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森林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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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882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森林保护
分类号: S76
页数: 5
页码: 215-219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莆田县的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历史。文章详细描述了不同历史时期森林防火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护林防火法规的制定、护林防火组织的建立、防火措施的落实等。
关键词: 林业经济 森林保护 莆田县

内容

第一节 森林防火
  民国以前,多以村或联户制定护林防火公约,县政府也多次颁布森林保护法规,但均未能实施,加上战争不断和民间宗派斗争,森林火灾时有发生。民国19年(1930),国民党军队妄图“剿”共,竟纵火烧毁新县泗洋渡田村周围的所有山林。同年11月,国民党军队又烧毁白云、芦尾、下瑶、芹山村一带的山林。据常太乡调查,国民党军队纵火烧山最多的1年达5次以上。民国36年一次烧毁18个山头的林木,面积达4000多亩。建国前,杉木商、山主为争夺资源,追逐利润,进行包青山掠夺式经营,乱砍滥伐山林。毁林烧山和乱砍滥伐,造成莆田森林资源枯竭。至1949年森林面积仅占全县总面积的20.57。木材生产由自给有余变为不足。
  1950年,县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山林保护及管理暂行办法》,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教育。在有山林的区、乡建立护林组织,订立护林爱国公约,依靠群众加强护林防火工作。1952年,全县各地执行县人民政府对护林防火制定“五禁止”(禁止夜间执火把,禁止上坟烧纸,禁止烧田边草,禁止放火驱兽,禁止林地吸烟),“六不准”(防火路未开不准烧,扑火劳力没组织好不准烧,扑火工具未准备不准烧,天气干旱,起风不准烧,上山火不准烧,未报批准不准烧),“三注意”(注意坏人破坏,注意小孩玩火,注意火情火候),“二及时”(一旦发生山林火灾及时扑灭,一旦发生山林火灾及时报告)的制度。各区、乡、村还制定护林防火的乡规民约。1953年,县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保护森林暂行办法》,成立县、区、乡护林委员会119个,村护林小组595个,护林小队15个,配备专职干部、护林员,常年做好护林防火工作。
  1955年,莆田县护林防火委员会成立。同年,莆田、福清、永泰、仙游4县成立联防机构,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4县轮流主持检查、督促护林防火措施的落实,建立有效控制森林火灾和乱砍滥伐的发生。1957年,全县森林总蓄积量从1949年的300万立方米增至350万立方米。
  1958年,护林防火工作被忽视,“大炼钢铁”时,组织专业队烧木炭,大办“公共食堂”烧柴砍树,乱砍滥伐消耗大量的森林资源。1959~1961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护林防火又一度被忽视,农民毁林开荒种粮,有的因农业用火而引起山林火灾,全县森林资源也遭受严重破坏,1958~1962年,全县森林总蓄积量减少70万立方米。1963年,县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颁布的《森林保护条例》,广泛宣传贯彻,组织联防机构,制定护林公约,发动群众保护森林。至1966年底,全县森林总蓄积量恢复到1957年的水平,达到350万立方米。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护林防火机构瘫痪,联防组织停止活动,山林火灾时有发生。1972年山林火灾6起,烧山面积815亩,1974年15起,面积3191亩,1975年2起,面积1450亩。1967年9月23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后,乱砍滥伐森林仍禁而不止,贩运木材成风。由于乱砍滥伐和山林火灾,全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1978年农业自然资源调查,与1966年对比,用材林面积减少30%,薪炭林面积减少40%,防护林面积减少50%,森林总蓄积量减少290万立方米,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砍伐殆尽。
  1979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颁布后,县人民政府广泛宣传贯彻护林防火并纳入县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县设护林防火指挥部,乡(镇)设护林防火委员会,村设护林防火小组,民间制定护林防火公约。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同时,推广节柴灶和蜂窝煤灶,减少生活用材,促进保护森林资源。
  1985年1月1日起实施《森林法》,县林业部门对主要林区的防火路进行维修扩宽,设置白云林场、黄龙林场森林防火制高点瞭望台2座,县林业局购置护林防火巡逻专用车2部,对讲机4对,有利于增强对森林火灾监测、报警和及时扑灭。是年,森林火灾发生6起,烧山面积433亩,损失株数0.45万株。比1984年的39起、6233亩、80.92万株有明显的下降。
  随着护林防火机构、防火设施、扑火组织以及交通、通讯等的逐步健全,1990年仅发生森林火灾3起,烧山面积545亩,损失株数51.1万株。
  第二节 病虫害防治
  建国前,森林病虫害经常发生,官府视而不见,百姓无策,任其自生自灭。
  建国后,人工林面积不断增多,马尾松、相思树、湿地松、黑松、木麻黄等纯林大面积出现,致使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逐年增加,尤其在70年代以后,森林病虫害较为严重。马尾松松毛虫、木麻黄木毒蛾为两大主要敌虫。
  一、林木主要虫害
  松毛虫 为马尾松最大敌虫,一旦发生,少则几千亩,多则20多万亩,受其危害,犹如火烧,轻的次年发青,重则当年成片枯死。
  木毒蛾 为沿海木麻黄最大敌虫。有虫体大、食量多、危害性大、抗药性强等特点。一旦发生,危害程度超过松毛虫,除蚕食木麻黄树林外,还危害其它树木与农作物。
  吹棉蚧壳虫 危害相思树、木麻黄等,但危害性不大。
  松梢螟 危害马尾松枝梢,危害性不大。
  杉梢卷叶蛾 危害杉木枝梢,危害性不大。
  油桐油茶尺蠖 危害油桐、油茶叶片,危害性较大。
  白玉兰、黄玉兰毛虫 危害叶片,危害性不大。
  白蚂蚁 发生面积大,到处可见,山区、半山区均有,危害杉、松、柏等树种的树干根部位,影响林木生长。
  二、林木主要树种病害
  杉木有炭疽病、黄化病、叶枯病;马尾松有立枯病、猝倒病;油茶有炭疽病、煤病、软腐病;油桐有叶斑病;湿地松有纹枯病,褐斑病;毛竹有枯梢病;苗木有猝倒病、立枯病。
  三、病虫害防治
  1957年以前,防治办法以人工捕杀为主。1957~1970年,发生面积较少,以农药防治为主。1971年以后,松毛虫发生面积突增,依靠人工捕杀与农药防治无法扑灭,当年县试产白僵菌粉成功,从此应用白僵菌防治为主,药物防治为辅。1974年,应用从木麻黄木毒蛾菌株中分离出木毒蛾菌株,用于防治木麻黄毒蛾,效果显著,1985年获国家科委、国家农委科技推广进步奖,获省、市科技应用推广三等奖。1979~1990年,应用飞机撤播白僵菌粉,以及人工点爆菌炮,节约劳力,降低成本,防治效果甚佳。
  第三节 林政管理
  建国后,林政管理,主要依靠县林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政法部门等密切配合,宣传林业法规,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查处非法砍伐运销木材及毁林烧山等案件。
  1953年后,县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木材管理暂行办法》,木材按下达的计划指标进行生产,由木材管理部门统一收购、统一经营。
  1958年“大跃进”中,因受“共产风”的影响,林政管理松懈,盲目砍伐森林、烧炭炼铁,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政管理处于有令不行的状态,乱砍滥伐森林极为严重,成片森林及古树被砍伐殆尽,森林资源又一次遭到严重破坏。
  1978年3月,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三角埕、庄边、芦、岭头尾木竹检查站。1981年整顿机构,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莆田县涵江口木竹检查站,下设三角埕、萩芦木材检查卡,同时撤销庄边、岭头尾木竹检查站。1988年,设置县林业局林政股,并增设常太木竹检查卡。林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规定,对违纪者给予应有的处分。
  1980年后,木材采伐实行“一本帐”、“一支笔”,建立限额采伐和审批制度。凡需砍伐的单位(国营林场、社队集体),应出具申请砍伐理由,由当地林业部门(林业站)实地勘查,签注砍伐地点、数量,报县林业局林政部门审批,发给砍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凡需出售的木材,持砍伐许可证办理销售手续(检尺码单)及木材运输许可证后方可通行。凡无砍伐许可证、交纳“两金”(育林基金、开发基金)发票及木材运输许可证,一经查获,视其情节,轻者补交“两金”,重者罚款或移交林业公安司法部门惩处。1978~1990年检查站(卡)征收“两金”1926464元,补收款186401元,罚款60480元,没收木材1150立方米,板方材227.2平方丈。
  第四节 依法治林
  民国3年(1914),国民政府颁发《森林法》、《狩猎法》。民国18年,又颁发《森林法》、《狩猎法》。民国21年,再次公布《森林法》,但未能实施依法保护森林资源。
  建国后,林业长期以林政管理为主。1979年2月2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中共莆田县委、县人民政府广泛宣传贯彻,把森林资源保护纳入法制轨道。1982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林业局设置林业公安股。1984年9月20日,国家正式颁布《森林法》,中共莆田县委、县人民政府翻印《森林法》1万册,发至全县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各村民小组,并利用有线广播、宣传车等广泛宣传。1985年1月1日起实施《森林法》,严格木材砍伐审批制度和木材运输手续,对违法犯罪分子,视其情节,绳之以法。1985年,黄龙林场、白云林场设置林业公安派出所。1986年2月,县人民法院设置林业法庭,受理重大毁林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打击各种破坏森林的违法犯罪分子。
  1982~1990年,共审结林业案件349起,其中刑事案件72起,逮捕判刑29人;林政治安案件116起,拘留49人,监视居住126人。林政处罚案件16起,经济罚款29.1743万元,没收木材689.5立方米。
  实施《森林法》以后,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林区林业治安状况有较大的好转,森林资源有明显增长。1988年,全县森林总蓄积量由1973年的61.8万立方米增至94.88万立方米,1990年,全县森林总蓄积量达115.81万立方米。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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