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土特产 副食品购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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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059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土特产 副食品购销
分类号: F762.7
页数: 6
页码: 421-426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第五章中的第一节土特产。首先介绍了竹炭类产品,主要是毛竹,收购和销售量逐年增加。然后是麻类产品,主要是黄麻和龙舌兰剑麻,收购量逐年下降。接着介绍了桐油的收购和销售情况,收购量也逐年减少。最后是干鲜果类产品,如龙眼、荔枝、枇杷等的收购和销售情况,随着市场放开,收购量逐年减少。此外,还介绍了牛羊的收购情况和糖、烟、酒的购销情况。
关键词: 莆田县 商业 土特产

内容

第一节 土特产
  建国前,多数商店都兼营土特产品。有的商店收购后还销往外地。建国后,土特产收购品种和数量逐年增加,1952~1990年土特产收购品种达百余种,金额达33481万元。
  一、竹炭类
  毛竹 主产区在庄边、常太、大洋乡。1952年收购6.55万根。其后,逐年增多。1960年收购18.15万根,销售11.77万根,为最多年份。由于“大跃进”和经济困难时期以及“文化大革命”的三次大量砍伐,毛竹资源减少,收购量逐年下降,而销售量却不断增加。1978年只收购0.03万根,销售19.03万根。后经扶持垦复,资源逐年增多,随着市场放开,毛竹购销由供销社独家经营发展为多家经营。1989年,供销社只收购0.06万根,销售0.07万根。1990年销售0.43万根
  木柴、木炭(见本篇第四章第四节燃料)
  二、麻类
  黄麻 为县内较大宗的农产品,主产区在黄石镇、华亭镇、城郊乡、渠桥乡。1952年收购1175吨,销售2376吨。1972~1974年,收购量保持在3000~3800吨之间。1975~1980年收购量保持在5000~6000吨之间。1981年收购6315吨,为收购量最高年份。随着塑料尼龙等代用品的增加,黄麻种植面积减少,加上市场放开后,黄麻购销由多家经营,供销部门从1982年以后收购量逐年下降,1990年仅收购9吨。
  龙舌兰剑麻 1952年收购14吨,销售2.75吨。1964~1967年供销合作社从广东省海南岛和省内龙海、同安两县引进东风一号、二号剑麻,发展龙舌兰生产。1966年收购量达51吨,销售56.7吨。以后逐年增加,1972年达109吨,销售137吨,为最高年份。70年代后,塑料丝、尼龙丝等化纤生产的兴起,龙舌兰麻渐被取代,收购量下降。1987年收购23吨,销售23.4吨。1988年停止收购。
  三、桐油
  1952年收购36吨,销售19吨。1955年达49吨,销售49.55吨,为收购最高年份。19611963年,桐籽树减少和缺乏管理,收购骤减,3年间只收购11吨。1964年供销合作社引进大量桐树苗,引导农民成片发展。1970年收购量增至22吨,销售130吨。1975年收购量又开始下降,当年仅收购1吨,销售63.5吨。至1982年,共8年时间只收购11吨。1983年收购量达到10吨。随后市场放开,由多家经营,加上化工、油漆的取代、桐油种植和收购量逐年减少,1990年供销社仅收购5吨。
  四、干鲜果
  县内水果有龙眼、荔枝、枇杷、香蕉、橄榄、柑桔、桃、抽、杨桃、余甘、杨梅等20多种,以龙眼、荔枝、枇杷为最多。
  龙眼 (亦称桂元)主产地为华亭、梧塘、萩芦等乡镇。建国前,县内的桂元干大部分销往上海、浙江、湖南等地。1952年供销合作社收购3721吨(其中桂元干1107吨)。随着生产面积扩大,收购量逐年增多。70~80年代初期,龙眼的销售,由县计委安排指标,与湖南、安徽等地交换副副食品、黄花菜、红菇和部分紧缺工业品。1979年采取合同订购和化肥奖售的办法,促进了收购量。当年共收购7653吨(其中桂元干2436吨),占总产量的84.84%。1981年龙眼收购采取平价与议价结合的办法,平议各半,全部纳入国家计划收购。平价部分提价25%。同时改变收购办法,把任务落实到队、户,按户交售兑现收购款,平价部分的奖售化肥直接结算到户,并予兑现。是年共收购龙眼9035吨(其中桂元干2895吨)创最高水平。1983年龙眼收购实行派购办法,按照“购六留四”比例下达派购任务,是年共收购龙眼4561吨(其中桂元干1442吨)。1984年后,市场放开,由多家经营,供销部门收购量逐年减少。1988年龙眼总产量3351吨,供销合作社收购212吨,仅占总产量的0.06%。1990年,全县龙眼总产量1613.6吨,放开自由购销。
  荔枝 产主地为城郊、西天尾及渠桥乡。1952年收购荔枝722吨,销售466.5吨,其中荔枝干72吨,销售71.5吨。1960年49吨,为收购最少年份。1967年收购2650吨,为收购最多年份。1981年采取平价与议价结合,平议各半,全部纳入国家计划收购,平价部分提价40%.同时改变收购办法,把任务落实到队、户,按户交售。收购款和平价部分的奖售肥结算到户并予兑现。是年收购荔枝2622吨,销售1430.20吨(其中荔枝千103吨)。1985年后市场放开,由多家经营,供销部门的收购量逐年减少。1988年收购201吨,1990年收购253吨。
  枇杷 主产地为华亭镇、萩芦乡。1952年收购160吨,销售120吨。1955年,全县枇杷丰收,但销路不畅,为保护果农利益,供销合作社制定收购保护价,并派员与厦门公私合营加工厂订购销合同,与国营食品公司联系安排内销,当年共收购796吨,销售767吨。随着枇杷生产面积逐年扩大,收购量随之增多,1970年收购量增至977吨,创最高水平。1974~1982年共收购7025吨,平均每年收购780吨。1983年5月,根据省政府通知,枇杷调为非派购品种,允许自由出售,多家经营,是年供销社收购167吨。1984年,华亭、萩芦供销社采取“横向”和“纵向”联营收购办法,收购量达501吨,占总产量的33.14%,销售490.1吨。1985年后,市场放开,由多家经营。1989年供销社收购64吨,1990年停止收购。
  五、茶叶
  1952年,供销合作社收购4吨,销售57.1吨。1962~1964年供销合作社从安溪县引进优良茶苗(梅占、黄旦、奇兰、毛蟹、本山)供给华亭公社龟山茶场、西天尾公社林山茶场、萩芦公社梅洋国营茶场建立育苗基地。1965年全县茶叶种植面积达730亩。随后,供销合作社继续从资金、种苗、技术、加工机械等方面扶持社队创办茶叶生产基地和茶叶加工。19704全县茶叶种植面积发展到2978亩,收购量增至42吨,占社会总产量97.56%。销售量增至76.4吨。1984年收购132吨,为收购最多年份,销售197.85吨。1990年收购91吨。
  第二节 畜禽
  一、生猪
  建国前夕,全县有屠宰业30家,从业人员50人。全县平均每日宰猪45头,其中城涵25头。当时,猪由“猪牙”(即中间人)走村串户联系提供,货款大部分是第二天结清。
  建国后,猪肉由个体分散经营过渡到国营食品公司和供销社集中经营。1950年,国营商业开始收购生猪,当年收购生猪274头支前。1953年10月起,实行“统一收购”的政策,限制私营肉贩随意采购。1951~1954年,国营食品公司收购生猪226299头,销售127430头,上调支前51458头。
  1955年7月,实行派购政策,区乡或基层农业社负责按期、按质、按量交售。1956年扩大生猪派购范围,并实行生猪派养派购和按比例购留政策,要求重点产区农户每户平均养一头耕牛、二头菜猪。1955~1956年生猪收购118921头,销售79571头,上调35595头。1957年,调高生猪的购销价格,当年收购生猪72886头,销售54043头,上调18271头。1958年收购104526头,上调23869头。1959年收购42560头,上调3853头,出口10143头。1960年,生猪收购实行奖售政策,收购毛重50公斤的生猪,奖售原粮25公斤,当年收购26607头,上调1997头,出口7180头。
  1961年开始实行猪肉限量控制销售,居民凭票定量供应,每人月供应1~2两。1963年,国营食品公司进入自由市场挂牌议价收购生猪,当年收购生猪67447头,委托供销社收购11397头。1964年,各食品站面向社队选点,帮助社队发展生产,下半年取消议价收购生猪。当年底,全县生猪存栏数为211102头,收购121058头,当地销售58407头,上调51573头,出口6288头,实现利润41.75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生猪购销处于徘徊状态。1978年,县规定在完成生猪派购任务后,允许养猪户自行处理,国营商业再次开展猪肉议价经营。1979年4月,生猪收购价格调高22.7%。1980年收购生猪195246头,销售144961头,上调48442头。1982年,生猪实行按基数派购,“一定四年”不变的方法。1984年,改革生猪收购办法,实行“四定两包干”(收购、上调、销售、利润四定;平议差价、价外补贴两包千)管理制度。1985年5月,生猪取消派购和奖售政策,取消平价供应业务,猪肉放开经营。1990年,国营食品公司下辖食品站采取承包经营,当年收购生猪44592头,销售44592头。
  二、禽蛋
  建国前,农家禽、蛋多自产自用,少量出售。1954年,涵江食品营业处建立后,开展少量的禽、蛋经营,随行就市,自由购销。1955年,曾一度供求失调,市价上扬,县人民政府采取行政干预、强化市管的办法,保证军需民食。1956年8月,恢复自由贸易。1957年贯彻“积极主动,大胆收购,加强保管,扩大销售”的方针,当年销售家禽12万只,鲜蛋3191担,搞活禽、蛋市场。
  1959年10月,对禽、蛋实行派购,社队饲养的家禽派购70%,鲜蛋除留种蛋外派购70%,社队根据派购任务和生产情况分配到户。1961年5月,调整禽、蛋收购政策,规定:家禽鲜蛋不实行派购,实行奖售原粮的收购政策,国营畜牧场生产的不得自行处理,全部由国家收购。1971年,取消派购。1972年后,以化肥补贴进行换购。1982年起,恢复对有代养条件的农户进行派购,同时继续实行换购。1985年,全部实行议购议销,奖售政策随之取消。
  三、牛羊
  建国前及建国初期,牛羊均属自由购销,私人经营。
  1956年,废牛归国营商业统一收购,凭证宰杀,不准商贩收购,不准农户自宰。1957年收购2038头,销售1993头。1960年收购3232头,销售3186头,为购销最多年份。1961年5月改“按比例收购”,以生产队淘汰废牛头数计算,一年废一头的不收购,淘汰2~4头的收购1头,淘汰5头以上的收购2头。1962~1975年,年购销量100~300头之间。1978年实行议购议销,销量70头左右。1980年经营更少。
  1958年,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共购进羊29194头,销售27558头。1961年,收购活羊实行奖售政策。1964~1966年,国营商业年均销售1.5万头左右。1978年,实行议购议销,购销量不稳定。1983年收购89头,1985年收购10040头,1990年收购购1450头。
  第三节 糖烟酒
  一、食糖
  唐代始,县内就有食糖的购销,明代,有商人“贩糖泛海入姑苏……”的记述。建国前夕仅涵江就有17家商户经营食糖。
  1953年,国家对食糖实行“统一收购,集中管理”,当年收购702235吨。之后,食糖收购量逐年增大。1956年,在城关、郑坂、濑濑溪设食糖收购点,方便主产区糖农交售,当年收购9739.95吨,销售1220.5吨,上调8519.45吨。1959年2月,食糖列入一类商品。1961年,食糖销售实行定量凭票供应。1963年,蔗糖收购价调高,实行议购议销,加价收购或以物资换购。
  1958年收购13838.45吨,后逐年下降至3545.95吨。1963年食糖收购量开始回升,当年收购量4184.9吨。1968年增至11563.05吨。
  “文化大革命”期间,强调“以粮为纲”,蔗粮挂钩政策不尽落实,蔗糖产量原地踏步。1969~1977年,食糖收购量在7500吨徘徊。
  1978年后,蔗肥、粮糖挂钩政策得到落实,调动蔗农生产积极性,蔗糖产量逐年增多。1985年,全县甘蔗种植面积发展到73605亩,比1977年37157亩增长近1倍。1986年食糖收购量达30075吨,比1977年的14266吨增长1倍多,创历史最高水平。1987年开始,工业糖由制糖厂直接调拔。次年,食糖生产实行“双轨制”(指令性和指导性)政策,糖厂扩大自销量。1987年收购食糖22744吨。1990年,国营、集体商业收购11529.3吨,销售3617.1吨,上调10071吨。
  二、烟
  民国时期,全县有20家烟丝加工商,其中城关有新同兴、协兴等8家。烟叶,县内种植不多,大部分从仙游购进,卷烟多是舶来品,从福州、厦门等地购进。1949年,卷烟销售1.03万条。1956年,贯彻烟草专卖政策,取缔私人烟商,由城涵供销社组织烟丝加工经营,当年销售卷烟46.9250万条。1965年销售58.725万条,1979年销售369万条。1983年后归莆田市烟草公司专营,县商业部门的销售量逐年下降,1990年销售25万条。
  三、酒
  建国前,外地酒很少进入莆田,县内市场上销售的一般是本地产的米酒和地瓜酒。山区和沿海一带,以家酿自饮为主。
  1951年9月,县税务局货物税股兼办酒类专卖。次年上半年,在县税务局货物税股成立酒类专卖机构。当年,酒类购进310吨,销售271.45吨。1953年国家对私营酒厂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当年酒类收购量490吨。1962年2月始,省外名酒实行高价供应。1963年恢复平价。1964年,酒类实行“地产地销,以销定产”,严格限制调进调出。对473户酒类零售单位,全面登记审批发证。当年酒类购进830.3吨,销售671.6吨。“文化大革命”期间,酒类收购量逐年增加,1975年酒类收购量达1542.3吨,销售2226.6吨。
  1979年以后,低档酒消费量逐年减少,名酒和啤酒销量逐年增加。1980年酒类总销量2947吨,其中啤酒49吨、名酒6吨。1984年共销售3169吨。1990年酒类总销售量为6838吨,其中啤酒6226吨,其他瓶装名酒39吨。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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