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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章 干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51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干部
分类号:
D630.3
页数:
5
摘要:
本文介绍了1984年城厢区成立以来干部队伍的发展情况、人事调配和干部管理方面的措施,工资福利制度的改革和离休退休退职政策的执行情况。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对于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
干部队伍
人事调配
干部管理
内容
第一节 干部队伍
1984年城厢区成立时,全区有干部157人,其中副处级以上9人、副科级以上40人、一般干部105人。建区初期,为确保各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人事部门主要抓干部调配工作,充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骨干力量。当年,全区共从市内外调入干部108人(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分配45人)。
1985年,人事工作仍以配备、配齐人员为主,采取多种措施,举贤荐能,择优引进人才。至1988年底,全区共有各类干部246人。1992年1月,依照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局联合颁发的《福建省干部调配工作办法》精神,区人事局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干部队伍结构调整的需要,进行干部调配工作,精简区机关行政机构,充实基层力量,保证重点,加强工农业生产和科研工作,减少行政干部,增加各行各业的专业干部。在调配工作中,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按照知人善任,用其所长,专业对口,调配得当的精神进行调配,至1994年底,全区共有各类千部1929人,其中处级16人、科级167人、一般干部1746人。
第二节 干部管理
一、考试录用
1986年,区人事局根据省人事局印发的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统一计划、统一考试、统一录用的办法,面向社会招收干部。对录用干部,视其专长安排工作岗位。1990~1994年,共计录用干部23人。
二、合同招聘
1987年始,贯彻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联合发出的《关于乡镇干部实行招聘合同制的意见》,在各乡(镇)实行招聘合同制干部,充实基层干部队伍。聘用期为二年至三年,不调动工作。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列入干部编制,享受国家干部待遇,并规定解聘与续聘的条件。至1994年,全区共聘用合同制干部23人,其中村主干7人、供销干部3人、计生干部2人、运管干部8人、农机干部2人、广播干部1人。
三、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大、中专毕业生是城厢区干部队伍的主要组成部分。1984年后,区组织人事部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把大、中专毕业生输送到国家最急需的岗位上,以求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转正定级手续。1984~1994年,全区共安排大、中专毕业生1605人,其中大专以上791人,中专814人。
四、军转干部安排
建区以来,区委、区政府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军转干部条件,按其职别量才安置。1985~1994年,共安排转业干部114人。
五、技术职务评聘
1985年,由区科委牵头,在全区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1986年1月起,根据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3号文件规定,改职称评定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1986年10月,区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并在区人事局设立区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直各主管单位也相应组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1987年,全区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全面铺开。至1994年底,全区共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1910人,其中高级职务36名,中级职务464名,初级职务1410名。
第三节 工资福利
一、工资
1984年前,境内干部属莆田县管理,其工资制度按莆田县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实施。是年6月区成立后,编制进城厢区的干部,其工资仍照原来不变。1985年7月,根据上级指示,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和地区工资补贴3部分,然后依照各类人员核定工资。1986年,执行国务院《关于1986年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全区工作人员普遍调升一级工资。1987年1月起,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套改工资的补充通知》,把科员以上的职务工资调进第五档次,人均月增资6.92元。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也调进本职务最低档次,人均增资10.23元。同年10月起,中等专业技术人员全部向上晋升一级工资,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也提高10%。1989年10月,全区工作人员再升一级工资,人均月增资8.45元。国家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职工除了正常工资外,还享受奖励工资、津贴和补贴。1991年起,全区干部每人每年奖励180元。1994年底,城厢区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计2878人,月工资总额114.6万元,月人均工资398.20元。
当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享受津贴和补贴的人员计2878人,月人均121.70元。
二、福利
1984年起,区行政事业单位按月提取福利费,每人每月2元,包干使用,节余不上缴。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家属生活困难、患病治疗医药费、子女教育费、探亲路费、生育发生困难及工作人员特殊困难、家属死亡埋葬费、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等。
假假期待遇按国家规定,凡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休假待遇。休假时间:参加工作时间10~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21~30年者,每年休假15天。31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0天。一年内病事假相加超过4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可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
女工作人员怀孕检查和分娩接生(含绝育、人工流产等所需费用)实行公费制度。1989年3月起,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前产后共给假6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90%。
1990年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时,按规定发给丧葬费1000元,另发给抚恤金。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按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数额不超过3000元。1991年5月1日后,对死亡的干部,在计发抚恤金时,其粮油差价的补偿工资一次性计入抚恤金内。对死亡干部遗属根据“困难大多补助、困难小少补助、不困难不补助”的原则,予以定期或临时的生活困难补助。补助对象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弟妹等。其子女、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已满16周岁但尚在校学习的,或因残、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补助费标准为:1991年9月1日始,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后,除当月工资(月初第一天零时后死亡者,即发当月工资)照发外,可发给一次性困难补助费1000元,病故的发给600元。死亡工作人员遗属符合定期定额补助条件的,从亡者去世的次月起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80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70元。病故人员遗属,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65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55元。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病故后,其符合定期定额补助条件的配偶、父母可按上述标准,每人每月增发补助费20元。对1949年前参加革命工作,1949年后退职的死亡人员,除发给当月生活补助费外,另发给一次性困难补助费600元,抚恤金1000元,但其遗属不享受遗属待遇。
第四节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
一、离休
干部离休后的待遇原则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5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标准工资低于国家行政17级的,一般可提高到17级。1984年6月至1994年12月,区内享受离休待遇干部26人。
二、退休
退休条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退休安置有搬迁,重新安家的,可发给安家补助费,其中户粮关系在城镇的,一次性发给150元;户粮关系回农村的,发给300元。
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当月工资照发,从下月起停发工资,每月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死亡的次日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20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对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40元的,按40元发给。
1986年6月,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工作人员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退休人员除按规定享受退休费和国务院规定的生活费补贴外,适当加发退休补助费,其标准为,195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30年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5%,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25年不满30年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工作年限或连续教龄满20年不满25年的,加发本人原工资的5%。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或连续教龄满30年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工作年限或连续教龄满20年以上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5%,工作年限或连续教龄不满20年的人员,不另加发退休补助费。1984年6月至1994年,全区办理干部退休1043人。
三、退职
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给予办理退职。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退职金作为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并可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公费医疗待遇。就地安置的一次性发给本人2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及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1984~1994年,办理退职18人。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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