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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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09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23
页码: 470-492
摘要: 本文讲述了莆田县税收包括税制、税种、税率、其他杂捐、征收等情况。
关键词: 莆田县 财政 概况

内容

第一节 税制
  唐初,赋役以“田租、力庸、户调”为主要形式。建中元年(780)颁行“两税令”,分夏、秋两次征税,原来的“租、庸、调”折合钱价并入两税征收。宋、元至明初,征收田赋沿用两税法,夏征钞,秋征粮。其他如盐税、酒税、商税等均按量分等收税。
  明万历六年(1578),推行“一条鞭”新税制,把赋和役编合为一。
  清初按明万历时的定额征收钱粮,废除天启、崇祯时的加派。雍正初年,实行“摊丁入地”的变革,无地农民原则上不纳丁银。鸦片战争(1840年)以后,田赋在税收中所占的比例下降,以关税、鸦片税和厘金为核心的工商税收急剧增长。清代后期,政府为支付军费和赔款,滥开捐例,允许地方自辟财源,各项捐税、派款不断增加。契税以外有耗银、解费、平余、养廉、契尾等五项附加;盐税以外有盐耗、盐厘、溢盐课、带输课费、商邦盈余、加价、丘课、盐折、渔配课、挥卤课、出口厘、丘船引税、盐牙税等13种。清廷为镇压太平军,临时筹集军饷设立厘金税,后来变成地方税。各地还自设关卡,扩大征收范围。
  民国初年,沿用清末税制。民国3年(1914),实行新税制,颁布国家与地方税法草案,其中国家税17项、地方税20项。由于军阀连年混战,草案两度公布,但都无法实施。民国17年正式划分国家与地方收税标准,初步形成以田赋、关税、盐税、货物税、直接税加上各种地方税的税制结构。莆田县征收的税种计有34种。民国24年,莆田县除国家税、地方税外,列入县政府经费预算收入的附加、杂捐、摊派共7项49目。
  莆田解放后,暂时沿用旧税制,废除杂捐和摊派,进行边征收边改造。1949年9月,县人民政府接管县税捐稽征处,设立莆田县地方税征收处。1949年底,农业税实行“借粮”、“赋元征收”制,每户赋元在一元以上者,每元借粮40~80斤,借柴草1斤,可凭借据抵缴次年公粮任务。
  1950年,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莆田县工商税收实行新税制,规定征收的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废除一切杂捐和摊派。同年,农业税也实行全额累进新税制,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平均农业收入分40级累进计征,并征收15%附加税。1951年起,对农户地块评定计税面积和常年产量,农业税收按农业人口平均农业收入,分23级累进计征。
  1953年,贯彻修正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同时,对货物税进行修订,把地产税、车船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合并后,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
  1980年起,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加上对外商投资的企业仍征收的工商统一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构成涉外税制。
  1983年6月1日起,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10月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同时,工商税制改革:1.将工商税一分为四,即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2.设立城市维护建设税,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上述四种作为地方税,列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3.通过各税调节后,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让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从1984年进行工商税制改革,至1990年,莆田县征收的工商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建筑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还有非税性质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啤酒专项收入、以及工建农(补农)资金和教育费附加。
  第二节 税种 税率
  一、建国前税种
  (一)农业税类
  农业税农业税称为田赋。唐代实行“田租、力庸、户调”三种赋役。宋代,以土田高下定出产钱,分为五等。明万历九年(1581),征收的税目,除田赋外,还有盐粮、渔课、商税钞、门摊钞、窑冶钞、酒醋钞、铸泻钞、房屋租钞等12种。清代田赋包括地丁、粮米及租课三项。咸丰年间田赋改为粮胥包办制,莆田县每年缴银4300两,至光绪三十四年(1909),仍无增减。
  民国3年(1914),每人年征“地丁”正税银2.3两,附加随粮捐0.4两,附加捐0.2两,计2.9两;粮米正税5石、附加随粮捐0.4石、附加捐0.2石,计5.6石。民国24年奉省令办理土地呈报,民国25年更定田赋税率。
  民国29年起田赋征实物,民国32年起,随粮征购,每元赋额征购谷9斤12两,每石折还谷价90元,值5元以上的给储蓄券5元,值5元以下的给现金。
  屯田 明洪武年间,莆田县设卫置电,时全县屯田735顷97.56亩,共征银3583两,征米2487石。明万历间军屯多已散失,至清康熙六年(1667),卫所守备、千总俱裁,军屯归为民屯,粮米由县附征。民国37年土地编查之后,屯田皆报为民田。
  契税 宋开宝二年(969),莆田始收民印契钱,凡民间典卖田宅,均应加盖官府印信并交纳印契钱。宣和四年(1122),按产价每贯收60文。绍兴五年(1135),按产价每贯加收勘得产人合同钱10文。明时每份契本收工墨钞1锭3贯800文,初时每两税3分,至崇祯十二年(1639)每两税5分。清康熙初时实行契纸契根法,康熙十三年(1674)废除,乾隆四年(1739)又奉行,莆田契钱每两税4分。光绪年间又实行牙契法,契书官卖中人亦须纳税,名曰“官中”。民国4年,卖契征产价6%,典契征产价3%,工本费每张5角。民国22年,税契每元附加保安团费2成。
  (二)上贡
  贡在古时,属田赋的一种。唐时莆田县贡沙橘、橄榄。宋时贡葛布10匹,以缣丝充之。
  明时莆田有地产贡:白砂糖3420斤、黑砂糖1200斤,这两项每年一贡;荔枝1068斤、龙眼1213斤,这两项隔年一贡。非地产贡则按年征银,如:银硃、乌梅、紫草、黑铅、五倍子、生漆、桐油、黄熟铜、锡、黄蜡10项亦属贡品,其应贡数量不详,莆田县只纳折色料银。本色料贡黄蜡454斤,价银83.378两;芽茶289斤,价银34.68两;茶叶230斤,价银6.83两;蜂蜜210斤,价银11.55两;牲口价银213.29两;香蕈130斤,价银27.12两;年造缎匹价银457.934两;课铁价银138.748两。闰年加十二分之一。
  清时上供物料各年奉文增减不一。依康熙四十二年(1704)开列如下:本色物料项:桐油80.14斤、乌梅37.99斤、黄熟铜27.74斤、黑铅5806.25斤,4项共折银209.39两;折色料项:银硃19.25斤,赋硃6.66斤、乌梅25.14斤、桐油106.75斤、黄熟铜26.5斤、锡13.5斤、生漆26.69斤、茶叶139.69斤、黄蜡178.38斤、芽茶130.5斤、紫草5.3斤、铺垫银10.42两,以上折色11项加铺垫银共价银290.86两。
  (三)工商税收
  流转税类
  烟酒税 唐广德二年(764)开征酒税。宋庆历二年(1042)起,加征酒课利钱。熙宁五年(1073)令添酒钱,每升1文。元初,酒实行专卖,至元二十二年(1285)改为征税。宋时莆田县酒醋钞每年收39锭1贯20文。明万历四十年(1613)征24两,清顺治十八年(1661)因迁界实年征19.68两,乾隆八年(1743)起一度免征。光绪二十七年(1901)开征酒捐,每罐一元六角。民国5年,定烟酒公卖法,设局课税,税率定每价钱1元抽3角为公卖费,由包商承办,年额2116元,20余年不变。民国22年改为特税,老母叶、草把叶每担征4.15元,烟米每担征5.35元。牌照费分为五等,莆田就乙等起征,依次年纳32元、16元、8元、2元。民国35年并入货物税。民国时期,军阀视罂粟为利薮,每亩征税15~20元不等。民国12年,全县地亩通征,每两丁粮加征22元。民国13年至民国19年,以整理地亩为名,按乡派亩,年征10余万元。民国20年以税契局名义,年征20余万元。民国22年奉令严禁种植,而剩余烟膏改为特货税,每两收公卖费3.6元。
  渔课 五代时就鱼塘征课。宋淳化元年(990)改为对鱼的交易征税。元、明代各地设河泊所征收渔课,沿海地区每户纳渔课米1.5石,内地每户纳1.2石。弘治七年(1494)改每石折银3钱5分。清沿明制。民国初改称渔业税,裁撤厘金局后,列入特种消费税。
  商税 五代闽王延曦(1939~942)到处设卡,对过往物品征收商税。宋代商税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收入。元时设商引(进行)管理,(发证)属额外课。清初在水陆津要置关收税,税率为从价5%。民国初与厘金交叉征收,民国20年改征营业税。
  牙税 明隆庆元年(1567)开征,年征额72两,清代沿用。咸丰六年(1851)分等级定额征收牙税。光绪三十年(1904)再次整顿,提高税额,莆田县有牙户26家,年征税额75两。民国时期仍征牙税,民国4年实行总牙承包,年征额5000元,20年改归官办,年征额9000多元。民国30年始将牙税并入营业税征收。
  糖税 明万历四十年(1613)开开征,年征银17.2两。清沿明例,税额未增减,其后与关厘税并征。民国9年糖捐特别设局,糖税、关厘并征之外,又加捐款,每百斤糖运至南平须纳税10余元。民国33年8月,改征实物,税率款提高为30%。以后并入货物税。
  当税 清顺治九年(1652)开征,每一当铺年缴税银5两。同治、光绪间每家当铺按年纳税20两。民国时期继续征收,民国24年新定税率,大号年定税银180元。小号年定税银55元。民国31年并入营业税。
  炉税 始于宋代的坑冶税,明代征收窑冶钞、铸冶钞。清代分铁炉与锅炉两种。铸铁的炉年征银10至14两,铸锅、农具的年征银5两。光绪三十年(1904)提高税额,铁炉年征银14两的增为70两,铸锅和农具的,由5两增为10两。民国时期仍征炉税,民国24年改定税率,铁炉每户年纳法币105元,锅炉每户年纳75元。以后并入营业税。
  关税 雍正七年(1729),涵江海设关开征关税,税目有:出口正税、进口正税、复进口半税、耗银、梁头、一六平余、杂款、罚款,各税目之额逐年增加,清时涵关全年缴3.2万元。民国10年,额定11.22万元。
  厘金 清咸丰八年(1859)开征,征收的正款有:百货厘金、木植厘金、坐贾厘金、杂货加捐厘金、加征二成菸厘。征收的杂款有:护商经费、百货厘金加耗余、木植厘金加一耗余、六分补水、七厘学费。税率由原来值百抽一,提高到值百抽十。出口货物税率:桂元每百斤收银4钱4分,糖货每百斤收银2钱8分2厘,烟叶每百斤收银6钱1分1厘,荔枝每百斤收银6钱1分1厘。入口货物税率:豆饼每百斤收银3分3厘,大豆每百斤收银1分6厘,生油每百斤收银2钱2分。杂货以件计,税率不同。民国19年后,政府加税裁厘,撤销厘卡,开征统税和营业税。
  贾捐 贾捐为中央税性质,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开办,系为偿付“庚子赔款”而设的五项特捐之一。莆田派额银一万两,涵江商会认八千两,由商店开单分配于货物。剩下两千两由其他集镇按店租加捐承担。民国初期继续征收,民国20年废除,改征营业税。
  营业牌照税 民国3年开征烟酒营业牌照税。初分整卖与零卖二种,整卖营业每年纳税40元,零售营业分甲乙丙三等,甲等纳16元,乙等8元,丙等4元。民国23年扩大对经营进口烟酒的营业户征收并提高定额。民国31年更名营业牌照税,扩大征收范围,包括戏馆、书场、酒馆、澡堂浴室、屠宰户、牙行、当铺等。民国33年改按行业分类以资本额大小分级定额征收。
  统税 民国17年开征卷烟统税。民国20年起,先后对棉纱、火柴、水泥、麦粉、熏烟叶、啤酒、火酒征收统税。民国30年2月,改称货物统税。民国32年,又增列竹、木、陶瓷、皮毛、纸箔等为征收对象。最高税率卷烟80%,最低税率麦粉2.5%。民国35年1月起并入货物税。
  营业税 民国19年厘金局裁撤后,直接就商号逐月按资本额征收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9%。民国29年财政部整顿税务,莆田征额指定为30万元,县按号清查增缴120万元。
  普通营业税 民国20年开征,征收对象分19类:物品贩卖业、运送业、包作业、电汽电信业、洗染业、浴室理发业、租赁物品业、旅馆茶室业、代理介绍业、中西菜馆业、娱乐场业、照相镶牙业、保险业、印刷业、堆栈业、教育用品业、修理加工业、褙裱成衣业、钱庄信托业、制造业,税率最高15%,最低3%.
  货物税 民国35年8月,货物统税、烟酒税、矿产税合称货物税,征收品目有:卷烟、熏烟叶、洋酒、啤酒、火柴、糖类、棉纱、麦粉、水泥、茶叶、锡箔、迷信用纸、饮料品、化妆品、皮毛以及另订章程征收国产烟叶、烟丝和酒类。税率最高100%,最低2.5%。
  特种营业税 由厘金演变而来,民国17年7月,撤厘金改征特种消费税,规定对福建省特产的茶、竹、木、纸、笋、糖、海味、牲畜及进口的肥田粉征收。民国20年起增列税目后改名特种营业税。莆田县征收的项目有:煤油、汽油、乌车油、洋蜡烛、肥田粉、废报纸、糖、海味、竹、木、果植、牲畜等11类。从价的税率5%,从量的定额不等。民国31年初废止。
  所得税类
  工商所得税 民国27年开征,主要对公司、商号、行栈、工厂等按经营纯益额与资本额的比例,依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民国37年改按经营所得额征收。
  薪给报酬所得税 民国26年开征,对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其他从事各业人员的薪给报酬所得征收。业务技艺报酬所得税率3%,薪金工资等所得税率1~6%。
  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 民国26年开征,主要对取得公债、公司债、股票和存款利息的收入征收,税率10%。
  利得税 民国29年开征,亦称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凡资本额在2千元以上的公司、行栈、商号、工厂等营利事业、官商合办的营利事业和行商的一时所得,营利所得超过资本20%的,财产租赁或出售所得超过财产总值15%的,均为征收对象。税率10~50%。民国36年10月,改为特种过分利得税,征收对象为买卖业、金融信托业和营造业、制造业等营利事业。计征标准是所得额超过资本额60%。
  资源税类
  盐税 盐税旧称盐课。唐至德年间(756~757)开征。宋代盐利有盐课和专卖收入。元代食盐实行专卖。明代,实行计口配盐法,男女成丁岁给盐3斤,征米8升,谓之盐粮,未成丁者折半。清代,朝廷垄断食盐,盐税主要有灶课、引课、杂课、税课等名目,莆田县除发引官卖外,丁口仍征食盐课银。道光以后,行官盐商运法,丁口食盐每人征钱70文。咸丰以后又另征盐厘。民国元年食盐实行专卖,民国9年改行就场征税,每担征税2元。民国17年5月再度专卖。民国34年2月,又停止专卖,改行征税,征率仍照专卖利益办理。此后,对食盐征税名目和税率多变,税额日增。战时附税增至每担3~5千元。同年12月,战时附税及国民党军队副食费名目取消,总称盐税。民国37年3月又开征附加,食盐每担征10万元,渔农盐每担征5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国25年实施房铺宅地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
  车船使用税 明代始设河泊所,征收船税。清制沟船每只征银3钱6分,溪船每只征银8钱4分,道光始由粮胥设柜征收,附于田赋,全县每年征1300多元。沿海渔船发牌照,每张课银6两,两年一换,征额无定。汽船本无税,民国16年农会以堤岸受冲,每只汽船月捐4元,为买石护岸费。民国16年以后,公路通车,县内汽车每辆每月按牌照纳捐60元,人力车每辆每月按牌照纳捐4元。民国22年,省道通车,车捐改由省建设厅收为养路费。民国27年后,因抗日战争,公路被破坏车捐停征。民国28年对汽船公司改收营业税,按月缴纳。民国30年设立驿运处,溪、沟船改归该处管辖,船只仅收登记费。
  房产税 清光绪年间,开征房捐和铺捐。民国初期,称为铺屋税。民国31年执行房捐征收章程,乡村不征。
  印花税民国2年开征,主要对民间财物成交、经济流通及权利转移所书立的契证及簿据征收此项税款。民国4年印花税范围增到出洋护照、毕业证书、婚书等人事凭证征税,分别贴花1~2元。民国6年又增列车船及枪支执照、戏票等,几乎所有凭证都征印花税,税率各异。
  屠宰税 屠户纳税自民国3年起征,全县每年税额7200元。民国23年增至12000元。
  牲畜交易税建国前猪每头征税4角,羊每头征税1角2分5厘,归营业税局征收。民国3年,办理猪捐作为教育费,大猪每头收捐8角、中猪4角,作为县税。
  文化娱乐税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开办戏捐,借以补充教育费,名曰“喜庆捐”。每演戏一台收捐2角,其后戏班每月按上、中、下三等纳捐,分别征4元、3元、2元,年征2000多元。民国19年每班月捐40元、30元,是时戏班多解散,全年戏捐收入不过4000元。民国29年省令沿海禁止演戏,县政府以宣传名义让戏班续演而收捐。
  遗产税 民国29年7月开征,按遗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的物品)总额计算满5千至5万元者,税率1%。超过5万元的除征收1%的比例税外,加征1~50%的超额累进税。民国35年4月,执行《遗产法》,税率分18级,起征点为100万元,税率1%,极限为1亿元。1亿元以上的,就其超过额征收60%。
  特定目的税类
  筵席税 民国29年开征,每家酒馆日收筵席捐10元。
  二、建国后税种
  (一)农业税类
  农业税 建国后,1949年底,农业税实行“借粮”、“赋元征收制”,每户赋元在1元以上者,每元借粮40~80斤,借柴草1斤,可凭借据抵次年公粮任务。1951年起,对农户地块评定计税面积和常年产量,农业税按农业人口人均农业收入分23级累进计征。1958年改为“比例税制、依率计征”,一般按常年产量14.68%的税率计征。1984年始税率改为10.5%。
  农林特产税 1954年起开征。税种和税目随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的变更,经历6次调整。1989年5月,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从原来的13个税目增至24个,并提高税率。
  耕地占用税1987年4月开征,福建省执行国家财政部规定,每平方米征税定额6元,县以下每平方米征收定额由省规定。
  (二)工商税收
  流转税类
  货物税 1949年10月,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制订的货物税征收条例,征收的品种有:烟、酒、纤维、皮毛、化妆品、糖类、饮料品、水泥、迷信品等17类。税率分11档,最高100%,最低2.5%。1950年征收税目分10类,次年并为8类:烟酒类、鞭炮及迷信品类、化妆品类、饮食品类、纤维皮毛类、日用品类、工业品类、矿产品及竹木类。税率最高80%,最低5%。1958年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业税 1950年1月开征,包括四部分:对固定工商业按营业额征收的营业税,按所得额征收的所得税,对临时商业征收的临时商业税,对摊贩征收的摊贩业税。1958年9月税制简并,除所得税、临时商业税保留外,其余停征。临时商业税税率统按10%计征,对获利较大的加1~10成。
  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开征,系从货物税分出的税种,征收范围计22种:卷烟、熏烟叶、酒、麦粉、皮毛、棉纱、火柴、唱片、酸、碱、化肥、盘纸、报纸、轮胎轮带、原木、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生铁、钢材、焦炭及其副产品、矿物油及其副产品,税率最高66%,最低5%,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 1958年10月,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征收范围:分工农业产品和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两部分。税率最高60%,最低1.5%,1973年并入工商税。1985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经营业务仍执行工商统一税规定。
  工商税 工商税是把原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盐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而成。1966年搞试点,1973年1月正式全面试行工商税。征收范围分四部分:工业;交通运输;农、林、牧、水产品采购;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税率最高66%,最低3%。1984年10月,将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
  增值税 1983年1月,在国营和二轻集体企业中对生产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的产品试行增值税。1984年10月起,征收税目计12类,有6个不同税率,最高16%,最低6%。1987年起,征收税目增加到31个,有12个不同税率,最高45%,最低8%。
  产品税 1984年10月开征,税目分:工业品部分和农、林、牧、水产品部分。1988~1989年,先后将工业品部分的174个税目改征增值税,征收范围逐渐缩小,至1990年底,只有86个税目。不同税率计有22个,最高的为甲、乙级卷烟(60%),最低的为农药、煤、化肥等(3%),酒类税率为5~35%。
  营业税 1984年10月人民政府开征营业税,征收税目计有14项:商业零售、商业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出版事业、公用事业、娱乐业、服务业、临时经营、典当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经济权益转让。税率分四档:3%、5%、10%、15%。
  特别消费税 1989年2月开征,主要对生产和进口彩色电视机的单位和个人,在价格之外向购货方征收。税率:14时以下每台400元,14时以上每台600元。莆田县仅就库存彩电补征一些税款。
  所得税类
  工商所得税 建国后统一税制,所得税并入工商业税。实行全额累进制,税率5~30%。1958年所得税从工商业税中分出。1985年起,工商所得税分为: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
  存款利息所得税1951年开征,税率5%,1958年停征。
  国营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分为两步,即从税利并存到以税代利。莆田县于1983年起,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10月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大中型企业税率55%,小型企业依8级超额累进税率10~55%征收。
  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开征,对象是: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等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其经营所得额征收,税率与国营小型企业相同,即8级超额累进税率。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86年开征,对象是: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等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对其经营所得按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不超过1000元的,税率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税率60%;对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企业,加征超过部分所得税10~40%。
  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1月开征,由具有中国国籍、户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有下列收入的为征收对象:1.工资、薪金、承包、转包、劳务报酬和财产租赁等收入;2.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提供、转让取得等收入;3.利息、股息、红利等收入。这些综合收入全月金额在420元以上的,就其超过部分分5级超倍累进税率计征,最低一级税率20%,最高一级税率60%。
  私营企业所得税 1988年7月开征,征收对象:资产属私人所有,雇工在8人以上的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等城乡私营企业。税率为经营所得额的35%。
  资源税类
  盐税 建国初期,内销食盐每担按大米25市斤折值征收。1950年6月起,每百市斤食盐征税7元,渔业用盐征税2元,工农业用盐及出口盐免税。1959年12月盐税税额按吨计算,每吨食盐征142元,每吨渔业用盐征32元,每吨农业用盐征50.8元,每吨肥田用盐征35.6元。1973年税制简化,把盐税并入工商税,但税额及管征办法不变。1984年10月,盐税又从工商税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税种。食盐每吨征收127元,工业、农业、牧业和渔业用盐不变。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50年征收地产税,1951年房产与地产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1978年停征。1986年房产与地产分开建立税种,1988年11月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核定应纳税额。福建省人民政府核定莆田县各镇每平方米税额如下: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县内的用地,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仅按有关规定计收土地使用费。
  财产和行为税类
  车船使用税 建国后,核定地区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58年起取消地区限制,一律开征。1978年全面停征。1983年7月起,对机动车辆和船舶开征车船使用税。1987年执行全国统一规定的车船使用税。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按原车船使用牌照税规定征收。
  房产税 1950年1月,分别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8月改称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企业应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1978年全面停征。1986年10月起,仅对建制镇街道店房征收房产税。农村房产不征,非营业用房不征。税率:房产1.2%,房租金2%。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按原城市房地产税规定征收。
  印花税 建国初,仅对商事、产权、人事、许可证四类凭证计33目征收印花税。1950年,只对商事、产权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征收印花税。1958年9月,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10月又恢复印花税,征收税目分13类,包括各种合同、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其中使用比例税率的有合同、帐簿等12个税目,分1%、0.5%、0.3%、0.05‰、0.03%五档,使用定额税率的只有权利许可证照和资金帐以外的其他帐簿按件贴花5元。
  牲畜交易税 1950年1月开征,1969年停征。1983年施行新的牲畜交易税,征收对象:牛、骡、马、骆驼、驴等5种,按成交额依5%税率计征。
  屠宰税 建国初期对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征屠宰税。1954年,对农民“三自”猪每头留肉15市斤免税。1959年6月全部取消免税照顾规定。1965年10月,对农民宰杀猪羊改为按头定额征收,猪每头2.5元,羊每头0.5元。1984年,全部改按头定额征收,猪每头4元,羊每头5角,菜牛废牛每头6元。
  文化娱乐税 1951年1月,电影、戏剧列为特种消费行为税征收税目。1953年1月,把电影、戏剧等娱乐项目的税收并为文化娱乐税。1956年5月,征收范围扩大到农村。税率:电影5%,戏曲、话剧2%。1966年9月停征。
  集市交易税 1961年11月开征,对农民自产的粮、油、烟、麻、龙舌兰、水产品、桂元干、草席、茶叶、原木、原竹、糖12种产品,进入集市交易额达20元以上者按税率10%征收。1962年1月,省统一规定:除自产自销的种苗、饲料、柴草、竹、蔬菜、薪炭暂不征外,凡在集市销售自产农、林、牧、渔及副业、手工业产品,金额达10元以上的,一律征收集市交易税。1966年3月停征。
  特定目的税类
  筵席税 建国后,筵席税成为特税消费行为税的税目之一。1953年改为营业税。1982年又开征筵席税,1984年7月1日停征。1988年11月起恢复,采取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起征点为500元,达到起征点按全额征收。
  建筑税 1983年10月开征。1987年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凡国营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部队、机关团体、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用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者征收。税率分为10%、20%、30%三档。
  奖金税 1984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国家修订征收办法,对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也开征奖金税。对应征单位全年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总额,扣除规定的免税限额以及按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免税金额后,按3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由企业缴纳。此后起征点和税率几经调整。1990年的税率是:奖金总额超过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无标准工资的按每月90元算)4个半月至5个半月的,税率为20%;超过5个半月至6个半月的,税率为50%;超过6个半月至7个半月的,税率为100%;超过7个半月以上的,税率为200%。集体企业奖金税比照国营企业规定执行,乡镇企业免征。事业单位奖金税是对在银行独立开户的各种事业单位征收。税率分4级:20%、50%、100%和200%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开征,按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以其所在地区确定的适用税率计征。税率分为市区(7)、县城和建制镇(5%)、乡村(1%)三级。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开征,凡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而浮动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其当年增长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的部分,依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三级为30%(速算扣除率21%),100%(速算扣除率10.5%),300%(速算扣除率50.5%)。
  涉外税收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1980年9月,国家公布《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征收对象: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30%,另按应纳所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外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纳汇出额10%的所得税。莆田县于1987年开征。
  外国企业所得税 1987年开征。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或者同中国企业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征收。以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一级为全年所得额不超过25万元的,税率20%;最高~级为全年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另按应税所得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987年开征。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等征收。对工资、薪金收入超800元的按5%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其余的按20%比例税率征收。
  第三节 其他杂捐
  乐户捐 民国13年(1924),城、涵始有温州班之乐户,开征乐户捐,政府时禁时弛。民国20年,收捐年定3800元,由商人承办。民国30年奉令禁娼,收捐停止。
  清道捐 清道捐原名警铺捐,民国初向城、涵两地商店征收,分甲、乙、丙、丁四等,甲等每月6角至1元,乙等每月4至6角,丙等每月2至4角,丁等每月5分至2角,全年收入4400元。民国28年起,凡已设警察机构的乡镇一律征收,改名清道捐。
  自治捐 民国21年,省定自治费,按“地丁”银每两加4角,粮米每石加4角。民国27年并入正税,而区乡保甲的费用就加派于自治捐。
  迷信捐 民国25年开办。香、烛、冥银及僧道醮筵按其费用,收捐20%。乡村迎神赛会及演唱目连戏,县以取缔迷信的名义抽捐数百元至千元不等。
  国民教育捐 民国28年7月开办,全县捐额年定3万元。时与仙游县协议,由涵江进口肥田粉每包加收5角,合前肥田粉捐,每包共收1元,预算额年6万元,莆仙各分一半作为教育经费。后因海禁而停止。民国29年,改由房铺宅地税中每户加收国民教育捐3角,后两捐合一收缴。民国31年,归并自治捐征收。
  豆饼捐 民国时期,输入以作为农果肥的豆饼每片纳捐8分,全县税额定为每年1600元。
  桂元捐 民国14年始收出口桂元捐维持地方法院经费。民国19年法院经费改由国库支给,此项捐款作地方医院经费。民国23年,县清理厘捐款,改医院为县立,此捐款由县统收。出口桂元每箱收捐2角,全县税额定为每年1500元。
  肥田粉捐 民国20年开征,每包肥田粉抽捐5角,以充教育费,全县年纳1004元。抗日战争时,因海禁而罢。
  店房捐 店房捐亦为“五项特捐”之一,由业户按店租的十分之一交纳。民国28年加房铺宅地税,由县按各区人口数分配于各保,税率分10等,每户收2角至1元。民国30年加3倍征收,亦按保派额。商户交纳店房捐之外再加房铺宅地税。民国31年改称自治捐。
  第四节 征收
  唐、宋、明时,田赋分夏、秋两季征收。
  宋代,每年全县夏征钞8374贯530文、秋征粮2798石5斗。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征钞608锭1.79贯,粮48987.53石。万历四十年(1612)征银13699.69两,粮16409.65石。在交通要道设立钞关,征收商业课钞。全县年征商税钞、门摊钞、窑冶钞、酒醋钞、契工本墨钞、铸泻钞、房屋租钞、茶课钞、茶引由钞计5879锭8.86贯。闰年加征582锭9.43贯。设立河泊所,对渔民征收鱼米课,全县年征鱼课米2498石5斗,折银874.98两,闰年加征73.64两。对食盐实行按口授盐纳米,全县年征食盐米11833石6斗8升。天顺年后罢纳米改征钞,年征433763贯887文。万历四十年(1612),征盐银1648.67两。
  此外,每年上贡白砂糖3420斤、黑砂糖1200斤、香菇51斤、蘑菇249斤、黄蜡967斤、茶叶289斤、红枣585斤;隔年一贡的荔枝1618斤、龙眼1213斤。
  清沿明制,田赋征收钱粮,顺治十八年(1661)征地丁银22116.21两,粮4074.21石;嘉庆年间征地丁银44844.8两,粮8133.81石。工商税名目繁多。在水陆关津置关征收货物通过税。地方税种招商承包,多由地方绅士包征。盐税按丁计纳钱粮,“摊丁入地”后,改按田亩计征。全县年征厘金31350两、关税30000两、贾捐10000两、盐税(乾隆二十年)1748两、契税1800两、船税1300两、渔课1120两、当税260两、炉税100两、牙税75两、酒税19两,膏捐、铺捐、铁路随粮捐等,征收数无从查考。
  民国时期,田赋收入分为地丁、粮米和附加三种。民国29年(1940)起实行田赋征实,当年征12.999万元。民国32年征392.063万元。工商税征收沿用招商承包制。民国18年改为“委办制”,营业税和所得税大部分由同业公会认额摊缴。民国24年后,税务机构改分类设置为分区设局,逐步实行直接征收。农村屠宰税、房铺税由乡保按年认额包征。对应纳货物税的产品,采取出厂、起运、查定3种方法征收,建立纳税申报、贴照盖印、货照同行、货运登记、设站检查等制度。盐税采取招商认课、包商承销和就场征税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业税的征收先后经历了“借粮”、“赋元征收”、“全额累进计征”、“比例税制、依率计征”等税制。年初由财政部门分配农业税征收任务,早稻收割后组织征收入库。年终结算,同时落实减免政策。农业税以征收实物为主,由粮食部门配合征收;对交纳实物确有困难的缺粮区征收代金。
  工商税收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根据企业经济性质、国家控制程度和建帐建证等情况,采取自报查帐、民主评定、定期定额三种方法征收。对应纳货物税的产品,采取出厂、起运、查定三种方法征收。对少数僻远和零散的税源,委托乡、村代征。1956年至1990年,对工商企业和个体户,均采取自报查帐和定期定额两种方法征收。
  第五节 管理 一、管征机构
  (一)建国前的管征机构
  田赋管征机构 明代,县设银库和粮仓。征收时由粮长主办,里长协办,按赋役黄册逐里逐户催收。
  清代,地丁由县衙负责征收,名为“粮柜”;粮米由粮厅负责征收,称为“串柜”。咸丰十一年(1861)采用包征办法,即县设“粮总柜”,下分大堂(管辖城郊各乡,因设在县衙大堂边而得名)和粮区。每粮区设“粮柜”,各区粮柜下面若干名图承和粮差,全县有30多名。清末粮厅裁撤,地丁和粮米由县衙并征。
  民国时期,莆田成立田粮管理处,作为田赋征收管理机构。
  工商各税管征机构 明初设立莆田、黄石、莆禧3个税课局主管商税,下设巡栏具体执行征收工作。洪武十八年(1385),莆田、江口、黄石、莆禧等设立河泊所,征收渔课。
  清代,商税管理推行招商承包。雍正七年(1729)涵江设关,由驻闽将军督理征收关税。咸丰八年(1859)设涵江税厘局,分卡12口,对过往物品征税。光绪三十三年(1907)涵江关改由闽浙总督兼管,并设总办1员。
  民国时期,工商杂税管理机构繁杂多变。民国23年(1934)前分类设局,莆田县设烟酒事务分局、屠宰税局、税契局、印花税局、涵江统税检查所等。后改为分区设局,时分时并,形成直接税、货物税、地方税3个系统;曾设立莆仙税务局、福建直接税局莆田分局;仙游货物税局莆田办事处;莆田税务征收局和税捐稽征处。
  盐税管征机构 宋景炎元年(1270),涵江、孝义分设上里场,实行团晒法。元至元十六年(1279),涵江设管勾司,延祐二年(1315)改名都转运盐使司上里场司令司。
  明洪武二年(1369)设立莆田都转运盐使司分司和上里场盐课司。
  清雍正十二年(1734),设立莆田、下里、前江等3处盐课司。后又在东潘设立盐厘局,抽取出省盐税。
  民国时期,盐政设立莆田盐知事、莆仙盐局、莆田盐场公署、东潘盐厘局等机构。
  (二)建国后的管征机构
  建国后至1990年,农业税由县财政部门直接管征。1949~1964年,县财政局配备农税专职干部,各区、乡、镇设财粮助手,专管农业税征收工作。1989年10月起,县财政局设立农税股,各乡镇设财政所,配备农业税管理干部和助征员。
  工商税收建立专职机构。莆田解放后,于1949年9月,由县人民政府接管原县税捐稽征处,设地方税征收处;接管仙游国税稽征局莆田征收处,年底改为仙游税务局莆田办事处。1950年4月,两处合并为莆田县人民政府税务局,下设城区、涵江、笏石、黄石、西天尾、华亭5个税务所。全县有税务人员58人,担负工商各税的征收与管理工作。1959年2月至1972年5月,县税务局与财政局几经并分,下属单位也时增时减。1973年1月,设立莆田县革命委员会税务局。1977年5月,改称莆田县税务局。1983年8月,全国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1990年,莆田县税务局下设荔城、涵江、江口、梧塘、西天尾、华亭、黄石、渠桥、常太、萩芦、白沙、庄边、新县、大洋、笏石、灵川、秀屿、北高、忠门、东峤、埭头、平海、南日共23个税务所,全县有税务入员217人。
  二、管征制度
  (一)建国前的管征制度
  明清时期,采取“向上领认课额,向下招商承包”的征收办法,承包者只要按期缴纳承包的数额,其他官府从不过问。
  民国初期,莆田管征制度仍实行承包制,后期改为“委办制”逐步建立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建帐建证等制度,颁发《盐税条例》、《缉私条例》、《私盐治罪法》,并设盐兵保护盐场,查缉私盐。民国35年4月,公布《营业税法》,进一步规定开业登记、设置帐簿、申报纳税和违章处理等章程,通令全国执行,管征制度得以逐步建立。
  (二)建国后的管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统一全国税政,逐步建立健全各项管征制度。
  税务登记 1950年,对全县工商企业全面普查登记。全县有私营工业150户,资本额(折合大米,下同)7.5万公斤;私营商业1950户,资本额292.5万公斤;个体工商户588户,资本额9.5万公斤。1963年,重新清查全县1293户工商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等情况,奠定了税收管征工作的基础。1982年和1987年,又分别进行全面登记和发证、换证工作,至1990年,共发登记证4293户,其中国营企业327户、集体企业880户、合营企业238户、私营企业13户、固定个体工商户2835户。
  发货票管理 1950年开始执行发货票的“印、领、用、存”登记及定期核销制度,发现违章及时处理。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发货票管理一度放松。1973年县税务局恢复职能后,对发货票进行清理整顿,加强管理。1978年12月,莆田县革命委员会颁发《莆田县统一发货票管理办法》。1982年7月,县人民政府根据《福建省统一发货票管理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完善管理制度。1986~1990年,检查处理违反发货票管理规定的61户,罚款20045元,追补偷漏税款164661元。
  纳税鉴定 1956年后,对全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业,逐户进行纳税鉴定。根据企业的经营业务,对照税法规定,把该单位应纳的税种、税目、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期限等,逐项鉴定列表,作为双方的法定办税依据。企业经营业务变动或税法规定修改,双方及时联系,修改补充纳税鉴定。1986年以后,纳税鉴定制度更加规范和具体,分为税法鉴定、制度鉴定、责任鉴定等。
  纳税申报 1950年开始实行申报制度。对私营工商业户强调按期报送纳税资料,进货(料)须如实登记,随同原始发票送税务机关查验;生产应税产品的厂(坊),应报送旬、月生产报表;集贸市场设申报站,固定商贩当天申报进货,流动商贩于货物进入市场时申报,售后纳税。1956年“对私改造”后,仍坚持纳税申报制度。1986年后,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税收征管条例》,进一步强化纳税申报制度。
  纳税检查 50年代初,对私营工商户除加强经常性管征外,还随时开展反偷漏税工作。1952年在工商界开展“五反运动”,追回偷漏税150万元。1956年以后,对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除有重点推行“三自”(自报、自核、自缴)纳税外,还组织全县性年度纳税大检查。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纳税检查有所放松。1977年后,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大检查形成制度。
  征管资料管理
  50年代,对私营工商户采取分行业管典型户的办法,对典型户的平时纳税检查,营业利润调查分析,对全行业一年四季营业额评定,所得税估征和汇算清交等资料,按行业建档保管。1956年后实行“户管”,按户建立纳税资料档案,由专管员保管。1990年,根据省税务局《试行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逐步实行征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资料室,配备专职或兼职资料员,按年整理归档。
  三、群众办税
  50年代初期,税务机关配合工会,按行业组织工人护税组,促进私营工商业者依法纳税。1956年后,城镇以企业财务人员为主,组织协税组;个体户按行业组织评议纳税小组;农村以生产大队(村)为单位,由财务、代征人员组成护税组。1979年后,建立新的协税组织:个体户按行业组织协税组,协助税收管理和组织税款入库;国营集体企业以财务人员为主,配备办税员,办好本单位的税收,有代扣税款义务的单位,履行对批发给个体商贩的零售税代扣,农村边远地区建立64个税收的代征点;并与公安、工商管理、交通管理、城市建设、物价检查、乡镇政府等部门,建立协作网,协同搞好税收管征工作。四、以法治税
  建国后,税务干部宣传贯彻新税法。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同时,对严重偷税及抗税闹事触犯刑律者,依法起诉,由政法部门处理;不够刑事处理的,按一般违章处理,或教育补税,或罚款,1983年执行省财政厅及省政法四家联合发出的《关于维护税收法规,保障税收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实行以法治税。1987年9月,县税务局设检察室,配备于部3人,县检察院派员配合,及时查处违法案件。至1990年底,查处偷漏税案56起,罚补税款125.46万元。
  五、促产增收
  建国后,税务干部在搞好征管工作的同时,主动服务生产,培养税源,增加收入。1958年晋江专署税务局在莆田召开促进生产经验交流会议后,各税务所和专管员,根据会议的要求订出单位、个人促产增收的指标、措施,形成促产热潮。60年代初,实行驻厂驻队制度,全县派出城镇税收专管员18人进驻重点工厂,帮助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解决产供销问题,提高经济效益。派出农村税收专管员43人进驻生产大队,服务中心工作,支援农业生产,发展多种经营,解决生产资料不足和产品销路问题,增加集体和社员收入。1979年以后,把促产增收列入专管员岗位责任制,采取“下达任务,明确对象,确定项目,效果验收,奖惩挂钩”的办法,使“支、帮、促”工作更加落实。
  六、减税免税
  建国后,农业税减免有社会减免、灾情减免、穷队减免和贫困乡减免等。1949~1990年,全县农业税共减免谷107190.3吨。
  工商税收减免在1957年前主要是扶持国营、合作社企业的发展,壮大社会主义经济。1950~1953年,对基层供销社减免所得税86.41万元;1955~1957年,对手工业合作组织减免营业税所得税80余万元。1958年以后,税收的减免以条例规定为主。1979年以后,中央、省陆续作出许多减免税规定,县税务局认真按照新的专项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和审批程序进行办理,以促进生产,培养财源.1986~1990年,减免税照顾共438户次,减免税款金额共计2704.39万元。此外,还对“三资”企业按规定报批给予减免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促进其发展壮大。
  七、税前还贷
  1980年11月,为支持老厂进行挖潜、革新、改造,对其使用银行和国家指定的部门发放的专项生产措施贷款进行技改,在归还贷款本息期间,经审批可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利润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有些企业用上述资金归还贷款本息还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还可用贷款项目新增的产品工商税归还。1985~1990年,莆田糖厂、莆田造纸厂、莆田鞋革厂、莆田啤酒厂等除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和折旧基金归还贷款本息外,还减征贷款项目新增的产品税、增值税1814.61万元,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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