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产关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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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910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生产关系
分类号: F326.4
页数: 3
页码: 260-262
摘要: 本章记述了莆田县水产生产关系的情况,其中包括了私有制、互助合作、人民公社、联产承包责任制等。
关键词: 水产 莆田县 生产关系

内容

第一节 私有制
  建国前,渔业生产资料为少数人占有,渔业生产主要形式有五种:
  渔业主占有大量滩涂、桁地、磹地,出租给渔(农)民经营,从中提取租金,与地主收田租相同;渔船主占有全部生产工具,雇佣渔民进行渔业生产,劳力报酬只占生产利润的30%;渔民合股购置渔船,个人各自购置渔网,共同生产,除船老艜可多挂0.5~1张“长头网”外,其余每人各挂网一张,捕捞所获归各人所有;渔民合伙向渔船主租船,各人自带同等渔网,共同生产,捕捞所得,各归各有;房族共有的渔业用地,包括石沪、竹沪、海滩地等,共同维修,抽签轮流进行捕捞作业,捕捞所获,由作业者均分。
  渔民除受官僚、渔业主、渔船主、渔霸等剥削外,生产中还受海盗骚扰,渔具、渔获物常被抢劫,受尽苦难。渔民在汛期需要的生产资金,多向鱼行老板借高利贷或“带鱼债”,湄洲岛高利贷,一元月利一角,简称“月角”。“发海”时,鱼行老板杀价,渔民往往增产不增收。抗日胜利后,国民政府发动内战,任意抽壮丁,课税、征调渔船,渔民生活极为窘迫。
  第二节 互助合作
  建国后,经过土地改革,贫苦渔民分得土地、渔船、渔网、桁地、磹地、滩涂、水域等生产资料,渔民生产积极性迅速提高,渔业生产得到发展,至1952年,全县有大小渔船1104艘,比1949年881艘增长25.3%。1952年,渔区开设海防基点乡工作试点,根据自愿互利原侧,在南日的浮叶和岩下,湄洲的上山和下山,埭头的江堤,石城的石城和黄瓜,忠门的东蔡等重点渔区,组织临时互助组90个,参加的渔民有618户、2790人,渔船90艘。组织形式:渔船公有或临时租用,渔具自带,劳力互助,渔汛结束则散伙。至1953年底,在临时互助组的基础上,组织31个常年性渔业互助组,其经营形式:一是合伙购渔船、渔网,其他渔具按数量质量折价入股,统一使用,公用公修,劳力统一评分,按劳动所得工分分红,按股分红,渔具和劳力的分配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三十和七十;二是渔船公有公修,渔网、渔具私有私修,参加的渔民173户、934人,渔船31艘。并新发展临时性渔业互助组46个,参加的渔民238户、1222人。同时,组织渔业信贷互助组5个、357股、资金830.5元。
  1954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精神,促进渔业生产互助合作继续发展。当年10月,县人民政府在平海创办第一个渔业生产初级合作社,设社长、会计、出纳、记工员等职,进行成本核算,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至年底,全县常年性渔业互助组增至51个,参加的渔民有531户、2782人(其中能下海的538人),渔船68艘,渔网1350张;临时性渔业互助组增至383个,参加的渔民1779户、6875人(其中能下海的2244人)。渔船383艘、渔网4538张、参加渔业互助合作的户数占渔民总户数的40.3%。海的海涂养殖,也组织临时性互助组43个(303户),常年性互助组36个(248户),初级社1个(22户),参加互助合作的户数占养殖总户数20%。次年中共莆田县委、县人民政府贯彻省委《关于加速沿海地区合作化》的指示,执行“保证质量、放手发展”的方针,全县渔业生产初级合作社发展到77个,入社1895户,占总渔民户的34.3%;渔业互助组发展到454个,加入的计有2460户,占总渔民户的52.1%;加入合作社和互助组的合计占总渔民户的86.4%。当年建立两个渔业生产高级合作社,把渔船渔网等主要渔具折价入社为集体所有,生产收入扣除成本、折旧费及“三金”(公积金、公益金、行政管理金)后,其余按劳分配。
  1956年6月13日。县委颁发《关于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当年冬汛前,全县高、初级渔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85个,入社2195户,其中参加高级社的户数占总渔民户的50%。1957年,贯彻“改善、整顿、巩固、提高”方针,促进渔业生产合作社不断发展,至年底,全县建立高级渔业社40个,入社4420户,占总渔民户5240户的84.3%;初级渔业社14个,入社315户,占总渔民户的6%,二者合计占总渔民户的90.3%,基本实现渔业生产合作化,促进渔业生产发展。1956~1957年,全县新造大围渔船12艘;小渔船76艘。带鱼缯渔船50艘,带鱼钓渔船71艘,定置作业渔船38艘,鲨鱼流刺网渔船28艘。当时渔业生产合作社实行“五定一奖赔”即定劳力、定工具、定产量(产值)、定工分、定成本,超产奖励、减产赔偿的多奖少赔原则。1957年下海劳力每人最高的分红400元,最低的分红150元。
  第三节 人民公社
  1958年,沿海渔区全面实现人民公社化。原有15个乡、54个渔业生产高级合作社,并入涵江、笏石、埭头、忠门、灵川、南日6个人民公社,有海洋捕捞、海水养殖、淡水养殖等大队(营)或专业队(连)37个,共有45677渔业户、249530人。人民公社实行“工、农、兵、学、商五位一体”,生产资料统归公社所有,在分配上,渔民实行级别工资制加奖励,下海渔民包括内海渔民,按劳力技术评级;养殖、加工、补网及渔民家属,按农业技术评级。后来,由于“浮夸风”和“一平二调”、共产风,挫伤了渔民的生产积极性。
  1962年始,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文件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渔区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修正草案)》,实行“队为基础、三级所有”政策,渔区体制作了调整。调整以后,海洋捕捞作业的管理体制有三种:1.全部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大队提取“三金”(公积金、公益金、行政管理金);2。大型捕捞作业仍由大队经营,中、小型捕捞作业下放给生产队经营;3.以大队为核算单位,实行分配大包干。
  海涂养殖采取生产队经营,管理到组,责任到人,建立奖赔责任制。淡水养鱼有国家办、公社办、社社联办、社队联办、队队联办等形式。体制调整以后,核算单位规模缩小,便于管理和生产,调动了渔民生产积极性,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渔业体制和经营管理处于混乱状态。
  第四节 联产承包责任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方针,对渔业进行体制改革,实行生产经营责任制,把集体统一经营核算分配的单一形式转化为以分散经营、联产计酬和包产到船为主的多种经营方式。1983年,贯彻落实“两滩”(自留滩和责任滩)政策,落实沿海滩涂面积及权属。1985年,海洋捕捞由原来以大队或生产队集体经营核算转为以船为核算单位;滩涂养殖采取以家庭为单位分散经营,或联户合作经营。当年,全县水产品产量51360吨,比1978年32520吨增加18840吨。1990年,海洋捕捞多实行股份制经营。海水、淡水养殖业,村集体经营的占5%,个体经营的占40%,家庭经营的占20%,各种联合体(股份制经营)占35%。随着多种经营体制的不断完善,推动渔区商品经济的发展。1990年全县水产品总产量达67957吨,比1985年增长32.3%。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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