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调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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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2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事调解
分类号: D926.13
页数: 1
页码: 653
摘要: 本节记述了莆田县解放后,民事调解工作由县司法科负责,各乡建立以民政委员为主的调解委员会。1958年治安调处委员会混淆了调解民间纠纷与改造违法犯罪分子的界线,1963年重新建立调解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委员会组织瘫痪,1976年后迅速恢复发展。1980-1990年间,全县各村、街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58150件,达成调解协议的计55246件,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
关键词: 司法行政 莆田县 民事调解

内容

解放后,民事调解工作归县司法科民事组负责,区由秘书、文书或民政助理员负责。1952年各乡建立以民政委员为主的调解委员会,直接受理民事纠纷案件,协助制订乡规民约。1954年贯彻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各级调解委员会建立各项制度,配备专职调解人员,调解处理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1958年,各大队把调解委员会和治保委员会合并为“治安调处委员会”,混淆了调解民间纠纷与改造违法犯罪分子的界线,造成工作上违反调解自愿原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问题。1963年冬,重新整顿建立调解委员会。
  “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委员会组织瘫痪,由各大队革命领导小组指定一名委员负责民事调解工作。1976年后,人民调解工作迅速恢复发展。1980~1990年间,全县各村、街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58150件,达成调解协议的计55246件,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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