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图书馆
莆田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莆田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二章 生产关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莆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844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生产关系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4
页码:
172-175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莆田县在不同历史时期土地制度、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演变和发展。
关键词:
农业经济
生产关系
莆田县
内容
一、封建土地所有制
建国前,莆田土地多被封建官僚、地主和寺院占有,农民却无地或少地。唐时,田野初辟,实行授田制:丁男18岁以上,人授田一顷(一顷约100亩,每亩今折0.8亩),其中80亩为世业,女子不授田。元代,朝廷对王公、贵族、寺院滥赐土地,土地高度集中于少数人。明洪武初,分官有田、地、山和民有田、地、山二等,“官田、地、山归官家”,民田、地、山多被少数人占有,少数为村社或氏族的公有田,(俗称“蒸尝”田,由本氏族逐年按房轮值收租或耕作,以供祭祀之用)。清初,惠洋方南川一家,年收田租一万二千石。明清时代实行永佃制;佃户只要按约交租,则可永久租种某块土地。若地主出卖或转让该块土地,并不影响佃农的永久租种权,且佃农可出卖、抵押、典当租种权。但佃农应交高额田租(占产量的50~70%),还常负担被转嫁的繁重徭役、租赋等。
民国19年(1930)6月,国民政府制订和公布《土地法》,主要内容为地籍整理和地权、地价(土地税)的管理。民国35年4月,修订和公布新《土地法》。规定土地的使用、买卖、出租、典当、抵押权,维护少数土地占有者的既得权益。穷苦农民却典当、抵押直至丧失土地。据建国后土改时统计,全县地主、富农共计2258户,仅占总户数的1.36%,但土改时依法没收的土地就多达170883.6亩,为土地总面积的24%;而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却有76819户,占总户数的46.3%。这些农民只好向地主租种耕地,其地租形式有:
固定租:按土地的肥瘠,规定租额、租期,一次规定不再改变;
永佃租:佃户只要按额交租,纵使土地易主,仍有租种该地的永佃权;
抵押租:俗称“租仔”。为借债将自有耕地抵押,在抵押期内要向债主交纳租谷,若抵押期满仍还不清债款,耕地即归债主;
寺庙租:佃户向寺庙租种的地租;
公田租:佃户向氏族或房系租种,租粮归该当轮者收取供祭祖和修祖祠、祖墓之用。
二、土地改革
1950年11月,在埭头、东福、清江、锦墩、荔宁等乡进行土地改革试点后,1951年1至8月,分三期完成其余308个乡的土改任务。根据国家《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划分成分,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全县共划分地主923户、富农1005户、中农77048户、贫农65445户;没收地主、富农多占耕地170883.6亩,主要农具1690件,耕畜2424头,房屋5205间,粮食323840公斤,盐坎5837坎。把其分配给贫苦农民、盐民。
三、农业生产互助组
1951年秋,埭里乡上林村翁和田首先成立农业生产互助组,由一户佃农、四户贫农和三户中农自愿组成。县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按照“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1952年秋,全县共成立临时性和常年性农业生产互助组11413个,参加农户67903户,占总农户的42.29%。互助组不改变生产资料私有权,主要是劳动人工和畜力的互相帮助和余缺调整,贯彻“自愿互利、等价交换、民主管理”三大原则和“依靠贫农、巩固和团结中农”政策,生产费用自理,收成产品归己,工、畜力参加评工记分,各户工分可以对抵,余缺部分用产品找补。
四、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3月,双福乡郭宝槐成立“先进农业生产合作社”,沙坂乡张杏治成立“前进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在生产中显示出比互助组有更多的优越性。至1955年秋收前,全县办起初级社492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7.5%。同年底,初级社增至2436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92.2,入社土地68.46万亩。初级社将各农户土地、大农具、耕畜等主要生产资料评级入社,统一经营,收入统一分配,除留公积金、公益金、生产成本和公粮税金外,其余粮钱按劳动报酬与生产资料分红相结合的原则分配给社员。劳动工分与生产资料比例为6∶4或7∶3。
1955年秋收后,双福乡首先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全乡有90%的农户加入。1956年贯彻中共中央《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即40条)、《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后,全县联合组建214个高级社。至1957年1月,全县有高级社1316个,参加农户占全县总农户的94.1%。高级社实行土地(包括果园、山林、盐坎、海滩等)归集体所有,以5%左右的土地作为社员自留地。大型农具、运输工具、耕牛亦折价归集体所有,作为股份基金,允许农户饲养乳牛、小牛、小禽畜,未折价归公的零星山林、果树仍由社员自己经营。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原则。高级社全年收入扣除生产成本、上交农业税、公积金、公益金外,其余全部按劳动工分分配,工分粮占粮食分配数的15~20%。
五、人民公社
1958年9月,县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在涵江、黄石、华亭等乡进行办人民公社试点后,10月1日全县普遍办起人民公社。原51个乡镇,498个高级社合并为城厢、涵江、黄石、笏石、埭头、忠门、灵川、新县、庄边、华亭、常太、南日等12个公社,下辖48个管理区、307个生产大队、2920个生产队(后调整为383个生产大队、4114个生产队),参加户数167431户,占总农户99.7%。其中涵江人民公社规模最大,有38949户、194996人,南日人民公社规模最小,仅4304户、22601人。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体,农林牧副渔综合经营。人民公社成立后,原农业高级社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公共积累、储备粮等无偿调归公社所有。至1960年,由于刮“共产风”、搞“一平二调”,无代价调用各大队劳力、资金、土地和财产。在分配上推行平均主义,“吃饭不要钱”,全县办5266个公共食堂。实行供给制,衣、食、住、行、婚、丧、喜、庆、医疗、教育等费用由公社“统包”,每人每月发给劳动工资1.6元至3.37。生产上搞高指标、浮夸风,提出“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移苗并丘“水稻亩产超万斤”的口号。1960年全县粮豆总产量15783.5万公斤,比1957年20846.5万公斤减产24%。当年公共食堂因粮食紧张而停办,社员口粮实行“低标准,瓜菜代”。
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农业六十条》),全县设12个区,下辖102个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为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队组织生产和进行收益分配,生产队对作业组实行“三包一奖”(包成本、包工分、包产量、超(减)产给奖(惩)的办法),给社员划分占耕地5~7%的自留地,并加强对计划、劳动、财务和物资的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规定》,清查和处理“共产风”带来的经济问题,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1963年,全县粮豆总产量17623万公斤,比1960年增长11.7%。
1964年,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强调“政治挂帅、思想领先,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掀起平整土地、实行园田化、开山种果、围海造田、兴办场厂、兴修水利热潮,推动农业生产发展。1965年全县粮豆总产量23671万公斤,比1963年增长34.34%。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狠抓“阶级斗争”,批判“工分挂帅”、“物质刺激”、“三包一奖”,以及多种经营、家庭副业、划分自留地、集市贸易等做法。华亭公社被说成不抓以粮为纲、只抓以钱为纲的“黑样板”。1976年,全县粮豆总产量25162万公斤,历时10年仅增长8.33%。
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1980年,实行集体耕种,分户管理,小段包工,以产计酬,包产到组,冬种一季包产到户等责任制。1981年贯彻中共中央1980年第7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后,部分地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2年中共中央第1号文件关于《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下达后,全县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队将耕地(包括果树、山林等)按人口(或吃粮成数)承包给农户耕种,但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耕牛、仓库、晒埕、粪池、大型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固定财产,或折价给农民,或承包给专业户。规定承包农户的粮、油及农副产品的征购、水利建设管理和各项公益事业的责任范围。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促进多种经营和商品生产的发展。1984年,全县农业总产值达36670万元,比1978年的15706万元增长133.47%。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断完善,剩余劳力转向第二、第三产业的生产,农村中出现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1985年,全县有各种专业户8918户,年总收入7218.75万元;经济联合体3299个,年总收入10189.71万元。1990年。全县乡镇企业数达23032个,年总收入153456万元。
七、国营农场
1951年3月1日创办县人民农场,场址在黄石镇沙坂村,面积308.2亩。1956年更名为县黄石农场,1961年析出地20亩,建立县农科所,1974年改称县良种场。
1955年12月创办县果树苗圃,场址在九华山下,面积48亩。1960年更名县九华山亚热带作物场,面积扩大为510亩。1962年改称国营县九华农场,并扩大1个林山分场,总面积11300亩。1970年10月改为莆田县畜牧良种场,面积缩小为880亩,1971年析出土地成立县梅洋茶场,1977年4月复称国营县九华农场。1986年析出地3.6亩,建立县果树良种繁育场。
1958年5月创办县前沁农场,场址在东峤乡前沁村,面积7027亩。
1958年创办县江堤农场,场址在平海乡西柯村,面积2046亩,1967年井入县前沁农场后改为江堤盐场。
1960年1月创办县赤港华侨农场,场址在江口镇石庭,面积4005亩。
国营农场创办后至1983年,实行统收统付的经营办法,农场干部、职工,实行固定工资制,并供应固定口粮。1984年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
知识出处
《莆田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全志共38篇,卷首设序、凡例、总述、大事记、地图和照片,卷末附录。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体裁,全面记述了莆田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莆田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