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征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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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54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征兵制
分类号: E265
页数: 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城厢区民国时期实行征兵制,年满18-45岁的青壮年有服兵役的义务,但腐败和征兵部门的敲诈导致民众普遍不愿应征入伍。政府曾允许“价购壮丁”缓征。
关键词: 城厢区 兵役制度 征兵制

内容

民国22年(1933年),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实行征兵制。民国25年,颁布征兵令,规定凡年满18~45岁的青壮年,均有服兵役的义务。县政府设军事科,掌管征兵工作。征兵名额由省军区下达到各县,再由县军事科分配到各乡、镇,最后分配到各保。适龄男性国民中,独生男子可以免服兵役,称免役。虽有兄弟多人,若是公务人员、教员或在校学生,可以暂缓服兵役,称缓役。当时兵役法规定“二抽一”,余此类推。除免役和缓役者外,均应参加抽签,按签号顺序应征人伍。国民党政府腐败,征兵部门和乡、保人员肆意增派名额,乘机敲诈勒索,且层层克扣壮丁粮饷,新兵一进接待站,就吃不饱,穿不暖。在解押途中,怕被逃跑,手被绑起,几个人连为一串,如同押解犯人。至抗日战争时期,被抓的壮丁,多有去无回,民众视当兵为畏途,普遍不愿应征入伍。有钱者以钱抵役,或“买壮丁”顶替,贫苦民众,为逃避服役,有的流落异乡,家破人亡,少数人甚至自伤致残。各乡、镇、保在抽不到壮丁的情况下,就采取抓的办法来完成征兵任务,俗称“抓壮丁”。
  民国35年10月,按国民政府修正的《兵役法》,兵役机关依照乡镇报送的壮丁花名册年龄重新抽签,征集时以签号为序,分批送到新兵征集所,进行短期训练后,押解、遣送到部队。
  民国36年,政府准许“价购壮丁”,符合应征条件者,缴纳“壮丁费”后,当年可以缓征。这种征兵制度,一直维持到1949年8月莆田解放。现城厢区境域,当时被抽去当壮丁的人数无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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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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