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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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61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劳动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12
页码: 687-698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中国劳动人事制度的发展和变化,包括工人队伍、劳动就业、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劳动力管理、工人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劳保福利等方面。
关键词: 劳动 劳力 莆田县

内容

第一节 工人队伍
  旧中国,莆田以农业生产为主,工业落后,所谓工人,多为私人商店雇员、个体手工业者和沿海盐工等,人数也很少。
  建国后,1951年,全县有国营企业单位的工人365人。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不断增加,职工队伍相应扩大。至1957年,全县有固定职工11614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以下简称全民)的固定工人7082人。
  1958年,全县“大办工业”,从农村招收大量劳力,至1960年底,全县全民固定工人增至12322人。
  1960年,国民经济发生暂时困难,根据中央“精兵简政”的精神,全县共精简工人10403人,其中全民工人7175人;至1963年末,全民固定工人只有5567人。
  1964年,根据中央“建新整旧”的指示,企事业单位多用临时工、合同工,少用固定工。到1965年底,雇用临时工2370人,同年,全县共有全民职工12905人,其中固定工人5497人,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以下简称集体)固定工人6555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除安置城镇退伍军人外,基本上没有招收新工人。1969年后逐年招收部分新工人,同时把部分“三工”(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转为固定工人。至1972年,新招全民工人2525人,集体工人115人,“三工”转正1455人。是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共6842人。1974年起实行自然减员补员招工,至1986年,全县有全民单位固定工人13747人,县级以上集体单位固定工人12744人。从1986年10月起,招收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除安排城镇复退军人、志愿兵和二、三等残废军人、部分技校毕业生为固定工外,其余全部安排为合同制工人。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工人队伍逐渐壮大。1990年底,全县有全民单位固定工13119人,合同制工人3833人;县级以上集体单位固定工12859人,合同制工人917人;“三资”企业合同工470人。
  第二节 劳动就业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根据政务院的“政府介绍就业与自行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安置民国时期遗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313人就业。
  1952年,据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的决定》,对全县劳动就业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城厢、涵江两镇失业者1076人,农村农业剩余劳动力41069人,独立手工业失业者668人,工人失业者1097人,小商人及摊贩失业者574人,从事其他职业失业者1121人。根据用人单位的计划,这些工人由县劳动科分批介绍就业,首先安置城镇失业者和城镇新增劳力754人。
  1955年,对劳动力招收和调配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办法。1956年全县公私合营企业职工2151人(商业系统672人,供销社系统1223人,粮食系统256人),全部转为固定工。
  1958年,在“大跃进”高潮中,由劳动科会同各主管部门下达招工计划,从农村选招大批劳力,加入工人队伍,全县职工人数猛增。1961~1962年,由于三年自然灾害,县财政严重困难,县人民委员会决定减少城镇户口并精简职工。当时,国营企事业单位需用劳动力,大部雇佣临时工。1963年9月,执行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雇佣临时工的暂行办法(草案)》,1964年,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指示,推行亦工亦农的用工制度,国营企事业单位的用工制度相应改变。1963~1967年,全县国营企事业单位雇佣临时工1378人,亦工亦农520人,合同工750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当时所谓劳动就业工作主要是组织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当时称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搞好精简工作的基础上,继续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和需要增人时也要尽可能在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的指示,国营和县以上集体企事业增人得到控制。至1968年底,全县工人5342人。
  1969年以后,为适应“抓革命,促生产”的需要,各条战线都增加一部分劳力。1971年招收新工人2127人。1969~1972年全县增加职工1310人;输出新招职工4418人,其中安置复退军人2353人,分配到闽西北生产建设兵团的1850人。由于大量招工,造成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商品粮销售量“三个突破”。1973年后,除招收少量复退军人外,全县性招工基本停止。1974~1990年,全县共接收复退军人3476人,其中安置就业的城镇复退军人595人,农村二、三等残废军人39人,转业志愿兵449人。
  1971年,根据福建省革委会《关于改革临时工制度的通知》,对“三工”制度进行改革:凡经过劳动部门和企(事)业主管部门介绍的临时工,参加常年性生产,顶岗位使用的,生产工作确实需要,符合条件,经领导批准可分期分批转为固定工;凡工资基金列入计划内的临时工、合同工,经过审查,都给予批准转正。1971~1972年,全县批准转正的临时工、合同工1455人。1979年,又有540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
  1974年,省劳动局《关于自然减员缺额补充的通知》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或因工(病)死亡者,其直系子女,符合招工条件的,可以补员顶替。1974~1977年,全县自然减员补充招收全民所有制职工2027人,集体所有制职工852人。1978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规定》,招收符合招工条件的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参加工作。1978~1983年10月,全县补员顶替到全民所有制的6355人、集体所有制的2027人。1984~1986年,全县补员顶替招工到全民所有制的1656人、集体的650人。1986年起对劳动制度进行改革,停止补员顶替。1986~1990年,全县只招收属于照顾对象的子女752人作为全民或集体合同制工人。
  1976年后,复查落实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冤假错案,给蒙冤受屈的职工平反昭雪,能够继续工作的收回安排,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给予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自1977~1989年,全县落实政策后共收回职工380人,办理退休、退职的386人。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1979年3月颁发的《关于招工实行全面考核的意见》和同年6月福建省革委会批转省劳动局《关于1979年招工试行考核的意见》精神,莆田县全民、集体企业单位招工试行新的招工制度:直接面向社会,德智体全面考核,按计划择优录取。
  1980年8月,贯彻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提出“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即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解决“文化大革命”遗留下来的城镇待业青年就业问题。1984年起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当年,县玻璃厂招收合同制工人91名。198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国营企业招工四个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发出《实施细则》,废止补员顶替,全部采取“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择优录用”原则,招收工人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1984~1990年,全县共招合同制工人5220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人3833人,集体所有制工人917人,“三资”企业工人470人。
  第三节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1964年6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动员和组织城市知识青年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决定(草案)》,设立县建设山区精简安置办公室,动员城厢、涵江两镇220多名知识青年(简称“知青”)上山下乡,安置在新县、大洋和笏石等公社。随后,全县有知青1806人,分别到福清县江镜农场,邵武县吴家塘农场,将乐县余坊、沿山、万安等公社落户。
  1968年10月起,知青上山下乡工作先后由县革委会民卫组和民事组主管。12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毛泽东“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很有必要”的指示后,城厢、涵江两镇和江口公社有1987人于同年12月至次年2月赴连城县插队、落户。1969~1972年又有1549人分别在县内大洋、庄边、新县、白沙、萩芦等5个山区公社落户。
  1973年4月25日,毛泽东给反映知青上山下乡问题的莆田县小学教师李庆霖写了回信:“寄上三百元,聊补无米之炊。全国此类事甚多,容当统筹解决”。同年5月17日,中共福建省委发出关于认真学习毛泽东给李庆霖的信的通知。6月10日中共中央转发国务院关于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的报告,内附李庆霖给毛泽东主席的信及毛泽东主席的回信。文件发至公社、街道以上各级党委,并传达到上山下乡知青及广大群众。同年9月,成立中共莆田县委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知青办”),对学习回信和安置保护知青、统筹解决知青生产生活困难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同年,又有215名知青上山下乡(其中跨省、县安置30人)。
  1974年6月,县组织“知青办”负责人和知青代表到湖南株洲学习考察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厂社挂钩安置知青的具体规划。1974~1981年建立社队农林场、耕山队知青点计70处,1975~1980年建立国营农林场一个,共安置知青592人。
  1976年10月,国家对知青留城政策、下乡范围作适当调整。城镇中学毕业生的安排,分别实行进学校、上山下乡、支援边疆、城市安置等办法。有安置条件的城市,可不动员知青上山下乡,从城乡两个方面广开门路,妥善安置知识青年。1978年,全县共安置知青1387人,其中招工、招生1169人,征兵202人。
  1964~1981年,全县上山下乡知青回城安置5328人,外地安置2000人。对少数愿意扎根农村的知青,在经济物质上给予适当照顾。1983年,知青安置结束。
  安置城镇下乡知青的经费开支由国家作为专项拨款。1964~1981年,全县知青安置经费为235.6万元,主要作为知青建房、生产、生活和学习费用补助。知青上山下乡后,第一年粮油由国家供应,每人每月口粮16.5公斤,劳动粮(成品粮)2公斤,并参加当地生产队分配;第二年全由当地生产队分配供应,正常出勤者每月口粮不足16.5公斤的由县回销粮补足。
  第四节 劳动力管理
  一、管理机构
  建国前,政府不设劳动力管理机构,国家也不制订劳动法规。
  建国后,1950年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兼办劳动管理工作。1952年7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劳动科,负责劳工管理工作。1953年6月,劳动科并入工商科。1958年10月,恢复劳动科建制,两年后又并入民政科,1961年7月复设。
  1968年9月,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下设民卫组,兼管劳工事务。1969年4月,县革命委员会设“四个面向”(面向农村、山区、边疆和工厂)办公室,与民卫组合署。1970年9月,撤销民卫组,分设民事组和卫生组,“四个面向”办公室并入民事组,劳工事务归民事组办理。1973年8月,劳工事务划归县计划委员会办理。1973年9月,莆田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简称“知青办”),民事组“四个面向”办公室事务归县知青办办理。1977年5月,县革委会成立劳动局,承办劳工事务。1981年7月,县知青办并入县劳动局。
  1981年11月,莆田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归县劳动局领导。1989年增设“三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与县劳动服务公司合署。劳动服务公司业务是:对社会劳动力(含进城务工农民)进行就业登记,办理务工许可证,开发劳力资源,负责就业介绍,开展劳务交流,举办就业技术培训;创办经济实体,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管理在职职工待业保险。
  1990年底,劳动局内设调配股、工资股、安全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计有干部16人。
  二、职工调配
  建国前,职工均自谋职业,企业用工实行艺徒契约制、职员聘雇制。
  解放后,对各单位职工余缺问题,先由县劳动管理部门统一调剂解决。之后,企业需要增加工人,由企业单位制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县劳动行政部门。县劳动行政部门统计全县需要新增工人人数上报,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下达指标,再由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招工。
  1984年以前,县内职工余缺调配由县劳动局审批;跨地区调动由县上报地区劳动局审批。1984年以后,县内职工调动审批权下放给企业主管部门。1987年跨地区调动审批权下放给县劳动局。1989年后,县内企业之间职工调动权仍由县劳动局审批。1969~1990年,职工调往外省210人,调往外县1329人,合计1539人;外省调入384人,外县调入2251人,合计2635人。
  三、精简压缩
  1958年由于“大跃进”,各条战线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猛增,至1959年底,固定工人达12858人。1959年冬,县成立清理压缩办公室,负责精简压缩职工,至1960年底,全县共压缩城镇人口4611人,其中,全民职工1039人,社队企事业职工1550人。1961至1962年,全县共压缩1958年后新增的职工5223人(其中来自农村的4832人,来自城镇的391人)。
  1969至1972年,共招收全民工人2525人,集体工人115人。1972年12月9日,贯彻省革委会“紧急电话通知”,立即停止招工,并对“三突破”招收的职工和临时工进行清理、清退。全县超计划招工1051人,清理清退1032人,其中临时工850人。
  1980年后,对精简下放的职工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加以处理:符合招工条件的给予安置就业,超龄的转为城镇非农业人口;不符合招工条件、生活困难的国家给予补助。
  四、劳动纪律
  建国前,劳动纪律在形式上由师徒之间、雇主(资方)与雇员(职员)之间自订契约或协议,按约履行,实质上雇主拥有极大权力,工人或雇员稍有不慎,便会受到处罚或解雇。
  建国后,1950~1965年,县内各企事业单位都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内容:遵守劳动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坚持正常出勤,禁止旷工;服从分配和调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按时完成生产定额或工作任务,不得懈怠而影响生产定额或工作任务的完成;遵守生产工作秩序,在上班时间禁止干私活;不准聚众闹事、斗殴;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设备和生产工具。各单位还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增加一些内容,并以此作为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重要内容。对于积极劳动、一贯遵守劳动纪律者,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有表扬、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和先进集体、模范集体等荣誉;物质奖励有奖金、奖品、工资晋级等。对违反劳动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罚款、降薪、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对国家财产遭受损坏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或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文化大革命”期间,规章制度遭到破坏,劳动纪律松弛,企业生产混乱,劳动生产率迅速下降。1977年后,经过拨乱反正,劳动纪律得到恢复。
  1982年4月,贯彻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又贯彻国务院颁发的《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各厂矿企业都进一步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奖勤罚懒,厂纪厂风明显好转。
  1982~1990年,全县职工被评为省级以上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26人;被开除的78人,被解雇的44人,因触犯刑律依法惩处的41人。合同制工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128人。
  五、劳力管理
  建国前,社会劳动力多自谋职业。
  建国后,县劳动管理部门以管理城镇、企事业劳力为主,农村劳力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管理。
  1958年,全县有106942人以抽调民工形式离开农业生产,另有65008个劳动力弃农外出经商或做工。1959年,贯彻中央及省委关于制止农村劳力盲目外流的指示,采取精简下放,控制外流等措施,使这些劳力大部分返回农村。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劳动力多集中在全民或集体单位从事工农业生产或经营第三产业。
  1980年后,县劳动行政部门对社会劳动力(含进城务工的农民)加以组织管理:进行就业登记,办务工许可证,开发和利用劳力资源;开展职业介绍,劳务交流;举办就业技术培训,办理在职职工待业保险等。至1990年,全县共成立15个劳动服务公司,12个劳动服务站。1982~1990年,县劳动服务公司共介绍就业8892人,培训待业人员6016人,创办劳动服务企业318个,安置职工3072人次。
  1989年,在治理整顿中,清退计划外用工2080人,其中童工400人。
  第五节 工人工资奖金津贴
  一、工资改革
  建国初期,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并存的工资制度。1952年3月实行工资津贴,分等级计资。1954年6月后,莆田县实行华东区统一工资计算单位办法,工资分价格以每月14、15、16日三天的物价平均价格计发,县一等科员大约在100~245分左右。1955年4月,开始实行工资制,以货币形式发放。
  1956年6月,国务院决定进行全国性工资改革(简称“工改”)统一工资制度,县建立专门机构评定职工工资级别,给工人补发新旧计时工资标准差额。全县各类职工的工资均有提高。
  1986年,莆田县根据国务院1985年发出的《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和劳动人事部等五个部门《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的原则进行工资改革。主要采用梳齐(先按机电类三种工资标准梳齐)、套改(将原来执行的企业工人工资标准套入新拟的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升级(按新的等级工资标准、级别升一个整级)办法,理顺企业内部工资关系。此外,还调整新参加的工作人员和计划内临时工的工资待遇。
  1985年后,国营企业开始试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制度,1988年全面实行。
  表26—4 国营企业工资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情况表
  1988年,莆田市核定莆田县的工资总额为2773.28万元,经济效益(实现税利)基数为3360万元,浮动比例为1∶0.71,年终结算时,当年提取效益工资363.34万元。
  二、工资调整
  1958年,国家取消计划工资和大部分奖金。1959年,在工交、邮电、农林水及商业部门进行职工工资调整,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人均属调整对象。
  1963年,依据国务院下达的文件精神,对全民所有制职工进行工资调整。1964年,集体所有制单位参照全民单位的办法进行调资。
  1971年,根据国务院文件,对部分低工资职工进行调资。
  1972年,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人调资,参照全民单位办法进行。1977年给部分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调资升级,全县职工工资上调面达45.5,月增资58741元,人均月增资5.78元。1978年,对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招工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又特别低的职工考评升级,升级面为职工总数的2%。
  1979年,按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评后择优升级,升级面为职工总数的40%。
  1987年,根据国务院和福建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精神,在莆田糖厂搞调资试点。其做法:1982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予以升级,余下的指标在面上评议;升级者只升半级,不升1级;干部和工人,计时与计件的升级指标按人均月资2.10元分别计算,不互相占用。
  三、奖励 津贴
  1951~1958年,奖金发放量不多。尔后因反对物质刺激,奖金制度而被取消。1962年实行综合奖(奖金额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5%),工人试行节约奖。1963年作部分调整,规定建筑、森工、邮电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工人的奖金额,按参加评奖范围的人数计算,每人每月4元;商业企业每人每月3.5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奖金被取消或改为附加工资。
  197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制度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奖励制度,但不能超过企业总数的30%;一个职工也只能实行一种奖励;对奖金总额和计件超额工资进行严格控制。其后,奖金制度几经修改。1983年,实行限额不突破、单位不拉平、个人有升降的原则,克服奖金发放上的平均主义。1984年,采取奖金随企业经济效益上下浮动办法,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给企业一定自主权,并实行奖金税制度。同年对集体企业也实行奖金税,税金由企业负担。1988年,实行工资“工效挂钩”的企业不再征收奖金税,改为征收工资调节税,税金仍由企业负担。
  职工在职时享受各种津贴:生活方面,1966年开始每人每月补贴1.5元;1979年起,每人每月补贴5元;1982年7月增至10元;1983年1月起,每人每月享受粮价补贴3元;1987年后每人每月享受物价补贴22.7元。
  第六节 劳保福利
  一、劳动保护
  安全监察1952年6月,成立县劳动科,代表政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察。1963年起配备兼职的安全管理干部1名,“文化大革命”期间被调离。1978年起,正式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981年建立锅炉压力容器设置安装申报批准、竣工验收、定期检验等制度。1982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与劳动局合署办公。同年,县办集体企业单位,都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监督,1984年底增加专职人员编制。1986年,县劳动局设立劳动安全监察股,配备劳动安全监察员7人。1987年开始运用现代安全管理技术,进行安全监察。1987~1990年8月,共举办企业厂长(经理)和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现代安全科学管理技术培训班4期,受训人员达200多人次。1990年各乡镇人民政府普遍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进行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安全管理1963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县劳动部门每年分期组织工会、卫生、公安部门及企业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考核,发现不安全状况或不安全行为,责成企业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处理,限期纠正。对一些不安全因素一时不能全部消除或限于条件难以消除的,也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教育劳动部门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保护的方针政策及专业知识教育。对一般职工的生产安全教育实行“三级”教育,即厂级、车间和班组分别进行教育。对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后发证,持证上岗。按照国家规定,爆破、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发证。1965、1978~1986年,县劳动安全监察部门配合地、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在泉州、莆田等地举办锅炉司炉工以及锅炉水处理操作培训班12期,参训人员400多人次。1989~1990年,配合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举办电工、金属焊接、气割工艺的培训和考核,参训人员达300多人,使企业的特殊作业操作人员掌握安全操作技术。此外,还经常通过广播、简报、通报和有关电影、录像等,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尽量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杜绝重大故事发生。
  女职工劳动保护解放前,女职工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解放后,根据她们的生理特点,采取有别于男职工的特殊保护措施。
  1956年,贯彻国家《女工保护条例》。1986年贯彻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会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1988年以后,实施国家《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和《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禁止使用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劳动和第三级强度体力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安排其他劳动或准予请假休息,女工在孕期或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第三级强度体力劳动和其他不适宜的劳动。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原则上安排调干不调湿,调轻不调重。规定产假90天(独生子女产假135天至18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根据医疗单位意见和孕期的长短,分别给予15至42天的产假期;哺乳期女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物价补贴照发;产前假、哺乳期间请假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80%发给,物价补贴照发,并计工龄;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病普查,其费用由单位负担。
  对违反和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责任者,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给被侵害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对因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办。各级劳动部门实行国家监察,对违纪的单位和有关责任者按国家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二、保险与福利
  1953年1月起,贯彻执行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关于工人职员退休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职工退休后得到妥善安置,生活有保障。1986年,福建省政府规定,退休退职除享受退休费外,再按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长短,加发5~15%的退休补助费。1978~1990年,全县工人退休、退职计9511人,其中全民4551人,集体4960人。
  全县国营企业职工,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定额,全部参加待业保险。全县公司以上的核算单位有155个,计有职工17846人,1986~1990年,累计缴纳职工待业保险金670076元,上缴省、市调剂金134015元。
  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筹、分级管理体制,即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余额上缴,差额拨补。1990年,全县有239个企事业单位参保,参保职工24761人(其中固定工14748人、合同工4634人、混岗工2710人、临时工2649人),筹集7786700元,离退休职工6300人,支付退休费用金额9891200元。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其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的全部及住院膳费的三分之二,由单位负担,医疗终结后必需安装假肢、镶牙、补眼费用由单位负担。职工疾病及非因工负伤治疗,其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除规定的自费药品外)均由单位负担。由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病伤治疗,手术费和药费由单位负担二分之一,其他由个人负担。
  此外,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依据各种不同条件,享受各种等级的丧葬费、抚恤费、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固定工相同;正常解除合同时,按工作年限,发给本人标准工资1~12个月,作为生活补助费;因病死亡的由用工单位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被供养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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