人;农林水部门的干部782人,比1986年增加53人;文教卫生系统的干部9859人,比1986年增加2275人。
四、干部录用和招聘
录用 1949年底,录用旧政府的人员105人,当地知识分子和工农干部127人。1950年以后,录用在民主建政、土地改革、“三反”、“五反”等运动中的积极分子为国家干部。1953年起,录用在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的农民积极分子、手工业工人和私营企业优秀职工为国家干部。
1958年,从农村基层干部中吸收录用345人,其中村支部书记115人,高级农业社社长51人,主干103人,复员军人30人,青年积极分子46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录用干部工作停止,各单位用“以工代干”的形式补充干部队伍。
1977~1981年,每年录用干部分别为20人、30人、80人、90人、244人,主要对象为农民、工人。1982年9月后,贯彻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吸收录用干部若干规定》,1985年实施省人事局关于吸收录用干部的有关规定,采取统一计划、统一考试、统一录用、面向社会、公开招收的办法录用干部。1986年贯彻省人事局《关于“电大”毕业生按干部管理审批手续的通知》,吸收录用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函授大学和夜大学的毕业生,至1990年共吸收上述“五大生”28人。1990年,执行省人事局《关于从优秀工人中吸收录用干部的暂行规定》,共录用23位优秀工人为国家干部。
招聘1984年,贯彻省委组织部、省政府人事局《关于乡(镇)干部实行招聘合同制的意见》,在东峤乡进行试点后,于1987年开始在各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聘用期二至三年,聘用期间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或表现不好的,招聘单位可根据合同随时解聘;如因特殊困难,或用人单位不按合同办事,受聘人也可随时申请解聘。受聘人在聘用期间列入干部管理,享受国家干部待遇;合同期满,可予解聘或续聘。1984~1990年,全县聘用合同制干部202人,其中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07人,工商行政管理干部31人,财政干部7人,妇联干部4人,农机干部13人,水产干部18人,村主干22人。
五、整顿“以工代干”
1965年8月,按照福建省第七次人事工作会议《关于对试用、雇用“以工代干”人员清理工作意见(草案)》,整顿全县各单位试用、雇用“以工代干”人员,后因“文化大革命”,中断清理工作,干部管理工作混乱,“以工代干”人员增加。1982年4月,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成立整顿“以工代干”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全县“以工代干”人员1197人,占干部总数的9.4%,经过审查批准,至年底转干344人,占总数的28.7%。1983年继续整顿,审批转干319人,占总数的26.6%;1984年审批转干280人,占总数的23.4%;1985~1988年又审批转干182人,占总数的15.2%。
六、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1949年和1950年,对毕业生分配采取国家招聘和个人自找工作相结合的政策。1951年改为国家统一分配和个人自找工作相结合的政策。1952年开始实行统招统配的政策,并形成制度。1952~1957年,莆田县对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执行“集中使用,重点配备,学用一致和主动照顾困难”的方针,合理安排和使用。1958年根据“大跃进”的需要,按“重点分配,照顾一般,生产与教学适当兼顾”的方针安排。1959年和1960年,对毕业生分配执行“集中使用,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加强薄弱环节”方针。1961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毕业生分配执行“集中使用,保证重点,加强薄弱环节”以及“面向农村,面向基层,行政部门一般不分配”的原则,避免改行使用。1963年至“文化大革命”前夕,对毕业生分配基本执行“保证重点,照顾一般,集中使用,学用一致,充实基层,加强阶级斗争和劳动锻炼”的方针。
“文化大革命”期间,强调走“同工农兵相结合”的道路,大中专毕业生大部分安排到部队农场、国营工厂、林场和农村去接受劳动锻炼。1977年后毕业生分配工作坚持面向工矿、面向农村、面向基层的方针和学用一致的原则,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分配到学校当教师,不得改行做其他工作。
1975~1979年,共接收工农兵大学生844人,实行“哪来哪去”的分配办法。1980~1982年,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2680人,其中大专875人,中专1805人。1984年开始,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师范类毕业生直接由县教育局安排,禁止各级截留。1985年后,毕业生分配试行指令性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调配制度,保证重点建设、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需要。1987年5月以后,按照《福建省高等院校毕业生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进行分配。
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953年前,转业军人由部队直接向县人民政府移交,然后分配工作。1954年始,县按华东军区要求制定接收方案,进行接收安置。至1966年,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569入,其中团职14人,营职84人,连排职471人。“文化大革命”初期至1974年,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基本中断,由军队作复员办理。1975年贯彻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后应作转业安置的决定,恢复安置转业军人工作。
1975~1984年,先后接收五批转业军队干部计547人,其中团职13人,营职155人,连排职379人。1980年7月至1981年2月,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分5批对1969年1月至1975年7月期间复员的军队干部412人改办为军队转业干部,并安排工作。
1985~1987年,执行中共中央“军队体制改革,精简员额一百万”的重大战略决策,三年中共接收军队转业干部297人,其中团职23人,营职81人,连排职193人。1988年以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转入正常轨道。
1949~1990年,全县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466人,其中团职53人,营职334人,连排职1079人;安排在行政机关的496人、事业单位的329人、企业单位的641人;有131人担任各类职务,其中县(处)级1人,副县(处)级11人,科(局)级112人,中级技术职务7人。1985年,莆田县被评为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先进单位。
八、职称评定职务聘任
1949~1977年,国家对职称评定工作无统一政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只按业务系统的条条关系断续地开展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晋升工作停止。1983年起,福建省陆续制定一些系列职称评定的《暂行规定》,并在全省范围内陆续开展职称评定工作。至1985年,在全县专业技术人员中,共评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称168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211人,助师级职称683人,技术员786人。
1986年1月,改革职称评定工作,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年10月成立莆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直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单位同时组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建立16个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1个中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1987年8月起,全县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全面铺开。截止1990年底,全县共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14名,中级技术专业职务2485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9677人。
九、奖惩
建国后,县级机关设立监察机构,所属各部门配备监察人员,掌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惩戒工作,1961年移交给县人事科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奖惩工作中断,1980年12月恢复。1982年1月起,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实施奖惩。
奖励 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规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方针。对工作人员的奖励以条件为标准,以事实为依据,做到论功行赏,奖不虚施。1982~1990年奖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684人次,其中给予晋升一级工资奖励的263人次,占受奖人次的38.5%;记功(含记大功)的8人次,占1.2%;授予奖品或奖金的288人次,占42%;通令嘉奖的125人次,占18.2%。在受奖人中,忠于职守、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带头作用的有655人次,占受奖总人次的95.8%;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国家有显著贡献的9人次,占1.3%;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作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3人次,占0.4%;其他的17人次,占2.5%。
惩戒 国家行政机关惩戒工作,依照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按照1957年10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1961~1966年,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累计惩戒工作人员402人,其中警告的3人,记过的20人,记大过的66人,降级的71人,降职的4人,撤职的91人,开除留用察看的59人,开除的76人,其他处分的12人。1983~1990年,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累计惩戒工作人员145人,其中警告的11人,记过的14人,记大过的5人,降级的87人,撤职的7人,开除留用察看的2人,开除的9人,其他的6人,另有触犯刑律移送政法部门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的4人。按错误性质分: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政府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119人,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群众的4人,丧失立场、纵容包庇坏人、违法乱纪的7人,投机倒把、行贿受贿、贪污盗窃、敲诈勒索的9人,泄漏国家机密、损害国家尊严的1人,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5人。
十、离休、退休干部管理
建国后,县贯彻国家有关离休退休退职的政策规定,给符合条件者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离休干部一般根据本人意愿可就地安置,或回原籍或在配偶所在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安置一般是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其户籍关系一般转到安置的乡(镇)。管理工作由所在大队(村)、居委会负责。
1984年3月,设立莆田县老干部管理局,负责全县离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离休干部的各项政策。
1989年9月,成立莆田县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委员会。同年,全县21个乡(镇)全部成立离退休干部管理站,149个行政村成立服务小组。全县配备专职管理人员24人,兼职管理人员236人,聘请离退休干部协助管理人员126人,从组织上保证对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同时修订离退休干部守则、乡(镇)离退休干部管理站和各服务小组的职责及活动制度,从而保证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丰富离退休干部的晚年生活。
第四节 工资福利
一、官员工资福利
明朝,莆田县知县月俸粮7石5斗;马1匹,马夫30丁,月折银40两;柴薪皂隶4名,每名辨银12两。县丞月俸粮6石5斗;马匹、马夫折银与知县同;柴薪皂隶2名,辨银与知县同。主月俸粮5石5斗;马匹、马夫折银与知县同;柴薪皂隶与县丞同。典史月俸粮3石;马匹、马夫折银与知县同;柴薪皂隶1名,辨银与知县同。
清乾隆元年(1736)知县月俸银45两,县丞月俸银40两,典史月俸银31两5钱2分,教谕、训导月俸银各40两。
二、干部工资福利
建国后,干部、职工工资待遇不断变化、提高。
工资制度
1950~1951年,贯彻中央“凡留用原职的职工和公教人员,一般暂时按旧支薪,原实行供给制的干部不变”的规定,全县实行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的工资制度。当时,党政机关干部实行供给制,每人每月大米22.5公斤。以后由供给制逐步过渡为包干制。对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一部分实行供给制,一部分实行工资制。
1952年3月,实行供给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加津贴制度。1955年4月,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统一的货币工资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企业的工作人员统一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县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分别列入18个等级(从13级至30级),其中正副县长为13~16级,正副科(局)长17~20级,科员21~24级,办事员25~26级,勤杂人员27~30级;区公所的正副区长18~22级,助理员21~26级,勤杂人员27~30级。各级工资额如次:13级122元,14级106元,15级96元,16级86元,17级77元,18级68元,19级62元,20级56元,21级50元,22级45元,23级40元,24级35元,25级30元,26级26元,27级24元,28级22元,29级20元,30级18元。
工资调整与改革
1956年6月,执行国务院规定,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提高14.5%,职务升级人员工资一般提1~2级,职务不动人员提1级,特殊情况提2级。1963年7月,全国性职工工资升级,升级面为40%,10级以上干部不予升级,全县干部升级6417人,升级面为43.46%,月增资总额42095.5元,人均月增资6.56元。1971年工资调整全县升级9571人,占职工总数的46.75%,月增资总额80683.53元,人均月增资8.43元。1977年工资调整,全县升级8484人,占职工总数的42.59%,月增资总额66938.76元,人均月增资7.89元。1978年,按职工总数2%升级,全县升级392人,月增资总额3273.20元,人均月增资8.35元。1979年11月,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按40%升级面调资,全县升级10857人,占职工总数的43.35%,月增资总额88810.26元,人均月增资8.18元。
1981年10月,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部门的部分职工、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从事体育事业的人员调整工资,全县调资9221人,月增资总额72016元,人均增资7.81元。1982年12月,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职工工资,全县18502人办理调资手续,调整后月增资总额139320元,人均月增资7.53元。
1985年7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和地区工资补贴三部分。全县15947名工作人员参加工资改革,月增资总额359700元,人均增资22.55元。1986年,执行国务院《关于1986年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全县5610名工作人员调升一级工资。
1987年1月起,执行福建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套改工资的补充通知》,283人(科长、副科长、科员和部分大中专毕业生)职务工资调进第五档次,月增资总额1919.00元,人均增资6.92元。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也调进本职务的最低档次,全县兑现升级9721人,月增资总额99445.8元,人均增资10.23元。同年10月份起,7684名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向上升一级工资;9062名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
1989年10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普调,全县16239人增加一级工资,月增资总额118798.05元,人均月增资7.32元;离退休人员3266人,月增离退休费27326.25元,人均月增资8.37元。1990年10月,为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问题,全县16128名工作人员再升一级工资,月增资总额136233.16元,人均月增资8.45元;离退休人员3266人,月增离退休费45713.81元,人均月增资13.99元;退职人员333人,月增退职费6183元,人均月增资18.57元。
1990年底,全县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计18245人,月工资总额3057600元,人均167.58元。
奖励工资1957年前,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实行奖励工资。1958~1959年,实行一次性年终跃进奖。1966~1976年,奖金制度停止执行,改为“附加工资”,固定发放。1977年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奖励制度,实行一次性年终奖励,按人均10元发放。1984年起,每人每年60元;1986年起,每人每年120元。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年人均奖金最高不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额。有经济收入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如医院、剧团等),全年人均奖金按不超过1.5个月基本工资发放。
津贴与补贴1962年统一夜班津贴标准,每人每班0.2元。1979年11月,夜间12时前的每人每班0.3元,零点以后每人每班0.4元(有的企业为0.4元或0.6元)。1987年,12点之前提高到0.8元,零点之后为1元。
1964年起,实行在南日、湄洲等海岛工作的人员享受每人每月5元的海岛补贴,高温作业每人每月津贴5元,从事能毒害身体工作的每人每月津贴保健食品6.2元。1983年,冷冻低温作业每人月津贴8元。1987年,海岛补贴提高到7元。1988年,高温作业津贴提高到9元,有毒有害工作津贴提高到12元。1989年冷冻低温工作津贴提高到12元。
1966年,实行职工生活津贴,每人月享受1.5元补贴,1979年补贴提高到5元,1982年7月起,提高到10元,1983年9月起,每月享受粮价补贴3元。1985年,进行工资改革,教师和护士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还分别加发教龄津贴或护龄津贴。1987年、1988年物价上涨幅度大,每人每月又享受22.70元的物价补贴。至1990年底,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享受津贴或补贴的人员计16191人,月人均66.70元,其中福建省粮价补贴3元,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奖金20元(奖励工资15元,生活补助5元),生活费用补贴16元,主要食品价格补贴13.70元,粮油价格补贴9元。
离退休干部工资1958年始,国家规定离休干部按本人工资100%发给。退休干部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发给,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60%发给。
福利 1954年,县、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按8个工资分,乡(镇)一级按6个工资分计发福利费。1956年,区以上工作人员按工资总额5%提取,乡(镇)干部按3%提取,作为职工福利费。1957年以后福利费标准经过几次修改。1980年7月起,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为2.00元。职工遇有生育、疾病、负伤、残废、死亡等可以享受经济补助等待遇。
离、退休干部按国家规定在政治上和同级在职干部享有同等待遇,在生活上享受在职干部的医疗、保健、住房、福利和供应等方面的待遇。1945年9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根据参加工作的不同时间,按本人标准工资每年分别增发1个月,1.5个月和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退休干部,按参加工作的年限分别加发5~15%的退休补助费。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还享受建房费补助;离、退休干部都享受房屋修缮费补助。1983年起,从县财政每人每年提取150元特需经费,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同年1月起,退休干部每人每月享受福利费2元。1984年起,每年都对离休干部进行一次体检。根据本人自愿和健康状况,经原单位组织批准,可组织他们参加休养或参观旅游。1985至1990年,先后有5批离休干部到庐山、厦门、漳州、武夷山等地参加健康疗养或参观旅游,人数达100多人次。
1985年5月起,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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