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产关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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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844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生产关系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4
页码: 172-175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莆田县在不同历史时期土地制度、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演变和发展。
关键词: 农业经济 生产关系 莆田县

内容

一、封建土地所有制
  建国前,莆田土地多被封建官僚、地主和寺院占有,农民却无地或少地。唐时,田野初辟,实行授田制:丁男18岁以上,人授田一顷(一顷约100亩,每亩今折0.8亩),其中80亩为世业,女子不授田。元代,朝廷对王公、贵族、寺院滥赐土地,土地高度集中于少数人。明洪武初,分官有田、地、山和民有田、地、山二等,“官田、地、山归官家”,民田、地、山多被少数人占有,少数为村社或氏族的公有田,(俗称“蒸尝”田,由本氏族逐年按房轮值收租或耕作,以供祭祀之用)。清初,惠洋方南川一家,年收田租一万二千石。明清时代实行永佃制;佃户只要按约交租,则可永久租种某块土地。若地主出卖或转让该块土地,并不影响佃农的永久租种权,且佃农可出卖、抵押、典当租种权。但佃农应交高额田租(占产量的50~70%),还常负担被转嫁的繁重徭役、租赋等。
  民国19年(1930)6月,国民政府制订和公布《土地法》,主要内容为地籍整理和地权、地价(土地税)的管理。民国35年4月,修订和公布新《土地法》。规定土地的使用、买卖、出租、典当、抵押权,维护少数土地占有者的既得权益。穷苦农民却典当、抵押直至丧失土地。据建国后土改时统计,全县地主、富农共计2258户,仅占总户数的1.36%,但土改时依法没收的土地就多达170883.6亩,为土地总面积的24%;而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却有76819户,占总户数的46.3%。这些农民只好向地主租种耕地,其地租形式有:
  固定租:按土地的肥瘠,规定租额、租期,一次规定不再改变;
  永佃租:佃户只要按额交租,纵使土地易主,仍有租种该地的永佃权;
  抵押租:俗称“租仔”。为借债将自有耕地抵押,在抵押期内要向债主交纳租谷,若抵押期满仍还不清债款,耕地即归债主;
  寺庙租:佃户向寺庙租种的地租;
  公田租:佃户向氏族或房系租种,租粮归该当轮者收取供祭祖和修祖祠、祖墓之用。
  二、土地改革
  1950年11月,在埭头、东福、清江、锦墩、荔宁等乡进行土地改革试点后,1951年1至8月,分三期完成其余308个乡的土改任务。根据国家《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划分成分,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全县共划分地主923户、富农1005户、中农77048户、贫农65445户;没收地主、富农多占耕地170883.6亩,主要农具1690件,耕畜2424头,房屋5205间,粮食323840公斤,盐坎5837坎。把其分配给贫苦农民、盐民。
  三、农业生产互助组
  1951年秋,埭里乡上林村翁和田首先成立农业生产互助组,由一户佃农、四户贫农和三户中农自愿组成。县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按照“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1952年秋,全县共成立临时性和常年性农业生产互助组11413个,参加农户67903户,占总农户的42.29%。互助组不改变生产资料私有权,主要是劳动人工和畜力的互相帮助和余缺调整,贯彻“自愿互利、等价交换、民主管理”三大原则和“依靠贫农、巩固和团结中农”政策,生产费用自理,收成产品归己,工、畜力参加评工记分,各户工分可以对抵,余缺部分用产品找补。
  四、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3月,双福乡郭宝槐成立“先进农业生产合作社”,沙坂乡张杏治成立“前进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在生产中显示出比互助组有更多的优越性。至1955年秋收前,全县办起初级社492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7.5%。同年底,初级社增至2436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92.2,入社土地68.46万亩。初级社将各农户土地、大农具、耕畜等主要生产资料评级入社,统一经营,收入统一分配,除留公积金、公益金、生产成本和公粮税金外,其余粮钱按劳动报酬与生产资料分红相结合的原则分配给社员。劳动工分与生产资料比例为6∶4或7∶3。
  1955年秋收后,双福乡首先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全乡有90%的农户加入。1956年贯彻中共中央《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即40条)、《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后,全县联合组建214个高级社。至1957年1月,全县有高级社1316个,参加农户占全县总农户的94.1%。高级社实行土地(包括果园、山林、盐坎、海滩等)归集体所有,以5%左右的土地作为社员自留地。大型农具、运输工具、耕牛亦折价归集体所有,作为股份基金,允许农户饲养乳牛、小牛、小禽畜,未折价归公的零星山林、果树仍由社员自己经营。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原则。高级社全年收入扣除生产成本、上交农业税、公积金、公益金外,其余全部按劳动工分分配,工分粮占粮食分配数的15~20%。
  五、人民公社
  1958年9月,县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在涵江、黄石、华亭等乡进行办人民公社试点后,10月1日全县普遍办起人民公社。原51个乡镇,498个高级社合并为城厢、涵江、黄石、笏石、埭头、忠门、灵川、新县、庄边、华亭、常太、南日等12个公社,下辖48个管理区、307个生产大队、2920个生产队(后调整为383个生产大队、4114个生产队),参加户数167431户,占总农户99.7%。其中涵江人民公社规模最大,有38949户、194996人,南日人民公社规模最小,仅4304户、22601人。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体,农林牧副渔综合经营。人民公社成立后,原农业高级社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公共积累、储备粮等无偿调归公社所有。至1960年,由于刮“共产风”、搞“一平二调”,无代价调用各大队劳力、资金、土地和财产。在分配上推行平均主义,“吃饭不要钱”,全县办5266个公共食堂。实行供给制,衣、食、住、行、婚、丧、喜、庆、医疗、教育等费用由公社“统包”,每人每月发给劳动工资1.6元至3.37。生产上搞高指标、浮夸风,提出“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移苗并丘“水稻亩产超万斤”的口号。1960年全县粮豆总产量15783.5万公斤,比1957年20846.5万公斤减产24%。当年公共食堂因粮食紧张而停办,社员口粮实行“低标准,瓜菜代”。
  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农业六十条》),全县设12个区,下辖102个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为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队组织生产和进行收益分配,生产队对作业组实行“三包一奖”(包成本、包工分、包产量、超(减)产给奖(惩)的办法),给社员划分占耕地5~7%的自留地,并加强对计划、劳动、财务和物资的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规定》,清查和处理“共产风”带来的经济问题,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1963年,全县粮豆总产量17623万公斤,比1960年增长11.7%。
  1964年,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强调“政治挂帅、思想领先,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掀起平整土地、实行园田化、开山种果、围海造田、兴办场厂、兴修水利热潮,推动农业生产发展。1965年全县粮豆总产量23671万公斤,比1963年增长34.34%。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狠抓“阶级斗争”,批判“工分挂帅”、“物质刺激”、“三包一奖”,以及多种经营、家庭副业、划分自留地、集市贸易等做法。华亭公社被说成不抓以粮为纲、只抓以钱为纲的“黑样板”。1976年,全县粮豆总产量25162万公斤,历时10年仅增长8.33%。
  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1980年,实行集体耕种,分户管理,小段包工,以产计酬,包产到组,冬种一季包产到户等责任制。1981年贯彻中共中央1980年第7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后,部分地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2年中共中央第1号文件关于《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下达后,全县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队将耕地(包括果树、山林等)按人口(或吃粮成数)承包给农户耕种,但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耕牛、仓库、晒埕、粪池、大型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固定财产,或折价给农民,或承包给专业户。规定承包农户的粮、油及农副产品的征购、水利建设管理和各项公益事业的责任范围。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促进多种经营和商品生产的发展。1984年,全县农业总产值达36670万元,比1978年的15706万元增长133.47%。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断完善,剩余劳力转向第二、第三产业的生产,农村中出现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1985年,全县有各种专业户8918户,年总收入7218.75万元;经济联合体3299个,年总收入10189.71万元。1990年。全县乡镇企业数达23032个,年总收入153456万元。
  七、国营农场
  1951年3月1日创办县人民农场,场址在黄石镇沙坂村,面积308.2亩。1956年更名为县黄石农场,1961年析出地20亩,建立县农科所,1974年改称县良种场。
  1955年12月创办县果树苗圃,场址在九华山下,面积48亩。1960年更名县九华山亚热带作物场,面积扩大为510亩。1962年改称国营县九华农场,并扩大1个林山分场,总面积11300亩。1970年10月改为莆田县畜牧良种场,面积缩小为880亩,1971年析出土地成立县梅洋茶场,1977年4月复称国营县九华农场。1986年析出地3.6亩,建立县果树良种繁育场。
  1958年5月创办县前沁农场,场址在东峤乡前沁村,面积7027亩。
  1958年创办县江堤农场,场址在平海乡西柯村,面积2046亩,1967年井入县前沁农场后改为江堤盐场。
  1960年1月创办县赤港华侨农场,场址在江口镇石庭,面积4005亩。
  国营农场创办后至1983年,实行统收统付的经营办法,农场干部、职工,实行固定工资制,并供应固定口粮。1984年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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