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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303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土地管理
分类号:
F293.3
页数:
2
页码:
400-401
摘要:
本文介绍了莆田市土地管理的历史和现状,包括不同时期的土地制度、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以及农村和城镇居民建设用地的规定。
关键词:
莆田县
房地产管理
土地管理
内容
隋唐实行均田制。宋南渡后,地籍散乱,文武官僚将大肆掠夺土地。元朝土地管理处于更混乱状态,朝廷对王公、贵族、官宦、寺院滥赐土地。明清时代,实行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属的永佃制。民国时期,通过土地立法和地籍整理进行土地管理。
建国初期,国家、集体单位基建用地虽有管理,但不规范。经1962年整顿后,基建用地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工作交县计划委员会办理。1987年,成立莆田县土地管理局,1990年成立莆田县村镇建设规划中心管理站,负责对国家、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及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审批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必须附有土地管理部门意见审批程序为:建设单位持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然后向县城建部门办理建筑有关证件。乡(镇)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可参照(条例》规定办理。
乡(镇)建设用地,按《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必须符合乡(镇)村建设规划,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同意,经乡(镇)土地管理员按有关规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非农业人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由本人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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