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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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52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
分类号: D632.2
页数: 2
摘要: 本文介绍了城厢区干部的离休、退休和退职待遇情况,包括离休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退休补助费、退职人员的退职金和医疗待遇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离休 退休 退职

内容

一、离休
  干部离休后的待遇原则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5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标准工资低于国家行政17级的,一般可提高到17级。1984年6月至1994年12月,区内享受离休待遇干部26人。
  二、退休
  退休条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退休安置有搬迁,重新安家的,可发给安家补助费,其中户粮关系在城镇的,一次性发给150元;户粮关系回农村的,发给300元。
  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当月工资照发,从下月起停发工资,每月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死亡的次日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20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对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40元的,按40元发给。
  1986年6月,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工作人员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退休人员除按规定享受退休费和国务院规定的生活费补贴外,适当加发退休补助费,其标准为,195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30年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5%,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25年不满30年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工作年限或连续教龄满20年不满25年的,加发本人原工资的5%。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或连续教龄满30年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工作年限或连续教龄满20年以上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5%,工作年限或连续教龄不满20年的人员,不另加发退休补助费。1984年6月至1994年,全区办理干部退休1043人。
  三、退职
  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给予办理退职。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退职金作为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并可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公费医疗待遇。就地安置的一次性发给本人2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及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1984~1994年,办理退职18人。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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