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林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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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88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林政管理
分类号: S43
页数: 1
页码: 218
摘要: 本节主要介绍了莆田县在建国后的林政管理工作。文章详细描述了不同时期林政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宣传教育、组织机构、防治办法等方面的变化,以及木材采伐、销售、运输等方面的规定和执行情况。
关键词: 林政管理 森林保护 莆田县

内容

建国后,林政管理,主要依靠县林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政法部门等密切配合,宣传林业法规,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查处非法砍伐运销木材及毁林烧山等案件。
  1953年后,县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木材管理暂行办法》,木材按下达的计划指标进行生产,由木材管理部门统一收购、统一经营。
  1958年“大跃进”中,因受“共产风”的影响,林政管理松懈,盲目砍伐森林、烧炭炼铁,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政管理处于有令不行的状态,乱砍滥伐森林极为严重,成片森林及古树被砍伐殆尽,森林资源又一次遭到严重破坏。
  1978年3月,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三角埕、庄边、芦、岭头尾木竹检查站。1981年整顿机构,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莆田县涵江口木竹检查站,下设三角埕、萩芦木材检查卡,同时撤销庄边、岭头尾木竹检查站。1988年,设置县林业局林政股,并增设常太木竹检查卡。林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规定,对违纪者给予应有的处分。
  1980年后,木材采伐实行“一本帐”、“一支笔”,建立限额采伐和审批制度。凡需砍伐的单位(国营林场、社队集体),应出具申请砍伐理由,由当地林业部门(林业站)实地勘查,签注砍伐地点、数量,报县林业局林政部门审批,发给砍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凡需出售的木材,持砍伐许可证办理销售手续(检尺码单)及木材运输许可证后方可通行。凡无砍伐许可证、交纳“两金”(育林基金、开发基金)发票及木材运输许可证,一经查获,视其情节,轻者补交“两金”,重者罚款或移交林业公安司法部门惩处。1978~1990年检查站(卡)征收“两金”1926464元,补收款186401元,罚款60480元,没收木材1150立方米,板方材227.2平方丈。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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