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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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22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
分类号: D926.1
页数: 1
页码: 652
摘要: 本节记述了解放后,莆田县成立司法科处理民事案件,后成立县人民法院兼管司法行政工作。1980年成立县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工作,1985年乡(镇)建立司法办公室。
关键词: 司法行政 莆田县 机构

内容

解放后,废除了旧司法制度,县成立司法科,内设民事组和刑事组,处理民事案件并管理看守所工作。区设民政助理员,管理司法事务,乡设调解委员会,调处民间纠纷。1952年12月,司法科撤销,成立县人民法院,兼管司法行政工作,区(乡)民政助理员兼管人民调解工作。1958年各公社配备公安特派员,统管公社治安、司法事务和民事调解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司法行政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组统管。1972年10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业务仍由县人民法院负责。
  1980年12月,成立县司法局,专管司法行政工作,负责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咨询、公证和律师事务管理等。同时设置莆田县法律顾问处和莆田县公证处。
  1985年4月,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司法办公室,专管乡(镇)司法行政工作。1989年7月以后,各乡(镇)先后成立法律事务所,由司法办公室管理。国营企业单位、各行政村成立调解委员会。县司法局设正副局长、秘书股、政工股、宣传教育股、基层工作股、司法干警,下辖公证处、律师事务所。1990年,县司法局计有执法人员41人。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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