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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章 山林权属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87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山林权属
分类号:
F326.2
页数:
3
页码:
209-211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莆田县在建国后的山林权属变革和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实行情况。
关键词:
林业经济
山林权属
莆田县
内容
第一节 山林权变革
建国以前,莆田县山林权属有氏族公有林、寺庙林、个体林、村风景林、远僻林、无主林。建国初,通过对山区、半山区几个乡的重点调查,占人口不及5%的官僚、地主、富农,占有山林总面积的55%;宗有、族有、村有等封建宗系公有林占山林总面积的20%;占人口90%以上的农民所占有的山林只有总面积的25%。
1951年,县人民政府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进行山林权属改革,对部分面积较大的,不宜分散经营的有林地,经上级批准,收归国家所有;对原人工培植的桐山、茶山、竹山、杉松山,确已租出,又分散经营,照顾原耕原植,分给私人所有;对原是轮流种植,面积大,培育成林时间长,非个别户所能经营的,分给若干户伙有;对原为全族、全房、全村共有,并非租出分散的,分给私有、伙有、全村伙有;对官僚、地主占有山林,给予征收或没收,分给无地农民私有,部分收归全村共有或收归国有,同时,发给山林权属土地证,分为户有、伙有、村共有、国有。
第二节 山林入社
1953~1955年,县人民政府引导农民以自然村为主,组织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除少量零星的树木不入社外,大量成片的山林由农业社统一经营,山林权属基本保留私有,收益分配按林木数量和劳动力比例分红,或固定分红。到1956年,全县90%以上林户,39866户参加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山林采取折价归合作社集体所有,林木分配保持林主和劳动力之间的固定或比例分红的报酬形式。
1958年10月,建立人民公社,山林权属全部转为人民公社集体所有,改变山林权属的私有制。全县共有16个社办林场,123个队办林场。1959年全县建立黄龙、白云、大蚶山3个国营林场,面积60多万亩。
第三节 林权调整
1961年,县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执行“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发展林业”的政策,纠正人民公社化时山林权属“平调”的做法。1962年,国营黄龙林场退还11.2万亩的山林,归原业主所在的生产队集体所有,剩下32825亩管辖至今。国营白云林场退还34万亩的山林,归新县公社的瑞云、可山和涵江公社的林美、深固等21个生产大队集体所有,剩下26920亩管辖至今。1963年。国营大蚶山防护林场留靠近后郑、石城一带的海边沙荒地,其它全部山地退还原业主所在的生产队管辖。防护林场由埭头公社接管,并更名为埭头丘山农林场,管辖至今。
第四节 林权“三定”
1981年6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莆田县开展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简称林业“三定”)工作,在白沙公社长兴大队进行试点,8月起全县分期分批面上铺开,至1983年底,林业“三定”工作结束。
一、稳定山林权
以1951年山林权属为基础,对互有插花山林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进行等价互换;对村内的集体山林,生产队之间确有山地过于不均,通过协商,适当给予调整;对山林权属存在纠纷,县组织调处山林纠纷工作组,经过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调解处理,最后,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山林权证长期不变。全县共发给村集体所有的山林权证面积116.4万亩;山权证面积13.3333万亩。发给国营黄龙林场山林权证面积2.3414万亩,达成协议未发证面积0.6573万亩,未达成协议面积0.2838万亩。发给国营白云林场山林权证面积2.6822万亩,未定权发证面积0.009万亩。
二、划定自留山
县根据林业“三定”自留山政策,规定在村庄附近或较肥沃荒山或疏林地或部分油茶林、油桐林、竹林、果地等划出占总山地面积10~12%的山地,按人口划定给村民作为自留山长期经营并有继承权。全县共划出山地面积9.5006万亩,县人民政府发给村民自留山证。
三、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全县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山地面积116.4万亩,其中社办林场(包括专业队管理)的面积12.7775万亩,承包到户管理的面积11.35万亩,承包到组管理的面积3.5641万亩,合股承包管理的面积3.6141万亩,护林员专职管理的面积82.6033万亩,其他管理形式的面积2.491万亩。
白云、黄龙二林场采取基本工资加分项定额承包、超奖懒罚的办法,确定生产责任制的山林面积4.8万亩。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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