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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篇 政权 政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158
颗粒名称:
第二十二篇 政权 政协
分类号:
D630.1
页数:
37
页码:
582-618
摘要:
本篇记述了莆田县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行政机构和领导人设置情况。
关键词:
莆田县
政权
政协
内容
莆田自隋、唐立县起就在延陵里建县衙。县行政长官:隋、唐称县令;宋称知县事;元代设达鲁花赤(由蒙古人担任)与县尹(由汉人担任)并治;明、清复称知县。县令或知县由朝廷任命,属朝廷命官,统辖全县政务,无固定任期。县政权机关职能仅限于征粮收税、摊派夫役、管理狱讼、逮捕罪犯、防范外寇等,机构简单,人员较少。
民国元年(1912),改县衙为县公署,改知县为民事长,次年改称县知事。民国初期,地方军阀割据,县知事多由驻军委派,县级地方政权沦为军阀横征暴敛的工具,成为军阀的附属。民国16年,改县公署为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由省政府任命。民国29年,县政府设三室六科,基层政权实行区、乡镇(联保)、保、甲制度。
民国31年成立莆田县临时参议会,民国35年通过选举正式成立莆田县参议会,为代议机构,形式上规定可对县政府的政务进行审查和质询,提出批评和建议。
1949年8月23日,莆田县人民政府成立,行政首长称县长。1955年12月,改称县人民委员会,行政首长仍称县长。1968年9月,成立莆田县革命委员会,行政首长改称主任。1980年12月,恢复县人民政府名称,行政首长复称县长。建国以前,县行政长官均为一长制,不设副职。建国后,历届政府均配备若干副职。正职负责全面工作,副职分工负责政法、工交、财贸、文教卫生、农林水等部门的工作。
人民政权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49年,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建立莆田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为协议性质机构,县长、副县长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和专员公署任命。1954年实行普选后,县人民代表大会取代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成为权力机关,负责审议、决定全县施政重大事项,依法监督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参加国家立法讨论和地方法规修订;选举县长、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56年6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莆田县委员会(简称县政协)成立,邀请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政治协商,对政府实行民主监督,发挥参政议政作用。
第一章 唐至清代县署
莆田自陈光大二年(568)置县至隋皇泰二年(619)的50年中,县署官制未详。唐至清代,县署称县衙。
唐代,根据户口多少和土地肥瘠把县分为望、紧、上、中、下五等,莆田属上等县。县衙设县令(掌管全县政令)。下设丞(为县令辅佐)、尉(主管地方治安)、主簿(管理文书簿籍)各1员,又设录事、司户、司法、仓督各2人,典狱10人。至德元年(756),增设驿丞,司水陆驿政。
县以下以百户为1里,置里正1人;5里为乡,置乡长1人,乡佐2人,另择乡中高年平谨者1人任耆长或称父老,协理民间纠纷。贞观九年(635),县城内基层单位称“坊”,农村称“村里”或“村坊”。坊置坊正,村里置里正,司督察,课农桑,催赋役。里下建立邻保组织,四家为邻,五邻为保,保置保长。
五代,县级政权机构和职官设置基本沿袭唐制。
宋代,莆田县属望县。宋太平兴国立兴化军时,县治迁县学北(今电力公司)。县令改称知县事(简称知县),下设丞、主簿、县尉各1员,另设曹官3员,录事司官1员,儒学教谕1员,监涵头盐仓1员。始设巡检司。全县设崇业、武化、唐安、永嘉、崇福、感德6个乡,下辖34个里。
元代,江淮以南3万户以上者为上县,万户以上者为中县,不及万户者为下县,莆田属中县。县署设达鲁花赤(蒙语,译名掌印官,或称监县,由蒙古人担任)、县尹、主簿、县尉、典史(掌管收发公文)各1员,由监县与县尹并治。另设儒学教谕2员;驿丞1员,主管驿站邮传,另设巡检司1员。
路治所在地划里为厢,置录事司,莆田城区及城郊划为东、南、左、右4厢,与县分治。县下辖31个里,里下编20家为甲,以北人为甲主。
明代,县署设知县、县丞、主簿(职掌勾稽出纳)、典史各1员废录事司。明代后期,裁去县丞、主簿,由典史兼领其职。另设儒学官3人,其中教谕1人,职掌本县教授;训导2人,分掌两斋生员;驿丞1员,接待过境官员及驿使;另设税课局大使1员,掌收商税课钞;莆禧仓副史1员,掌收本仓税粮;又设莆田、黄石、莆禧3处河泊所,各配河泊所官1人,掌办渔课。明初,设平海卫和莆禧千户所。另在交通不便,远离县城的嵌头、吉了、大洋、南日山、冲沁、青山、迎仙寨等7处设巡检司,各配巡检司官1员(从九品),职掌所辖地区兵备训练,巡逻邑境,逮捕盗贼,防御外寇,负责边远地区治安。始设僧纲司、僧会司掌管佛教、道纪司掌管道教。
明代4厢之地复归莆田县。全县改6乡为7区,管辖7区4厢30里205图(每厢、里以110户为图)。
明洪武三年,县治从县学北迁左廂原广节指挥营地。
清代,基本沿袭明代官制,县署设知县(正七品)、县丞(正八品,佐知县分掌粮马、征税、户籍、巡捕之事)、典史(掌监察、缉捕、狱囚)、县学教谕和训导各1员。清末,另设劝学所所长(佐办教育事务)1员,盐场大使1员,涵江税厘局、木兰税厘局、涵江海关官员各1员(由福州驻防军派员充任,负责征收出入口货物税)。又设僧纲司、僧会司各1员,掌管佛教;道纪司1员,掌管道教。
在涵江、白沙、凌厝、三江四处设巡检司(凌厝、三江巡检司于咸丰年间裁撤),各设司吏1名。县属下设7个区署,下辖30里,里下设村。村中设铺,以大村的村名为铺名,每铺选一年老较有名望者任铺老,负责传达政令,上报民情及调解民众纠纷等。一个铺管辖几个乡,由铺老推荐各乡年纪最高者任乡老,一般民事纠纷,即由乡老就近调处,其后,乡老之职多由有钱有势的乡绅取代。
明清时代,县衙都设有六房三班。六房配置司吏和典吏共24名。其中:吏房,设司吏1名,典吏2名,管理人事,负责官规、官制。户房,管钱粮赋税、仓库储运、计量等。分为2科:钱粮科设司吏1名,典吏2名;杂科设司吏1名,典吏2名。礼房,设司吏1名,典吏2名,管文童考试、春秋祭祀和婚姻案件。兵房,管武童考试、武职人员报捐、荫袭注册及工役、差役等。分为二科:勘合科设司吏1名,典吏2名;杂科设司吏1名,典吏2名。刑房,设司吏1名,典吏2名,掌管刑事案件。工房,设司吏1名,典吏2名,掌管碾磨、纺织、城建、课税、堰工劳务、兵器修造、道路桥梁及农田水利工程修建等。
三班配置24人。其中:皂班,管护卫、仪仗。壮班,管站堂、行刑。快班,管缉捕罪犯。每班8人,谓之八班,首领称领班。
据旧志有记载的,民国以前莆田历任县官共264人,其中:唐代9人,宋代42人,元代5人,明代66人,清代142人。
第二章 民国时期县政府
第一节 县级机构
民国初期,县级行政机构称为县公署,设民事长,后改称县知事。县公署设二个科:第一科,掌管案牍行政各事。第二科,掌管财政。民国16年(1927),改县公署为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由省政府委派。县政府内设科室,基层设区、乡(联保)、保、甲。政权机关实行一长制,县长及各科、室、乡、镇、保、甲均不设副职。民国29年实行新县制,县按人口密度与经济强弱分为三等,莆田列为一等县,县政府内设三室六科。
秘书室 配甲级秘书、乙级助理秘书、丙级人事科员各1人,丁级事务员18人,雇员15人。秘书室分管收发室、档案室、监印、缮写、庶务(差役)及无线电台。
会计室 配甲级会计主任1人,乙级佐理会计员3人,丙级佐理会计员1人,会计练习员3人。
军法室 县长兼任军法官,配甲级军法承审员1人,军法书记2人。
民政科 配甲级科长、甲级科员兼社会股股长各1人(民国31年析设社会科,后又并入民政科,民国34年复设社会科),乙级科员兼自治股股长1人,丙级科员2人,甲级户籍股股长1人,丙级户籍员3人,丁级户籍员2人。
财政科 配甲级科长1人,丙级科员5人,甲级科员兼地政股股长1人,丙级科员2人,丁级地籍员7人,丙级科员兼粮政股股长1人,丙级科员3人。
教育科 民国元年设立教育局,民国3年改为督学局。民国11年复称教育局。民国22年改局为科。民国23年改科为局。民国25年又改局为科。设甲级科长1人,乙级督学4人,丙级科员3人。
建设科 设甲级科长1人,乙级技士11人,丙级技佐1人,丙级科员3人,乙级科员兼合作股股长1人,丙级科员4人,丙级度量衡检定员1人。
军事科 设甲级科长、乙级科员兼征募股股长各1人,丙级科员6人,少校团附兼组训股股长1人,团附科员1人,督练员兼科员8人。
地政科 民国34年始设立,设科长1人,科员2人,土地登记室管理人员1人。
其他县属机构:
税务局 民国初年设涵江、木兰陂二个税厘卡,17年裁去木兰陂卡,21年裁撤厘金卡,设税务局,专收商人营业税和店房捐,设局长1人,由省财政厅委派。
税契局 民国初期,税契事务由县知事兼管。民国16年设税契局,配置局长1人,由省财政厅委派。
屠宰局 民国3年设,配置局长1人,24年归并税务局。
印花税局 民国3年设,配置局长1人,民国23年归并邮政局。
莆田县经征处 民国25年设立,隶属县政府财政科,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由财政科科长兼任主任,下设人事、田赋、税务3个股,每股股长1人,股员3人,会计1人,办事员若干人。全县分6区,每区设经征分处,每处设主任1人,征收员若干人,雇员若干人。民国31年县经征处裁撤,全县分设涵江、笏石、霞皋、新县四个分处,每处设主任1人,股长3人,会计1人,征收员3人,税警4人。各乡镇设征收所,每所设主任征收员1人,征收员1~2人,税警2人。主管征收田赋。
县地方行政干部训练所 民国17年设立,由县长兼任所长,设教育长1人(中校衔,由省政府委任),导师2人,军事队长2人(其中上尉队长1人,中尉区队长1人),办事员2人,雇员2人,号兵2人,勤务4人。民国23年,归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管辖。
军民合作指导处 抗日战争期间由第三战区司令部(设在江西上饶)和省政府命令组建。县军民合作指导处处长由县长兼任,国民党县党部书记长兼副处长,另1名副处长由省总指导处派员专任。
警察局 地方法院(详见司法篇)。
地方武装 民国7年,县政府设警备队,队长1人,警备队员40人,备于弹压争斗及催收粮赋。民国21年扩充为3队,共270人。民国23年改称为常备队。民国29年改称保安队,不久改称自卫队。民国33年以自卫队为基础成立国民兵团,由县长兼任团长,配副团长1人,队长3人。
田赋粮食管理处 民国29年实行田赋征实时设立,设正处长1人,由县长兼任,副处长1人,由省派任,下设人事、税契、征实、地籍四科,每科设科长1人,科员1~2人,会计1人,出纳1人,办事员若干人。全县分设14个征收处,加设临时征收处4个。民国32年改田赋粮食管理处,全县设10个征收分处,每处主任1人,征收员1人,股长4人。
第二节 基层政权
民国2年(1913),废除清代的乡、里建制,县下设区(全县划为10个区),各区设区公所,为县公署的派出机构,区以下仍沿用清代的“铺”,作为基层行政单位。
民国18年,区以下废铺设乡镇(有市街集镇的设镇),以20~50个乡镇组成区,以百户以上、300户以下为乡,不及百户的为附乡。全县划为8区、15镇、270乡、1123附乡。乡以下为邻闾,5户为邻,5邻为闾。
民国23年5月,实行保甲制度,在区以下废除乡镇建制,改设为联保,以10~15户为一甲,10~15甲为1保,10保以上为联保。全县设8区,90联保,辖900余保。联保办事处设联保主任1人,办事员2~3人,联警数人。联保主任由县政府委任,办事员多由联保主任在老部属或亲戚中选用。
民国28年9月,实施新县制,联保名称撤销,复称乡镇,分属各区署管辖。全县分为6区,50乡镇(5镇、45乡),辖540保。民国32年10月,撤销区建制,全县设2镇、30乡、408保。民国38年全县设21个乡镇,辖386保、5716甲。由于乡镇管辖事务不断增加,乡镇公所机构人员也随之增加。各乡镇公所设乡、镇长1人,办事员6~7人,其中:主任干事1人,当乡镇长不在时,可以代责代行;民政干事1人,分管保甲长选举及调解民事纠纷等;经济干事1人,分管生产和经济工作;乡(镇)队附1人,主管兵役工作;户籍室设副主任或户籍员1~2人,管理户籍,建立户口卡片、颁发“国民身份证”、清查户口、办理户口转移等;事务员1人,管理乡镇公所行政事务。各乡镇长均由县政府直接委派,民国36年有进行过一次选举产生。户籍人员须经省专业培训。
附一:县参议会
县参议会为民国时期的“代议机构”,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县长和县政府各科室的科长、主任列席会议。会议期间,县长向会议作政务报告,参议员进行审查,并提出质询、建议和批评意见,接受大会提出的议案。每次全会推选2~3名参议员为驻会委员,协助正、副参议长处理休会期间的会务活动。
民国31年(1942)国民政府实行“民主宪政”,根据《地方参议会组织法》和《各市、县临时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规定,由省派卸任的省政府民政厅科长黄祖汉回莆筹备莆田县临时参议会。当年秋成立莆田县临时参议会,共有参议员81人,其中由全县49个乡(镇)各选举1人,由国民党县党部、三青团和商会、工会等社会团体推荐选举32人。临时参议会参议长为黄祖汉、副参议长为郑仲武。会址设在孔庙(庙址在今县电力公司内)。
民国35年11月5日,县临时参议会改为县参议会,参议员28人,其中由20个乡、镇各选1名,由“社会团体”选举产生8名,其中商会2名(城、涵各1名),农会、工会、教育会、妇女会、渔会、自由职业会各1名。黄祖汉当选参议长,黄俊英当选副参议长,后因黄俊英出国,由蔡文燿接任。
县参议会通过的主要议案有:县政府关于在雷山修建监狱的政事设施草案和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县政府关于拥护国民党中央“戡乱建国”的决议,通过县政府关于建立民力队(地方武装)4个中队和税收附加费的实施草案;通过县政府关于征收“应变费”的县政实施草案等。县参议会于1949年8月解体。
附二:出席福建省参议会参议员简况
民国元年,关陈謩、林翰选为福建省临时参议会议员,由省参议会举林翰为临时参议院议员。民国2年,林翰被选为福建省议会议长。
民国35年蚁硕被选为福建省参议员。
附三:选举“国大”代表简况
民国36年(1947)春,选举“行宪国大”,国民政府颁布《国民代表选举罢免法》,并通令各省、市、县筹备选举国民大会代表。省分配莆田县“国大”代表1名,县政府成立选举机构。国民党莆田县党部提名郑仲武为“国大”代表候选人,三青团莆田县团部联合社会知名人士提名苏师颖为“国大”代表候选人。郑的竞选事务所设在国民党县党部,苏的竞选事务所设在城厢书仓巷。双方都派人深入各乡镇,通过各种关系进行拉票活动。这次选举实行“全民选举”,全县总人口63万多人,选民约45万人,以乡镇为单位设立投票站,以保为单位,每保派两名代表携带选票到站投票。同年10月13日,全县各站同时举行投票选举,14日集中县政府礼堂启箱计票。选举结果苏师颖当选“国大”代表,于次年3月出席在南京召开的“国民大会”。
第三章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历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49年12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组建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地方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巩固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各阶层人士,协助人民政府工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它共举行过两届15次会议。每次出席会议代表大部分由各界民主选举或推选产生,少部分由县人民政府邀请。县人民政府代表由县长、副县长充任,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驻军代表由各自推选;工商界、文化界、教育界、侨务界等,由县人民政府与各界协商确定。代表们根据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建议,在每次会议上都提出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侨务、民政等方面的建设性提案数百件,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整理,大会讨论通过后,交县人民政府办理。
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49年12月至1952年7月共召开10次会议,每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
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2年11月中旬至1954年共召开5次会议。与会代表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讨论有关议题。
第二节 历届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规定,在全县举行基层普选产生人民代表,召开全县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4次会议,根据《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县人大不设常务委员,每次大会由主席团主持召开。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6月27日至7月1日在荔城召开,会议代表450人,出席421人。代表听取和审议王德秀县长《关于半年来工作情况与今后工作意见》的政府工作报告;学习、讨论宪法草案;选举县长、副县长和出席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55年初召开一届二次会议,会议中心议题是实现农业合作化,实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审议县财政年度收支预算,通过县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并作出相应决议。1955年12月26~28日召开第三次会议,选举莆田县人民委员会委员24人,选举县长、副县长(4人)和县人民法院院长。1956年9月召开第四次会议。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2次会议。第一次会议于1956年12月19日~23日召开,代表450人,出席320人。代表听取和审议县长原鲁山关于1956年政府工作报告和1957年政府工作计划,讨论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组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及对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等问题,并通过了相应决议。号召全县人民以中共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为动力,勤俭建国,勤俭办社,反对铺张浪费,以秋收冬种为中心,以增产粮食为重点,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代表还听取县人民法院院长吉进民的《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选举第二届人民委员会委员25人,选举县长、副县长(5人)、人民法院院长。1957年召开第二次会议,号召全县人民认真学习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著作,积极投入全民整风运动。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5次会议。1958年5月25~31日召开第一次会议,代表450人,出席330人,代表听取和审议县长原鲁山《高举总路线红旗,大办农业,大办工业,为争取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全面跃进而奋斗》的报告,听取县法院院长王峰敬《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选举县第三届人民委员会委员24人,选举县长、副县长(2人)和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出席福建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人。
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3次会议。第一次会议于1961年12月26~31日召开,代表450人,出席334人。代表听取《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传达中央关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和农村人民公社《十二条》、《六十条》政策,总结三年来“大跃进”的经验教训,确定今后工作任务。号召各行各业支援农业,夺取农业丰收。会议选举第四届人民委员会委员25人,选举县长、副县长(5人)和人民法院院长。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2次会议。1964年8月4~10日召开第一次会议,代表500人,出席433人。代表听取和审议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讨论社会主义时期的阶级和阶级斗争、农村社会主义教育以及继续执行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总方针,把恢复发展农业生产放在第一位,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规划等问题。选举县第五届人民委员会委员24人,选举县长、副县长(6人)、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出席福建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7人。
1966年春,全县开展第六届人民代表基层选举工作,因“文化大革命”,人民代表大会中止活动,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召开。
1968年9月18日,莆田县革命委员会成立。1975年,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革委会行使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委员会的权力。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1978年4月召开,代表听取和审议县革命委员会工作报告,揭批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号召深入开展农业学大寨,工业学大庆的运动,尽快建成“大寨县”。会议选举县革委会委员39人,选举县革委会主任、副主任(12人),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检察院检察长。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共召开4次会议。1980年12月13~17日召开第一次会议,代表697人,出席681人,代表听取和审议县革委会主任林元霖的政府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院长陈德明关于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方本李关于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县财政局局长连光显关于财政决算、预算报告;还听取副主任赵有为关于代表提案审查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会议主要议题是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批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极左路线,坚持“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会议选举县八届人大常委会委员25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5人。选举县长、副县长6人、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会议还通过关于莆田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1982年3月18~21日召开第二次会议,代表听取和审议县长林元霖《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夺取两个文明建设新胜利》的报告,通过县人民政府《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草案》。1983年3月14~16日召开第三次会议,代表听取、审议县长林元霖《团结起来,为开创莆田的新局面而奋斗》的报告,选举出席省六届人大代表21人。1984年6月20~23日召开第四次会议,听取副县长张木全《勇于开创新局面,把经济建设继续推向前进》的报告,听取县委书记陈延辉《立志改革,振兴莆田》的报告,选举出席莆田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5人。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共召开4次会议。1984年12月16~21日召开第一次会议,代表545人,出席529人。代表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选举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5人)、委员(25人);选举县长、副县长(3人)、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表还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八届人大代表提案处理情况说明。1985年9月24~26日召开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县长林文扬《坚持改革开放,提前实现国民经济翻番》的报告。1986年4月7~10日召开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莆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草案,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并作出相应决议。1987年5月24~27日召开第四次会议,代表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关于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1987年计划安排的报告,关于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情况的报告以及代表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共召开四次会议。1987年10月17~20日召开第一次会议,代表480人,出席464人,列席209人。代表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县财政预决算报告,选举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3人),委员(20人),选举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4人)、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次会议于1988年5月18~21日召开,代表477人,出席442人,列席会议的258人,代表听取县长林文扬《抓住机遇、放胆实施、大力发展有莆田特色的外向型经济》的报告;听取县委书记姚振泉《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作用,为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服务》的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1989年5月8~11日召开第三次会议,选举出席莆田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4人。1990年3月13~16日召开第四次会议,批准林文扬辞去莆田县县长职务,选举林春连为莆田县县长。
第三节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至第七届未设常务委员会。
1980年12月召开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6名(其中专职2名),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1984年换届选举产生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内专职4名)。1985年除设办公室外,增设财经、法制、华侨、农村和科教文卫五个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均由专职委员担任,协助常委会处理日常事务。1987年10月换届选举产生县十届人大常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专职2名),下属机构不变。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人民代表大会部分职权,负责日常事务并对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人大常委会主要工作:
一、普法教育
1982年,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第13次、第14次会议,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草案》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全民学习讨论《宪法修正草案》的通知,作出《关于组织全民学习讨论宪法修正草案的决定》,成立办事机构,选择莆一中为试点,组织全县人民学习讨论宪法修正草案。其间举办107期培训班,培训骨干6684人,培养宣传员、报告员6390人,向群众进行31795场次的宣传报告,组织座谈会280场,先后邀请老红军、老干部、各民主党派、知名人士共4553人参加座谈。自4月下旬至8月中旬,历时100天,全县共有600827人参加学习讨论。
1986年3月,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7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计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作出《莆田县普法教育的决议》,决定从1986年起,用四年左右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县范围内实现普及法律常识。并于1987年4月,组织力量,深入山区、沿海、平原14个乡镇以及工厂、学校、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召开20多场座谈会,总结普法经验,向全县推广。
二、审议监督
县第八届至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64次会议,对县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进行监督,共听取50多个单位的工作报告,包括听取和审议县年度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城乡建设规划,城乡用地管理,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等的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先后审查县人民政府《关于打击走私活动,取缔外币非法交易的意见》,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卫生管理条例》、《村镇建房用地补充规定》、《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月给全县人民的信》。作出关于开展普法教育的决议、加强审计工作的决议、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开展学习雷锋活动的决定,贯彻执行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运用法律手段保障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顺利发展。
三、决定任免
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县人民政府委、办、局的主任或局长;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检察院检察员共103名。审议通过林元霖、林玉书等五人辞去县长、副县长的请求报告,任命林文扬代理莆田县县长。
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5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决定,重申“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会议决定:凡是提请任免干部,报请单位要提交被任命或被罢免干部的工作履历,供常委会作为审议依据;审议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多数委员的意见;要召开颁布任命书大会,向被任命的干部颁发任命书,以体现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严肃性。
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先后依法任命县人大机关、县人民政府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104名。
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50名,免去3名;任命县人民法院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14名,免去2名;任命县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6名;任命县人大机关工作人员3名,免去1名;撤回任命议案1件。
四、代表联系
1982年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代表联系制度。以公社、镇和县直机关系统为单位建立人民代表联系组,民主推选正、副组长。第八届人大建立代表联系组28个;第九届人大建立代表联系组24个,小组26个;第十届人大建立代表联系组24个,小组26个。各小组一般每三个月活动一次,组织代表学习、座谈,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县人大常委成员分别参加原选区联系组一起活动。同时,围绕常委会会议的重要议题,由常委组成人员有目的、有重点地分片召开代表座谈会,直接听取人民代表的意见。常委会在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汇报时,邀请对议题比较熟悉的人民代表列席会议,使人民代表起到监督常委会工作的作用,让代表们更加直接地向“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常委会还为代表们印发《会刊》、《人大工作通讯》、《法规汇编》,并寄送有关学习材料。
1985年4~8月,县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组织4个组深入江口、白沙、华亭、西天尾、黄石、笏石、埭头等七个乡(镇)和县办工厂、企业、乡(镇)、村办企业、联合体企业、专业户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召开县、乡(镇)两级代表座谈会,多方了解群众意见。埭头乡的县、乡人民代表在座谈会上要求政府帮助解决埭头的“电、路、电话”的“三通”,以利发展经济。经过情况反馈后,县人民政府及时召集有关单位在埭头乡召开现场会议,当场决定投资121万元解决埭头“三通”问题。
1988年5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卫生、防疫、公检法、工商、税务、宣传、新闻广播等部门,召开纪念《食品卫生法》颁布五周年的座谈会,许多县、乡(镇)人民代表反映:有些生产单位掺假掺杂,冒牌销售,坑害消费者,违反《食品卫生法》。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领导,组织科教文委员会、卫生、防疫、工商、税务部门,深入全县罐头食品生产厂家、经营商店、贸易市场逐家检查。责令严重违法的单位停业整顿,或对违法户采取罚款、吊销营业执照、销毁假冒商品等强制措施。
五、办理提案、议案
县第八届人大历次会议,收到与会代表提案1834件,涉及许多部门,其中:农、林、水460件,工业交通410件,财贸203件,教育文化、卫生351件,人事72件,计划、建设126件,政法137件,海防12件,其他63件。县第九届人大历次会议,收到代表议案388件。县第十届人大历次会议,收到代表议案284件。各届人大提案、议案审查委员会把提案、议案整理后,由常委会办公室转交各有关单位研究办理。有关单位领导根据提案、议案内容,凡应当办理而又可能办理的马上组织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函告提案、议案代表。凡提案、议案需要通盘考虑或需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的,作为研究办理案,办理单位把研究的情况和意见函告提案、议案代表。凡提案、议案与上级规定或现行政策抵触的,有关单位经研究后,作为解释案,及时函告提案、议案代表。提案、议案基本上都在换届以前办理结束,做到案案有交待。如县第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华亭镇与会代表联名向大会提案,要求从快从严打击号称“十二勇士”的流氓团伙的罪恶活动,县公安机关接到提案后,马上组织力量,把该流氓团伙逮捕法办,人民群众拍手称快。第九届人大黄石镇代表向大会提议,要求县人民政府协助黄石镇建设引水工程,解决当地群众的饮水问题。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有关单位作出工程设计和具体分工。于1991年春通水,解决全镇37个行政村和笏石镇7个行政村共14.6万人口的饮水问题,结束长期饮用河沟污水的历史。
县人大常委会自第八届人大以来,先后接待来访群众135人,受理来信799件。
六、调查视察
县人大常委会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常委会会议的议案、群众普遍反映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组织常委、人民代表和有关机关工作人员,深入基层,进行调查视察。1981~1990年共组织27次视察活动,8次专题调查。通过调查研究,掌握情况,为常委会审议有关问题提供依据,推动人民政府工作。1982年9月,常委会根据群众对市场物价问题的反映,组织委员和部分代表,视察了城、涵两镇,检查市场物价管理工作,发现个别商店、摊贩经营作风不正,短斤少两,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偷税漏税,冒牌商品充斥市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得到县人大常委会通报后,严格执行省《物价暂行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通知,督促商贩切实端正经营作风,加强市场综合治理,严禁违法经营,从而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1983年2月,县人大常委会联合县政府对秀屿港的建港情况进行调查视察,在调查报告中提出建港意见五条,并请五届全国人大代表陈文俊以这些意见作为五次会议提案的主要内容,从而使秀屿港工程得到省、地领导和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视。1985年第一个三千吨级盐业码头和二千吨级浮动码头获得批准兴建。
1989年,人大常委会为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会同县教育局等有关单位,深入15个中小学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为莆田县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法创造条件。
第四节 基层人民代表大会
建国初期,由公民直接选举条件尚未成熟,采取多种过渡措施产生人民代表。195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和政务院的《关于基层选举工作指示》颁布后,开始在全县范围内举行基层普选,“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粉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后,恢复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1979年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新的选举法,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并改定额选举为差额选举,选举制度更加完善。
1953~1990年,全县先后进行11次基层人民代表选举。每次选举时,县成立选举委员会,下设选举办公室,制定选举方案,指导全县基层选举工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由乡镇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主席由县选举委员会任命,其余委员由乡、镇提名,报县选举委员会批准。人民代表候选人由乡镇选举委员会提出,由村民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或通过推选产生。每届选举前,培训选举工作骨干,进行宣传发动,按村落划分选区,做好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列榜公布选民名单,填发选民证,公布人民代表候选人名单和选举日期,召开选民大会,选举当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民和代表均不受性别、信仰、财产、教育程度的限制,当选代表发给证书。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议题是;听取乡镇政府工作报告,选举乡镇政府组成人员和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49~1957年,区公所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各区正副区长由县人民政府委任。1958~1983年为人民公社时期,实行政社合一体制,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改为公社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产生各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成员。“文化大革命”初期,政权机构瘫痪。1968年,各公社先后成立由武装部长、革命领导干部和群众组织三方面代表组成“三结合”的公社革命委员会,取代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1984年人民公社改为乡镇建制,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87年,县第九届人大换届选举后,全县22个乡镇均建立乡镇人大主席团,设常务主席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
历次普选和人民代表产生情况简介如下:
第一届选举 1953年6月份开始,全县390个乡镇分三批进行选举,至12月结束。全县选民462494人,参加选举的370155人,参选率达80%。共选出乡镇代表大会代表7584人、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人员2498人和出席莆田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50人。
第二届选举 1956年8月开始至11月结束。全县选民525205人,参加选举的472588人,参选率达90%。选出158个乡(街)代表大会代表2523人、乡(街)人民委员会委员1008人和出席莆田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50人。
第三届选举 1958年2月上旬开始,至4月中旬结束。全县选民542033人,参加选举的514033人,参选率达95%。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64名、乡(镇)管理委员会成员332人和出席莆田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50人。
第四届选举 1961年6月18日开始,8月20日结束。全县选民581517人,参加选举的508810人,参选率达93%,选出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008人、公社(镇)管理委员会成员624人和出席莆田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50人。
第五届选举 1963年4月底开始,7月中旬结束。全县选民623380人,参加选举的602201人,占选民总数的95%。共选出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018人、公社(镇)管理委员会成员614人和出席莆田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00人。
第六届、第七届基层选举,因“文化大革命”无法进行。
第八届选举 1980年7月中旬开始,10月中旬结束。全县选民780136人,参加选举的765064人,参选率达98.1%。选出公社(镇)人民代表5207人和出席莆田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97人。
第九届选举 1984年9月开始,12月上旬结束。全县选民753185人,参加投票的723058人,参选率达96%,这届开始实行差额选举,共选出乡(镇)人民代表2096人,选举出席莆田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45人。
第十届选举 1987年6月开始,9月下旬结束。全县选民803556人,参加选举的782663人,参选率达97.4%。共选出乡镇人民代表2077人,选举产生出席莆田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80人。
第十一届选举 1990年8月开始,12月8日结束,共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221人和出席莆田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37人。
附:莆田县出席全国、福建省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录
一、出席全国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出席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李庆霖
出席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陈文俊
出席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林秀娥
二、出席省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出席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王玉麟、江一真、余宝笙、翁祖烈、黄联枢等5人。
出席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翁祖烈、黄祖生等6人。
出席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刘成鹤、苏华(女)、陈文俊、陈伍妹(女)、林光普、原鲁山、黄祖生、翁祖烈等8人。
出席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陈美德、郭恩荣、吴庆有、陈素贞(女)、林锦松、柯金锁、凌玉春、林金爱(女)、许珍英(女)、戴金秀(女)、邓荣翔、陈金应、陈文俊、许阿玉(女)、张中等15人。
出席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苏华(女)、王培祥、王金棣、覃绍怡、刘玉煌、黄文书、吴雅芳(女)、兰健人、许主民、姚清水、施天水、陈景照、李珊(女)、陈秀兰、吴阿柱、邱廷灶、戴恒谟、邓荣翔、蔡玉兰(女)、林清棋、徐崇轲等21人。
注:出席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姓名缺资料。
第四章 人民政府
第一节 组织沿革
1949年8月23日,莆田县人民政府成立。设县长、副县长各1人,由省人民政府任命。9月12日起,按专署暂行编制草案建立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并先后派出干部建立13个区公所,作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使行政职能。1952年11月,设县长1人、副县长2人。
1955年12月,县人民政府改称县人民委员会(简称“县人委”),设县长1人,副县长4人,委员24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人委机关瘫痪。1967年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莆田县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对全县实行军事管制。军管会行使县人委职权,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1968年9月18日,莆田县革命委员会(简称县革委会)取代县人委职能。由省革命委员会任命。
1980年12月,召开莆田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撤销县革命委员会,恢复莆田县人民政府,选举产生县长1人,副县长6人。
第二节 工作机构
1949年,莆田县人民政府初建,仅设秘书、民政、公安、司法、财粮、税务、建设、文教、支前9个科室。
1952年,完成国民经济恢复任务后,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又陆续增设粮食局、商业科、文教科、农建科、劳动科、卫生科、人事科、农税科、监察委员会、财贸委员会及编制委员会,县直行政机构增至20个。
1955年12月,县人委增设水产局、统计局、二轻局、林业局、水电局、移民科、计划委员会及华侨事务办公室,机构增至28个。
1956~1961年间,又增设宗教局、工业局、交通局、服务局、农机局、农垦局、化工局、对外贸易局、畜牧兽医局、经济作物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圳水库管理局、盐业管理处、档案馆、农业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及县志编委会等18个单位,机构增至46个。1958年贯彻“精兵简政”方针,部分机构虽经撤并,但不久又陆续恢复。
1962~1963年,再次贯彻中央关于精简机构,下放干部的指示,撤并一些机构,将11个局改为科,其后又逐渐恢复原来建制,且增设物资局、经济委员会、物价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办公室、水土保持办公室、老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山区精简安置办公室等8个新单位。至1965年底,县人委共设54个职能机构。
1966年下半年,各级政权组织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1968年9月18日成立莆田县革命委员会,原县人委各工作机构全部撤销。改设办事组、政治组、生产指挥组。政治组下设组织组、宣教组、民事组、人民保卫组(取代公、检、法机构)。生产指挥组下设农林水组、工交组、财税组、市管组。对不能撤并的机构分两类设置:如银行、邮电、盐管等,仍保留原来的体制和名称;粮食、商业、供销(含水产)、物资等,分别设革命委员会或革命领导小组。
1970年9月起,先后将生产指挥组所属的财税组改称为财政组,撤销商业局、粮食局革命领导小组和供销公司革委会,设立粮食组和商业组,供销社并入商业组;农林水组分为农业、林业、水电三个组,增设水产组;工交组分为工业、交通两个组。政治组的宣教组分为宣传、文化、教育三个组,并增设直属机关政治组和统战组。县革委会办事组改称办公室,下设秘书组和行政组。
1972年5月起,陆续将原属政府职能机构的各个组改称为局,1976年1月起,撤销政治组,所属的组织、宣传、统战三个组改为中共莆田县委工作机构;撤销生产指挥组,分设农林、工交、财贸3个办公室,同年6月,3个办公室复并为生产指挥组。
1976年10月,基本恢复“文化大革命”前县人委的机构设置。
1980年12月,改县革命委员会,为县人民政府。1981年7月,县人民政府与中共莆田县委会分开办公。1984年开始进行机构改革,至1990年县人民政府设7办、12委、34局。
县人民政府所属委、办、科、局的机构沿革,按其成立的先后顺序记录如下:
办公室 1949年9月设立县人民政府秘书室;1956年1月改称县人民委员会办公室;1968年9月设县革命委员会办事组;1970年9月改称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1980年12月改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安局 1949年9月设立;1967年3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莆田县公安机关管制小组;1968年9月设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与公安机关军管组合署;1970年9月改称县革委会政治组人民保卫组;1973年3月改称县革委会公安局;1974年1月撤销公安机关军管组;1977年5月复称县公安局。
邮电局 1949年9月设立;1969年12月撤县邮电局,分设邮政局和电信局;1972年9月县邮政局并入莆田地区邮政局,县电信局由县人民武装部接管;1972年11月恢复县邮政局;1973年12月邮政局和电信局合并为县邮电局;1983年10月县邮电局与莆田地区邮电局合并改为莆田市邮电局。
司法局 1949年设司法科;1952年撤销;1980年12月设司法局。
民政局 1949年9月设民政科;1968年11月设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民卫组;1969年4月设“四面向”(面向农村、面向工矿、面向基层、面向边疆)办公室,与民卫组合署;1970年9月撤销民卫组,分设政治组、民事组和生产指挥组、卫生组,“四面向”办公室并入民事组;1975年9月改称县革委会民政局;1977年5月改为县民政局。
财政局 1949年9月设财粮科,同年11月,分为粮食科和财政科;1959年2月,财政科与税务局合并为财政局,同年6月,复分为财政科和税务局;1960年9月,财政科和税务局又并为财政局;1963年6月,局改为科;1968年11月设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财税组;1970年9月改称财政组;1973年1月改为县革委会财政局;1977年5月改为县财政局。
税务局 1949年9月接管民国政府的县税务办事处和县地方税征收处;1950年7月“两处”合并为福建省税务局莆田分局;1953年8月改为县税务局;1959年2月与财政科合并为财政局,同年6月财政与税务分开,1960年9月又合并,1962年1月再次分开,设税务局;1972年5月设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财政组税务组;1973年1月改为县革委会税务局;1977年5月改称县税务局。
教育局 1949年9月设教育科;1950年4月改为文教科;1956年4月撤销文教科,分设教育局和文化科;1963年3月又合并为文教科,同年11月再分为教育科和文化科;1968年9月,设县革委会政治组教育组;1975年10月改称县革委会教育局;1977年5月改为县教育局。
城乡建设局 1949年9月设建设科;1952年10月与农林科合并为农建科;1957年1月设立城市建设科;1958年6月并入工业局,设基建股;1959年6月撤销工业局基建股,由县建筑公司与城市建设委员会合并设立建设科;1963年3月并入县计划委员会,同年8月又恢复,1968年9月撤销;1972年12月设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基建组;1977年5月改称基本建设局;1984年6月改称县城乡建设局。
支前委员会办公室 1949年9月设支前委员会;1956年8月设支前委员会办公室;1971年9月设县革委会支前办公室;1981年7月并入县财贸委员会。
粮食局 1949年11月,从财粮科分设粮食科;1952年10月粮食科与粮食公司合并为粮食局;1968年10月成立县粮食局革命领导小组;1970年9月改为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粮食组;1972年6月改称县革委会粮食局;1977年5月改为县粮食局。
商业局 1949年11月设工商科;1955年4月分为商业局和工业科;1963年6月,局改称科,1964年2月又改为局;1968年10月成立县商业局革命领导小组;1970年9月改称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商业组;1972年5月改为县革委会商业局;1976年3月改为县商业局。
文化局 1950年4月改教育科为文教科;1956年4月文教科分设文化科;1958年6月并入教育局;同年10月恢复文化科;1963年3月,与教育局合并为文教科;同年11月又分设文化科;1968年9月设县革委会政治组宣教组;1973年2月分设县革委会政治组文化组;1975年10月改称县革委会文化局;1977年7月改为县文化局。
编制委员会 1950年4月设编制支会;1958年12月设立编制委员会;1968年9月撤销;1981年5月复设。
农业局 1951年5月设农林科;1952年10月与建设科合并为农建科;1953年1月改为农业科;1956年3月改为农业局;1963年3月复称农业科;1968年11月设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农林组;1972年5月撤销农林组,设农业组;1973年1月改称县革委会农业局;1977年5月改称县农业局。
农业税收科 1951年8月设立;1952年10月并入财政科。
财政贸易委员会 1952年3月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1955年10月撤销;1959年9月设财贸办公室;1963年6月并入县人民委员会办公室;1976年1月设县革委会财贸办公室,同年7月撤销;1977年12月复设县革委会财贸办公室;1981年3月改为县财贸办公室;1984年11月改称为县财政贸易委员会。
劳动局 1952年7月设立劳动科;1953年6月并入工商科;1958年10月复设劳动科;1960年10月并入民政科;1961年7月复设劳动科;1968年9月撤销;1977年5月设立县劳动局。
监察局 1952年8月设监察委员会;1956年1月改称县人委监察组;1958年6月改为监察局;1961年6月撤销;1981年6月复设县监察局。
卫生局 1952年设卫生科;1956年6月改称卫生局;1963年6月复称卫生科;1968年11月设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民卫组;1970年9月,从民卫组分设卫生组;1973年1月,改为县革委会卫生局;1977年2月改称县卫生局。
人事局 1952年设人事科(由民政科分出);1968年9月改为政治组组织组;1977年10月复设县人事局。
水产局 1953年4月设立县人民政府水产工作组;1956年1月改为水产科;1960年4月改称水产局;1963年6月复称水产科;1964年8月又改称水产局;1970年9月,县革委会设生产指挥组水产组;1973年1月改为县革委会水产局;1977年5月改为县水产局。
华侨事务办公室 1953年10月设立华侨事务科;1968年9月撤销;1978年10月设华侨事务办公室和外事办公室,合署办公;1981年3月合并为华侨事务办公室。
第二轻工业局、二轻集体工业联社 1953年成立县手工业合作社;1956年1月成立县手工业联合社,同时从县供销社生产科划出,分设县人委手工业管理科,与联社合署;1958年6月手工业管理科并入工业局,保留手工业联合社;1959年9月改称手工业管理局;1963年6月复称手工业管理科;1971年6月设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手工业组;1973年1月改为县革委会手工业管理局;1976年11月改称县手工业局;1981年5月改称县第二轻工业局;1986年9月恢复县二轻集体工业联合社,与二轻局合署办公。
统计局 1954年4月设立统计科;1962年12月改为统计局;1968年9月撤销;1979年1月复设统计局。
林业局 1954年7月设林业科;1958年8月改为林业局;1963年6月复称林业科;1968年11月并入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农林组;1975年5月,农林组析设林业组;1973年1月改为县革委会林业局;1977年5月改称县林业局。
计划委员会 1955年7月设立计划委员会;1970年9月设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计划组;1973年1月改称县革委会计划委员会;1977年5月复改为县计划委员会。
移民科 1955年7月设立;1957年11月并入民政科。
水电局 1955年11月设水利科;1956年3月改称水利局;1958年6月改称水利电力局;1963年6月改称水利电力科;1968年11月并入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农林组;1972年5月设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水电组;1973年1月改称县革委会水电局;1977年5月改为县水利电力局。
工业局 1955年4月撤销工商科,分设工业科和商业局;1958年6月工业科与城市建设科、手工业管理科合并为工业局;1963年6月改称工业科;1970年9月设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工业组;1973年1月改为县革委会工业局;1977年5月改称县工业局;1984年8月撤销工业局并入县经济委员会。
农产品采购局 1956年2月,由县商业局分设农产品采购局;1957年3月并入县供销社。
体育运动委员会 1956年4月设立;1968年9月撤销;1972年8月复设。
农业委员会 1956年10月设立农业生产办公室;1960年1月撤销;1963年3月恢复;1963年6月并入县人委办公室;1968年11月,设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农林组;1976年1月设县革委会农林水办公室;同年7月机构撤销;1981年6月设县农业委员会。
交通局 1956年12月设交通局;1963年6月改称交通科;1970年9月设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交通组;1973年1月改称县革委会交通局;1977年5月改为县交通局。
宗教事务局 1956年12月设宗教事务科;1968年9月撤销;1980年12月设宗教事务局;1984年6月并入县委统战部;1985年4月复设宗教事务局。
服务局 1957年1月,由县商业局分设服务局;1958年3月复并入商业局。
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1958年10月设立莆田县志编集委员会,由县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兼管,后因“文化大革命”中止工作;1985年3月,成立莆田县志编纂委员会;1990年8月改称莆田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档案馆 1958年11月设立;1969年7月改为县革委会档案组;1978年3月复称档案馆;1986年6月与档案局合署办公。
盐业管理处 1959年8月设立;1960年12月并入县工业局;1962年1月恢复。(1984年改为省管的莆田盐务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1959年9月设立;1960年9月并入商业局;1961年10月恢复;1963年9月改为科;1965年1月又改为局;1969年11月设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市场管理组;1972年6月改称县革委会工商行政管理局;1977年1月改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东圳水库管理局 1959年12月设立东圳水库管理局;1961年9月改称东圳水库管理委员会;1962年2月复称为东圳水库管理局。
农业机械管理局 1960年1月设县农业机械局;1961年9月改为手工业管理局;1974年5月设农业机械化领导小组办公室;1976年12月改称农业机械局;1984年10月改称农业机械管理站。1987年改称为局。
农垦局 1960年3月设农垦科;1962年1月改为农垦局;1963年6月并入农业科。
经济作物局 1960年3月由农业局分设经济作物局;1961年6月并入农业局。
畜牧兽医局 1960年3月设立畜牧兽医局;1961年11月并入农业局;1973年4月成立畜牧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1981年7月并入农业局。
科学技术委员会 1960年3月设立;1963年6月并入农业科;1977年12月复设。
化学工业局 1960年6月设立;1961年9月并入工业局。
对外贸易局(公司) 1961年11月成立莆田县外贸物资采购公司;1964年6月改为县对外贸易公司,“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止;1978年11月,县对外贸易公司改为县对外贸易局;1984年10月复称县对外贸易公司,为经济实体。
物资公司 1962年12月设立物资局;1963年改为物资科;1964年5月复改为物资局;1969年11月成立物资供应局革命委员会;1974年7月改称县革委会物资局;1976年12月改称县物资局;1984年改称物资公司。
经济委员会 1963年3月设工业交通办公室;1963年6月并入县人委办公室;1968年11月设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工业交通组;1970年9月撤销;1976年1月设县革委会工业交通办公室;1976年7月撤销;1977年5月恢复;1981年5月改称县经济委员会。
物价委员会 1963年6月设立物价委员会;1968年9月撤销;1978年复设,与计委合署办公。
水土保持委员会 1963年6月设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与水电科合署;1968年撤销;1982年6月恢复;1984年10月并入县农业委员会;1987年8月设县水土保持委员会。
计划生育委员会 1964年3月设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卫生局合署;1970年2月设县革委会计划生育办公室,与民卫组合署;同年9月改与卫生组合署,1975年7月改称县计划生育办公室;1984年9月改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办公室 1964年4月设立;1973年6月设县革委会信访组;1976年6月改称信访办公室;1976年12月改为信访科;1982年6月复称信访办公室,与中共莆田县委信访办公室合署办公。
建设山区精简安量领导小组办公室 1964年6月设立;1968年9月撤销。
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1964年10月设立;1968年9月撤销;1982年恢复。
政治组 1968年9月设县革委会政治组,下属单位有组织组、宣教组、统战组、直属机关政工组、公安机关军管组、人民保卫组、民卫组、民事组、教育组、文化组、体育运动委员会;1976年1月撤销。
生产指挥组 1968年9月设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1976年1月撤销;同年7月复设。下设办事组、计划组、地震办公室、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建组、物资供应局革委会、农林组、畜牧生产领导小组、林业组、水电组、水产组、农业机械化领导小组、东圳水库管理局革委会、工业交通组、工业组、交通组、盐管处、手工业组、邮电局、财贸办公室、支前委员会办公室、财税组、财政组、税务组、粮食组、市场管理组、商业组、供销公司革委会、卫生组、计划生育办公室;1977年撤销。
防震抗震办公室 1971年12月设地震办公室;1975年2月并入计委科技组;同年5月恢复地震办公室;1976年7月改称防震抗震办公室;1981年6月改称地震办公室;1984年10月撤销,业务移归县科委。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 1973年9月成立;1981年并入劳动局。
乡镇企业管理局 1977年8月设县人民公社企业局;1981年6月改称社队企业管理局;1984年8月改为乡镇企业管理局。
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979年9月设县革委会进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临时机构);1983年3月设县进出口办公室;1984年6月改称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同年10月与县财委合署办公。
农业区划办公室 1982年10月设立;1984年10月并入县农业委员会;1986年恢复县农业区划办公室。
档案局 1983年1月设立;1984年10月撤销;1986年6月恢复。
老干部管理局 1984年3月设立。
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1984年10月设立。
环境保护局 1984年10月设环境保护办公室,与城乡建设局合署;1991年3月,改为县环境保护局。
审计局 1985年4月设立。
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986年5月设立。
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1986年6月设立。
土地管理局 1986年6月设立。
第三节 政务纪要
一、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49年8月至1956年12月)
支前 莆田解放后,县人民政府把支前作为中心任务,成立支前委员会,抽调干部组织大批民工、船工,筹集粮草,支援前线,先后抢修莆田至莆禧、平海、石城的支前公路,支援反窜犯斗争。
剿匪 建国之初,境内国民党残余势力和地方经济股匪活动猖獗。1949年,县人民政府在驻县人民解放军的配合下,组织全县民兵和群众开展剿匪斗争,消灭政治股匪5股和惯匪3股。1950年8月12日,莆田县剿匪指挥部成立,先后破获国民党特务组织案4个,消灭经济股匪25股(计匪徒1200多人)。至1950年底,土匪基本肃清。
镇压反革命 1949年11月开始,县人民政府对境内的国民党党、团、军、政、警、宪、特人员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工作,接受登记的有324名。1950年12月,结合土地改革和抗美援朝,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至1953年3月,先后镇压一批有民愤、有血债的惯匪、恶霸、特务、反动会道门骨干,肃清国民党反动派的残余势力,稳定社会秩序,巩固人民政权。
减租救灾 1950年,全县发生严重的春荒,县人民政府成立生产救灾委员会,各区相应设立分会,一方面开展减租减息运动,一方面发动群众生产自救,并发放救济粮和农贷,帮助农民恢复生产。对参加抢收支前公路的农民,实行“以工代赈”政策,增加灾民收入。各区分会向各界筹集薯干304.5吨,帮助农民度荒。
抗美援朝 1950年9月,成立莆田县抗美援朝分会,县人民政府在全县开展“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在爱国增产运动的基础上,先后发动各界捐款30.9万元(可购买战斗机2.5架)。同年全县有千名青年参军,支援抗美援朝斗争。
土地改革 1950年12月28日,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次年1月12日,第一批土改工作队在埭里、东福、清江、锦墩、荔宁五个乡搞土改试点。之后,全县308个乡分三期进行土地改革,至7月上旬,基本结束,共没收、征收地主、富农等占有的耕地17万亩,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268921张,全县有76819户的农民获得耕地,结束封建土地所有制。
“三反”和“五反”运动 1950年,中共莆田县委成立整风委员会,在机关干部中开展建国后第一次的整风运动。次年12月,在全县党政机关中开展“三反”运动(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至1952年底结束。清除了干部队伍中的腐败分子,整顿了机关作风。与此同时,县人民政府在全县工商界中开展“五反”(反行贿、反偷工减料、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保护国家资财,稳定经济秩序。
爱国卫生运动 1952年4月,为反击美军发动的细菌战,保障人民健康,县人民政府设立防疫委员会,各区设分会,发动全县干部、群众、中小学学生,全面开展以消灭鼠、蚊、蝇、虱、蚤“五毒”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并开始普种牛痘。至1953年,全县基本上消灭建国前长期为害的鼠疫、霍乱、天花、麻疹等流行性传染病。与此同时,县人民政府全面实行禁毒、禁娼,进一步保障人民健康。
加强经济管理,繁荣境内经济 1952年,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的决定》,统一全县财政收支、物资调度和金融管理,新建一批国营企业,做好粮食、布匹及主要生产资料的供应工作,并在农村建立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在城涵及主要集镇多次组织物资交流会,流通商品,保障供应,稳定物价,繁荣经济。
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事业 建国初,县人民政府立即接办旧政府遗留下来的正报社、正大印刷厂、民众教育馆、省立莆田中学,又先后接办原受外国教会津贴的兴仁医院、圣路加医院、哲理中学、咸益女子中学、圣路加医院附设高级护士助产士学校,在全县各地开办冬学和农民、职工夜校,开展群众性扫盲运动,把全县各私立普通中学和职业学校改为公立学校,大力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事业。
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3年,县人民政府贯彻过渡时期总路线,实施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农村在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的基础上,实行粮油统购统销;在互助组的基础上,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由初级社过渡到高级社,耕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实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至1956年底,全县共有高级社495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94.1%,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县人民委员会又组织手工业者走集体化道路。至1956年底先后办起205个不同类型的手工业合作社,县成立手工业联合社,藉以加强领导。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和“赎买”的和平改造政策,1957年,全县有9家私营工业并入国营企业,16家实行公私合营。有私营商业、服务业、饮食业2083家,从业人员3145人,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其中375户转为国有化,85户实行公私合营,747户转为合作商店,480户组织合作小组,85户转为经销代销店铺。
在整个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县人民政府发动农民兴修水利,开荒围垦,推广良种,防治病虫害,改进耕作技术,虽然多次遇到严重自然灾害,工农业生产仍逐年增长。1956年,工农业总产值达1.6940亿元,比1949年增长71.6%,年均递增8%;粮豆总产量2亿公斤,比1949年增长101%。全县经济发展较快,市场繁荣,物价稳定,人民生活显著改善。
二、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1957年1月至1966年5月)
大办农业、大办工业、大炼钢铁 1957年,县人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的“八大”方针,努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各条战线超额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1958年,贯彻中共中央制定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大办农业、大办工业、大炼钢铁。同年6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动全县人民兴修水利,动员数以万计的劳动力,动工修建总库容量2.8亿立方米的东圳水库,1960年4月竣工通水,灌溉耕地50万亩;修建中小型水库85座,开挖遍布全县的干渠支渠,为大办农业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建立莆田糖厂、笏石油厂等现代工业企业33个,为发展莆田工业打下基础。1958年秋,县人民委员会贯彻中央“以钢为纲”的指示,开展“全民大炼钢铁”运动,从农业第一线抽调大批劳力参加炼铁,大搞“小、土、群”,导致乱砍树木烧炭,破坏森林资源,浪费人力、物力。
人民公社化 1958年10月,县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把全县495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按行政区划合并为十二个“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追求“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把贫富不一、经济条件不同的高级社财产统归公社。公社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实行部分供给制,大办“公共食堂”,社员吃饭不要钱。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在农业生产上强制推广“小株密植”“移苗并丘”等提出“亩产万斤粮”、“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等口号。由于“共产风”、浮夸风,高指标、高征购,加上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农业减产,社员口粮严重不足,甚至出现非正常死亡。
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 由于农业减产,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发生严重困难。1960年冬种,县人民委员会采取“自由一季、谁种谁收”的措施。1961年,县人民委员会贯彻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和“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指示,纠正“大跃进”中“左”的错误。农村人民公社在“八字方针”指导下,克服“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的弊端,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扩大生产队的经营、管理、生产、分配自主权,允许农民经营少量自留地,开放农贸市场,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恢复。与此同时,县人民委员会采取措施精简行政机构,压缩城镇户口、动员干部上山下乡参加劳动,加强农业生产第一线。
1964年,县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精神,抽调干部组织工作队,到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即“四清”: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并在全县开展“向雷锋同志学习”、“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运动,大力发展工农业生产,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兴修水利,造林种果,国民经济全面好转,人民生活又逐步提高。三、“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地纷纷成立造反派组织。1967年1月25日造反派到县人民委员会夺权,党政机关陷入瘫痪半瘫痪状态。1968年9月18日,成立县革命委员会,取代县委、县人委的职能。由于派性干扰,县革委会领导班子多次反复,工作和生产直接受到影响。工农业生产停滞不前。1966~1970年的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粮豆年总产量徘徊在2.4亿公斤左右,平均年递增0.4%。财政总收入五年间仅增加174万元。
1971年以后,县革委会在农村推广“三改三化”,即高秆改矮秆,间作改连作,单季改双季;实现良种化、连作化和卷秧化。再度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恢复农田基本建设。1974年冬,县革委会执行邓小平主持中央工作时所制定的一系列整顿政策,各行各业加强经营管理制度。工农业生产有较大幅度的增长。1975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达1.8236亿元,比1970年1.5683亿元,增长16.3%;粮豆总产量2.7697亿公斤,比1970年2.4159亿公斤,增长14.64%。
“文化大革命”初期,各项事业遭到严重破坏,但到后期由于人民群众的努力,仍有一定发展。教育方面:1976年,全县中小学由1965年的549所,增至614所;在校学生数亦由1965年的160343人增至1976年的286926人,增长78.94%。卫生事业也发展较快,1969年开始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县设立合作医疗办公室,公社成立保健站,大队建立合作医疗站,1976年,全县农村合作医疗站有“赤脚医生”1758人,拥有病床151张。全县公路里程达398.6公里,比1966年增加116.6公里。农田水利建设方面,建成库容量为2120万立方米的东方红水库和外度引水工程,建成东庄“胜利围垦”工程(围垦面积1.24万亩)、忠门西埔围垦工程(围垦面积1.84万亩);还建成装机容量1600千瓦的外度水电站及山区一批小型水电站。
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6年10月~)
(一)实行农业体制改革,解决农民温饱问题
1981年,全县农业生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耕地由各户农民承包耕种,让农民获得更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在林区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做好林业“三定”工作,并发证到户。同时鼓励扶持农民创办林果场,扩大龙眼、荔枝、枇杷三大名果和柑桔、香蕉、橄榄等水果面积,发展食用菌生产。
1985年以后,改革农产品派购制度,取消粮食统购政策,实行合同订购,农副产品自由交易,为增加粮食生产,流通农副产品创造更好的条件。
80年代后期,县人民政府组织干部到贫困乡、贫困村开展扶贫工作。至1989年,平海、庄边、新县、常太4个省定贫困乡和20个县定贫困村农民人均年收入达389.7元,人均年口粮240公斤,91.6%的贫困户解决了温饱问题。
1990年动工续建80年代初围垦面积3.03万亩的后海围垦工程,缓解沿海人多地少的矛盾。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
1980年作出开发湄洲湾的战略决策,成立秀屿港建港工程指挥部。1983年湄洲湾建设被国家计委列入全国第六个五年计划前期项目。县人民政府为秀屿港的基础设施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全县公路建设发展迅速,1980年全县公路里程为454.4公里,1990年达683.31公里,10年中增加218.91公里,已基本实现村村通公路。并以民办公助,群众集资的办法,实施公路线型改造、路面拓宽翻铺、桥涵改建等,提高等级标准,路况明显好转。1983年3月,宁海桥在原石桥基础上架高2米,铺设混凝土空心板,改造为涵黄公路桥,全长214米;1988年8月建成濑澳新大桥,全长303.6米;1989年10月建成锦江大桥,全长228米。先后兴建笏石、秀屿、埭头变电站及南日岛、湄洲岛跨海输变电工程,以及南洋、东庄等供水工程。开辟洞湖口等开发区,改善投资环境。
(三)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
1979年,县外贸公司与日本三正贸易公司用补偿贸易形式,在涵江建养鳗场,当年试养鳗鱼22亩,出口24吨。县鞋革厂引进麻底鞋生产项目,当年出口248万双。县内燃机配件厂与香港信嘉公司联合生产摩托车制动蹄块,1981年生产94.88万块,产品远销国内外。华亭创办石料场,生产花岗石方料出口日本。在西埔围区内创办全县第一家对虾养殖场,当年生产75吨,全部出口日本。至1990年,全县共有投产的“三资”企业40家,年出口创汇7210.6万元。
,(四)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工商企业
1984年县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扩大企业自主权,国营工商企业全面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小型商业和零售商店、饮食服务行业,改为集体承包或个体租赁经营,形成国营、集体、个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商业体制。同时开放粮行米市,允许私人经营,全县商业零售网点和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1978年,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1.5252亿元。1990年,增至4.0068亿元,比1978年增长163.7%。
(五)发展乡镇企业,繁荣农村经济
1978年底,全县仅有社队企业849个,从业人员35287人,企业总收入2306.5万元。在县人民政府的扶持下,乡镇企业蓬勃发展成为解决农村劳力出路的主要途径,发展国民经济的生力军。至1990年,全县有乡镇企业23032家,从业人员21.8万人,占农村劳动力的40%。乡镇企业总产值达15.34亿元,占全县社会总产值的43%。发展乡镇企业中出口创汇的企业占238家,年出口交货总值4.5168亿元。
(六)抓紧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
1979年以后,县人民政府设计划生育办公室,抓紧计划生育工作,坚持“晚、稀、少”的生育原则,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县、乡(镇)、村层层建立人口目标任期承包责任制,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各乡(镇)主要领导签订承包责任书,常抓不懈,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1990年全县人口增长率达到上级规定的计划生育标准要求。县人民政府,江口、大洋、白沙、华亭、黄石、东峤、西天尾等7个乡镇,笏石医院,县妇联会等单位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授予“全国计划生育先进集体”称号。
(七)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县人民政府贯彻中共莆田县委“以智取胜”的战略决策,大力支持各行各业借助科技发展生产,工业生产实施“科技兴企”项目,乡镇增派专职分管科技工作的副镇长,推广科研工作成果,同时开展科研。19801990年,全县共获国家(部)级、省(厅)级、市(局)级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应用推广成果奖和星火科技奖153项。1990年莆田县被省科委列为科技兴县综合示范县。
积极推行教育改革,调整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1986年始,各乡镇分期分批实行九年义务教育。1990年全县有全日制各类学校1068所,在校学生24.04万人,平均每万人口有在校学生1681人,拥有各类学校教师13658人,为1949年的10倍多。1990年高中毕业生1824人,升入大、中专的1059人,升学率为58%。
发展文化事业,尤其注意继承弘扬文学、戏剧、书画、雕刻等方面的文化遗产。莆仙戏多次晋京演出获奖,1983年《状元与乞丐》获全国优秀剧本奖,1985年《秋风辞》获全国剧本一等奖和演出优秀奖。1986年后多次选送美术作品参加省、全国美术展览;1989年文化部授予莆田县“中国现代民间绘画画乡”称号。
发展体育工作,增强人民体质。并为国家培养不少体育运动人才。莆田县被国家授予“田径之乡”称号,1990年又被国家体委授予“全国体育先进县优秀单位”称号。
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和防疫保健工作。1982年12月,莆田县被定为全国十个妇幼卫生示范县,1985年经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验收结果,达到考评标准。1988年莆田县又被省定为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示范县。县人民政府加强卫生工作领导和投资,莆田县医院、笏石医院、平民医院、华侨医院等县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的医护人员、医疗设备、病床,病房等大幅度增加。全县拥有卫生机构55个、病床2009张、医护人员2631人。八十年代,由于木兰溪水质污染严重,各级人民政府多方筹集资金,解决群众饮水问题。至1990年,已建成的水改工程有县自来水厂、涵江引水工程、南洋片供水工程、西天尾自来水工程、江口华正自来水厂、湄洲湾供水工程等,净化水源。
1976~1990年,县人民政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发展,速度和效益明显提高。1990年全县社会总产值18.5367亿元,比1976年的5.2328亿元,增长254.24%,年均递增9.4%;工农业总产值16.2625亿元,比1976年的1.99148亿元增长749.3%,年均递增16.5%;国民总收入7.5398亿元,比1979年的1.5362亿元增长390.8%,年均递增12%。
第四节 基层政权
建国后,基层政权随着行政区划的调整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机构设置多次变化,人员编制也不断增加。
1949年末至1950年初,由于地方政权尚未完善,基层暂时保留保甲制度。全县划分为13个区、辖395保,由县人民政府派出干部建立区公所,乡政权力归农会。1950年10月,召开县一届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建政的方针,废除保甲制度,基层政权实行区(镇)、乡两级建制,区仍称区公所,镇设人民政府,全县划为16个区、2个镇。下辖378个乡(街),由县、区派出工作组,领导各乡群众民主选举乡长。1952年8月,根据土改后农村新情况,全县调整为24个区,下辖390个乡(街)。1955年10月,又从第二十二区(埭头)析出平海乡建立平海镇。1956年6月,全县调整为11个区、3个镇,区仍设区公所,镇改称人民委员会,下辖158个乡(街)。1956年以前,区公所按序数称呼,1956年以后,各区、乡、镇改按所在地的地名称呼。1957年12月,撤区并乡,全县158个乡(街)归并为48个乡和3个镇,设乡、镇人民委员会,镇之下设街,乡之下辖495个高级农(渔)业生产合作社。1949~1957年,区公所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设有区长、副区长、秘书或文书、民政助理员、财粮助理员、文教助理员、生产助理员、公安员、武装部长、农会干事、妇联干部、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干事、会计、出纳、总务等,山区另配备林业干部,沿海配备海防干部,每区行政干部有20人左右。区之下设乡,称乡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文书、民政委员、财粮委员、生产委员、文教委员、民兵队长、治安员等职,农会、妇代会设正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乡干部均不脱离生产,只有乡主干领取一定数额的误工补贴。
1958年10月,全县建立12个人民公社,下辖382个生产大队,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体制。后因公社规模太大,不便管理,又在公社范围内划分若干管理区。1961年6月,恢复区建制,缩小人民公社规模,全县设12个区公所,下辖102个人民公社,669个生产大队,实行区、公社、大队、生产队四级管理。1965年8月,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以后,又进行撤区并社,全县划分为24个人民公社、2个镇,设公社管理委员会和镇人民委员会,下辖576个生产大队,各生产大队亦相应建立管理委员会,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制,并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此后全县行政区划和基层政权结构基本稳定下来。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由社长、副社长和委员若干名组成。1961年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公社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68年9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全县24个人民公社和2个镇相继成立革命委员会,取代公社管理委员会。公社革委会设主任、副主任,下辖生产大队。生产大队相应建立革命领导小组。1980年12月,撤销各人民公社(镇)革命委员会,复称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设办公室、生产组、农技站、会计辅导站、畜牧兽医站、治安保卫组、文教组、武装部、团委会、妇联会、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公社配有行政干部30~40人。人民公社下辖生产大队由社员民主选举大队长、副大队长及委员若干人。生产大队设民兵连(或营)、团支部、妇代会、治保会。
1984年10月,改革体制,撤销人民公社,改为乡镇建制,建立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为基层一级政权,由人民代表选举乡(镇)长。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商品经济需要,部分乡先后改为镇建制:1984年11月黄石、笏石;1985年5月江口、梧塘、华亭;1986年12月西天尾、埭头;1988年10月白沙、灵川、忠门、东庄(改为秀屿镇),先后改乡为镇。至1990年底,全县设11个镇、11个乡人民政府,下辖494个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居民委员会。乡镇机构设:政府办公室、财政管理所、农业技术管理站、农业机械管理站、农村经营管理站、税务所、文化站、土地管理所、乡镇企业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司法办公室、公安派出所、人民武装部、共青团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民政办公室、离退休干部管理站,还配备有信访、监督、矿产、环保、侨务、林业、水利、统计、会计、出纳、总务等专职千部。乡镇干部编制以人口为依据,每个乡镇人口在8万人以上的编制数为58~70名;人口5~8万人的编制数为54~57名;5万人以下的,编制数为40~50名。编制比例:党委部门占25%,政府部门占60%,群团占10%,机动数5%。此外还有:不占乡镇编制的农技、畜牧、林业、水利、经管、文教、卫生、税务所、工商所、信用社等专业干部,占用系统事业编制;公安、司法、离退休干部专管人员等,占用专项单列编制;各乡镇还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招聘一些雇用人员,经费由乡财政开支。
乡镇以下为行政村或街道,由正、副村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村民委员会(街道称居民委员会),下为村民小组,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村级机构设有妇代会、团支部、民兵营、治保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等组织。
附一:外坑乡苏维埃政权
1930年12月9日,在中共莆属特委(闽中特委)领导下,在宣德宫成立新县外坑乡苏维埃政府,进行土地革命,同时建立贫农团、赤卫队和妇女会。同月底,国民党军队一千多人“围剿”外坑苏区,两名游击队领导人在突围中牺牲,乡苏维埃政权解体。
附二:建国前夕,山区建立4个乡人民政府
1949年7月,中共闽中工委在山区游洋、庄边、常太、待贤四个乡成立临时乡人民政府,组织民兵,发动群众,支援解放战争,迎接人民解放军主力部队进军莆田。
第五章 人民政协
第一节 组织机构
1956年6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莆田县委员会(简称莆田县政协)成立,选举产生第一届政协常务委员会委员25人,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下设台湾事务、工商、华侨、文教科技、卫生和宗教等6个专门工作小组。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县政协组织停止活动。1980年12月13~19日召开县政协第五届一次会议,恢复政协组织,开展正常工作。从第五届开始,县政协不设秘书长,改设办公室,下设秘书、行政、联络三个股。其后为适应工作需要,县政协机构逐步充实健全,设有学习、提案审查、文史资料研究3个委员会,以及“三胞”(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科技、教育、医药卫生、工商、宗教、文体和法制8个工作小组。政协第一届主席、副主席均由县委书记、县长兼任或由民主人士充任,由专职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自第二届政协始,均配备有专职副主席主持工作。第一届至第七届共有专职干部11人。每届政协会议均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27~31人组成,在政协会议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节 历届会议
县政协自1956年成立起至1990年底,共召开过七届会议,第一至第四届,每届只召开一次全会;第五届开四次全会;第六届开三次全会;第七届开三次全会。会议主要议程:听取县长的《政府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上一届政协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县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届全体委员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在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后,作出相应的决议,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三节 主要工作
县政协自成立以来,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作用。为实施宪法,执行法令,实现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加强与“三胞”及一切爱国人士的联系,巩固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作了大量工作。
一、政治协商
涉及全县大政方针、重要事务、政策法令、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问题,中共莆田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召开重要会议,都邀请县政协主席、副主席列席参加研究。县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计划、制定重大改革方案、确定重要人事安排和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时,都事先征求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县政府经常邀请中共莆田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政协常委会和民主党派负责人通报重要决策和工作情况。
二、民主监督
县政协各个委员会和工作小组,根据全县的主要工作,每年选定二至三个专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批评建议意见,帮助党政领导机关全面执行党的政策,克服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例如:1981年4月,秀屿港盐业码头有大批原盐长期积压,任凭风吹雨淋;3套吊装机械和10部大卡车闲置不用,无人管理。县政协派员经过实地调查后,立即向省委书记项南和有关部门提出《要求迅速解决莆田秀屿港码头利用问题》的报告。只隔3天,得到省委、省府领导的批示,由副省长王炎带领工作组到现场考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6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莆田秀屿港码头建设和使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责令有关部门立即处理,问题迅速得到解决。1989年上半年,县内部分群众反映农村乱收电费情况严重,县政协和县人大派员冒着酷暑,深入沿海和平原9个乡镇,查访干部、群众200多人,收集涉及用电管理和收费等方面的意见70多条,经过讨论研究,提出《莆田县农村用电管理和电价问题的调查及整顿意见》。县委、县府专题研究决定,并枇转各乡(镇)人民政府贯彻执行,煞住农村用电乱收费的歪风。
三、办理提案
县政协每次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都组织委员围绕全县的大政方针、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由个人或多人联名,写出书面提案。会后,立即召开提案审查委员会会议,逐件研究,重要的予以立案,并送交有关部门办理。1980~1990年,共提出各类提案451件,其中立案362件,配合有关部门先后处理结案355件,占提案总数的79%。
四、组织学习
县政协设立学习委员会,并在城区、涵江、梧塘、江口、黄石、笏石等乡镇组织学习小组,成员共150多人。组织委员及各界代表人士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时事。县政协每年都订阅各类报刊杂志、编发学习资料和《莆田政协》等刊物供委员学习。还与县委统战部联系,组织政协委员、台胞台属、侨眷代表人物赴外地参观学习。1980~1990年共选送政协委员65人到省、市政治学校学习。
五、联系“三胞”
县政协恢复活动后,即协助县统战、侨务、对台工作部门,做好“三胞”的落实政策工作,使“三胞”亲属中的冤假错案很快得到纠正。发挥政协委员中有较多海外关系的优势,广交朋友,搞好统战工作。热情接待回乡探亲访友的“三胞”,切实帮助解决一些具体问题。通过各种渠道,引进资金、技术、设备,为“三胞”在大陆兴办企业穿针引线,排优解难。
六、征集和编纂文史资料
县政协恢复活动后,成立文史资料研究小组,征集和编纂文史资料。1981年为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编纂出版辛亥革命专辑(《莆田文史资料》第二辑),刊载当时莆籍人士参加辛亥革命活动事迹。1985年,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四十周年,编纂出专刊登载当时为国捐躯的原国民党莆籍将士的事迹。至1990年底,共征集各类文史资料250万余字,编印出版《莆田文史资料》16辑,计404篇,近200万字,发行近1.5万册。还征集出版《中国名人书画集》、《莆田历代书画选集》等。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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