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商业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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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071
颗粒名称: 第八章 商业管理
分类号: F722.2
页数: 5
页码: 435-439
摘要: 该文主要介绍了莆田地区商业管理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物价、票证、储运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在计划方面,从1951年开始,莆田县商业部门依据年度商品流转指标制定计划,并逐步加强计划的指令性和严肃性。物价方面,建国前市场物价由市场调节,但国家对部分影响国计民生的商品实行限价。建国后,国家逐步控制重要物资的价格,并实行合理的市场价格投放机制。票证方面,建国后实行副食品、工业品和侨汇等物资的供应券制度,对商品实行控制和合理安排供应。储运方面,国家对商品运输实行统一计划和统一调运,商业部门逐步加强仓库建设和管理,提高运输能力。财务方面,初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逐步转向经济核算制和拨货计价制,并推行利改税和独立核算制。1972年后,国营商业公司列入县财政预算并实行独立核算单位。1983年后,实行利改税和流动资金分户管理,并推行承包经营管理责任制。
关键词: 莆田县 商业 商业管理

内容

第一节 计划
  1951年,莆仙贸易公司以上级批准的年度商品流转指标为依据,制定下达计划,统一管理。1953年,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进一步强调计划的指令性和严肃性,以商业局(科)为计划综合编报单位,逐级上报,逐级下达。1957年改革集中过多的计划管理体制,计划商品由原来209种减少为130种,国家只管国计民生商品统购包销平衡,多数工业品、手工业品由商业企业自订合同,组织购销。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提出计划越大越好,国营、供销商业统揽市场,国营商业公司的商品流转计划,实行“大购大销”的做法,脱离实际,造成商品积压,经济损失。“文化大革命”初期,计划管理制度被当作“管、卡、压”批判,计划工作名存实亡。1970年6月计划管理权限下放,商业计划取消总值、类值等金额指标,二类商品只管购进、调拨和出口指标,以商品收购、调拨计划代替商品流转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差额调拨,品种调剂,超产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结果购、销、调、存不平衡,调度不灵,各自为政。次年起采取下达主要农产品收购、上调计划和主要工业品货源分配调拨计划的管理办法。1979年后,执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针,扩大市场调节范围,调整购销政策,产销见面,多渠道流通,跨行业经营,横向联合,开展竞争,计划商品逐步放开。
  第二节 物价
  建国前,商品物价由市场调节或由一些不法商人垄断。部分影响国计民生的商品由国家限价。
  建国初期,市场自由价格随行就市。之后,成立莆仙贸易公司,后分为百货、土产、粮食公司,加强农产品、工业品收购和调运,掌握粮、油、布、糖、盐等商品,用合理价格投放市场。“三反”、“五反”运动后,商业部门控制重要商品货源,发挥稳定市场价格的作用。1951、1953年国家两次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1953年后,根据“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对工业品价格进行调整,调高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价格(如烟、糖、纸等),降低以工矿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价格(如收音机、塑料制品等)。1961年国家开展糖果、糕点、高级盘菜、名酒、针织品、手表、自行车等高价销售,同时实行农副产品收购的奖售、换购政策。当年8月国家规定18种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在商品的分配和供应上,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照顾必需,安排一般”为原则。1963年国民经济好转,集市价格下降,牌、市差价缩小。1961、1962、1966年三次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同时多次降低药品、化肥、农药等商品价格,缩小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1966~1977年商品价格基本未作大的调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根据价值规律法则,理顺价格。1979年4月提高生猪、羊、蛋、甘蔗、牛皮等农产品价格。11月提高猪肉、羊肉、牛肉、家禽、蛋品、水产品等8种销售价格。调整烟、酒和部分工业品的销售价格。1983年1月20日,国务院决定降低化学纤维织品价格和提高棉纺织品价格,同时,降低手表、闹钟、布胶鞋、照相胶卷、彩色电视机、电风扇等价格。
  1985年开始,物价管理实行放、管结合,调、放结合,小的方面放开、放活,大的方面管住、管好。猪肉、家禽、蛋品、蔬菜价格一律放开,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对主要工业品分别实行国家统一订价(9种);不准上浮,允许下浮(7种);控制上浮,允许下浮(19种)。国家统一订价的商品逐步减少,大量的商品价格放开。1986年9月把黑白电视机、自行车、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中长纤维和80支以上纯棉织物等7种工业品价格放开。1988年对13种名酒和13种名烟进行调价。从而实行国家订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多层次,多形式、多种方法的价格管理制度,同时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相结合的物价管理办法。
  第三节 票证
  建国后,由于生产的发展暂时无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出现供需矛盾。根据国家计划经济的总要求,对商品实行控制和合理安排供应,逐渐发放无价票证。票证的种类有副食品、工业品和侨汇供应券3种。票证分为长期和短期(临时),根据各个时期货源紧缺情况而定。1961年,市场凭票证供应的有粮、油、肉、蛋、布、糖、酒、火柴、肥皂、煤油等近100种,1963年剩下7种票证,1967年又恢复使用一些票证。商品供应证的发放管理,由县商业局和主营公司分工负责,侨汇券由承兑银行按侨汇解付额发给收汇人。
  一、工业品票证
  布票 1954年9月政务院发布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当年全县城乡居民每年发放民用定量布票20市尺。1959~1963年,凭票供应的针纺织品扩大到17种。1960~1963年,由于国家暂时困难,每人每年仅发布票2.5~5市尺。除民用布票外,还有生产用布(如工厂、病床、旅社),临时调剂用布(用于社会救灾、困难补助等),均按需要单位核定指标或批条购买,一年发放一次,年终回笼结算。布票至1983年12月取消。
  其它工业品票 1955年,煤油实行凭证限量供应。1959年末,凭证供应的工业品有肥皂、香皂、纯碱、火柴、手表、自行车、缝纫机等商品。1963年工业品票证大大减少。1967年又恢复部分工业品票。1977年起,煤油、汽油实行凭票定量供应,柴油实行统一分配,定量供应;其它工业品票逐步取消。
  二、副食品票证
  肉票 票1951年对全县城镇居民、干部、职工实行猪肉定量供应,干部职工每月每人150克,居民100克,后增到200克、150克,元旦、春节增加供应。1960~1961年定量减少到50~100克。1965年城关、涵江猪肉敞开供应,乡村议购议销。1968年恢复猪肉定量供应。1984年取消猪肉定量供应,实行议购议销。1990年全面取消肉票。
  糖、烟、酒票证 1957年8月食糖实行定量凭票供应,全县城乡居民每人每季度0.5公斤,春节每人增加0.25公斤(糖票1989年取消)。1960年卷烟实行定量凭票供应,当时按全民和集体所有制职工人数70%发烟票,每月每人3~5包,领导干部、知识分子另加特殊供应,凭票购买卷烟品种为甲、乙级烟。烟票实行时间较短,至1981年停止发放。
  三、侨汇物资供应券
  1959年10月,实行侨汇物资供应,分副食品券和工业品券,初期标准:100元人民币的侨汇除粮、油外,供应食糖、猪肉各1公斤,棉布10市尺。1962年提高为供应60~70元商品,商业供应的商品有糖、烟、酒、于果、干菜、干味海产品、名贵中药材,紧俏的日用百货、针织品、中高档家用电器等,由持券者自由选购。“文化大革命”期间,华侨公司撤销,侨汇券被废除使用。1978年恢复,标准是100元人民币侨汇供应平价商品30元(其中工业品20元、副食品10元),至1990年仍继续执行。侨汇券由县华侨物资特需供应公司(今改为华侨友谊供应公司)负责调拨安排,城关、涵江由华侨商店直接供应,江口、华亭、灵川、白沙等乡镇,由供销社设专柜供应。
  第四节 储运
  一、运输
  建国初期,国家对重要物资实行“统一调拨,集中调运”方针,商品运输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向运输部门办理。货物以涵江为集散中心。1953年商业部门进行合理运输,避免迂回倒流的做法,有些商品,经专区分公司平衡后,向福州站直接提货。1959年,商业系统大搞短途运输,开展“四就”(就车站、就码头、就仓库、就船过载)直拨,缩短商品在途时间,先远后近,及时将货运到基层、商店。70年代,商业批发部门开始自购汽车直接调运商品。1975年成立县商业局车队,有油罐车3辆,汽车7辆,吉普车1部,以载运本部门商品为主。80年代,商业部门的运输能力大有提高,并由集中到分散,按车辆承包,至1990年底全系统拥有载重汽车13辆,工具车6部,三轮摩托车4架,年运输量达万吨以上。
  二、储存
  民国时期,私营商业除搞批发的商行、货栈和大型零售商店有专门储存商品的仓库外,其余商店一般是前店后仓,店库合一。建国初期,国营商业没有专设仓库,以租借民房或寺庙储存商品,仓储极为简陋。1956年起,专业公司批发部逐步加强仓库建设,并建立进出仓手续,安全保卫、帐务货卡,按季盘点等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防火、防盗、防霉、防虫害大检查,把住“三关”(入库验收、存库储存、出库复核)。1958年开展“六无一快”活动(即:无灾、无差错、无盗窃、无霉烂变质、无虫蛀鼠咬、无超额损耗、无锈损,进出仓快)。经过活动,进一步健全保管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仓库管理制度受到冲击破坏,出现有些仓库商品进仓无验收,出仓无凭证,损耗无定额,损失无责任,库房无值班,管理混乱,事故时有发生。1978年后,加强仓库管理工作,开展“四无”(无事故、无霉变、无差错、无虫蛀鼠咬)检查和“四好仓库”(即:服务思想好、保管养护好、指标完成好、安全生产好)评比活动。1981年起县商业局设置保卫股,公司配备专职保卫干部,加强仓库、商店的安全保卫管理,同时购置消防设备,确保人身、财产、商品的安全。1987年度县商业局被省公安厅授予消防重点单位保卫工作先进单位。1988年涵江百货批发部被省商业厅评为“四好仓库”。1990年全县商业系统共有仓库46座,总面积1.8万平方米。
  第五节 财务
  建国初期,实行一切财政收入上缴中央金库,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当时唯一的国营商业莆仙贸易公司,专设财会人员。资金管理实行有计划财务收支,售货款当日交存当地银行;财产管理,由公司有关职能组织定期盘点。1953年开始,国营商业实行经济核算制,推行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即:零售商品金额核算制)。取消贸易金库制度,货款通过银行自行结算。经济核算实行“五定”(资金周转、销货定额、干部定员、商品费用、营业费用定率)。1958年国营商业系统的财务,由条条管理改为块块管理,在“大购大销”的错误经营下,造成资金大量积压和损失。1959年推行商品资金定额管理。1960年,全面开展清商品、清资金、清财产的“三清”运动,扭转“大跃进”时期不讲核算、不计成本、管理混乱的状况。1964年执行商业部颁发的《商业系统商品流通管理办法》。国营饮服系统实现的利润,企业与地方实行“三七”分成的办法。“文化大革命”初期,商业企业的管理制度被破坏,盲目采购,商品积压,浪费损失严重。1972年恢复国营专业公司(厂、场)为独立核算单位,列入县财政预算。
  1977年,开展群众性的增产节约运动,抓清仓查库和扭亏增盈工作,层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次年实行利润(减亏)留成制,推行批零分开核算。1983年国营商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几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均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税率交纳所得税;小型商业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缴纳。1979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流动资金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并试行批发、零售销售资金占用率的办法。1986年实行“改、转、租”之后,商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管理责任制,财务管理相应改革,按承包经营形式,向商业主管部门分别缴交承包费,偿还金和租赁费。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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