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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工资基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11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工资基金管理
分类号:
F820.4
页数:
1
页码:
514
摘要:
本文介绍了1959年后人民银行莆田县支行在工资基金管理方面的情况。根据《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银行与相关部门合作对劳力分配计划进行货币监督,并设立工资基金专户进行支付监督。随后,试行基本工资和其他工资分项管理,并进行减人减钱工作。文章还提到了在不同时期出台的一系列文件和通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防止滥发工资和不合理用工。
关键词:
莆田县
工资
基金管理
内容
1959年12月后,执行国家计委、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的《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人民银行县支行与县计委、劳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试行对劳力分配计划,进行货币监督。确定国营商业、地方国营工业、公私合营企业、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供销合作社为管理对象。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凭《支取工资凭证》监督支付。
1961年7月,开始对9个系统设立工资基金专卡,控制支付。做到人、钱相符。1962年试行基本工资和其他工资分项管理,促使减人减钱。1964年,受管理单位273个,其中部属4个、省属11个、专(地)属26个、县属232个。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得到加强。
1966~1968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保护国家资财,节约闹革命》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防止随意增人,滥发工资。
1971年出现劳力、工资、粮食“三突破”,县革命委员会根据省革命委员会急电,限令各单位突击普查,限期清退超计划用工。1972年,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批转人民银行县支行《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册》的办法,同时对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
1978年12月,贯彻莆田地区革命委员会《关于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县革命委员会规定,县以上集体单位,增减工资基金必须经过劳动部门批准,责成劳动部门协同银行把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现有人员分固定工和临时工进行登记造册,并发给《集体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据此支付工资。1980年起,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下放企业工资审批权限,一次性工资由主管部门审批,加班工资由厂长、经理、主任审批。由于放松监督,出现滥发奖金、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私招乱雇现象。1983年,出现工资、奖金增长幅度大于产值和利润增长的现象。1986年5月后,执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恢复《工资基金管理册》办法。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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