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篇 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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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039
颗粒名称: 第十五篇 商业
分类号: F72
页数: 35
页码: 405-439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莆田县地处闽中水陆交通要冲,海运业发达,商业贸易发展较早,唐代就萌芽墟集和私人商店。宋、元时期,私营商业渐趋兴盛,墟市变为小集镇,黄石出现市肆,成为莆田、仙游、惠安三县商业中心。明嘉靖年间倭患,黄石市被毁,商业中心移至涵江。至清嘉庆时,涵江万商云集,顶铺、后坡、仓前、宫下等数十家巨商,经营范围伸展至外埠。莆田县人多地少,属缺粮大县。建国前,政府只管征粮,不管农民缺粮断炊,县内粮食余缺靠自由市场调节。1953年,全县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核定任务,实行定量供应和统一调拨,取缔粮食自由贸易市场。1955年,粮食实行“三定”(即定产、定购、定销),使粮食购销逐步趋向制度化。全县每年定购4663万公斤,定销2171万公斤。1958年,受“大跃进”、浮夸风影响,导致粮食高征购,粮食供应开始困难。后又相继出现自然灾害,造成粮食供应定量压低。1962年后,贯彻“统筹兼顾,以丰补歉”方针,整顿购销工作,粮食生产得到发展,粮食紧张状况得到缓解。1965年,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购销政策,至1971年改为“一定五年”,同时实行超购超奖办法。
关键词: 莆田县 商业 贸易

内容

莆田县地处闽中水陆交通要冲,海运业发达,商业贸易发展较早,唐代就萌芽墟集和私人商店。宋、元时期,私营商业渐趋兴盛,墟市变为小集镇,黄石出现市肆,成为莆田、仙游、惠安三县商业中心。明嘉靖年间倭患,黄石市被毁,商业中心移至涵江。至清嘉庆时,涵江万商云集,顶铺、后坡、仓前、宫下等数十家巨商,经营范围伸展至外埠。
  清光绪二十年(1894),三江口开港,外轮开始进港口,县内出现外国商品代理商行。次年,涵江设县商会,私营商业迅速发展,莆籍商人在沪设庄,在榕办栈,把沪榕涵三埠联成一体,声誉大振。输出商品有桂元干、荔枝干、食糖等,输入商品有豆饼、布匹、面粉、煤油、苏广(百货)杂货、京果、化肥等。
  抗日战争期间,中外通商,涵江百货堆积,贸易之盛,侔于上海。民国29年(1940),日本飞机多次轰炸涵江,外轮通商移至福清海口,涵江贸易由盛而衰。
  建国后,社会安定,工农业生产恢复,商业逐步发展,国营商业出现,供销社商业建立,1953年,全县商品零售额由1949年的2082万元增至3400万元。1954年始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转变为国营、集体商业。1956年,完成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同时保留小部分个体小商贩,作为国营、集体商业的补充。“文化大革命”期间,限制个体经营,商品流通受阻,市场购销下降。
  进入80年代以后,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商业体制进行全面改革,推行多渠道、少环节的开放式流通体制,扩大购销网点,开放集市贸易,推行承包经营制,使商业面貌起了极大变化,城乡市场日趋繁荣。1979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仅18174万元,1987年为28705万元,至1990年达40068万元。
  莆田县人多地少,属缺粮大县。建国前,政府只管征粮,不管农民缺粮断炊,县内粮食余缺靠自由市场调节。
  1953年,全县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核定任务,实行定量供应和统一调拨,取缔粮食自由贸易市场。1955年,粮食实行“三定”(即定产、定购、定销),使粮食购销逐步趋向制度化。全县每年定购4663万公斤,定销2171万公斤。1958年,受“大跃进”、浮夸风影响,导致粮食高征购,粮食供应开始困难。后又相继出现自然灾害,造成粮食供应定量压低。1962年后,贯彻“统筹兼顾,以丰补歉”方针,整顿购销工作,粮食生产得到发展,粮食紧张状况得到缓解。1965年,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购销政策,至1971年改为“一定五年”,同时实行超购超奖办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进一步理顺购销关系,粮食收购价格和购销办法不断调整,恢复粮油集市贸易。1985年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全县粮食合同定购任务2000万公斤,同时改购销同价,实行多渠道经营,允许集体、个人参与经营粮食活动,缓和粮食调运难问题。1990年,全县粮行米市277家,从省内外调入粮食日销28.7万公斤,解决了莆田缺粮问题。
  第一章 经营体制
  第一节 私营个体商业
  唐代,县城及城郊已有私人商店,黄石、庄边、白沙、百丈(在今大洋乡)、濑溪等地已出现墟集和私营小店,私营商业处于萌芽状态。
  宋元时期,黄石出现市肆,涵头(南宋绍兴年间改名涵江)、港口(今江口)、吴塘(今梧塘)、花亭(今华亭)、笏石、宁海、吉了(今忠门梯吴)、莆禧、白湖(今阔口)等地,先后由墟市变为小集镇,私营商业渐趋兴盛。
  明代,私营个体商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发展。当时,方圆仅1平方公里的秀屿已成为港口小镇,黄石已成为莆田、仙游、惠安三县的商业中心;明嘉靖年间(1522~1566),莆田遭倭患,黄石市被毁,商业中心移至涵江,当时涵江辟为商埠,设涵江市。至清嘉庆时,涵江万商云集,已有十家富商,号称“百万富甲全郡”。
  鸦片战争后,吗啡、棉布、煤油、火柴、针织品、肥田粉等外国商品倾注莆田,县内出现不少外国商品代理商行,仅涵江就有源沣、义德、通美等。
  20世纪初,县内商业一时大兴,私营商业迅速发展,仅涵江宫口的大商行就由3家发展到16家,百货店由3家发展至30多家,棉布店由1家发展为30家,外国货充斥市场。私营旅馆、酒楼、时装、首饰商店等也应运而生。
  抗日战争期间,沿海口岸被封锁,而美国、英国的商船仍可进入三江口,各地商人涌入莆田经商,涵江成为商贾云集的对外通商口岸和闽中贸易中心,时称“小上海”,私营商业处于鼎盛状态。民国29年(1940),日本飞机多次轰炸涵江,是年冬,外轮通商移至福清海口,涵江商业贸易由盛而衰,从而影响县内私营商业的发展。建国前夕,全县有私营商店2000多户,经营纱布、京果、百货、金银首饰等30多个行业。较大的私营商行店铺有:通关、泉美、顺茂隆、茂隆,茂兴、鼎和、泉裕、承沅、冈懋、天宝等。
  建国初期,私营商业在国家政策保护下得到发展。1951年,全县有私营商店2518户。1954年6月,全县私人商户发展到3041户,其中棉布商131户,百货商126户,京果商105户,还有西药、海产、农具、食品、酱油、饮食,服务等行业,主要分布在涵江、城厢、黄石、笏石、西天尾、江口、梧塘、北高、华亭、灵川、庄边、埭头等集镇,有从业人员5438人。1954年6月至1956年,对百货、棉布、文具、建筑器材、五金、中西药、烟酒、蔬菜、果品、海产、食品、饮食服务等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至1956年底,全县3527户私营商业(从业人员6783人),已有417户转为国营门市部,303户转为公私合营,992户转为合作商店,1353户组织合作小组,167户私营商店转为经销、代销店铺。1958年,私营商业全部并入国营合作商业。1961年,恢复农民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后,又出现个体商业户。据1963年2月调查,全县有私营个体商业698户。
  “文化大革命”期间,限制个体经商,取缔一些分散经营的个体商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私营商业加强扶持和管理,使私营商业得到发展。1982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个体私营商业迅速发展。1983年,全县个体私营商业由1980年的450户增至1740户,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从1980年的140万元(占全县零售总额的0.71%)增至1611万元(占全县零售总额的7..07%)。1985年,全县个体商业4032户,从业人员6156人,社会商品零售额1625万元,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7.45%。1987年,个体商业达4908户,从业人员7350人,社会商品零售额2565万元,占全县商品零售总额10.35%。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城乡劳力部分转向加工业和种养业,个体商业户经营范围、规模逐渐扩大,至1990年,全县有个体商业3894户,从业人员5296人,社会商品零售额7022万元,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21.6%。
  第二节 集体商业
  1950年,在西天尾、枫林、西洙、朱亭、水南首先创办合作社,入社农民共计1403人,入社资本为242担大米。1951年2月21日,城厢镇职工消费合作社开业,为全县第一个集体所有制商业单位,至1951年底,共有17个乡合作社,2个消费合作社,入社社员18772人,股金29807元。
  1952年6月,成立莆田县合作总社,整顿全县乡合作社,并以区建立供销合作社,至年底,建立24个区供销合作社、城厢镇职工消费合作社、及霞皋乡供销合作社,形成供销合作体系,发展社员205972人(农村平均每户有一个供销社社员),入社股金28.6万元。1954年10月,县合作总社更名为县供销合作社。1957年,城厢镇职工消费合作社、城厢区、涵江区供销社并入国营商业。是年,全县有22个区供销合作社。对农村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供销合作社迅速发展,至1957年底,全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达248303人,比1952年增加42331人(农村平均每户有1.57个社员),筹集股金49.6万元,比1952年增加21万元,商品纯销售2157万元,为1952年的7倍。供销合作社社会商品零售额占全县零售总额,由1952年的12%上升至56.1%。
  1958年3月,县供销合作社与商业局合并,转为全民所有制。农村基层供销社改为国营商业的营业所后。归人民公社管辖,停止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活动及社员股金分红。1961年8月,恢复成立县供销合作社,同时,恢复集体经济性质和股金分红制度。1965年,全县供销合作社有购销网点532个,比1957年增158个,商品纯销售总额达3363万元,比1957年增长64.1%。1966年供销合作转为全民所有制性质,1968年12月至1976年3月,县供销合作社与商业局又先后两次合并、分开,但全民所有制性质不变。1976年11月,确定县供销合作社仍为全民所有制性质,基层供销合作社为集体所有制性质。
  1978年后,随着商业、供销体制的改革,集体商业迅速发展。1980年,全县集体所有制商业机构321个,从业人员1485人,社会商品零售额10871万元,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55.15%,其中供销社的商品零售额8731万元,占全县商品零售总额的44.29%。
  1983年,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当年7月,改县供销合作社为莆田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全县供销社恢复合作商业性质,成为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制商业,至1984年,社员股金增加至154.3万元,比1982年前的76.38万元增加一倍,占当年全县基层供销社自有流动资金的14.88%。当年各基层供销社全面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同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是年,全县集体商业机构共1140个,从业人员5772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11470万元,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50.39%。其中供销合作社机构712个,从业人员3415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8676万元,占全县商品零售总额的38.12%;其他集体所有制商业机构428个,从业人员2357人,社会商品零售额2794万元,占全县商品零售总额的12.27%。
  1984年,城郊、涵江两个基层供销社,分别划归城厢区、涵江区管辖。至1985年,全县集体所有制商业机构1104个,从业人员3346人,社会商品零售额9955万元,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45.62%。其中供销合作社机构717个,从业人员3027人,社会商品零售额8904万元,占全县集体商业零售总额的40.80%。1988年7月,湄洲基层供销社划归莆田市供销社管辖。
  1990年,全县有集体所有制商业机构1110个,从业人员4622人,社会商品零售额13064万元,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40.19%,其中供销合作社机构582个,从业人员2763人,商品零售额10728万元,占全县商品零售总额的33%,其他集体所有制商业机构528个,从业人员1859人,商品零售额2336万元,占全县商品零售总额的7.19%。
  附:专业公司选介
  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1955年9月,设立生产资料经理部,专营农业生产资料采购、调拨、供应业务。1972年5月,生产资料经理部更名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1990年,公司年销售额4689.6万元,实现利润30万元,职工人数63人,负责全县农业生产所需的化学肥料、农药、农药械、香菇原料的供应以及协助基层供销社开展农资科技系列化服务。
  县土产公司1955年9月,设立土产经理部,当年10月更名为土产副食品经理部。1957年10月与日用什品经理部合并为土产什品经理部。1958年3月,国营与合作社合并期间,将土产什品经理部分为农产品和副食品两个经理部。1961年8月,恢复供销社后,设立农产品经理部,1976年11月,更名土产公司,主要经营黄红麻、茶叶、棉花、麻种、桐油。1990年,共有职工68人,商品纯购进53.64万元,纯销售149.47万元,实现利润0.79万元。
  县果品食杂公司1963年8月,成立食品杂货经理部,1977年,更名为果品食杂公司,主要经营桂元、荔枝、枇杷等干鲜果品,干菜、食杂、调味品、糖果、蜜饯、酒类等枇零兼营业务。1990年,果品食杂公司又扩大经营五金交电、纺织品、针织品、百货、文化用品,有职工119人,年销售额614万元,利润6894元。
  县供销社贸易公司1980年2月,成立莆田县贸易货栈;1984年8月,更名为莆田县供销贸易公司;1985年8月,改称莆田县供销社贸易公司。主要经营酒类、干鲜果菜、茶叶、日杂、建材和议价粮油、农副产品。以批发为主,开展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业务。1990年底,公司有职工26人,商品纯购进总额186万元,纯销售额196万元,利润1663元。
  县供销社综合贸易中心1985年1月,成立莆田县供销社综合贸易中心。主要经营纺织品、针织品、五金交电、百货等,经营方式以批发为主。1986年5月,为发挥供销社群体优势,以适应农村工业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与全县22个基层社开展棉花、火柴、镜框、运动衫裤、枕芯、毛巾、日历表等7个品种联购分销业务。1990年,有职工56人,商品纯购进1243万元,纯销售1281万元,实现利润30639元。
  第三节 国营商业
  1950年1月,成立福建省贸易公司涵江支公司、12月成立涵江进出口公司,土产公司涵江办事处,组织商品经营,为支前服务。
  1951年3月,成立莆仙贸易分公司,下辖涵江、仙游支公司,黄石、华亭等营业处。次年6月,莆仙贸易公司及所属机构撤销,分别成立县百货、土产、粮食公司。不久又相继成立花纱布,针织品、文化用品、五金机械、中糖、食品、药材、饮食、贸易等9个公司和批零企业,经营大宗的肉食禽蛋、糖业烟酒、百货文化、针纺织品、五金机械、中西药材、石油产品等大类商品。
  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形成以国营商业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商业体系。1958年3月,县商业局实行政企合一体制,下设工业品、副食品、生产资料、农产品和水产品经理部和城、涵等12个营业处。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后,12个营业处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次年,又收归商业局管理,更名商业办事处,1962年9月撤销。
  1961年5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供销合作社从商业局析出独立,恢复百货、食品、纺织、机械、食品杂货、华侨特需供应、医药、外贸、饮食服务等9个公司和石油公司涵江商店。1970年11月,撤销原县一级饮服、百货、贸易、食品杂货、医药、石油等专业公司机构及城涵购销站、涵江饮服商店等,建立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商业组,下设涵江综合调拨站和城厢、涵江综合服务部,为政企合一的经营体制。1972年撤销,恢复原商业局及所属的专业公司。1977年初,县食品食杂公司撤销,分别成立县糖业烟酒公司、县蔬菜酱料公司。1979年8月,成立莆田县专卖事业管理局,同县糖业烟酒公司合署办公。
  随着商业体制改革,商业贸易逐步转向“三多一少”(多种经济成份、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减少流通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和经营承包责任制。1980年,成立县贸易信托公司,在城关成立县商业综合公司,在涵江成立县商业第二综合公司。是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商业机构865个,从业人员6438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17432万元,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44.14%。
  1983年,全县有国营商业机构345个,从业人员4346人,社会商品零售额9716万元,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42.62%。1984年,在城关成立县商业第二饮服公司,在涵江成立县第三饮服公司。同年,县燃料公司收归莆田市经委管辖。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营商业网点也不断增多,至1985年,全县有国营商业机构340个,从业人员4107人,社会商品零售额10242万元,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46.93%。是年底,县石油公司、医药公司收归莆田市商业局管辖。
  1990年,全县国营商业机构334个,从业人员3850人,商品零售额12419万元,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8.21%,其中属县商业局系统的共有12个公司,7个商场,239个经营网点,职工人数3049人,拥有固定资产原值1175万元,净值758万元;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8个,实行改制的有集体租赁或个人承包的小型企业计54个。国营商业共经营13个大类商品,2.5万个不同品种规格。
  第四节 联营商业
  建国前,莆田就出现联营商业。民国24年(1935),全县有消费合作社,乡、镇合作社,保合作社共16个。至民国29年,发展到129个。
  建国后,出现少数的联合采购,联合推销,联运联销,联产联销,联购联销,联购联产联销等方式的联营公司、联营小组、临时联营的联营商业。1956年,对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各种形式的合资联营商业,均分别改造为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合作商店或合作小组。1984年,县贸易公司与香港星丰企业合资成立华港彩色冲印有限公司,资金总额30万元,中方40%,港方60%。至1990年,营业收入227万元,利润总额56万元。同年,县贸易公司与深圳养鸡公司在深圳市开办深莆贸易公司,营销进口工业纸等商品,至1985年,销售总额243万元,盈利13.6万元。
  1985年,县饮服公司与市工业品公司联营,成立莆田市工业品贸易中心。县商业开发公司与忠门蒸笼联合体联合在北京朝阳区、湖南省会冈县设立经销部,经销木材,1986年被福建省副食品公司授予“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系”单项奖励。1987年,县蔬菜公司、县饮服公司分别与浙江绍兴纺织厂联办荔兴针纺批发部和荔绍针纺批发部。1988年,莆田市烟草公司、县糖业烟酒公司、贸易公司、城涵商业综合公司、县供销果品公司、涵江区华友公司联合组成莆田市烟草零售企业联营公司。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业体制的改革,联营商业由系统外联营逐渐发展到系统内联营,联营形式多种多样。有联营联销,如县中纺公司与饮服公司,五金公司的家电批发部与龙门商场家电柜的联营;有联购分销,如县食品公司与省食品公司的联营;有“代批点”,如蔬菜公司的“三福商场”与省中纺公司二级站的联营;有“特约经营点”,如县糖烟酒公司与省内外12个酒厂的联营;有“代销点”,如长征商场与国内外厂家的联营。
  第二章 商业网点
  第一节 批发网点
  宋元时期,由于贸易经济的发展,秀屿港成为商品的重要批发贸易基地。明代,莆田食糖海运批发省外。至清嘉庆时,涵江巨商辈出,与江南一带进行较大规模的贸易,同时开始对台贸易,批发出食糖、桂元干、荔枝干、土布等,批发进大米、棉布、百货、药材等。鸦片战争爆发后,外国商品倾销莆田,在涵江设“源沣”、“义德”、“通美”代理行进行批发业务。
  民国8年(1919),涵江人林柏青在秀屿建钢筋水泥码头1座,仓库3座(每座可容放豆饼3万块),进行商业批发业务。抗日战争期间,涵江批发商品主要为豆饼、桂元干、荔枝干、京果、中西药、棉纱布、百货等,外国商品代理行3家。抗战胜利后,通货膨胀,金融混乱,中小商家破产倒闭,批发业萧条。
  建国初期,商业批发业为私人资本家经营。1949年10月下旬,设立福建涵江进出口公司。1951年3月改为莆仙贸易公司,下辖莆田、仙游两个支公司,为莆田县第一个国营批发机构。经营粮油、棉布、食盐、化肥、豆饼、生猪、烟酒、水产品、日用百货等国计民生所需的商品,组织收购粮食、食糖、桂元、生猪、水产品。下半年设莆田食糖交易所(1952年改为食糖收购站)。1952年6月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建立商业批发网点。同年7月,撤销莆仙贸易公司,,成立百货、土产、粮食等3个专业公司。进一步控制大宗商品批发与零售,之后,陆续成立中糖公司、烟酒专卖批发部、食品、石油、花纱布、针织品、文化用品、五金机械、医药等批发企业,全县建立17个农贸服务部。至1956年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国营商业批发成为市场的主体和领导力量。1958年“大跃进”时期,实行“政企合一”,公司合并为工业品、副食品、水产品、生产资料、农产品等5个经理部,以公社为单位设12个商业办事处,精简机构,批发力量削弱。1961年,工商局、供销社由商业局析出,商业局成立8个公司和一个石油分站。其中,食品公司下伸乡镇,建立19个食品购销站。1970年再次撤销商业专业公司,成立莆田县商业组涵江综合调拨站(即涵江片批发集中办公),城关、涵江商业综合服务部。1972年5月,恢复商业专业公司8个。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行商业体制改革,成立烟草、医药、外贸、石油专业公司批发专项商品。80年代后,打破城乡封锁、地区分割,形成“三多一少”商品流通渠道,国营商业在城关、涵江增设糖烟酒、纺织品、家用电器等6个批发部,工业品、食品等3个经营部,在笏石设百货、纺织品、糖烟酒批发点3个;扩大横向联营,联营忠门文甲食品冷藏批发1个,并设深圳、北京联营点、福州、上海转运站;巩固发展8个商办厂,商品向全社会批发;原批发企业按柜划细经营,由单一向多元化发展,7个大型商场开展零售兼批发业务。1990年全县商业系统批发网点达42个,比1978年23个增长近一倍,批发总额8799万元,比1978年2974万元增加5825万元,专业批发人员260多人。
  第二节 零售网点
  唐代,县城和城郊已有私人商店的雏形,黄石、庄边、白沙、百丈(今大洋乡)、濑溪等有墟集。宋、元时期,莆田黄石设市肆。其后,黄石、涵江、江口、梧塘、西天尾、华亭、庄边、笏石、北高等均形成商业零售网点。至清末,全县商业零售网点达500家左右。民国初期,商业大兴,商业零售网点逐渐增多,抗日战争期间,沿海口岸被封锁,三江口曾一度成为全省唯一的吞吐港,涵江的零售商店星罗棋布、1940年日本飞机轰炸涵江,商业由盛而衰,商业零售网点减少。至建国前夕,全县有私营零售网点2000多处,从业人员3000余人。
  建国初期,零售商业仍由私人经营,小型、综合杂货店居多,专业商店和大商行较少,经营豆饼、粮食、纱布、京果、食糖、百货等商品。1954年,全县商业零售网点3000余处,从业人员5438人;1956年,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实行公私合营、合作,转为供销、经销代销点,全县零售网点减至1315处。1958年私营商店“一步登天”,并入国营、供销网点,并实行归口管理,国营商业专管城关、涵江的零售店以及食品购销。供销社在城、涵经营生产资料、农具、土产、日杂等品种的销售网点,国营商业开设涵江顶铺书店、二六八布店、大中旅社、红柱食杂店、城关鼓楼棉布店、文峰宫百货店、观桥食杂店、鼓楼饭店等。“大跃进”时建造城关百货大楼、涵江车站饭店、莆田车站饭店兼旅社。60~70年代建涵江百货商店、市顶饭店(后改工农兵饭店)、横街头饭店,衙前街食杂店、涵江旅社、荔城旅社(南北楼)、莆田饭店、莆田华侨商店。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个体商业迅速发展,个体零售网点迅速增多。1983年,个体零售网点1740处,从业人员1740人,商业零售额1611万元。1987年个体零售网点增至4908处,从业人员7350人,商品零售额2565万元。80年代国营商业新建造较大型龙门商场、涵江饭店、观桥百货商店等。这个时期,国营零售商业在私营商业冲击下,部分租用店房被讨还,加上福厦公路拓宽,旧城改造拆店,国营商业网点虽有增建却反而减少,但个体商业网点反而增多。1990年底,全县商业零售网点达7104处,从业人员10484人。其中国营商业网点仅239处,个体有证商贩3894处,占全县商业零售网点71.24%。全县商品零售总额40068万元。其中国营集体商业的零售总额25483万元,占78.4%。
  第三章 生产资料购销
  第一节 金属材料
  建国前,境内仅有一些产销兼营的五金作坊购销金属材料。
  建国初,销售品种以铁器为主。1960年首次供应铜8.28吨、铝0.45吨、铅0.20吨、钢材962吨。至1966年,经营钢材、生铁等多种金属材料。70年代,随着基本建设及施工项目的增多,金属材料需求量增加。1977年,供应铜13.98吨,铝2.7吨、铅0.48吨、钢材2242吨。
  1979年后,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计划分配物资逐年减少,市场调节增加,县经营金属材料的部门增多。县物资部门采取外出采购等形式,扩大购进量。1980年,全县销售钢材5588吨、铜材37.6吨、铝材3.9吨。1985年,全县销售钢材4860吨、铜8吨、铝1吨。1990年,销售钢材4357吨、生铁1119吨、金属制品33吨、铜11.2吨、铝328吨、铅1吨、铜材41.5吨。
  第二节 建筑材料
  县内传统的建筑材料为砖瓦、木、竹、石灰等,多产销兼营。民国时期,水泥(俗称“洋灰”)输入县内,用于道路、涵洞、桥梁、房屋建筑。木材多由山客、木商、私营木材行自由经销。至建国前夕,全县有77家私营杉行木栈。
  建国后,县物资部门经营的建材有水泥、钢筋、玻璃、油毛毡等,木材由县木材公司经营。至1979年,主要建筑材料水泥、玻璃、木材,实行单一的计划统配调拨制度,物资部门、木材公司按县计委下达的分配计划组织供应。1980年后,计划内供应逐年减少,计划外可自由购销,随着生产和基本建设规模的扩大,建筑材料需求量逐年增多,出现多种流通渠道,以多种经营方式,从事建材的购销。1990年,全县经营水泥、钢筋、木材、砖瓦、石灰等建材的公司、门市,遍布全县各乡镇,仅经营木材的个体户有200多家。
  第三节 肥料 农药
  一、肥料
  (一)商品什肥
  油饼 建国前,农村使用的商品肥料以油饼(油料植物种子榨油后的渣饼)为主,经营店铺仅涵江就有通美号豆饼行等40多家。建国初期仍以油饼为主。1952年,供销社供应油饼5780吨,其中豆饼4779吨,油饼大多数从东北、上海等地购进。1952~1957年,共销售油饼24081吨。50年代后,随着化肥广泛使用及油饼货源减少,油饼经营业务也随之减少。至80年代,各地自产自销少量的花生渣饼。
  砒肥 1956年开始经营。1957年,先后从浙江、江西等地组织调回砒肥678吨,重点供应农民蘸秧根需要。1959年,砒肥供不应求,各商业处(所)组织职工539人,组成打砒队,生产、收购砒肥785吨。1964年,各地普遍推广过磷酸钙蘸秧根,砒肥购销业务即停止。
  骨肥 50年代,开展猪牛骨收购工作,用于制造骨肥。1958年收购量达99吨,比1954年增加一倍。1956~1963年,先后派员往内蒙古、湖北、湖南、四川等地调回骨肥475吨。1964年,化学磷肥大量推广,即停止骨肥经营。
  (二)土化肥
  1958年,贯彻“以农家积肥为主,大积大造土化肥”的方针,供销社发动群众开采泥炭1322吨,加工生产颗粒肥4264吨。1973年,生产推广微生物细菌肥料“5406”。至年底,全县有22个基层供销社和县农资公司配备“二土”(土化肥、土农药)干部31人,办菌肥厂21个,生产一级“5406”菌种49658支、二级的112922支,米饭孢子粉102017瓶,堆制菌肥7848吨。1974年生产“5406”菌肥10万吨。1981年,全县有80%早稻应用“5406”菌肥拌种催芽育秧。1984年因制菌厂原料来源缺乏,产品肥效不稳定,相继停产。
  (三)化肥
  氮肥 建国前,外国肥田粉(硫酸铵)就进入县内市场,涵江义德和函美等3家商行代理了英商卜内门公司的田粉、德国爱礼司狮马牌的田粉和日本的粉红色肥田粉,但销量不大。1952年,县供销社经营以硫酸铵为主的化肥。当年全县供应5177吨。1953年,经供销社多点试验推广,当年供应硫酸铵6250吨。1954年,开始贯彻“以农家肥为主,商品肥料为辅”的方针,次年,化肥实行发证定量供应。1957年后,供销社经营的化肥品种增加尿素、硝酸铵、氯化铵、石灰氮、氨水和碳酸氢铵等。1963年全县有60%的大队推广施用氨水,1966年至1979年共供应氨水122770吨。1966~1990年,全县共供应碳酸氢铵436387吨,占氮肥供应总量(统一折算标准氮计算)的63.66%。
  磷肥 1957年,开始推广施用磷肥,1964年又推广过磷酸钙取代砒肥蘸秧根,因而磷肥销量突增,1965年全县供应13350吨,占化肥总供应量的58%。根据县内农作物的需磷量,1978~1981年,每年从外地协作调进计划外磷肥共计53408吨,费用亏损部分实行定额包干,其中省拨补106.82万元。1982年调进计划外磷肥22622吨。1983年调进议价过磷酸钙等磷肥8979吨。1985年购进磷肥8848吨,售9313吨,1990年销售量达13408吨。
  钾肥 1978年开始推广以化钾为主的钾肥,当年供应23吨。施用钾肥增产显著,供应量逐年增加。1979年全县供应1340吨,比1978年增长57.3倍。1990年供应2035吨,创历历史最高水平。
  复合肥 1978年开始供应,当年销售559吨。由于农民不习惯使用,销量逐年减少,1980年供应86吨。后经过田间反复试验证明复合肥的肥效较好,销量逐年增加。1981~1990年全县供应9752吨,仅1987年就达4770吨。
  二、农药
  1952年9月4~10日,在全县大面积推广“西力生”农药。1953年共供应化学农药1吨。1956年,推广施用以6%可湿性“666”粉为主的农药,当年供应105吨。1959年,召开安全使用农药现场会,总结交流农药产、管、销、用、存的经验验,当年销售219吨。1975年,开始推广高效、低残留新农药,主要有:杀虫脒、叶蝉散、25%硅硫磷、40%二秦农、50%稻丰散等农药,当年销售2637吨。80年代,试验、示范、推广试销多菌灵、井岗霉素、杀虫双、辛硫磷、稻丰产、叶青双和除草剂、丁草胺等新农药。根据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需要,1981年实行农药拆零供应办法。1985年规定农药由供销社农资部门统一经营,当年销售6769吨,为历史最多年份。1990年,应用扑草净进行麦田除草的试验,获莆田市农业丰收三等奖。1953~1990年全县共销售农药74645吨。
  第四节 农用器材
  一、旧式农具
  建国前,农具多自产自销。1952年,供销合作社开始经营以竹、木、棕、麻和铁为原料制作的各种中小农具,当年供应14万件。1954年采取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供应,修造并举的办法,在山区竹、木原料产地,发动群众编造土箕、箩筐、锄柄等农具,由当地基层供销社收购产品,销地供销社零售供应。在平原地区组织手工业者加工铁、木农具,当年供应量达53万件,比1953年的供应量增长2.78倍。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有些小农具由零星购买转为成批购买。
  1959年,县供销社兴办农具加工场,各基层供销社和部分社队办农具加工场71个,同时调运毛竹229402支、竹篦95592捆,作为加工和修补以畚箕为主的缺货小农具,当年组织供应小农具249万件,修补133.62万件。1963年,木制农具的成品、半成品由供销社系统收购供应。次年对供销社经营的89种竹、木山货,小农具调低购销价格,收购价格平均下降7.94%,销售价格平均下降8.98%。
  1980年以后,中小农具经营逐步转为由手工业者自产自销和多渠道经营,供销合作社经营的中小农具销量逐年减少;1990年只供应29万件,为60年代以来供应量最少的一年。
  二、新式农具
  供社经营的有双轮双铧犁、深耕犁、播种机、打谷机等。1954年春,首次推广使用打谷机,当年组织供应双人打谷机37架。1956年合作化后,推广使用打谷机,实行财政补贴,优惠分配农业社购买,当年供应399架。1958年后,多数使用电动打谷机,双人打谷机供应量减少。1982年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单人打谷机需求量增加。1988年供应各种打谷机1359架。
  1955年推广使用双轮双铧犁89架。1957年由于农民不习惯使用而要求退货,收回历年供应的2245架,损失金额11.84万元。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又得到推广,当年供应2158架。
  1955年,福建省政府赠送莆田县二台匈牙利DF—413型链轨式拖拉机,为莆田首次使用大型拖拉机。1957年,销售第一台手扶拖拉机。1958年,省农业厅赠送涵江公社哆头大队一台捷克Z—25A型轮式拖拉机。1959年,县农业机器拖拉机站进口6台中型拖拉机用于农业生产,1976~1980年,全县销售轮式拖拉机46台,手扶拖拉机616台。1981~1985年,销售轮式拖拉机94台,手扶拖拉机2023台。之后,轮式拖拉机停止销售。1986~1990年,全县共销售手扶拖拉机3888台。
  三、农药械
  1954年推广应用各种农药械,并放开供应,当年销量95架,此后经营品种增到5种,其中手遥高压喷雾器,双管、单管背负式喷雾器最受欢迎。1953~1962年,农药械年销售1000台左右。1963年,开展喷雾器出租业务,当年出租农药械6695架次。60年代始,供销部门贯彻“修供并举,以修为主”的方针。1972~1979年,基层供销社共建立农药械修配站15个,兼修店42个,义务为农民修配130703架次。1966~1971年,农药械年销售1240~3369台。农业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农药械供应量明显增加。1980~1990年共销售各种农药械100307件,平均每年供应万件。
  四、农用薄膜
  1978年开始推广,实行计划供应,当年供应91吨,次年供应132吨。随着育秧,育苗以及食用菌生产的发展,农用薄膜需求量逐年增加。但货源紧缺,基层供销社建立胶粘胶补站15个,为社队粘补薄膜87.4吨。1978~1990年,共销售薄膜2136吨。
  第五节 耕牛
  建国前和建国初期,县内耕牛的余缺以农户自行交易调剂,售价双方面议。同时也有一些中间商经营耕牛买卖。
  1956年,农业生产合作化后,各地耕牛普遍不足,县供销合作社坚持以“调剂为主,经营为辅”的方针,当年调剂耕牛7229头,供应101头。1962年建立和恢复牛墟4个,耕畜调剂服务部19个,调剂耕牛1115头,供应14头。同年2月,城厢、涵江、笏石三地开展耕牛调剂交流会,参加交流会有耕牛93头,成交27头。1965年基层供销社帮助社队建立耕牛繁殖基地28个繁殖幼牛3300头。1967~1969年,供销合作社投资5.3万元兴办13个耕牛繁殖配种场,繁殖出售小牛36头。70年代后,耕牛由社队自行调剂,供销社停止耕牛调剂供应业务。耕牛买卖多由买卖双方直接交易。
  第四章 日用工业品购销
  第一节 棉布 百货
  一、棉布
  宋明时期,民间纺织棉纱布(俗称莆田土布或土纱布),自给之余,进集市墟日交易或外运仙游等邻县交换商品。清末,外国棉布,俗称“洋布”,外埠棉纱布输入县内市场。民国时期,涵江、城关、黄石、笏石等集镇设有经营纺织品的商店,涵江有“茂隆”、“茂兴”、“芳来”,城关有“久大”、“五章”等20多家。经营品种有土纱布、“洋布”、呢料、绸缎等100多种。
  建国后,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棉布消费量增长迅速。1953年,棉布社会零售量365万米,比1950年163万米增长124%,生产赶不上消费需要。1954年9月开始实行棉布统购统销,凭布票供应,当年人均供应布票20市尺。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进行改造,涵江镇有布庄14家,经营人员90人(其中工人50人),资金79703元,纳入国营花纱布公司经营。
  1960年8月15日开始,针纺织品陆续实行统购统销,凭票供应,至1963年底,针纺织品凭票证供应的达17种,并规定凭票供应商品不许进行集市贸易。
  1961年,国家经济暂时困难,棉布供应降至人均2.5市尺,并开始发放鞋票。1964年,随着生产的发展,国民经济得到恢复,取消布鞋票,棉布仍按票证供应,人均增至5市尺,次年增至11市尺。1969~1983年,每年人均按票证供应棉布14市尺。
  随着纺织品生产的发展,1979年始对棉花化纤混纺布、服装里布免收布票。1980年底,涤棉布敞开供应。1981年,棉纱衫裤、纯棉卡其等15种针棉织品全部免票供应。1983年12月起所有针棉织品免收布票。1984年,停止发放布票,棉布敞开供应。1990年,针纺织品购销达1000余种,比建国初增加10倍多。
  二、百货
  解放前,城关、涵江、笏石、黄石等集镇有百货商户百余家,颇有盛名的有“重兴”、“盛顺兴”、“顺兴”、“中兴”、“文新居”、“新美”等商号,经营商品300多种。
  1955年对私改造前,涵江镇有百货商业64家,从业人员149人,资金54680元;对私改造后,有国营百货商店1家,公私合营的38家,经销代销的22家,私营的3家。
  1958年以前,国营商业对百货、文化商品的收购,基本上采取“产什么,收什么;收什么、卖什么”的统购包销加工定货办法。1962年后,百货批发部对一二类商品根据城乡购买力安排商品比例,一般城镇40%,农村60%。商业部门对三类商品实行选购,对二类商品实行“以销定产”,加工定货,履行收购合同的办法。1978年,百货销售额3897万元,地产百货文化商品收购的只有半胶鞋、布鞋、塑料鞋、机制薄纸等系列产品,鞋纸品种规格300多个。鞋类地产品的批售总额随着莆田鞋革行业规模的壮大而扩大,鞋类销售额占百货公司年售总额三分之一,占利润总额的二分之一。县百货公司在全省县级单位中首家参加全国春秋百货供应会。1986年参加全国百货供应会,成交总额超700万元,名列全省各二级站成交额之首。供货覆盖面,省外的除东北诸省外,还有河南、山东、上海、天津、石家庄、郑州等30多个省、市,占年总销量的60%;省内的有60多个地、市、县,占年总销量的40%。至1990年,百货经营网点,国营的有13个商店,6个批发部,农村基层的百货经销处、代销店更是星罗棋布。全县国营百货年销售额达3293万元。
  第二节 日用杂货
  50年代,供销、商业部门经营的日用杂货主要有陶瓷、铁锅、草席、竹、木、棕用品及鞭炮等。70年代增加塑料制品供应,80年代初扩大家具、办公用具经营,1990年经营品种达800多个。
  陶瓷器 1952年,供销部门组织陶瓷器供应。1953年,供应日用陶器5.2万件,瓷器60万件,陶器大多是地产品,瓷器多由德化、闽清等地调进。70年代后,由于塑料制品广泛应用,陶器销量逐渐减少而器销量猛增,一般年销量300~400万件。80年代,瓷器品种更多,销量增加,销售由多家经营。1990年,仅供销社的销量就达49万件。
  草席 土纸 鞭炮 1953年,销售草席5.66万条、土纸180吨。草席大多是地产品,1971年销售草席12.73万条,为最多的销售年份。70年代以后,从省外大调进“宁波席”供应市场,县内的生产户自产自销。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鞭炮的销量逐渐增加,80年代后期,鞭炮由县公安部门发证定点供应,以加强安全管理。1990年,供销社销售草席0.49万条、土纸61吨、鞭炮33.56万元。
  铁锅1960年县日杂废旧物资公司开始组织经营,县农械厂生产的铁锅,当年销售0.1万口。1985年销售铁锅16.63万口,为最多年份。后因多家经营,供销社的销量逐年减少,1990年供销合作社共销售5.42万口。
  第三节 五金 交电 化工
  建国前,县内仅销售简单铁器。建国初期,五金交电行业的经营品种以铁器为主,城关、涵江有五金店、颜料店共15家,其中9家五金店、6家颜料店,经营品种有铁钉、铁线、窗钩、锁、桐油、油漆、颜料、染料等20多种,从业人员38人,资金25206元。对私改造结束后,五金店变为国营商店,归属中国五金机械公司福建省莆田县公司管理。1956年开始销售自行车、收音机等,经营品种增加到500多种。“大跃进”期间,大办工农业,建东圳水库,莆田县五金机械公司办五金厂,生产胶轮车供水库工程使用,商品供应规模扩大。1959年销售五金132万元,交电69万元,化工产品55万元。1978年,成立莆田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计划内商品由福州“五交化”采购供应站供应,计划外商品主要从三明、邵武、南平、厦门及上海、杭州等地购进。1980年,增加收录机、电视机、电风扇供应。1989年增加洗衣机、电冰箱供应,经营“五交化”商品上千种。1990年,国营商店销售五金商品155万元,交电商品355万元,化工商品205万元。
  第四节 燃料
  商业供销合作社经营的燃料,包括木柴、木炭、煤炭、柴油、煤油、石油等品种。
  木柴主要由山区产地供销社向农民收购,供应或调拨销地供销社,再由它们供应给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城镇居民或海岛、沿海地区群众。1953年,供应50850吨。1958年,办公共食堂和大炼钢铁,大量砍伐林木,当年供应15750吨。从60年代起,木柴收购由县计委下达指标,由产地供销社收购,主要供应部队、海岛渔民及其它特殊需要。随着煤炭使用量增多,木柴的供应量下降,1982年供应3090吨,1990年供应77吨。
  木炭 主要由山区产地供销社向农民收购后供应或调拨给销地供销社,再由它们供应工厂、加工生产单位。1952年收购4825吨,供应3600吨。1958年大炼钢铁需要大量木炭,是年供应18630吨,严重破坏山区林木资源。随着煤炭的推广应用,木炭需求量逐年下降,1980年供应887吨,1990年全县供销社只供应3吨。
  煤炭 1958年,县人民委员会《关于节约柴炭,推广烧煤》的通知,推广生活用煤,并为“大办工厂”提供大量煤炭,供应量达173026吨。1963年供应3729吨。1964年进一步推广烧煤技术,供应网点由1963年的20个扩大到71个,当年供应6933吨,比1963年增供3104吨。随后,供应量逐年增加。1966年供应量增到23304吨,是年,为了节约用煤,全县推广黄石公社沙坂大队节约烧煤的经验。1979年供应量为27618吨。1980~1985年,每年供应量在3万吨左右,后因农村取消平价煤供应,计划外煤炭可自由购销,供销合作社的煤炭销售量下降。1990年,全县由供销合作社供应的煤炭为12311吨。
  柴油 1962年,供销合作社开始经营柴油,属计划分配商品,主要供应农用。当年销售56吨,随后逐年增加。1980年供应7186吨。随着计划内指标的减少,计划外柴油允许多家经营,供销部门的销售量逐年下降。1990年供应2293吨。建国前,源沣、义德和通过美商行代理了英商亚细亚公司“僧帽牌”煤田、美商美孚公司鹰标煤油和德干古公司“天秤牌”煤油。
  煤油 1952年,供销社经营煤油,当年销售23吨。1954年煤油实行按户定量凭票供应,销量逐年增加。1970年销售856吨,1980年销售2176吨。随着城乡广泛使用电灯照明,煤油销量逐年减少。1990年销售1275吨。
  石油 建国后,石油作为国家一类商品,实行计划分配,计划供应,由商业部门经销。1958年,石油由商业局工业品经理部经销。1961年,由福建省石油公司涵江商店经销。1965年改由莆田石油分站经销。1981年,成立莆田县石油公司,当年总销售量为15941吨,销售额922.2927万元。1984年,县石油公司析出归莆田市辖。1987年,全年油品总销售量为22251吨,销售额1851.2873万元。1990年,全年油品总销售量22184吨,销售额2469.29万元。
  第五章 土特产 副食品购销
  第一节 土特产
  建国前,多数商店都兼营土特产品。有的商店收购后还销往外地。建国后,土特产收购品种和数量逐年增加,1952~1990年土特产收购品种达百余种,金额达33481万元。
  一、竹炭类
  毛竹 主产区在庄边、常太、大洋乡。1952年收购6.55万根。其后,逐年增多。1960年收购18.15万根,销售11.77万根,为最多年份。由于“大跃进”和经济困难时期以及“文化大革命”的三次大量砍伐,毛竹资源减少,收购量逐年下降,而销售量却不断增加。1978年只收购0.03万根,销售19.03万根。后经扶持垦复,资源逐年增多,随着市场放开,毛竹购销由供销社独家经营发展为多家经营。1989年,供销社只收购0.06万根,销售0.07万根。1990年销售0.43万根
  木柴、木炭(见本篇第四章第四节燃料)
  二、麻类
  黄麻 为县内较大宗的农产品,主产区在黄石镇、华亭镇、城郊乡、渠桥乡。1952年收购1175吨,销售2376吨。1972~1974年,收购量保持在3000~3800吨之间。1975~1980年收购量保持在5000~6000吨之间。1981年收购6315吨,为收购量最高年份。随着塑料尼龙等代用品的增加,黄麻种植面积减少,加上市场放开后,黄麻购销由多家经营,供销部门从1982年以后收购量逐年下降,1990年仅收购9吨。
  龙舌兰剑麻 1952年收购14吨,销售2.75吨。1964~1967年供销合作社从广东省海南岛和省内龙海、同安两县引进东风一号、二号剑麻,发展龙舌兰生产。1966年收购量达51吨,销售56.7吨。以后逐年增加,1972年达109吨,销售137吨,为最高年份。70年代后,塑料丝、尼龙丝等化纤生产的兴起,龙舌兰麻渐被取代,收购量下降。1987年收购23吨,销售23.4吨。1988年停止收购。
  三、桐油
  1952年收购36吨,销售19吨。1955年达49吨,销售49.55吨,为收购最高年份。19611963年,桐籽树减少和缺乏管理,收购骤减,3年间只收购11吨。1964年供销合作社引进大量桐树苗,引导农民成片发展。1970年收购量增至22吨,销售130吨。1975年收购量又开始下降,当年仅收购1吨,销售63.5吨。至1982年,共8年时间只收购11吨。1983年收购量达到10吨。随后市场放开,由多家经营,加上化工、油漆的取代、桐油种植和收购量逐年减少,1990年供销社仅收购5吨。
  四、干鲜果
  县内水果有龙眼、荔枝、枇杷、香蕉、橄榄、柑桔、桃、抽、杨桃、余甘、杨梅等20多种,以龙眼、荔枝、枇杷为最多。
  龙眼 (亦称桂元)主产地为华亭、梧塘、萩芦等乡镇。建国前,县内的桂元干大部分销往上海、浙江、湖南等地。1952年供销合作社收购3721吨(其中桂元干1107吨)。随着生产面积扩大,收购量逐年增多。70~80年代初期,龙眼的销售,由县计委安排指标,与湖南、安徽等地交换副副食品、黄花菜、红菇和部分紧缺工业品。1979年采取合同订购和化肥奖售的办法,促进了收购量。当年共收购7653吨(其中桂元干2436吨),占总产量的84.84%。1981年龙眼收购采取平价与议价结合的办法,平议各半,全部纳入国家计划收购。平价部分提价25%。同时改变收购办法,把任务落实到队、户,按户交售兑现收购款,平价部分的奖售化肥直接结算到户,并予兑现。是年共收购龙眼9035吨(其中桂元干2895吨)创最高水平。1983年龙眼收购实行派购办法,按照“购六留四”比例下达派购任务,是年共收购龙眼4561吨(其中桂元干1442吨)。1984年后,市场放开,由多家经营,供销部门收购量逐年减少。1988年龙眼总产量3351吨,供销合作社收购212吨,仅占总产量的0.06%。1990年,全县龙眼总产量1613.6吨,放开自由购销。
  荔枝 产主地为城郊、西天尾及渠桥乡。1952年收购荔枝722吨,销售466.5吨,其中荔枝干72吨,销售71.5吨。1960年49吨,为收购最少年份。1967年收购2650吨,为收购最多年份。1981年采取平价与议价结合,平议各半,全部纳入国家计划收购,平价部分提价40%.同时改变收购办法,把任务落实到队、户,按户交售。收购款和平价部分的奖售肥结算到户并予兑现。是年收购荔枝2622吨,销售1430.20吨(其中荔枝千103吨)。1985年后市场放开,由多家经营,供销部门的收购量逐年减少。1988年收购201吨,1990年收购253吨。
  枇杷 主产地为华亭镇、萩芦乡。1952年收购160吨,销售120吨。1955年,全县枇杷丰收,但销路不畅,为保护果农利益,供销合作社制定收购保护价,并派员与厦门公私合营加工厂订购销合同,与国营食品公司联系安排内销,当年共收购796吨,销售767吨。随着枇杷生产面积逐年扩大,收购量随之增多,1970年收购量增至977吨,创最高水平。1974~1982年共收购7025吨,平均每年收购780吨。1983年5月,根据省政府通知,枇杷调为非派购品种,允许自由出售,多家经营,是年供销社收购167吨。1984年,华亭、萩芦供销社采取“横向”和“纵向”联营收购办法,收购量达501吨,占总产量的33.14%,销售490.1吨。1985年后,市场放开,由多家经营。1989年供销社收购64吨,1990年停止收购。
  五、茶叶
  1952年,供销合作社收购4吨,销售57.1吨。1962~1964年供销合作社从安溪县引进优良茶苗(梅占、黄旦、奇兰、毛蟹、本山)供给华亭公社龟山茶场、西天尾公社林山茶场、萩芦公社梅洋国营茶场建立育苗基地。1965年全县茶叶种植面积达730亩。随后,供销合作社继续从资金、种苗、技术、加工机械等方面扶持社队创办茶叶生产基地和茶叶加工。19704全县茶叶种植面积发展到2978亩,收购量增至42吨,占社会总产量97.56%。销售量增至76.4吨。1984年收购132吨,为收购最多年份,销售197.85吨。1990年收购91吨。
  第二节 畜禽
  一、生猪
  建国前夕,全县有屠宰业30家,从业人员50人。全县平均每日宰猪45头,其中城涵25头。当时,猪由“猪牙”(即中间人)走村串户联系提供,货款大部分是第二天结清。
  建国后,猪肉由个体分散经营过渡到国营食品公司和供销社集中经营。1950年,国营商业开始收购生猪,当年收购生猪274头支前。1953年10月起,实行“统一收购”的政策,限制私营肉贩随意采购。1951~1954年,国营食品公司收购生猪226299头,销售127430头,上调支前51458头。
  1955年7月,实行派购政策,区乡或基层农业社负责按期、按质、按量交售。1956年扩大生猪派购范围,并实行生猪派养派购和按比例购留政策,要求重点产区农户每户平均养一头耕牛、二头菜猪。1955~1956年生猪收购118921头,销售79571头,上调35595头。1957年,调高生猪的购销价格,当年收购生猪72886头,销售54043头,上调18271头。1958年收购104526头,上调23869头。1959年收购42560头,上调3853头,出口10143头。1960年,生猪收购实行奖售政策,收购毛重50公斤的生猪,奖售原粮25公斤,当年收购26607头,上调1997头,出口7180头。
  1961年开始实行猪肉限量控制销售,居民凭票定量供应,每人月供应1~2两。1963年,国营食品公司进入自由市场挂牌议价收购生猪,当年收购生猪67447头,委托供销社收购11397头。1964年,各食品站面向社队选点,帮助社队发展生产,下半年取消议价收购生猪。当年底,全县生猪存栏数为211102头,收购121058头,当地销售58407头,上调51573头,出口6288头,实现利润41.75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生猪购销处于徘徊状态。1978年,县规定在完成生猪派购任务后,允许养猪户自行处理,国营商业再次开展猪肉议价经营。1979年4月,生猪收购价格调高22.7%。1980年收购生猪195246头,销售144961头,上调48442头。1982年,生猪实行按基数派购,“一定四年”不变的方法。1984年,改革生猪收购办法,实行“四定两包干”(收购、上调、销售、利润四定;平议差价、价外补贴两包千)管理制度。1985年5月,生猪取消派购和奖售政策,取消平价供应业务,猪肉放开经营。1990年,国营食品公司下辖食品站采取承包经营,当年收购生猪44592头,销售44592头。
  二、禽蛋
  建国前,农家禽、蛋多自产自用,少量出售。1954年,涵江食品营业处建立后,开展少量的禽、蛋经营,随行就市,自由购销。1955年,曾一度供求失调,市价上扬,县人民政府采取行政干预、强化市管的办法,保证军需民食。1956年8月,恢复自由贸易。1957年贯彻“积极主动,大胆收购,加强保管,扩大销售”的方针,当年销售家禽12万只,鲜蛋3191担,搞活禽、蛋市场。
  1959年10月,对禽、蛋实行派购,社队饲养的家禽派购70%,鲜蛋除留种蛋外派购70%,社队根据派购任务和生产情况分配到户。1961年5月,调整禽、蛋收购政策,规定:家禽鲜蛋不实行派购,实行奖售原粮的收购政策,国营畜牧场生产的不得自行处理,全部由国家收购。1971年,取消派购。1972年后,以化肥补贴进行换购。1982年起,恢复对有代养条件的农户进行派购,同时继续实行换购。1985年,全部实行议购议销,奖售政策随之取消。
  三、牛羊
  建国前及建国初期,牛羊均属自由购销,私人经营。
  1956年,废牛归国营商业统一收购,凭证宰杀,不准商贩收购,不准农户自宰。1957年收购2038头,销售1993头。1960年收购3232头,销售3186头,为购销最多年份。1961年5月改“按比例收购”,以生产队淘汰废牛头数计算,一年废一头的不收购,淘汰2~4头的收购1头,淘汰5头以上的收购2头。1962~1975年,年购销量100~300头之间。1978年实行议购议销,销量70头左右。1980年经营更少。
  1958年,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共购进羊29194头,销售27558头。1961年,收购活羊实行奖售政策。1964~1966年,国营商业年均销售1.5万头左右。1978年,实行议购议销,购销量不稳定。1983年收购89头,1985年收购10040头,1990年收购购1450头。
  第三节 糖烟酒
  一、食糖
  唐代始,县内就有食糖的购销,明代,有商人“贩糖泛海入姑苏……”的记述。建国前夕仅涵江就有17家商户经营食糖。
  1953年,国家对食糖实行“统一收购,集中管理”,当年收购702235吨。之后,食糖收购量逐年增大。1956年,在城关、郑坂、濑濑溪设食糖收购点,方便主产区糖农交售,当年收购9739.95吨,销售1220.5吨,上调8519.45吨。1959年2月,食糖列入一类商品。1961年,食糖销售实行定量凭票供应。1963年,蔗糖收购价调高,实行议购议销,加价收购或以物资换购。
  1958年收购13838.45吨,后逐年下降至3545.95吨。1963年食糖收购量开始回升,当年收购量4184.9吨。1968年增至11563.05吨。
  “文化大革命”期间,强调“以粮为纲”,蔗粮挂钩政策不尽落实,蔗糖产量原地踏步。1969~1977年,食糖收购量在7500吨徘徊。
  1978年后,蔗肥、粮糖挂钩政策得到落实,调动蔗农生产积极性,蔗糖产量逐年增多。1985年,全县甘蔗种植面积发展到73605亩,比1977年37157亩增长近1倍。1986年食糖收购量达30075吨,比1977年的14266吨增长1倍多,创历史最高水平。1987年开始,工业糖由制糖厂直接调拔。次年,食糖生产实行“双轨制”(指令性和指导性)政策,糖厂扩大自销量。1987年收购食糖22744吨。1990年,国营、集体商业收购11529.3吨,销售3617.1吨,上调10071吨。
  二、烟
  民国时期,全县有20家烟丝加工商,其中城关有新同兴、协兴等8家。烟叶,县内种植不多,大部分从仙游购进,卷烟多是舶来品,从福州、厦门等地购进。1949年,卷烟销售1.03万条。1956年,贯彻烟草专卖政策,取缔私人烟商,由城涵供销社组织烟丝加工经营,当年销售卷烟46.9250万条。1965年销售58.725万条,1979年销售369万条。1983年后归莆田市烟草公司专营,县商业部门的销售量逐年下降,1990年销售25万条。
  三、酒
  建国前,外地酒很少进入莆田,县内市场上销售的一般是本地产的米酒和地瓜酒。山区和沿海一带,以家酿自饮为主。
  1951年9月,县税务局货物税股兼办酒类专卖。次年上半年,在县税务局货物税股成立酒类专卖机构。当年,酒类购进310吨,销售271.45吨。1953年国家对私营酒厂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当年酒类收购量490吨。1962年2月始,省外名酒实行高价供应。1963年恢复平价。1964年,酒类实行“地产地销,以销定产”,严格限制调进调出。对473户酒类零售单位,全面登记审批发证。当年酒类购进830.3吨,销售671.6吨。“文化大革命”期间,酒类收购量逐年增加,1975年酒类收购量达1542.3吨,销售2226.6吨。
  1979年以后,低档酒消费量逐年减少,名酒和啤酒销量逐年增加。1980年酒类总销量2947吨,其中啤酒49吨、名酒6吨。1984年共销售3169吨。1990年酒类总销售量为6838吨,其中啤酒6226吨,其他瓶装名酒39吨。
  第六章 饮食服务业
  第一节 饮食业
  建国前,饮食业全系私营。城、涵有饮食店(亦称菜点业)50多家,自成特色。城厢镇有“源源”的中菜、西餐,“桃李园”的“满汉席”,“杏花楼”、“红金”、“龙王”等的“鱼翅席”、“鲍鱼席”、“猪肚席”等。涵江镇开设“桃李园”、“醉桃园”、“皇后酒家”、“天韵楼”、“上山”、“永丰”、“知者来”等菜馆和酒家。此外,还有不少临街摆设的饮食摊贩,以风味小吃誉名
  建国初期,饮食业亦是私营。1954年起,基层供销社在集镇、交通要道和旅游点开设饮食店。1956年,分别对城市、农村饮食业进行对私改造,城厢、涵江两地私营饮食业归国营管理的25家,过渡到合作社的有110户,从业人员162人;组织合作饮食店的计116户,从业人员173人;组织合作小组的计87户,从业人员106人。当时最大一家是“大众饭店”,职工40人,日均营业额1800元,经营特点是以大众化饭菜为主。
  1958年以后,涵江车站国营饭店先后3次进行扩建,占地1500平方米,可供300人用餐,大餐厅供应大众化饭菜,二楼供应盘菜,适应不同层次消费者需要。
  1960年开始,饮食业实行粮食制品凭粮票供应。1961年始销售高价的盘菜、汤点、油条等,1962年即告取消。
  “文化大革命”期间,国营和集体饮食业每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左右。1978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个体饮食业迅速发展。1980年全县计有饮食业131家,从业人员1095人,其中全民的67家587人、集体的59家437人、合营的5家44人。至1983年,全县饮食业发展到498家,从业人员1106人,其中全民的12家244人、供销社的34家144人、集体的48家314人、个体的404家404人。
  1985年,地方名菜“焖豆腐”、“炒米粉”、“荔枝肉”在福建省饮食业系统名优菜点和地方风味小吃评比中,分别获风味优质小吃和名优菜点奖。是年,国营、集体的饮食业减少,其中不少转为私人租赁或承包经营,个体饮食业增至598户。
  1990年,全县饮食业619家,从业人员1202人,其中全民的14家131人、集体的22家107人、个体的583家964人。饮食业经营的品种不断增多,莆田传统名菜和地方风味小吃逐渐恢复。
  第二节 服务业
  一、旅社
  民国时期,城厢、涵江开设的旅社、客栈有36家,350个床位,其中涵江20家,150个床位,从业人员72人。主要的有涵江“远东旅社”和城内“四通旅社”。国民党县党部和“三青团”开设的城、涵“青年服务社”、“涵江社会服务社”等旅社接待政界人物。
  建国初,城厢、涵江旅社、客栈28家,从业人员76人,床位408张,均为私人经营。1955年组织旅社合作小组。1956年,对私改造后,有国营旅社职工5人、“合作小组”20人、“公私合营”职工57人,均归宽易公司领导管理。1958年“政企合一”时属城、涵办事处领导管理,当时调整网点,更换招牌,城厢片设9处,职工25人,床位230张;涵江片设7处,职工51人,床位250张。1962年开办国营荔城旅社,增床位49张。1966年兴建涵江旅社,增床位100张。1972年再建莆田旅社南北楼,新增床位311张。1980年,全县有旅店28个,从业人员128人。1982年涵江旅社南北楼扩建、加层增加床位82张。随着商业体制的改革,一些国营集体旅社转业。1983年全县有旅店18个,从业人员152人。1989年新建涵江饭店综合大厦,住宿部床位增至85张。至1990年底,全县有旅店9个,从业人员103人,其中国营、集体的旅社、客栈7家1107床,营业收入54.44万元,个体旅社、客栈92家,从业人员288人。
  二、理发
  建国前,城厢、涵江有私营理发店24家,从业人员112人。
  国民党莆田县党部涵江社会服务处和“三青团”莆田分团部涵江青年服务社内,也附设理发室。理发店师傅少则2人,多则10多人。除了定点理发店外,还有不少流动理发担。
  建国初,城、涵理发行业发展到50多家,从业人员750人,由市场管理委员会管辖。1954年城涵理发业组织理发合作小组,属手工业系统,归劳动者协会管理。1955年对私改造时,城涵理发店共53家,从业人员146人,资金12123元,组成城、涵理发合作商店,下设17个处。1958年,理发行业转为国营性质行业。1962年恢复集体所有制,建立城、涵合作商店,归县饮服公司管理。“文化大革命”后期,一些理发店撤并,老职工退休,城涵理发行业营业网点剩10处,职工77人,营业收入4.1万元。
  1978年后,个体理发业迅速发展,服务门类不断增多,有理发、美容、电烫、按摩、干洗等。1985年全县有理发业114家,从业人员161人。至1990年底,城涵有个体理发店209家,从业人员319人;国营合作理发网点减少至8处,职工54人,营业收入3.9万元。
  三、照相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陈尧三开设莆田第一家照相馆,址设城关后街。之后该馆在涵江开设分店,先后在城涵收徒10多人。至建国前夕,城涵有照相馆16家。建国初期,城涵有私营照相馆18家,从业人员40人。1955年,组建照相业合作小组。1956年进行照相行业的对私改造,照相合作小组转为国营性质,城涵各设3个处,涵江增设一个工场(1958年撤销,1962年恢复),计有职工69人。1962年,照相行业归县饮服公司管理,城涵6个处不变,共有职工61人,营业收入10万元。1972年,福建省图片社与涵江照相业协商达成彩色照相协议,但由于相底要送福州冲洗,时间长,不久转为莆田单独经营。
  1980年,全县有照相业10家,从业人员67人。1983年发展到57家,从业人员114人。之后,随着商业体制改革的深化,照相业逐步由多家经营。1984年,县贸易公司与香港星丰企业公司合资创办“华港彩色冲印有限公司”,随后,“三宝”、“华达”、“三盛”、“智捷”等家彩色照相馆相继开业,引进横三、富士、诺力士扩印冲洗自动流水线。1990年底,全县照相业9家,从业人员40人,其中属国营的6家,营业收入29395元。
  第七章 粮油购销
  第一节 粮油征购
  一、粮食征购
  1953年11月,县人民政府执行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要求生产粮食的农民按国家计划收购的数量和价格将余粮出售给国家。当年,全县征购粮食13784万公斤,占当年粮食总产量43.3%。1954年征购粮食4022万公斤,占当年粮食总产量22.42%,但一些农户卖了“过头粮”(卖余粮过了头,没有留足口粮,以后粮食部门又需给予回销)。
  1955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粮食统销暂行办法》,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三定”仍以户或农业社为单位计算,按耕地的等级评定常年产量。计算粮食总产量,同时评定口粮、种粮、饲料粮标准。每人每年口粮,属余粮队的250公斤以上,属自给队的240~250公斤,属缺粮队的240公斤以下;种子粮每亩15公斤;饲料粮标准菜猪5公斤、母猪75公斤、耕牛30公斤。国家对余粮队分别核定粮食交售任务进行统购;对缺粮户分别核定粮食供应量进行统销;对丰收地区的农户,实行增产增购,但增购量不超过增产部分的40%;对受灾减产者,根据不同灾情适当减购或免购或给予统销。当年,核定全县粮食总产量18730万公斤,征购粮食4663万公斤。全县实行粮食“三定”后,进一步摸清农村粮食产需情况,分清余缺界限,合理核定购销比例,避免购“过头粮”,调动农民生产和售粮的积极性。1958年,受浮夸风的影响,粮食工作实行高估产、高征购。当年,全县粮食总产量20628万公斤,征购6712万公斤,占总产量32.54%。1959年,粮食征购6712万公斤,占全县粮食总产量36.67%,比1957年增加2313.5万公斤。
  1959~1961年,因自然灾害影响,全县粮食平均年产量15076.58万公斤,比1957年减产24.6%,人均占有粮食216.5公斤,比1957年减少85公斤,征购粮食数量反而增加,1960年4673万公斤,比1957年增加275万公斤。粮食产、购、销比例失调,造成农村缺粮户增多,虽回销相当数量粮食,但还不能解决缺粮问题。有些地方因口粮不足,实行口粮“低标准,瓜菜代”,造成一部分人营养不良,患上水肿病,甚至发生个别不正常的死亡。
  1962~1964年,贯彻“统筹兼顾,以丰补歉”的方针,逐步解决征购中不合理的问题,安定农民情绪,生产得到发展。1964年全面整顿购销工作,全县有1970个生产队,占全县生产队总数的23%,存在又购又销的不合理现象,经整顿后,该购当购,该销当销,不许又购又销。当年征购粮食3414万公斤,回销2984万公斤,净征购429万公斤。
  1965年10月,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遇到重灾,适当调减当年征购任务,遇到丰年,国家通过超购超奖办法适当多购。当年全县粮食征购基数3895万公斤,实际征购3238.5万公斤,其中花生抵粮302万公斤。1966年和1967年经过调整后的征购基数为3220万公斤,比1965年减少675万公斤。
  1971年8月,全县粮食征购基数定为3118.5万公斤,实际征购2870万公斤,当年粮食征购“一定三年”改为“一定五年”,同时实行超购超奖办法。1979年,粮食征购价格提高20%,超购价格提高50%。是年全县征购基数为2413.5万公斤,实际征购3198.5万公斤,其中加价超购896万公斤。
  1981年,粮食征购根据“一定五年”政策,重新核定,并加强粮食管理责任制。全县粮食征购任务为3305.77万公斤,实际征购3319.87万公斤,其中加价超购888万公斤。1984年核减“一定五年”粮食征购包干任务,全县减为2940万公斤,当年实际征购3059万公斤。
  1985年,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并对农村购销价格作了调整,定购粮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加价计价,定购以外的粮食自由购销,奖售标准也作了调整。全县合同定购任务为2000万公斤,当年实际购入2015万公斤。1986年,秋粮先后遭秋旱和秋寒袭击,全年粮食总产量减为30034.5万公斤,但仍如期完成合同定购任务。1990年,全县粮食总产量37105.4万公斤,完成合同定购任务2000万公斤。
  二、油脂油料征购
  县内的油脂、油料统购、收购以油料为主,油脂为辅。计划内的油料统购,只有花生果一个品种,计划外的收购有油菜籽、油茶籽和芝麻三个品种,1950~1952年,全县共收购花生果116万公斤。1953年,油料油脂由自由收购转为统购,即以户为单位评定产量,留下种籽后,其余按一定的比例统购。1953~1956年全县共统购花生1294.82万公斤。1957年全县统购花生489.47万公斤。1958年,统购花生508.47万公斤。
  1959~1961年,遭受自然灾害,粮食紧张,粮食作物同花生争地争肥,花生种植面积比1959年平均每年减少6千亩,总产量每年减少400万公斤,年平均下降47%,三年全县仅征购花生果632.96万公斤,相当于1959年收购量的82.57%。
  1971年,花生统购实行“一定五年”的政策,全县花生果统购基数定为305万公斤,是年因花生减产,全县实际仅征购183.51万公斤,只完成统购任务的60%。
  1981年根据“一定五年”政策,重新核定征购任务,当年花生统购任务定为315万公斤,其中统购任务225万公斤,加价超购任务90万公斤。在新的“一定五年”中,除1981年超额完成统购任务外,其余四年只完成统购任务的85~93%。
  1985年,花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的花生果,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加价计价收购,当年定购任务315万公斤,实际购入293.64万公斤。1985~1990年,每年均未完成花生果定购任务。
  1953~1990年,全县共收购花生果12311.96万公斤,油菜籽88.395万公斤,油茶籽165.255万公斤,芝麻6.88万公斤,其中花生收购量占生产量的42.4%,平均每年收购324万公斤,1959年收购766.57万公斤,为收购最多的年份。
  第二节 粮油统销
  一、粮食统销
  (一)非农业人口粮食统销
  1953年11月,粮食实行统销,国家粮食部门对学校、机关、团体、工厂、企事业人员及城镇居民等非农业人口实行粮食定量供应,规定体力劳动者每月供应大米16.5公斤,一般居民每人每月供应大米12公斤。1954年全县非农业人口10440人,共供应粮食1837万公斤。
  1955年,对粮食供应对象开始因人而异,定口粮标准,并发粮证,凭证供应。每人每月口粮以大米为标准,杂粮折合,特重体力劳动者为18公斤,重体力劳动者为17公斤,轻体力劳动者为15公斤,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干部及属脑力劳动的其他人员为14公斤,大中专学生为14.5公斤,城镇居民,10周岁以上为12公斤,6周岁至10周岁为9公斤,3周岁至6周岁为6公斤,3周岁以下为3公斤。是年属定量供应的人数计97554人,供应粮食计4.38万公斤。
  1958年,在“左”的错误影响下,集中劳力大炼钢铁,农村人口大量流入城镇,同时对城镇等所有非农业人口放宽口粮定量标准,每人每月平均供应15公斤(成品粮),最高达22.5公斤。农村也大办食堂,提倡“吃饭不要钱”、“放开肚皮吃饱饭”,粮食浪费严重,致使粮食统销失控。
  1962年,机关精简,严格控制城镇商品粮人口,全县口粮供应人数减为70588人,全年供应粮食7.03万公斤。
  1978年12月后,调整高中学生每人每月供应14.5公斤、初中学生每人每月供应14公斤口粮。当年口粮定量供应人数64225人,供应粮食90万公斤。随着“农转非”人口的增加,至1990年底,全县非农业人口增至15万人,粮食供应量225万公斤。
  (二)农业人口粮食统销
  1953年11月,国家粮食部门始对农村缺粮户实行粮食统销,当年全县农村统销粮食967万公斤。1954年在农村实行“多缺粮多供应,少缺粮少供应,不缺粮不供应”的定销办法;由缺粮户自报缺粮数,经民主评定应销户数和粮食数量。实行统销初期,因粮食歉收及制度不够健全,有关干部普遍存在重统购轻统销的思想,只考虑完成统购任务,忽视统销工作,因此出现一些种田人缺口粮的理象。1955年一度出现粮食紧张局面,人民政府号召生产自救,计划用粮,并对农村大幅度增加粮食统销,扭转粮食紧张局面。当年全县统销成品粮3876万公斤。
  1955年9月,农村实行粮食定销,“一年一定”。1956年,开展以“三定”为基础,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平衡计划定销(未入社的个体农户仍以“三定”数字为依据,进行计购定销),全县农村经平衡后定销数为1850万公斤,比“三定”时定销数2171万公斤减少321万公斤,同时克服既购又销的弊端。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放宽粮食供应,在农村粮食分配上搞“平均主义”,实行“供给制”,按“吃多少、给多少”供应口粮。全县共办有公共食堂3540个,“放开肚皮吃饱饭”,吃饭不要钱,导致不少生产队粮食亏空。后来政府只好增加统销数量,当年供应粮食6066.5万公斤。其中农村回销3693万公斤。1959年开始压缩销售量,对全县统销定量作全面调整。1959年至1961年,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村粮食紧缺,每人日平均口粮不足0.5公斤,灾区每人日平均只有几十克,政府曾想方设法增加粮食供应,三年共回销原粮7591万公斤,年平均回销3530万公斤。1962年粮食生产恢复发展,回销农村原粮减少到2060.6万公斤。
  1964~1965年,为克服农村粮食又购又销弊端,在避免对农村征购过头粮的同时,相应减少农村回销面。1971年执行新的“一定五年”政策,对农村统销又重新作了评议和核定,全县核定统销2200万公斤,当年实际统销1995万公斤。
  1977年,城乡粮食购销困难,县组织粮食余缺调剂,当年全县销粮6000万公斤。1982年对粮食销售、调拨计划实行“一定三年”。在包干期间,允许年度之间,丰歉调整、统一结算。当年全县农村粮食回销指标5000万公斤,同时另给全县五保户拨出专项回销指标450万公斤。
  1985年改粮食统购为合同定购后,缩小统销范围。粮食改为购销同价后,对农村中的缺粮户仍保持供应。1986~1987年,粮食因灾减产,从外地调进粮食,及时回销4491万公斤。1990年全县回销粮食4179.2万公斤。
  二、食油统销
  1955年起,粮油部门对城乡非农业人口的食油进行定量供应,每人每月156.75克,当年供应18.29万公斤,占同年食油总销售量的17.17%。1956年对非农业人口发放全县通用油票实行定量供应,每人每月187.5克,当年供应22.11万公斤。1957年执行省统一的非农业人口食油定量供应标准,每人每月125克,当年全县供应14.19万公斤。1958年每人每月食油定量降为100克,1960年又降为50克,1961年降到31.25克。1963年每人每月定量增至62.5克,1964年增至150克,1970年,每人每月食油定量调整为125克。1981年10月起每人每月提高到250克,直至1990年未变。且每年国庆、春节,每个节日每人分别增加供应食油250克。19571990年,全县共供应城乡非农业人口食油623.58万公斤,占同期食油总销量2605.635万公斤的23.93%。
  在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初期,农村人口食油不定量供应。1953~1955年,每年销量在55万公斤左右。1956年9月起,规定油料产农每人每月定量生油125克,渔民每人每月定量203.125克,非产农125克。当年统销食油68.335万公斤。1960年,油料生产锐减,市场供应紧张。农村油料产农每人每月由125克降至50克,非产农每人每月从78.125克降为25克。1961年以后,根据中央规定,农村油料只购不销,只作一些临时性的供应,如农村五保户的口油供应等。1953~1990年,全县农村食油销售量689.325万公斤,占城乡总销售量的23.8%。
  第三节 粮油储运
  一、储藏
  仓库建设 1949年年底,县人民政府接管国民党政府遗下的粮食仓库7处,总仓容量167.4234万公斤。
  建国初期,由于全县公粮征收量增加,粮仓不敷储藏需要,粮食部门征借县乡房屋公产7处和利用宫、庙、祠等存储公粮,总容量179.3392万公斤。1950年,在涵江海涔前兴建粮食仓库一座,总容量200万公斤。至1951年底,在全县42个村庄租借征用的仓房,可容纳粮食2075.5万公斤。
  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后,粮食征购量和调入量迅速增加,黄石、涵江、笏石等地建造一批新仓库。其他粮站陆续建造简易仓库。1956~1957年,归还部分寺庙和教堂,并把租借的大部分华侨住宅及居民房屋归还原主,把一些交通不便又较长时间没有储粮的祠庙转让给当地农业社作集体仓库使用。至1964年,全县有293座仓房,总容量6134.5万公斤,其中基建仓25座,可储粮食2205.5万公斤,简易仓22座,可储990.5万公斤,祠堂庙宇仓140座,可储粮食2027.5万公斤,民房仓106座,可储粮食45.5万公斤。有油池15个,可储油85万公斤,其中钢板油池1个,可储油5万公斤。
  70年代初期,涵江、渠桥、灵川等地筹建23个土圆仓,1972年完工12座,容量86.5万公斤,1973年完工11座,容量21万公斤。至1979年,全县有24个粮站,61个粮点,141座仓库,总容量4391.5万公斤。
  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粮仓建设改变过去靠山、隐藏、分散的模式,开始在交通方便处建造大型粮库,不搞简易仓库;大力发展高型仓,储粮高度由过去2.5米提高到4.5米,单仓容量由25万公斤增到125万公斤,仓库屋面改为钢筋混凝土,设计力求科学、合理。1984年建造梧梓粮库,占地面积78.23亩。1986年该工程第一座仓库竣工,交付使用,1988年主体工程完工,整个粮库设计容量2500万公斤,实际容量1632.5万公斤,1985年增建仓库,增加库容200万公斤。1987年,在笏石建造第一座双层仓库,设计容量350万公斤(上层150万公斤,下层200万公斤),该工程于1990年下半年破土动工。至1990年底,全县共有粮食仓库212座,总容量7561.5万公斤;共有简易油库5座,容量25万公斤;钢板油罐5座,容量192.5万公斤。
  仓库管理建国初期,多在寺、庙、祠堂内建的木盒仓,当时粮食保管以防漏、防潮、防霉烂、防火、防盗为主,并建立群众护粮组织,但由于防护措施不力、虫、霉、鼠害不断发生。1955年全县开展无虫害、无霉变、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防护活动。入仓前做好清洁卫生消毒工作,入仓时把好质量关,入仓后坚持“三天一小查,七天一大查”,风雨随时查,危险仓库天天查。确定笏石粮站为重点示范单位。是年全县实现“四无”粮仓1206座。1959年夏季征购期间,由于受浮夸风影响,盲目追赶入库进度,收进大量未晒干的粮食,致使征购的夏粮全部发热。粮食部门发动职工和群众抢晒粮食,才挽回损失。“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四无粮仓”的检查评比等管理工作放松,粮食损耗严重。1972年8月,省粮食局恢复评选“四无粮仓”工作,加强粮食管理。1979年,全县138座(总容量8580万公斤)仓库经莆田地区粮食局全面检查鉴定,皆为“四无粮仓”。
  70年代后期至80年代初期,县粮食局对粮仓恢复每季一查制度,并根据季节和库存情况,每年组织二至三次普查,高温季节重点抽查。
  80年代,全县开展以改进仓库设施为主要内容的科学保粮活动。1986年,全县推广科学保粮方法,在城关、涵江、黄石、笏石搞机械通风储粮,沿海地区和销售量大的粮站实行大米密闭低浓度磷化铝片缓释熏蒸法,山区推行防虫磷(马拉硫磷)拦粮防虫。涵江粮站改建空调低温仓库和机械通风试点仓。元月,涵江粮站塘北山粮点13号仓库机械通风仓库开机通风,粮堆温度平均降低8~10℃。当年城关、涵江、黄石、笏石、埭头等地完成机械通风改建工作,配置通风机11台。7月,省粮食厅、财政厅联合下拨资金5万元,将涵江粮站塘北山16、17、18号仓库(再力仓)改建成空调准低温(粮堆温度控制在20℃以下)仓库、10月投入使用,能容纳大米75万公斤。同年夏粮入库期间,大洋、庄边、新县和北高等粮站用谷皮糠作为稻谷载体,喷洒防虫磷防治长角谷盗害虫,同时配置电子测温设备,储藏效果良好。
  1987年,把平海、埭头、东峤、忠门、东庄、灵川、笏石等地粮仓改建为吊顶仓(屋顶隔热),作为保管大米的专用仓库。总容量350.5万公斤。同时加强仓库检查,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至1990年,共改造仓库设施217座。每座粮食仓库都安装防鼠雀的铁丝阀门,至此全县仓库设施渐臻完善。
  二、调运
  1953年起,实行粮食统一调拨、合理运输等管理办法,根据地区下达的各个时期的调拨运输计划,按照品种、数量、地点实行对口调拨。调入品种以糙米、稻谷为主,调出品种以薯干、大豆为主。1953年全县粮食调出140万公斤,调入181万公斤,净调入粮食41万公斤。1954年调出粮食834万公斤,调入粮食934.5万公斤,净调入100.5万公斤。
  1958年,受“浮夸风”的影响,莆田县自报粮食产量高于全县消费量,致使1959年省粮食厅和晋江专署粮食局下达本县粮食调出任务。1959~1960年度共调出粮食1744.5万公斤,调入1042万公斤,净调出702.5万公斤,造成县内粮食紧张。
  “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调出调入相抵后,净调入粮食最多年份是1968年,多达5480万公斤,净调入粮食最少年份是1971年,仅有1689万公斤。
  1984年,全国粮食丰收,粮源充足,全县调入粮食10436万公斤,调出粮食16.995万公斤,净调入10419.315万公斤,成为历史上净调入最多的年份,当时全县粮仓暴满。1989年,在福州设立粮食转运站,负责粮食调运工作。1986~1987年,莆田县除进口小麦1280万公斤外,还从泰国和缅甸进口大米。1988年起,粮食实行“两轨制”调拨,一是平价调拨,二是议价转平价调拨。是年省粮食厅下达莆田由江西进口粮食议价转平价任务615万公斤,由建阳进口粮食议价转平价任务755万公斤,包干时间三年。1988~1990年3月,全县共调入平价粮11181万公斤,议价转平价粮2555万公斤。
  第四节 粮油贸易
  唐代,在县城及黄石、庄边等地已出现粮食墟市及私营米店。宋、元时期,黄石、涵头、港口、吴塘、花亭、笏石等集镇粮油贸易活跃。明代,黄石成为粮油贸易中心,明嘉靖四十年(1562),粮油贸易中心移至涵江。清代直至民国时期,粮油贸易仍由私人经营。涵江出现20多户粮油商行,黄石、笏石、港口、梧塘、西天尾、庄边、白沙等地均有多家粮油店铺,经营以米,麦、豆、花生(包括花生油)等粮油商品,俗称“五虎店”。粮油价格任其控制,低价籴、高价粜,平民百姓大吃其亏。
  建国后,1950年县人民政府设粮食科,管理整顿粮食市场。1952年7月设立中国粮食公司涵江支公司,粮食经营从“以销定购”转向贯彻“购销结合”,逐步建立储备的方针。1952年11月,撤销中粮支公司,成立县粮食局,管理全县粮油市场和购销工作,平抑粮价,调整余缺。粮食局下设粮站,粮站设粮库,除负责征收公粮、收购农村余粮外,还负责城乡粮食销售供应。1952年全县粮食总上市量3280万公斤,私营米店代购363.5万公斤,占总上市量22.16%,合作社收购770万公斤,占总上市量23.47%。
  1953年底,贯彻执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粮食由粮食局及其粮站统一经营。同时由粮食部门委托私营粮店代销,按国家计划和牌价出售,全县有私营粮店50家,月代销量为0.675~2.59万公斤。从此,全县取缔粮食自由贸易市场。1962年2月,粮食部门开展粮油议价出售业务。1963年有计划有领导地开放粮油集市贸易,允许农民把完成征购任务后的粮油上市出售,藉以调节余缺,当年全县农贸市场交易粮食2338.5万公斤,油脂油料129万公斤。“文化大革命”期间,粮油集市贸易被取缔,但农民可将多余粮油议价出售给国营粮食部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粮油集市贸易。1983年,在发挥国营粮食部门销售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实行粮食多渠道经营,允许集体、个人经营粮油饲料或从事粮食长途运销,当年全县有粮行米市4145个,年上市交易粮食7840万公斤。解决莆田人多地少严重缺粮的问题。1985年3月,省人民政府召集沿海12市县在莆田召开现场会议,会议决定民间经营粮食买卖一律给予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从而进一步促进粮行米市的发展。当年底,全县有粮行米市277家,市场摊位202处,从业人员超千人,日销量28.7万公斤左右。至1990年,全县农贸市场交易粮食12800万公斤,油料325万公斤。
  第八章 商业管理
  第一节 计划
  1951年,莆仙贸易公司以上级批准的年度商品流转指标为依据,制定下达计划,统一管理。1953年,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进一步强调计划的指令性和严肃性,以商业局(科)为计划综合编报单位,逐级上报,逐级下达。1957年改革集中过多的计划管理体制,计划商品由原来209种减少为130种,国家只管国计民生商品统购包销平衡,多数工业品、手工业品由商业企业自订合同,组织购销。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提出计划越大越好,国营、供销商业统揽市场,国营商业公司的商品流转计划,实行“大购大销”的做法,脱离实际,造成商品积压,经济损失。“文化大革命”初期,计划管理制度被当作“管、卡、压”批判,计划工作名存实亡。1970年6月计划管理权限下放,商业计划取消总值、类值等金额指标,二类商品只管购进、调拨和出口指标,以商品收购、调拨计划代替商品流转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差额调拨,品种调剂,超产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结果购、销、调、存不平衡,调度不灵,各自为政。次年起采取下达主要农产品收购、上调计划和主要工业品货源分配调拨计划的管理办法。1979年后,执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针,扩大市场调节范围,调整购销政策,产销见面,多渠道流通,跨行业经营,横向联合,开展竞争,计划商品逐步放开。
  第二节 物价
  建国前,商品物价由市场调节或由一些不法商人垄断。部分影响国计民生的商品由国家限价。
  建国初期,市场自由价格随行就市。之后,成立莆仙贸易公司,后分为百货、土产、粮食公司,加强农产品、工业品收购和调运,掌握粮、油、布、糖、盐等商品,用合理价格投放市场。“三反”、“五反”运动后,商业部门控制重要商品货源,发挥稳定市场价格的作用。1951、1953年国家两次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1953年后,根据“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对工业品价格进行调整,调高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价格(如烟、糖、纸等),降低以工矿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价格(如收音机、塑料制品等)。1961年国家开展糖果、糕点、高级盘菜、名酒、针织品、手表、自行车等高价销售,同时实行农副产品收购的奖售、换购政策。当年8月国家规定18种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在商品的分配和供应上,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照顾必需,安排一般”为原则。1963年国民经济好转,集市价格下降,牌、市差价缩小。1961、1962、1966年三次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同时多次降低药品、化肥、农药等商品价格,缩小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1966~1977年商品价格基本未作大的调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根据价值规律法则,理顺价格。1979年4月提高生猪、羊、蛋、甘蔗、牛皮等农产品价格。11月提高猪肉、羊肉、牛肉、家禽、蛋品、水产品等8种销售价格。调整烟、酒和部分工业品的销售价格。1983年1月20日,国务院决定降低化学纤维织品价格和提高棉纺织品价格,同时,降低手表、闹钟、布胶鞋、照相胶卷、彩色电视机、电风扇等价格。
  1985年开始,物价管理实行放、管结合,调、放结合,小的方面放开、放活,大的方面管住、管好。猪肉、家禽、蛋品、蔬菜价格一律放开,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对主要工业品分别实行国家统一订价(9种);不准上浮,允许下浮(7种);控制上浮,允许下浮(19种)。国家统一订价的商品逐步减少,大量的商品价格放开。1986年9月把黑白电视机、自行车、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中长纤维和80支以上纯棉织物等7种工业品价格放开。1988年对13种名酒和13种名烟进行调价。从而实行国家订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多层次,多形式、多种方法的价格管理制度,同时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相结合的物价管理办法。
  第三节 票证
  建国后,由于生产的发展暂时无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出现供需矛盾。根据国家计划经济的总要求,对商品实行控制和合理安排供应,逐渐发放无价票证。票证的种类有副食品、工业品和侨汇供应券3种。票证分为长期和短期(临时),根据各个时期货源紧缺情况而定。1961年,市场凭票证供应的有粮、油、肉、蛋、布、糖、酒、火柴、肥皂、煤油等近100种,1963年剩下7种票证,1967年又恢复使用一些票证。商品供应证的发放管理,由县商业局和主营公司分工负责,侨汇券由承兑银行按侨汇解付额发给收汇人。
  一、工业品票证
  布票 1954年9月政务院发布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当年全县城乡居民每年发放民用定量布票20市尺。1959~1963年,凭票供应的针纺织品扩大到17种。1960~1963年,由于国家暂时困难,每人每年仅发布票2.5~5市尺。除民用布票外,还有生产用布(如工厂、病床、旅社),临时调剂用布(用于社会救灾、困难补助等),均按需要单位核定指标或批条购买,一年发放一次,年终回笼结算。布票至1983年12月取消。
  其它工业品票 1955年,煤油实行凭证限量供应。1959年末,凭证供应的工业品有肥皂、香皂、纯碱、火柴、手表、自行车、缝纫机等商品。1963年工业品票证大大减少。1967年又恢复部分工业品票。1977年起,煤油、汽油实行凭票定量供应,柴油实行统一分配,定量供应;其它工业品票逐步取消。
  二、副食品票证
  肉票 票1951年对全县城镇居民、干部、职工实行猪肉定量供应,干部职工每月每人150克,居民100克,后增到200克、150克,元旦、春节增加供应。1960~1961年定量减少到50~100克。1965年城关、涵江猪肉敞开供应,乡村议购议销。1968年恢复猪肉定量供应。1984年取消猪肉定量供应,实行议购议销。1990年全面取消肉票。
  糖、烟、酒票证 1957年8月食糖实行定量凭票供应,全县城乡居民每人每季度0.5公斤,春节每人增加0.25公斤(糖票1989年取消)。1960年卷烟实行定量凭票供应,当时按全民和集体所有制职工人数70%发烟票,每月每人3~5包,领导干部、知识分子另加特殊供应,凭票购买卷烟品种为甲、乙级烟。烟票实行时间较短,至1981年停止发放。
  三、侨汇物资供应券
  1959年10月,实行侨汇物资供应,分副食品券和工业品券,初期标准:100元人民币的侨汇除粮、油外,供应食糖、猪肉各1公斤,棉布10市尺。1962年提高为供应60~70元商品,商业供应的商品有糖、烟、酒、于果、干菜、干味海产品、名贵中药材,紧俏的日用百货、针织品、中高档家用电器等,由持券者自由选购。“文化大革命”期间,华侨公司撤销,侨汇券被废除使用。1978年恢复,标准是100元人民币侨汇供应平价商品30元(其中工业品20元、副食品10元),至1990年仍继续执行。侨汇券由县华侨物资特需供应公司(今改为华侨友谊供应公司)负责调拨安排,城关、涵江由华侨商店直接供应,江口、华亭、灵川、白沙等乡镇,由供销社设专柜供应。
  第四节 储运
  一、运输
  建国初期,国家对重要物资实行“统一调拨,集中调运”方针,商品运输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向运输部门办理。货物以涵江为集散中心。1953年商业部门进行合理运输,避免迂回倒流的做法,有些商品,经专区分公司平衡后,向福州站直接提货。1959年,商业系统大搞短途运输,开展“四就”(就车站、就码头、就仓库、就船过载)直拨,缩短商品在途时间,先远后近,及时将货运到基层、商店。70年代,商业批发部门开始自购汽车直接调运商品。1975年成立县商业局车队,有油罐车3辆,汽车7辆,吉普车1部,以载运本部门商品为主。80年代,商业部门的运输能力大有提高,并由集中到分散,按车辆承包,至1990年底全系统拥有载重汽车13辆,工具车6部,三轮摩托车4架,年运输量达万吨以上。
  二、储存
  民国时期,私营商业除搞批发的商行、货栈和大型零售商店有专门储存商品的仓库外,其余商店一般是前店后仓,店库合一。建国初期,国营商业没有专设仓库,以租借民房或寺庙储存商品,仓储极为简陋。1956年起,专业公司批发部逐步加强仓库建设,并建立进出仓手续,安全保卫、帐务货卡,按季盘点等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防火、防盗、防霉、防虫害大检查,把住“三关”(入库验收、存库储存、出库复核)。1958年开展“六无一快”活动(即:无灾、无差错、无盗窃、无霉烂变质、无虫蛀鼠咬、无超额损耗、无锈损,进出仓快)。经过活动,进一步健全保管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仓库管理制度受到冲击破坏,出现有些仓库商品进仓无验收,出仓无凭证,损耗无定额,损失无责任,库房无值班,管理混乱,事故时有发生。1978年后,加强仓库管理工作,开展“四无”(无事故、无霉变、无差错、无虫蛀鼠咬)检查和“四好仓库”(即:服务思想好、保管养护好、指标完成好、安全生产好)评比活动。1981年起县商业局设置保卫股,公司配备专职保卫干部,加强仓库、商店的安全保卫管理,同时购置消防设备,确保人身、财产、商品的安全。1987年度县商业局被省公安厅授予消防重点单位保卫工作先进单位。1988年涵江百货批发部被省商业厅评为“四好仓库”。1990年全县商业系统共有仓库46座,总面积1.8万平方米。
  第五节 财务
  建国初期,实行一切财政收入上缴中央金库,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当时唯一的国营商业莆仙贸易公司,专设财会人员。资金管理实行有计划财务收支,售货款当日交存当地银行;财产管理,由公司有关职能组织定期盘点。1953年开始,国营商业实行经济核算制,推行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即:零售商品金额核算制)。取消贸易金库制度,货款通过银行自行结算。经济核算实行“五定”(资金周转、销货定额、干部定员、商品费用、营业费用定率)。1958年国营商业系统的财务,由条条管理改为块块管理,在“大购大销”的错误经营下,造成资金大量积压和损失。1959年推行商品资金定额管理。1960年,全面开展清商品、清资金、清财产的“三清”运动,扭转“大跃进”时期不讲核算、不计成本、管理混乱的状况。1964年执行商业部颁发的《商业系统商品流通管理办法》。国营饮服系统实现的利润,企业与地方实行“三七”分成的办法。“文化大革命”初期,商业企业的管理制度被破坏,盲目采购,商品积压,浪费损失严重。1972年恢复国营专业公司(厂、场)为独立核算单位,列入县财政预算。
  1977年,开展群众性的增产节约运动,抓清仓查库和扭亏增盈工作,层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次年实行利润(减亏)留成制,推行批零分开核算。1983年国营商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几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均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税率交纳所得税;小型商业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缴纳。1979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流动资金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并试行批发、零售销售资金占用率的办法。1986年实行“改、转、租”之后,商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管理责任制,财务管理相应改革,按承包经营形式,向商业主管部门分别缴交承包费,偿还金和租赁费。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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