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私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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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91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私有制
分类号: F326.4
页数: 1
页码: 260
摘要: 本节记述了建国前,莆田县渔业生产资料为少数人占有,渔业生产主要形式有五种,渔民受官僚、渔业主、渔船主、渔霸剥削,生产资金多向鱼行老板借高利贷,增产不增收,生活极为窘迫。
关键词: 莆田县 水产生产 私有制

内容

建国前,渔业生产资料为少数人占有,渔业生产主要形式有五种:
  渔业主占有大量滩涂、桁地、磹地,出租给渔(农)民经营,从中提取租金,与地主收田租相同;渔船主占有全部生产工具,雇佣渔民进行渔业生产,劳力报酬只占生产利润的30%;渔民合股购置渔船,个人各自购置渔网,共同生产,除船老艜可多挂0.5~1张“长头网”外,其余每人各挂网一张,捕捞所获归各人所有;渔民合伙向渔船主租船,各人自带同等渔网,共同生产,捕捞所得,各归各有;房族共有的渔业用地,包括石沪、竹沪、海滩地等,共同维修,抽签轮流进行捕捞作业,捕捞所获,由作业者均分。
  渔民除受官僚、渔业主、渔船主、渔霸等剥削外,生产中还受海盗骚扰,渔具、渔获物常被抢劫,受尽苦难。渔民在汛期需要的生产资金,多向鱼行老板借高利贷或“带鱼债”,湄洲岛高利贷,一元月利一角,简称“月角”。“发海”时,鱼行老板杀价,渔民往往增产不增收。抗日胜利后,国民政府发动内战,任意抽壮丁,课税、征调渔船,渔民生活极为窘迫。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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