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篇 劳动人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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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60
颗粒名称: 第二十六篇 劳动人事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23
页码: 687-709
摘要: 本篇主要介绍了莆田县的劳动人事方面的历史和现状。文章涵盖了劳动和人事两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工人队伍、劳动就业、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劳动力管理、工人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方面的内容,以及人员编制、干部队伍、干部管理、工资福利等人事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劳动人事 莆田县

内容

自建县至民国时期,莆田未曾设置劳动管理机构,亦无颁布劳动法规,劳工没有劳保福利等社会保障。而对人事管理,却非常重视,从官吏的选拔、任免乃至俸禄等,均有规定。
  建国后,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政府鼓励人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设置县劳动科,安排劳动就业,建立管理制度;对人事,县设置组织部、人事局专管人事,其间虽有几度分合,但职能不变,负责对干部的录用、招聘、任免、考核、调配、整顿、安置、奖惩等。
  莆田是一个农业县,解放初仅有几百名工人。随着工业和其他行业的发展,国家实行“统包统配”政策,安排大批工人就业。1979年后,除国家统筹安排外,鼓励、扶持和指导劳动者自谋职业,实行多种用工形式,多渠道解决城镇待业青年就业问题。1986年,用工制度改革,始招合同制工人。1990年,全县有全民职工28758人,集体职工12859人。人事方面,解放初,由南下干部、当地游击队干部及县政府少数留用人员组成干部队伍,后逐步建立、健全干部分级分系统管理和编制管理制度。随着干部队伍不断扩大,管理制度亦日趋完善,至1990年,全县有脱产干部15639人。
  建国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干部、工人的工资福利也逐步得到提高。
  第一章 劳动
  第一节 工人队伍
  旧中国,莆田以农业生产为主,工业落后,所谓工人,多为私人商店雇员、个体手工业者和沿海盐工等,人数也很少。
  建国后,1951年,全县有国营企业单位的工人365人。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不断增加,职工队伍相应扩大。至1957年,全县有固定职工11614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以下简称全民)的固定工人7082人。
  1958年,全县“大办工业”,从农村招收大量劳力,至1960年底,全县全民固定工人增至12322人。
  1960年,国民经济发生暂时困难,根据中央“精兵简政”的精神,全县共精简工人10403人,其中全民工人7175人;至1963年末,全民固定工人只有5567人。
  1964年,根据中央“建新整旧”的指示,企事业单位多用临时工、合同工,少用固定工。到1965年底,雇用临时工2370人,同年,全县共有全民职工12905人,其中固定工人5497人,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以下简称集体)固定工人6555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除安置城镇退伍军人外,基本上没有招收新工人。1969年后逐年招收部分新工人,同时把部分“三工”(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转为固定工人。至1972年,新招全民工人2525人,集体工人115人,“三工”转正1455人。是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共6842人。1974年起实行自然减员补员招工,至1986年,全县有全民单位固定工人13747人,县级以上集体单位固定工人12744人。从1986年10月起,招收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除安排城镇复退军人、志愿兵和二、三等残废军人、部分技校毕业生为固定工外,其余全部安排为合同制工人。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工人队伍逐渐壮大。1990年底,全县有全民单位固定工13119人,合同制工人3833人;县级以上集体单位固定工12859人,合同制工人917人;“三资”企业合同工470人。
  第二节 劳动就业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根据政务院的“政府介绍就业与自行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安置民国时期遗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313人就业。
  1952年,据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的决定》,对全县劳动就业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城厢、涵江两镇失业者1076人,农村农业剩余劳动力41069人,独立手工业失业者668人,工人失业者1097人,小商人及摊贩失业者574人,从事其他职业失业者1121人。根据用人单位的计划,这些工人由县劳动科分批介绍就业,首先安置城镇失业者和城镇新增劳力754人。
  1955年,对劳动力招收和调配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办法。1956年全县公私合营企业职工2151人(商业系统672人,供销社系统1223人,粮食系统256人),全部转为固定工。
  1958年,在“大跃进”高潮中,由劳动科会同各主管部门下达招工计划,从农村选招大批劳力,加入工人队伍,全县职工人数猛增。1961~1962年,由于三年自然灾害,县财政严重困难,县人民委员会决定减少城镇户口并精简职工。当时,国营企事业单位需用劳动力,大部雇佣临时工。1963年9月,执行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雇佣临时工的暂行办法(草案)》,1964年,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指示,推行亦工亦农的用工制度,国营企事业单位的用工制度相应改变。1963~1967年,全县国营企事业单位雇佣临时工1378人,亦工亦农520人,合同工750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当时所谓劳动就业工作主要是组织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当时称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搞好精简工作的基础上,继续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和需要增人时也要尽可能在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的指示,国营和县以上集体企事业增人得到控制。至1968年底,全县工人5342人。
  1969年以后,为适应“抓革命,促生产”的需要,各条战线都增加一部分劳力。1971年招收新工人2127人。1969~1972年全县增加职工1310人;输出新招职工4418人,其中安置复退军人2353人,分配到闽西北生产建设兵团的1850人。由于大量招工,造成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商品粮销售量“三个突破”。1973年后,除招收少量复退军人外,全县性招工基本停止。1974~1990年,全县共接收复退军人3476人,其中安置就业的城镇复退军人595人,农村二、三等残废军人39人,转业志愿兵449人。
  1971年,根据福建省革委会《关于改革临时工制度的通知》,对“三工”制度进行改革:凡经过劳动部门和企(事)业主管部门介绍的临时工,参加常年性生产,顶岗位使用的,生产工作确实需要,符合条件,经领导批准可分期分批转为固定工;凡工资基金列入计划内的临时工、合同工,经过审查,都给予批准转正。1971~1972年,全县批准转正的临时工、合同工1455人。1979年,又有540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
  1974年,省劳动局《关于自然减员缺额补充的通知》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或因工(病)死亡者,其直系子女,符合招工条件的,可以补员顶替。1974~1977年,全县自然减员补充招收全民所有制职工2027人,集体所有制职工852人。1978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规定》,招收符合招工条件的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参加工作。1978~1983年10月,全县补员顶替到全民所有制的6355人、集体所有制的2027人。1984~1986年,全县补员顶替招工到全民所有制的1656人、集体的650人。1986年起对劳动制度进行改革,停止补员顶替。1986~1990年,全县只招收属于照顾对象的子女752人作为全民或集体合同制工人。
  1976年后,复查落实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冤假错案,给蒙冤受屈的职工平反昭雪,能够继续工作的收回安排,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给予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自1977~1989年,全县落实政策后共收回职工380人,办理退休、退职的386人。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1979年3月颁发的《关于招工实行全面考核的意见》和同年6月福建省革委会批转省劳动局《关于1979年招工试行考核的意见》精神,莆田县全民、集体企业单位招工试行新的招工制度:直接面向社会,德智体全面考核,按计划择优录取。
  1980年8月,贯彻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提出“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即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解决“文化大革命”遗留下来的城镇待业青年就业问题。1984年起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当年,县玻璃厂招收合同制工人91名。198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国营企业招工四个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发出《实施细则》,废止补员顶替,全部采取“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择优录用”原则,招收工人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1984~1990年,全县共招合同制工人5220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人3833人,集体所有制工人917人,“三资”企业工人470人。
  第三节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1964年6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动员和组织城市知识青年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决定(草案)》,设立县建设山区精简安置办公室,动员城厢、涵江两镇220多名知识青年(简称“知青”)上山下乡,安置在新县、大洋和笏石等公社。随后,全县有知青1806人,分别到福清县江镜农场,邵武县吴家塘农场,将乐县余坊、沿山、万安等公社落户。
  1968年10月起,知青上山下乡工作先后由县革委会民卫组和民事组主管。12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毛泽东“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很有必要”的指示后,城厢、涵江两镇和江口公社有1987人于同年12月至次年2月赴连城县插队、落户。1969~1972年又有1549人分别在县内大洋、庄边、新县、白沙、萩芦等5个山区公社落户。
  1973年4月25日,毛泽东给反映知青上山下乡问题的莆田县小学教师李庆霖写了回信:“寄上三百元,聊补无米之炊。全国此类事甚多,容当统筹解决”。同年5月17日,中共福建省委发出关于认真学习毛泽东给李庆霖的信的通知。6月10日中共中央转发国务院关于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的报告,内附李庆霖给毛泽东主席的信及毛泽东主席的回信。文件发至公社、街道以上各级党委,并传达到上山下乡知青及广大群众。同年9月,成立中共莆田县委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知青办”),对学习回信和安置保护知青、统筹解决知青生产生活困难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同年,又有215名知青上山下乡(其中跨省、县安置30人)。
  1974年6月,县组织“知青办”负责人和知青代表到湖南株洲学习考察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厂社挂钩安置知青的具体规划。1974~1981年建立社队农林场、耕山队知青点计70处,1975~1980年建立国营农林场一个,共安置知青592人。
  1976年10月,国家对知青留城政策、下乡范围作适当调整。城镇中学毕业生的安排,分别实行进学校、上山下乡、支援边疆、城市安置等办法。有安置条件的城市,可不动员知青上山下乡,从城乡两个方面广开门路,妥善安置知识青年。1978年,全县共安置知青1387人,其中招工、招生1169人,征兵202人。
  1964~1981年,全县上山下乡知青回城安置5328人,外地安置2000人。对少数愿意扎根农村的知青,在经济物质上给予适当照顾。1983年,知青安置结束。
  安置城镇下乡知青的经费开支由国家作为专项拨款。1964~1981年,全县知青安置经费为235.6万元,主要作为知青建房、生产、生活和学习费用补助。知青上山下乡后,第一年粮油由国家供应,每人每月口粮16.5公斤,劳动粮(成品粮)2公斤,并参加当地生产队分配;第二年全由当地生产队分配供应,正常出勤者每月口粮不足16.5公斤的由县回销粮补足。
  第四节 劳动力管理
  一、管理机构
  建国前,政府不设劳动力管理机构,国家也不制订劳动法规。
  建国后,1950年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兼办劳动管理工作。1952年7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劳动科,负责劳工管理工作。1953年6月,劳动科并入工商科。1958年10月,恢复劳动科建制,两年后又并入民政科,1961年7月复设。
  1968年9月,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下设民卫组,兼管劳工事务。1969年4月,县革命委员会设“四个面向”(面向农村、山区、边疆和工厂)办公室,与民卫组合署。1970年9月,撤销民卫组,分设民事组和卫生组,“四个面向”办公室并入民事组,劳工事务归民事组办理。1973年8月,劳工事务划归县计划委员会办理。1973年9月,莆田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简称“知青办”),民事组“四个面向”办公室事务归县知青办办理。1977年5月,县革委会成立劳动局,承办劳工事务。1981年7月,县知青办并入县劳动局。
  1981年11月,莆田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归县劳动局领导。1989年增设“三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与县劳动服务公司合署。劳动服务公司业务是:对社会劳动力(含进城务工农民)进行就业登记,办理务工许可证,开发劳力资源,负责就业介绍,开展劳务交流,举办就业技术培训;创办经济实体,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管理在职职工待业保险。
  1990年底,劳动局内设调配股、工资股、安全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计有干部16人。
  二、职工调配
  建国前,职工均自谋职业,企业用工实行艺徒契约制、职员聘雇制。
  解放后,对各单位职工余缺问题,先由县劳动管理部门统一调剂解决。之后,企业需要增加工人,由企业单位制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县劳动行政部门。县劳动行政部门统计全县需要新增工人人数上报,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下达指标,再由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招工。
  1984年以前,县内职工余缺调配由县劳动局审批;跨地区调动由县上报地区劳动局审批。1984年以后,县内职工调动审批权下放给企业主管部门。1987年跨地区调动审批权下放给县劳动局。1989年后,县内企业之间职工调动权仍由县劳动局审批。1969~1990年,职工调往外省210人,调往外县1329人,合计1539人;外省调入384人,外县调入2251人,合计2635人。
  三、精简压缩
  1958年由于“大跃进”,各条战线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猛增,至1959年底,固定工人达12858人。1959年冬,县成立清理压缩办公室,负责精简压缩职工,至1960年底,全县共压缩城镇人口4611人,其中,全民职工1039人,社队企事业职工1550人。1961至1962年,全县共压缩1958年后新增的职工5223人(其中来自农村的4832人,来自城镇的391人)。
  1969至1972年,共招收全民工人2525人,集体工人115人。1972年12月9日,贯彻省革委会“紧急电话通知”,立即停止招工,并对“三突破”招收的职工和临时工进行清理、清退。全县超计划招工1051人,清理清退1032人,其中临时工850人。
  1980年后,对精简下放的职工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加以处理:符合招工条件的给予安置就业,超龄的转为城镇非农业人口;不符合招工条件、生活困难的国家给予补助。
  四、劳动纪律
  建国前,劳动纪律在形式上由师徒之间、雇主(资方)与雇员(职员)之间自订契约或协议,按约履行,实质上雇主拥有极大权力,工人或雇员稍有不慎,便会受到处罚或解雇。
  建国后,1950~1965年,县内各企事业单位都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内容:遵守劳动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坚持正常出勤,禁止旷工;服从分配和调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按时完成生产定额或工作任务,不得懈怠而影响生产定额或工作任务的完成;遵守生产工作秩序,在上班时间禁止干私活;不准聚众闹事、斗殴;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设备和生产工具。各单位还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增加一些内容,并以此作为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重要内容。对于积极劳动、一贯遵守劳动纪律者,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有表扬、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和先进集体、模范集体等荣誉;物质奖励有奖金、奖品、工资晋级等。对违反劳动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罚款、降薪、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对国家财产遭受损坏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或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文化大革命”期间,规章制度遭到破坏,劳动纪律松弛,企业生产混乱,劳动生产率迅速下降。1977年后,经过拨乱反正,劳动纪律得到恢复。
  1982年4月,贯彻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又贯彻国务院颁发的《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各厂矿企业都进一步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奖勤罚懒,厂纪厂风明显好转。
  1982~1990年,全县职工被评为省级以上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26人;被开除的78人,被解雇的44人,因触犯刑律依法惩处的41人。合同制工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128人。
  五、劳力管理
  建国前,社会劳动力多自谋职业。
  建国后,县劳动管理部门以管理城镇、企事业劳力为主,农村劳力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管理。
  1958年,全县有106942人以抽调民工形式离开农业生产,另有65008个劳动力弃农外出经商或做工。1959年,贯彻中央及省委关于制止农村劳力盲目外流的指示,采取精简下放,控制外流等措施,使这些劳力大部分返回农村。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劳动力多集中在全民或集体单位从事工农业生产或经营第三产业。
  1980年后,县劳动行政部门对社会劳动力(含进城务工的农民)加以组织管理:进行就业登记,办务工许可证,开发和利用劳力资源;开展职业介绍,劳务交流;举办就业技术培训,办理在职职工待业保险等。至1990年,全县共成立15个劳动服务公司,12个劳动服务站。1982~1990年,县劳动服务公司共介绍就业8892人,培训待业人员6016人,创办劳动服务企业318个,安置职工3072人次。
  1989年,在治理整顿中,清退计划外用工2080人,其中童工400人。
  第五节 工人工资奖金津贴
  一、工资改革
  建国初期,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并存的工资制度。1952年3月实行工资津贴,分等级计资。1954年6月后,莆田县实行华东区统一工资计算单位办法,工资分价格以每月14、15、16日三天的物价平均价格计发,县一等科员大约在100~245分左右。1955年4月,开始实行工资制,以货币形式发放。
  1956年6月,国务院决定进行全国性工资改革(简称“工改”)统一工资制度,县建立专门机构评定职工工资级别,给工人补发新旧计时工资标准差额。全县各类职工的工资均有提高。
  1986年,莆田县根据国务院1985年发出的《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和劳动人事部等五个部门《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的原则进行工资改革。主要采用梳齐(先按机电类三种工资标准梳齐)、套改(将原来执行的企业工人工资标准套入新拟的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升级(按新的等级工资标准、级别升一个整级)办法,理顺企业内部工资关系。此外,还调整新参加的工作人员和计划内临时工的工资待遇。
  1985年后,国营企业开始试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制度,1988年全面实行。
  表26—4 国营企业工资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情况表
  1988年,莆田市核定莆田县的工资总额为2773.28万元,经济效益(实现税利)基数为3360万元,浮动比例为1∶0.71,年终结算时,当年提取效益工资363.34万元。
  二、工资调整
  1958年,国家取消计划工资和大部分奖金。1959年,在工交、邮电、农林水及商业部门进行职工工资调整,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人均属调整对象。
  1963年,依据国务院下达的文件精神,对全民所有制职工进行工资调整。1964年,集体所有制单位参照全民单位的办法进行调资。
  1971年,根据国务院文件,对部分低工资职工进行调资。
  1972年,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人调资,参照全民单位办法进行。1977年给部分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调资升级,全县职工工资上调面达45.5,月增资58741元,人均月增资5.78元。1978年,对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招工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又特别低的职工考评升级,升级面为职工总数的2%。
  1979年,按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评后择优升级,升级面为职工总数的40%。
  1987年,根据国务院和福建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精神,在莆田糖厂搞调资试点。其做法:1982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予以升级,余下的指标在面上评议;升级者只升半级,不升1级;干部和工人,计时与计件的升级指标按人均月资2.10元分别计算,不互相占用。
  三、奖励 津贴
  1951~1958年,奖金发放量不多。尔后因反对物质刺激,奖金制度而被取消。1962年实行综合奖(奖金额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5%),工人试行节约奖。1963年作部分调整,规定建筑、森工、邮电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工人的奖金额,按参加评奖范围的人数计算,每人每月4元;商业企业每人每月3.5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奖金被取消或改为附加工资。
  197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制度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奖励制度,但不能超过企业总数的30%;一个职工也只能实行一种奖励;对奖金总额和计件超额工资进行严格控制。其后,奖金制度几经修改。1983年,实行限额不突破、单位不拉平、个人有升降的原则,克服奖金发放上的平均主义。1984年,采取奖金随企业经济效益上下浮动办法,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给企业一定自主权,并实行奖金税制度。同年对集体企业也实行奖金税,税金由企业负担。1988年,实行工资“工效挂钩”的企业不再征收奖金税,改为征收工资调节税,税金仍由企业负担。
  职工在职时享受各种津贴:生活方面,1966年开始每人每月补贴1.5元;1979年起,每人每月补贴5元;1982年7月增至10元;1983年1月起,每人每月享受粮价补贴3元;1987年后每人每月享受物价补贴22.7元。
  第六节 劳保福利
  一、劳动保护
  安全监察1952年6月,成立县劳动科,代表政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察。1963年起配备兼职的安全管理干部1名,“文化大革命”期间被调离。1978年起,正式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981年建立锅炉压力容器设置安装申报批准、竣工验收、定期检验等制度。1982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与劳动局合署办公。同年,县办集体企业单位,都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监督,1984年底增加专职人员编制。1986年,县劳动局设立劳动安全监察股,配备劳动安全监察员7人。1987年开始运用现代安全管理技术,进行安全监察。1987~1990年8月,共举办企业厂长(经理)和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现代安全科学管理技术培训班4期,受训人员达200多人次。1990年各乡镇人民政府普遍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进行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安全管理1963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县劳动部门每年分期组织工会、卫生、公安部门及企业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考核,发现不安全状况或不安全行为,责成企业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处理,限期纠正。对一些不安全因素一时不能全部消除或限于条件难以消除的,也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教育劳动部门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保护的方针政策及专业知识教育。对一般职工的生产安全教育实行“三级”教育,即厂级、车间和班组分别进行教育。对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后发证,持证上岗。按照国家规定,爆破、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发证。1965、1978~1986年,县劳动安全监察部门配合地、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在泉州、莆田等地举办锅炉司炉工以及锅炉水处理操作培训班12期,参训人员400多人次。1989~1990年,配合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举办电工、金属焊接、气割工艺的培训和考核,参训人员达300多人,使企业的特殊作业操作人员掌握安全操作技术。此外,还经常通过广播、简报、通报和有关电影、录像等,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尽量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杜绝重大故事发生。
  女职工劳动保护解放前,女职工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解放后,根据她们的生理特点,采取有别于男职工的特殊保护措施。
  1956年,贯彻国家《女工保护条例》。1986年贯彻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会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1988年以后,实施国家《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和《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禁止使用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劳动和第三级强度体力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安排其他劳动或准予请假休息,女工在孕期或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第三级强度体力劳动和其他不适宜的劳动。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原则上安排调干不调湿,调轻不调重。规定产假90天(独生子女产假135天至18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根据医疗单位意见和孕期的长短,分别给予15至42天的产假期;哺乳期女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物价补贴照发;产前假、哺乳期间请假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80%发给,物价补贴照发,并计工龄;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病普查,其费用由单位负担。
  对违反和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责任者,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给被侵害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对因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办。各级劳动部门实行国家监察,对违纪的单位和有关责任者按国家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二、保险与福利
  1953年1月起,贯彻执行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关于工人职员退休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职工退休后得到妥善安置,生活有保障。1986年,福建省政府规定,退休退职除享受退休费外,再按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长短,加发5~15%的退休补助费。1978~1990年,全县工人退休、退职计9511人,其中全民4551人,集体4960人。
  全县国营企业职工,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定额,全部参加待业保险。全县公司以上的核算单位有155个,计有职工17846人,1986~1990年,累计缴纳职工待业保险金670076元,上缴省、市调剂金134015元。
  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筹、分级管理体制,即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余额上缴,差额拨补。1990年,全县有239个企事业单位参保,参保职工24761人(其中固定工14748人、合同工4634人、混岗工2710人、临时工2649人),筹集7786700元,离退休职工6300人,支付退休费用金额9891200元。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其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的全部及住院膳费的三分之二,由单位负担,医疗终结后必需安装假肢、镶牙、补眼费用由单位负担。职工疾病及非因工负伤治疗,其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除规定的自费药品外)均由单位负担。由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病伤治疗,手术费和药费由单位负担二分之一,其他由个人负担。
  此外,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依据各种不同条件,享受各种等级的丧葬费、抚恤费、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固定工相同;正常解除合同时,按工作年限,发给本人标准工资1~12个月,作为生活补助费;因病死亡的由用工单位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被供养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第二章 人事
  第一节 人员编制
  宋代县设知县事、丞、主簿、尉、县学教谕各1员。另设属官录事、司户、司法各1员。
  元朝,县设达鲁花赤1员(由蒙古人任职,监督县尹行政),县尹、主簿、县尉、典史、县学教谕各1员。
  明朝,设知县、县丞、主、典史各1员,县学教谕1员,训导2员,县属巡检司官6员(嵌头,吉了、小屿、冲沁、青山、迎仙寨巡检司各1员),莆禧司副使1员,县属河泊所官3员(黄石、莆禧、莆田河泊所各1员)。
  清朝,县设知县、县丞、主簿、典史、县学教谕、训导各1员,涵江、白沙巡检司各1员,木兰陂厘金局1员,涵江海关1员(由福州驻防军派任),僧纲司、僧会司、道纪司各1员。
  民国初期,设县知事(民国16年(1927)起改称县长)1员;设第一、二两科,有科长、科员4人;另设警备队、保安团、教育科、地方法院、检察处、监狱等机构,官员人数不详;税务方面,先后设立税契局、印花税局、税务局、屠宰局等,官员人数不详;民国29年县政府内设3室5科,有县长1人,工作人员125人,编制如下:
  秘书室:指导员2人,秘书、科员、雇员计36人。
  会计室:会计主任、练习员计4人。
  军法室:承审员、书记计3人。
  民政科:科长、股长、户籍员计11人。
  财政科:科长、股长、科员、地籍员计20人。
  教育科:科长、督学、科员计8人。
  建设科:科长、股长、技士、技佐、科员、度量衡检验员计8人。
  军事科:科长、股长、督练员计18人。
  另设税征机构两个:
  莆田县经征处 民国25年设立,隶属县政府财政科,内设人事、田赋、税务3股。县分6区,每区设一经征分处,有主任1人,征收员、雇员若干人。民国31年县经征处裁撤,设涵江、笏石、霞皋、新县4分处,每处设主任1人,股长3人,会计1人,征收员3人,税警4人;每乡镇设一征收所,有主任征收员1人,征收员1~2人,税警2人。
  莆田县田赋粮食管理处 民国29年设,初名田赋管理处,设正处长1人,由县长兼,副处长1人,由省派任,下设人事、税契、征实、地籍4科,每科有科长1人、科员1~2人、会计1人、出纳1人、办事员若干人。全县分设14个征收处,另设4个临时征收处。民国32年,改称田赋粮食管理处,全县分设10个征收处,每处有主任征收员1人,股长、征收员若干人。
  1949年8月莆田县解放,县人民政府成立。1950年,国家颁布《关于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员额暂行编制(草案)》,以人口为依据,将全国县(市)划为四等,莆田列为甲等县,党、政、群机构按甲等县编制,核定县、区两级工作人员编制名额751名,实际任用683人。
  1952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工作机构时有变化,人员编制也时有增减。1958年末,精简机构,压缩编制,全县定编840名,实际任用958人,其中县一级机构666名,实际任用644人;公社一级机构180名,实际任用314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县革命委员会自行确定,报请上级备案,变动较大。
  1981年后,按照“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和“精兵简政”的原则,核定全县党、政、群机构编制,严格控制,不许超编。1990年,对党、政、群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行清理,重新核定,至年底,县级机构增至76个(含15个合署办公机构,不含税务局)。
  第二节 干部队伍
  1949年底成立县人民政府,全县有干部477人,其中南下干部(包括南下服务团)99人,原游击队员转为干部146人,留用国民政府机关企事业人员105人,新吸收县内知识分子和工农干部127人。通过土地改革、“三反”(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等一系列政治运动,在实践锻炼中考察、培养、吸收、提拔干部,不断壮大干部队伍。1956年,全县有脱产干部3705人(不含中、小学教师),其中女干部458人。在干部总数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86人、占2.3%,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261人,占7%;年龄在25岁以下的1351人、占36.5%,26~35岁的1859人、占50.2%,36~45岁的386人、占10.4%、46岁以上的109人、占2.9%。1958年,在“大跃进”中,扩大干部队伍。是年,全县干部总数增至5880人。至1960年,全县干部总数增到7400人,其中女干部1126人。1961年起精简下放,干部队伍减少,至1962年全县干部总数为6161人,其中女干部908人。此后随着生产建设的需要,干部队伍又逐年扩大,1965年全县干部增至8192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基本没有吸收新干部。干部尤其副局级以上干部,年龄普遍老化。1975年底,全县脱产干部10792人,25岁以下的只有172人,占干部总数1.6%;26~35岁的2201人,占20.4%;36~45岁的5352人,占49.6%;46岁以上的3067人,占28.4%.
  1976年以后,开始在农村吸收录用干部,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工农兵大学生和大专院校毕业生,整顿“以工代干”,并向社会公开招干,干部队伍迅速扩大。1977年全县干部总数达11124人,其中女干部1689人。1983年全县于部总数14218人,其中女干部2384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25.5%,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1.3%,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23.2%;年龄在25岁以下的占17.1%,26~35岁的占24.1%,36~45岁的占50.8%,46~60岁的占7.4%,60岁以上的占0.5%。1984年析出城厢、涵江两区后,全县干部人数减少。1985年,全县干部总数为13350人。至1990年底,全县有脱产干部15639人,文化素质提高,平均年龄下降。在于部总数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1.6%,中专文化程度的占41.4%;年龄在25岁以下的占19.3,26~35岁的占25.5%,36~45岁的占22.2,46岁以上的占33%。
  第三节 干部管理
  一、管理机构
  解放后,1949年9月,莆田县人民政府设立民政科,人事管理工作由民政科承办。1952年8月,县人民政府设人事科,负责人事管理工作。1958年12月,设立莆田县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人事科合署办公,负责人员编制管理。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事、编制管理机构瘫痪。1968年9月,莆田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县革委会政治组下设组织组,负责人事管理工作。
  1977年10月,人事机构恢复,设莆田县人事局,与县委组织部合署。1981年5月,县人事局分出独立办公。同时,恢复县编制委员会,与人事局合署。
  1984年3月,设立莆田县老干部管理局,与县人事局合署。1985年12月,县老干部管理局独立办公。
  1989年4月,成立莆田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归人事局管理,担负人才交流、人才培训、职业介绍等工作。1990年底,人事局内设秘书股、调配股、工资福利股、奖惩任免股、科技干部股、退休干部管理股、职称改革办公室,连同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才交流中心共有人员31人。
  二、干部任免
  1951年4月开始,全县干部任免按《福建省关于执行政务院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执行。企业工作人员的任免一般按其职务级别,参照各级人民政府任免行政工作人员权限,经各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各企业部门按其统一制度任免。1949~1955年,县人民政府共任命局级干部347人,其中正职158人,副职189人,免去局级干部115人,其中正职65人,副职50人。
  1956年5月,中共莆田县委决定,对正副区长、科、局、院级干部由政府部门办理任免手续。是年为未办任命手续的正副区长30人、正副科长32人和公安局局长、人民法院院长8人,补办任命手续。1957年11月以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发的《县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办理机关工作人员任免事宜。1956~1957年,县人民委员会任命科、区、局级干部112人,免去112人。1963年9月,县人民委员会任免范围明确规定为:1.县人委办公室正副主任、正副科长、委员会正副主任和委员、银行正副行长;2.县人委各科、局、委员会的正副股长、正副主任、正副所长、正副站长;3.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4.街道办事处正副主任;5.县直属的地方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的正副厂长、正副矿务局长、正副经理、正副场长;6.县属完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初级中学和完全小学的正副校长;7.县属医院正副院长、县防保站正副站长;8.其他相当上列各项职称人员。1958~1965年,由县人委会人事科承办任命的科局级干部计有254人,免去的科局级干部计有150人。1968年9月后,干部任免工作由莆田县革委会政治组组织组承办。1968~1976年底共任命相当于科局级的干部154人。
  1981~1983年,任免县人民政府的科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须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地区行署批准,并由同级“人大”发给任免通知;县人民政府的副科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的正副股长、县属经济、科研、教育、文化、卫生机构的院长、校长、所长、站长、馆长及企业机构的经理、厂长、场长及其他相当上列职务者,由县人民政府任免。至1982年底,共任命局级干部75人,免去局级干部54人,补办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正职领导23人的任命手续。1983年又任命正、副局级干部129人。
  1984年10月,中共莆田县委发出《关于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设置和干部分级管理的通知》,本着“管少、管活、管好”的原则,把干部管理任免权限适当下放。县委管理任免正科、局级以上干部;副科、局级干部由各部、委、办、局提名,会同组织部门考核,由县委任命;正副股级干部由各部、委、办管理任免。
  1986年7月,中共莆田县委批转县委组织部《关于我县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把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中的股级以及相当股级的干部任免权限,按系统分别下放给县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县府办、经委会、农委会、财委会和计委会。
  1984年4月~1989年7月,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政府机关科局级干部110人,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任免的副科局级干部180人,并颁发由县长林文杨签署的任命书。1990年2~12月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政府机关正科局级干部10人,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任免副科局级干部15人,并颁发由县长林春连签署的任命书。
  三、干部调配
  解放初期,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逐步增设机构,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干部调配工作围绕各项民主改革和恢复国民经济进行。1953年以后,干部调配工作主要根据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进行。1956年,由人事科协助党委部门调配各系统干部2248人(包括各类国营公司的919人),并逐步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选拔调配骨干力量和领导班子,选拔一些私营企业的优秀职工担任合营企业的领导干部。
  1958年后,县机关精简整编,结合撤区并乡,下放干部充实基层,为全县48个乡、3个镇调配领导班子和骨干力量,并重点加强工业战线的干部调配,以适应“大跃进”的需要。同时输送工业干部支援三明新工业城市建设和福建第二化工厂、大田潘洛铁矿等重点建设。一年中共调配干部2149人(含县级18人,区级355人),其中由县级机关下放充实基层担任乡、镇领导的干部45人,调配到县内工业系统69个单位的干部438人,调配到东圳水库和其他28个小型水库的干部523人,调配到支前工程的干部154人,从各系统抽调到中、小学工作的干部162人,调配到其他方面的干部25人,去加强工厂、商店工作的干部146人,输送到省办工业的干部444人(含县级9人,区级64人),到地区办工业的干部212人(含县级3人,区级60人)。同年10月,为全县12个人民公社调配主要领导干部。1961~1963年,机关实行“精兵简政”,裁减重叠机构,把干部调整、下放和安置编余人员作为人事工作的重点。1964年,抽调干部组成社会主义教育(简称社教)工作队,参加南安县点上“社教”和全县面上“社教”。“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调配工作基本停顿。
  1979年以后,按照福建省人事局《关于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和1982年《关于加强干部调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精简上层行政机构,充实基层,面向山区,保证重点,加强工农业生产和科研、教学工作,并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人员编制和企业单位工人与非生产人员的比例调配干部,调剂余缺。1987~1990年,全县开展干部结构调整工作,加强政法和经济监督调节部门的干部力量,按照上级安排和下达的指标,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审计、监察等部门调配增编干部。1990年,政法部门的干部达848人,比1986年增加227人;农林水部门的干部782人,比1986年增加53人;文教卫生系统的干部9859人,比1986年增加2275人。
  四、干部录用和招聘
  录用 1949年底,录用旧政府的人员105人,当地知识分子和工农干部127人。1950年以后,录用在民主建政、土地改革、“三反”、“五反”等运动中的积极分子为国家干部。1953年起,录用在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的农民积极分子、手工业工人和私营企业优秀职工为国家干部。
  1958年,从农村基层干部中吸收录用345人,其中村支部书记115人,高级农业社社长51人,主干103人,复员军人30人,青年积极分子46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录用干部工作停止,各单位用“以工代干”的形式补充干部队伍。
  1977~1981年,每年录用干部分别为20人、30人、80人、90人、244人,主要对象为农民、工人。1982年9月后,贯彻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吸收录用干部若干规定》,1985年实施省人事局关于吸收录用干部的有关规定,采取统一计划、统一考试、统一录用、面向社会、公开招收的办法录用干部。1986年贯彻省人事局《关于“电大”毕业生按干部管理审批手续的通知》,吸收录用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函授大学和夜大学的毕业生,至1990年共吸收上述“五大生”28人。1990年,执行省人事局《关于从优秀工人中吸收录用干部的暂行规定》,共录用23位优秀工人为国家干部。
  招聘1984年,贯彻省委组织部、省政府人事局《关于乡(镇)干部实行招聘合同制的意见》,在东峤乡进行试点后,于1987年开始在各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聘用期二至三年,聘用期间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或表现不好的,招聘单位可根据合同随时解聘;如因特殊困难,或用人单位不按合同办事,受聘人也可随时申请解聘。受聘人在聘用期间列入干部管理,享受国家干部待遇;合同期满,可予解聘或续聘。1984~1990年,全县聘用合同制干部202人,其中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07人,工商行政管理干部31人,财政干部7人,妇联干部4人,农机干部13人,水产干部18人,村主干22人。
  五、整顿“以工代干”
  1965年8月,按照福建省第七次人事工作会议《关于对试用、雇用“以工代干”人员清理工作意见(草案)》,整顿全县各单位试用、雇用“以工代干”人员,后因“文化大革命”,中断清理工作,干部管理工作混乱,“以工代干”人员增加。1982年4月,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成立整顿“以工代干”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全县“以工代干”人员1197人,占干部总数的9.4%,经过审查批准,至年底转干344人,占总数的28.7%。1983年继续整顿,审批转干319人,占总数的26.6%;1984年审批转干280人,占总数的23.4%;1985~1988年又审批转干182人,占总数的15.2%。
  六、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1949年和1950年,对毕业生分配采取国家招聘和个人自找工作相结合的政策。1951年改为国家统一分配和个人自找工作相结合的政策。1952年开始实行统招统配的政策,并形成制度。1952~1957年,莆田县对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执行“集中使用,重点配备,学用一致和主动照顾困难”的方针,合理安排和使用。1958年根据“大跃进”的需要,按“重点分配,照顾一般,生产与教学适当兼顾”的方针安排。1959年和1960年,对毕业生分配执行“集中使用,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加强薄弱环节”方针。1961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毕业生分配执行“集中使用,保证重点,加强薄弱环节”以及“面向农村,面向基层,行政部门一般不分配”的原则,避免改行使用。1963年至“文化大革命”前夕,对毕业生分配基本执行“保证重点,照顾一般,集中使用,学用一致,充实基层,加强阶级斗争和劳动锻炼”的方针。
  “文化大革命”期间,强调走“同工农兵相结合”的道路,大中专毕业生大部分安排到部队农场、国营工厂、林场和农村去接受劳动锻炼。1977年后毕业生分配工作坚持面向工矿、面向农村、面向基层的方针和学用一致的原则,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分配到学校当教师,不得改行做其他工作。
  1975~1979年,共接收工农兵大学生844人,实行“哪来哪去”的分配办法。1980~1982年,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2680人,其中大专875人,中专1805人。1984年开始,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师范类毕业生直接由县教育局安排,禁止各级截留。1985年后,毕业生分配试行指令性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调配制度,保证重点建设、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需要。1987年5月以后,按照《福建省高等院校毕业生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进行分配。
  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953年前,转业军人由部队直接向县人民政府移交,然后分配工作。1954年始,县按华东军区要求制定接收方案,进行接收安置。至1966年,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569入,其中团职14人,营职84人,连排职471人。“文化大革命”初期至1974年,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基本中断,由军队作复员办理。1975年贯彻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后应作转业安置的决定,恢复安置转业军人工作。
  1975~1984年,先后接收五批转业军队干部计547人,其中团职13人,营职155人,连排职379人。1980年7月至1981年2月,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分5批对1969年1月至1975年7月期间复员的军队干部412人改办为军队转业干部,并安排工作。
  1985~1987年,执行中共中央“军队体制改革,精简员额一百万”的重大战略决策,三年中共接收军队转业干部297人,其中团职23人,营职81人,连排职193人。1988年以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转入正常轨道。
  1949~1990年,全县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466人,其中团职53人,营职334人,连排职1079人;安排在行政机关的496人、事业单位的329人、企业单位的641人;有131人担任各类职务,其中县(处)级1人,副县(处)级11人,科(局)级112人,中级技术职务7人。1985年,莆田县被评为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先进单位。
  八、职称评定职务聘任
  1949~1977年,国家对职称评定工作无统一政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只按业务系统的条条关系断续地开展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晋升工作停止。1983年起,福建省陆续制定一些系列职称评定的《暂行规定》,并在全省范围内陆续开展职称评定工作。至1985年,在全县专业技术人员中,共评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称168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211人,助师级职称683人,技术员786人。
  1986年1月,改革职称评定工作,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年10月成立莆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直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单位同时组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建立16个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1个中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1987年8月起,全县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全面铺开。截止1990年底,全县共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14名,中级技术专业职务2485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9677人。
  九、奖惩
  建国后,县级机关设立监察机构,所属各部门配备监察人员,掌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惩戒工作,1961年移交给县人事科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奖惩工作中断,1980年12月恢复。1982年1月起,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实施奖惩。
  奖励 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规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方针。对工作人员的奖励以条件为标准,以事实为依据,做到论功行赏,奖不虚施。1982~1990年奖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684人次,其中给予晋升一级工资奖励的263人次,占受奖人次的38.5%;记功(含记大功)的8人次,占1.2%;授予奖品或奖金的288人次,占42%;通令嘉奖的125人次,占18.2%。在受奖人中,忠于职守、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带头作用的有655人次,占受奖总人次的95.8%;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国家有显著贡献的9人次,占1.3%;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作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3人次,占0.4%;其他的17人次,占2.5%。
  惩戒 国家行政机关惩戒工作,依照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按照1957年10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1961~1966年,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累计惩戒工作人员402人,其中警告的3人,记过的20人,记大过的66人,降级的71人,降职的4人,撤职的91人,开除留用察看的59人,开除的76人,其他处分的12人。1983~1990年,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累计惩戒工作人员145人,其中警告的11人,记过的14人,记大过的5人,降级的87人,撤职的7人,开除留用察看的2人,开除的9人,其他的6人,另有触犯刑律移送政法部门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的4人。按错误性质分: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政府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119人,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群众的4人,丧失立场、纵容包庇坏人、违法乱纪的7人,投机倒把、行贿受贿、贪污盗窃、敲诈勒索的9人,泄漏国家机密、损害国家尊严的1人,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5人。
  十、离休、退休干部管理
  建国后,县贯彻国家有关离休退休退职的政策规定,给符合条件者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离休干部一般根据本人意愿可就地安置,或回原籍或在配偶所在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安置一般是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其户籍关系一般转到安置的乡(镇)。管理工作由所在大队(村)、居委会负责。
  1984年3月,设立莆田县老干部管理局,负责全县离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离休干部的各项政策。
  1989年9月,成立莆田县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委员会。同年,全县21个乡(镇)全部成立离退休干部管理站,149个行政村成立服务小组。全县配备专职管理人员24人,兼职管理人员236人,聘请离退休干部协助管理人员126人,从组织上保证对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同时修订离退休干部守则、乡(镇)离退休干部管理站和各服务小组的职责及活动制度,从而保证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丰富离退休干部的晚年生活。
  第四节 工资福利
  一、官员工资福利
  明朝,莆田县知县月俸粮7石5斗;马1匹,马夫30丁,月折银40两;柴薪皂隶4名,每名辨银12两。县丞月俸粮6石5斗;马匹、马夫折银与知县同;柴薪皂隶2名,辨银与知县同。主月俸粮5石5斗;马匹、马夫折银与知县同;柴薪皂隶与县丞同。典史月俸粮3石;马匹、马夫折银与知县同;柴薪皂隶1名,辨银与知县同。
  清乾隆元年(1736)知县月俸银45两,县丞月俸银40两,典史月俸银31两5钱2分,教谕、训导月俸银各40两。
  二、干部工资福利
  建国后,干部、职工工资待遇不断变化、提高。
  工资制度
  1950~1951年,贯彻中央“凡留用原职的职工和公教人员,一般暂时按旧支薪,原实行供给制的干部不变”的规定,全县实行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的工资制度。当时,党政机关干部实行供给制,每人每月大米22.5公斤。以后由供给制逐步过渡为包干制。对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一部分实行供给制,一部分实行工资制。
  1952年3月,实行供给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加津贴制度。1955年4月,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统一的货币工资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企业的工作人员统一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县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分别列入18个等级(从13级至30级),其中正副县长为13~16级,正副科(局)长17~20级,科员21~24级,办事员25~26级,勤杂人员27~30级;区公所的正副区长18~22级,助理员21~26级,勤杂人员27~30级。各级工资额如次:13级122元,14级106元,15级96元,16级86元,17级77元,18级68元,19级62元,20级56元,21级50元,22级45元,23级40元,24级35元,25级30元,26级26元,27级24元,28级22元,29级20元,30级18元。
  工资调整与改革
  1956年6月,执行国务院规定,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提高14.5%,职务升级人员工资一般提1~2级,职务不动人员提1级,特殊情况提2级。1963年7月,全国性职工工资升级,升级面为40%,10级以上干部不予升级,全县干部升级6417人,升级面为43.46%,月增资总额42095.5元,人均月增资6.56元。1971年工资调整全县升级9571人,占职工总数的46.75%,月增资总额80683.53元,人均月增资8.43元。1977年工资调整,全县升级8484人,占职工总数的42.59%,月增资总额66938.76元,人均月增资7.89元。1978年,按职工总数2%升级,全县升级392人,月增资总额3273.20元,人均月增资8.35元。1979年11月,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按40%升级面调资,全县升级10857人,占职工总数的43.35%,月增资总额88810.26元,人均月增资8.18元。
  1981年10月,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部门的部分职工、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从事体育事业的人员调整工资,全县调资9221人,月增资总额72016元,人均增资7.81元。1982年12月,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职工工资,全县18502人办理调资手续,调整后月增资总额139320元,人均月增资7.53元。
  1985年7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和地区工资补贴三部分。全县15947名工作人员参加工资改革,月增资总额359700元,人均增资22.55元。1986年,执行国务院《关于1986年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全县5610名工作人员调升一级工资。
  1987年1月起,执行福建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套改工资的补充通知》,283人(科长、副科长、科员和部分大中专毕业生)职务工资调进第五档次,月增资总额1919.00元,人均增资6.92元。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也调进本职务的最低档次,全县兑现升级9721人,月增资总额99445.8元,人均增资10.23元。同年10月份起,7684名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向上升一级工资;9062名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
  1989年10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普调,全县16239人增加一级工资,月增资总额118798.05元,人均月增资7.32元;离退休人员3266人,月增离退休费27326.25元,人均月增资8.37元。1990年10月,为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问题,全县16128名工作人员再升一级工资,月增资总额136233.16元,人均月增资8.45元;离退休人员3266人,月增离退休费45713.81元,人均月增资13.99元;退职人员333人,月增退职费6183元,人均月增资18.57元。
  1990年底,全县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计18245人,月工资总额3057600元,人均167.58元。
  奖励工资1957年前,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实行奖励工资。1958~1959年,实行一次性年终跃进奖。1966~1976年,奖金制度停止执行,改为“附加工资”,固定发放。1977年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奖励制度,实行一次性年终奖励,按人均10元发放。1984年起,每人每年60元;1986年起,每人每年120元。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年人均奖金最高不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额。有经济收入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如医院、剧团等),全年人均奖金按不超过1.5个月基本工资发放。
  津贴与补贴1962年统一夜班津贴标准,每人每班0.2元。1979年11月,夜间12时前的每人每班0.3元,零点以后每人每班0.4元(有的企业为0.4元或0.6元)。1987年,12点之前提高到0.8元,零点之后为1元。
  1964年起,实行在南日、湄洲等海岛工作的人员享受每人每月5元的海岛补贴,高温作业每人每月津贴5元,从事能毒害身体工作的每人每月津贴保健食品6.2元。1983年,冷冻低温作业每人月津贴8元。1987年,海岛补贴提高到7元。1988年,高温作业津贴提高到9元,有毒有害工作津贴提高到12元。1989年冷冻低温工作津贴提高到12元。
  1966年,实行职工生活津贴,每人月享受1.5元补贴,1979年补贴提高到5元,1982年7月起,提高到10元,1983年9月起,每月享受粮价补贴3元。1985年,进行工资改革,教师和护士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还分别加发教龄津贴或护龄津贴。1987年、1988年物价上涨幅度大,每人每月又享受22.70元的物价补贴。至1990年底,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享受津贴或补贴的人员计16191人,月人均66.70元,其中福建省粮价补贴3元,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奖金20元(奖励工资15元,生活补助5元),生活费用补贴16元,主要食品价格补贴13.70元,粮油价格补贴9元。
  离退休干部工资1958年始,国家规定离休干部按本人工资100%发给。退休干部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发给,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60%发给。
  福利 1954年,县、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按8个工资分,乡(镇)一级按6个工资分计发福利费。1956年,区以上工作人员按工资总额5%提取,乡(镇)干部按3%提取,作为职工福利费。1957年以后福利费标准经过几次修改。1980年7月起,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为2.00元。职工遇有生育、疾病、负伤、残废、死亡等可以享受经济补助等待遇。
  离、退休干部按国家规定在政治上和同级在职干部享有同等待遇,在生活上享受在职干部的医疗、保健、住房、福利和供应等方面的待遇。1945年9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根据参加工作的不同时间,按本人标准工资每年分别增发1个月,1.5个月和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退休干部,按参加工作的年限分别加发5~15%的退休补助费。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还享受建房费补助;离、退休干部都享受房屋修缮费补助。1983年起,从县财政每人每年提取150元特需经费,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同年1月起,退休干部每人每月享受福利费2元。1984年起,每年都对离休干部进行一次体检。根据本人自愿和健康状况,经原单位组织批准,可组织他们参加休养或参观旅游。1985至1990年,先后有5批离休干部到庐山、厦门、漳州、武夷山等地参加健康疗养或参观旅游,人数达100多人次。
  1985年5月起,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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