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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工资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52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工资福利
分类号:
F244
页数:
2
摘要:
本文介绍了城厢区干部工资和福利待遇的情况,包括工资制度改革、工资调整和福利费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工资制度
医疗保障
丧葬补助
内容
一、工资
1984年前,境内干部属莆田县管理,其工资制度按莆田县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实施。是年6月区成立后,编制进城厢区的干部,其工资仍照原来不变。1985年7月,根据上级指示,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和地区工资补贴3部分,然后依照各类人员核定工资。1986年,执行国务院《关于1986年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全区工作人员普遍调升一级工资。1987年1月起,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套改工资的补充通知》,把科员以上的职务工资调进第五档次,人均月增资6.92元。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也调进本职务最低档次,人均增资10.23元。同年10月起,中等专业技术人员全部向上晋升一级工资,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也提高10%。1989年10月,全区工作人员再升一级工资,人均月增资8.45元。国家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职工除了正常工资外,还享受奖励工资、津贴和补贴。1991年起,全区干部每人每年奖励180元。1994年底,城厢区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计2878人,月工资总额114.6万元,月人均工资398.20元。
当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享受津贴和补贴的人员计2878人,月人均121.70元。
二、福利
1984年起,区行政事业单位按月提取福利费,每人每月2元,包干使用,节余不上缴。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家属生活困难、患病治疗医药费、子女教育费、探亲路费、生育发生困难及工作人员特殊困难、家属死亡埋葬费、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等。
假假期待遇按国家规定,凡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休假待遇。休假时间:参加工作时间10~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21~30年者,每年休假15天。31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0天。一年内病事假相加超过4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可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
女工作人员怀孕检查和分娩接生(含绝育、人工流产等所需费用)实行公费制度。1989年3月起,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前产后共给假6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90%。
1990年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时,按规定发给丧葬费1000元,另发给抚恤金。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按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数额不超过3000元。1991年5月1日后,对死亡的干部,在计发抚恤金时,其粮油差价的补偿工资一次性计入抚恤金内。对死亡干部遗属根据“困难大多补助、困难小少补助、不困难不补助”的原则,予以定期或临时的生活困难补助。补助对象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弟妹等。其子女、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已满16周岁但尚在校学习的,或因残、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补助费标准为:1991年9月1日始,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后,除当月工资(月初第一天零时后死亡者,即发当月工资)照发外,可发给一次性困难补助费1000元,病故的发给600元。死亡工作人员遗属符合定期定额补助条件的,从亡者去世的次月起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80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70元。病故人员遗属,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65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55元。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病故后,其符合定期定额补助条件的配偶、父母可按上述标准,每人每月增发补助费20元。对1949年前参加革命工作,1949年后退职的死亡人员,除发给当月生活补助费外,另发给一次性困难补助费600元,抚恤金1000元,但其遗属不享受遗属待遇。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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