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力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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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6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劳动力管理
分类号: F241
页数: 3
页码: 691-693
摘要: 本节主要介绍了中国莆田县劳动管理机构、职工调配、精简压缩和劳动纪律的历史过程。
关键词: 劳动 管理 莆田县

内容

一、管理机构
  建国前,政府不设劳动力管理机构,国家也不制订劳动法规。
  建国后,1950年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兼办劳动管理工作。1952年7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劳动科,负责劳工管理工作。1953年6月,劳动科并入工商科。1958年10月,恢复劳动科建制,两年后又并入民政科,1961年7月复设。
  1968年9月,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下设民卫组,兼管劳工事务。1969年4月,县革命委员会设“四个面向”(面向农村、山区、边疆和工厂)办公室,与民卫组合署。1970年9月,撤销民卫组,分设民事组和卫生组,“四个面向”办公室并入民事组,劳工事务归民事组办理。1973年8月,劳工事务划归县计划委员会办理。1973年9月,莆田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简称“知青办”),民事组“四个面向”办公室事务归县知青办办理。1977年5月,县革委会成立劳动局,承办劳工事务。1981年7月,县知青办并入县劳动局。
  1981年11月,莆田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归县劳动局领导。1989年增设“三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与县劳动服务公司合署。劳动服务公司业务是:对社会劳动力(含进城务工农民)进行就业登记,办理务工许可证,开发劳力资源,负责就业介绍,开展劳务交流,举办就业技术培训;创办经济实体,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管理在职职工待业保险。
  1990年底,劳动局内设调配股、工资股、安全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计有干部16人。
  二、职工调配
  建国前,职工均自谋职业,企业用工实行艺徒契约制、职员聘雇制。
  解放后,对各单位职工余缺问题,先由县劳动管理部门统一调剂解决。之后,企业需要增加工人,由企业单位制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县劳动行政部门。县劳动行政部门统计全县需要新增工人人数上报,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下达指标,再由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招工。
  1984年以前,县内职工余缺调配由县劳动局审批;跨地区调动由县上报地区劳动局审批。1984年以后,县内职工调动审批权下放给企业主管部门。1987年跨地区调动审批权下放给县劳动局。1989年后,县内企业之间职工调动权仍由县劳动局审批。1969~1990年,职工调往外省210人,调往外县1329人,合计1539人;外省调入384人,外县调入2251人,合计2635人。
  三、精简压缩
  1958年由于“大跃进”,各条战线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猛增,至1959年底,固定工人达12858人。1959年冬,县成立清理压缩办公室,负责精简压缩职工,至1960年底,全县共压缩城镇人口4611人,其中,全民职工1039人,社队企事业职工1550人。1961至1962年,全县共压缩1958年后新增的职工5223人(其中来自农村的4832人,来自城镇的391人)。
  1969至1972年,共招收全民工人2525人,集体工人115人。1972年12月9日,贯彻省革委会“紧急电话通知”,立即停止招工,并对“三突破”招收的职工和临时工进行清理、清退。全县超计划招工1051人,清理清退1032人,其中临时工850人。
  1980年后,对精简下放的职工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加以处理:符合招工条件的给予安置就业,超龄的转为城镇非农业人口;不符合招工条件、生活困难的国家给予补助。
  四、劳动纪律
  建国前,劳动纪律在形式上由师徒之间、雇主(资方)与雇员(职员)之间自订契约或协议,按约履行,实质上雇主拥有极大权力,工人或雇员稍有不慎,便会受到处罚或解雇。
  建国后,1950~1965年,县内各企事业单位都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内容:遵守劳动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坚持正常出勤,禁止旷工;服从分配和调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按时完成生产定额或工作任务,不得懈怠而影响生产定额或工作任务的完成;遵守生产工作秩序,在上班时间禁止干私活;不准聚众闹事、斗殴;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设备和生产工具。各单位还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增加一些内容,并以此作为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重要内容。对于积极劳动、一贯遵守劳动纪律者,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有表扬、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和先进集体、模范集体等荣誉;物质奖励有奖金、奖品、工资晋级等。对违反劳动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罚款、降薪、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对国家财产遭受损坏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或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文化大革命”期间,规章制度遭到破坏,劳动纪律松弛,企业生产混乱,劳动生产率迅速下降。1977年后,经过拨乱反正,劳动纪律得到恢复。
  1982年4月,贯彻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又贯彻国务院颁发的《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各厂矿企业都进一步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奖勤罚懒,厂纪厂风明显好转。
  1982~1990年,全县职工被评为省级以上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26人;被开除的78人,被解雇的44人,因触犯刑律依法惩处的41人。合同制工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128人。
  五、劳力管理
  建国前,社会劳动力多自谋职业。
  建国后,县劳动管理部门以管理城镇、企事业劳力为主,农村劳力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管理。
  1958年,全县有106942人以抽调民工形式离开农业生产,另有65008个劳动力弃农外出经商或做工。1959年,贯彻中央及省委关于制止农村劳力盲目外流的指示,采取精简下放,控制外流等措施,使这些劳力大部分返回农村。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劳动力多集中在全民或集体单位从事工农业生产或经营第三产业。
  1980年后,县劳动行政部门对社会劳动力(含进城务工的农民)加以组织管理:进行就业登记,办务工许可证,开发和利用劳力资源;开展职业介绍,劳务交流;举办就业技术培训,办理在职职工待业保险等。至1990年,全县共成立15个劳动服务公司,12个劳动服务站。1982~1990年,县劳动服务公司共介绍就业8892人,培训待业人员6016人,创办劳动服务企业318个,安置职工3072人次。
  1989年,在治理整顿中,清退计划外用工2080人,其中童工400人。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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