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依法治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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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88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依法治林
分类号: S43
页数: 2
页码: 218-219
摘要: 本节主要介绍了莆田县在建国后实施《森林法》的情况和效果。
关键词: 依法治林 森林保护 莆田县

内容

民国3年(1914),国民政府颁发《森林法》、《狩猎法》。民国18年,又颁发《森林法》、《狩猎法》。民国21年,再次公布《森林法》,但未能实施依法保护森林资源。
  建国后,林业长期以林政管理为主。1979年2月2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中共莆田县委、县人民政府广泛宣传贯彻,把森林资源保护纳入法制轨道。1982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林业局设置林业公安股。1984年9月20日,国家正式颁布《森林法》,中共莆田县委、县人民政府翻印《森林法》1万册,发至全县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各村民小组,并利用有线广播、宣传车等广泛宣传。1985年1月1日起实施《森林法》,严格木材砍伐审批制度和木材运输手续,对违法犯罪分子,视其情节,绳之以法。1985年,黄龙林场、白云林场设置林业公安派出所。1986年2月,县人民法院设置林业法庭,受理重大毁林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打击各种破坏森林的违法犯罪分子。
  1982~1990年,共审结林业案件349起,其中刑事案件72起,逮捕判刑29人;林政治安案件116起,拘留49人,监视居住126人。林政处罚案件16起,经济罚款29.1743万元,没收木材689.5立方米。
  实施《森林法》以后,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林区林业治安状况有较大的好转,森林资源有明显增长。1988年,全县森林总蓄积量由1973年的61.8万立方米增至94.88万立方米,1990年,全县森林总蓄积量达115.81万立方米。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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