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篇 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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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509
颗粒名称: 第十六篇 劳动人事
分类号: F241
页数: 12
摘要: 本文介绍了城厢区在民国时期政治动荡,官员任免不按法规,新中国成立后,政府设立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工人队伍,并按“四化”标准选用、招聘干部,使干部队伍的结构发生深刻变化。
关键词: 城厢区 劳动部门 干部队伍

内容

城厢地域自元代莆田析置四厢(今城厢)录事司始,至清末,沿袭科举取仕的职官制度。境内的主要官员均由朝廷任命,幕僚、差役等由县官自行选聘。职官俸禄按朝廷规定分等支付。
  民国时期,境内政局长期动荡不定,国民政府随着各派政治势力和军阀派系的兴衰消长而频繁改组。各级官吏的任免不按法规,政令不一,朝令夕改。劳工未有劳保福利等社会保障。亦未设置劳动管理机构。
  1949年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工人队伍逐步发展壮大,政府设立劳动部门对工人队伍进行统一管理。干部、工人的工资福利逐步得到提高和改善。工作人员由县(区)人事部门录用,干部录用多从工人、农民和复退军人中选拔。1982年后,按“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标准选用、招聘干部,许多德才兼备的知识分子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干部队伍的结构发生深刻变化。
  1984年6月城厢建区后,职工队伍逐年壮大。1984年底,全区有各类干部157人,工人(含全民、集体、“三资”企业)2256人。至1994年,干部增至1929人,工人增到9692人。
  第一章 工人
  第一节 工人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城厢境内工人主要为手工业生产工匠,工商业落后。
  1949年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国营和集体企业不断增加,工人队伍逐步扩大。1958年“大跃进”时期,由于“大办工业”,从农村中招收大批劳动力,工人数量激增。1960年国家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又大批精简人员。“文化大革命”初期,除安置城镇退伍军人外,招工基本停止。1969年后,各行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逐年招收部分新工人。1974年起,实行补员招工,工人数量陆续增加。至1984年底,全区有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和临时工600人,集体企业工人1656人。1986年,废止补员顶替制度,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工商企业迅速发展,用工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工人队伍得到新的发展。1994年底,全区拥有各类工人9692人,其中全民企业工人1412人,集体企业工人3264人,“三资”企业工人5016人。
  第二节 工人就业
  一、工人招收
  1984年前,城厢境内劳动就业由莆田县政府根据各个时期城镇就业工作的政策进行安置。1985年起,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各类人员就业。
  1986年,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四个暂行规定》,对招收新工人全面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当年6月,根据省劳动局《关于下放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新增劳动指标审批权的通知》,区境内集体企业单位招收新工人均由区劳动人事局审批,全民企业单位招收新工人仍由市劳动局审批。1992年起,招收新工人的审批权限全部下到区劳动局。
  1993年,贯彻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实行企业用工自主、劳动者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允许企业招收各类工人,允许待业人员自择职业。并按市劳动局提出的劳动就业制度配套改革方案,对新招收的全民、集体、“三资”企业工人统称为“劳动合同制工人”。
  1985~1994年,全区共招收全民、集体固定工57人,劳动合同制工人811人。
  二、技校毕业生分配
  1984年后,城厢区开始接收技工学校毕业生,主要来源有本区籍在部、省、市技校学习培训,毕业后分配城厢区安置;市技工学校职业培训电工、鞋业、财会、机械、食品、营销、锅炉、烹调等专业的毕业生(其中部分外地籍的愿在境内就业,区劳动部门亦批准接收)。1984~1994年,全区共接收安置技校毕业生343人,其中技校毕业170人,职业培训173人。
  第三节 劳动管理
  一、职工调配
  1984年前,境内职工调配由莆田县劳动局管理。1984年7月,成立城厢区劳动人事局(1990年12月,单独设立劳动局)。全区职工调配由区劳动人事局负责,区劳动人事局从生产需要出发,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以及不同岗位上的职工,有组织地进行余缺调剂。1988年4月,执行市劳动局规定,凡是莆田市区的工人调动,由区劳动人事局审批,外地(市)的工人调动须经市劳动局审批。1992年7月,按照市劳动局规定,凡外地(市)调入莆田市区的固定工,必须转为合同制工人后才能调入,并由县(区)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1984~1994年,全区共调出工人76人,调入工人463人,其中外省63人、省内168人、市内232人。
  二、劳动监察
  1984年前,境内未有劳动监察机构。1987年,加强对各类企业执行劳动纪律、法规、规章的监督和检查。1993年,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家劳动部颁布的《劳动监察规定》及省政府颁布的《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区劳动局内设劳动安全监察机构,配备监察员,加强对企业行使劳动监察权。至1994年,全区清退童工8人,纠正21家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时间的规定。
  三、劳动安全卫生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区劳动安全监察员经常深入企业,重点对企业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新技术鉴定、卫生状况、伤亡事故处理等项进行检查监督。同时,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工会、卫生、公安及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考评、考核、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纠正,防患于未然。在全区各企业中实行三级安全教育,首先是工人入厂的厂级安全教育;其次是车间级安全教育;第三是班组岗位级安全生产教育。对特殊作业工种如电工、锅炉司炉以及压力容器,起竿机械、爆破、金属焊接(气割)、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建筑登高架设等操作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上岗操作。通过安全教育,使职工熟悉和掌握劳动安全保护法规、制度和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知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
  1992年2月,区委、区政府授予莆田无线电二厂、华龙饲料厂、农资土产公司、城厢区供销社城关分社、建筑公司、兴华公司等为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授予林文木(企业局)、陈荫棋(经委)、戴平(区消防队)、戴玉梅(莆田食品厂)、吴玉棋(闽中脱水厂)等为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1992年3月、1993年3月,区劳动局李玉春、杨玉山分别被省人民政府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1984~1994年,全区未发生一起重伤以上的责任工伤事故。
  四、劳动争议仲裁
  1986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由劳动、人事、经委、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贲处理全区有关劳动争议日常工作,各企业、工厂单位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企业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1986年,区劳动人事局、经委、工会联合制定和实施《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同时办理全民、集体、“三资”企业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临时工、季节工的合同鉴证工作。至1994年,共鉴证劳动合同2800份。
  五、社会劳动管理
  1984年12月,城厢区劳动服务公司成立,属行政事业单位。为了加强对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用工管理,城郊乡、城南乡、荔城街道办事处、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均成立劳动管理服务站。1989年11月,区政府执行市政府颁发的《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劳动力管理的暂行规定》,指定以区劳动局为主,由公安机关、工商部门、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协助,对辖区内企业用工进行管理,特别重视对“三资”企业的用工管理。规定凡是农村劳动力和外省劳动力都要办理《务工许可证》,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要为职工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当年,为适应改革开放、引进外资的需要,成立城厢区“三资”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与区劳动服务公司合署办公,行使职业介绍、失业保险、就业技术培训、生产自救及劳动行政部门赋予的部分行政职能。对社会劳动力(含农村进城务工和外省前来务工)进行就业登记,办理《务工许可证》;组织管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发布和传递劳动就业、就业培训信息,开展职业介绍、劳务交流等;创办经济实体、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管理在职职工的失业保险;对社会劳动力进行定期的调查、统计;保管被聘用到“三资”、乡镇企业的在职固定工人的档案资料。1984~1994年,先后介绍各类企业就业人员共计1042人,组织就业技术培训724人。1989~1994年,全区共办理《务工许可证》3691份。
  第四节 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并存的工资制度。1952年3月,实行工资津贴,分等级计资。1954年6月以后,实行华东区统一工资计算办法,实行工人工资分制度。工资按每月14、15、16日3天的物价平均价格计发。1955年4月起,开始实行工资制,以货币形式发放工资。共分30个工资级别,一级为560元,30级为18元。
  1984年6月建区前,区境内的职工工资归莆田县发放管理。
  1986年,,全国进行第三次工资改革,区成立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劳动人事局、经委、工会、财委、财政局等部门领导组成。这次企业工资改革,采用“一条龙”(梳齐、套改、升级)的配套改革办法。城厢区企业工人原执行八级工资制,起点偏低,为此,先按机电类3种工资梳齐,统一起点工资。机电一类一级按34元,机电二类一级按33元,机电三类一级按32元,机电四类一级按31元,分别梳齐。工资等级的级差系数和高低数,仍按原来规定的17%和1:3的标准执行,其他级别的工资标准以此类推计算。将原来执行的企业工人工资标准套入新拟的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标准。新的工资标准按现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区划分。城厢区属七类区,使用第二至第七种工资标准。一级工的工资从35元至39元不等;企业干部的工资标准与工人相同。这次工改对1982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梳齐、套改的基础上,按新的工资标准级别升一个整数。此外,还调整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提高计划内临时工的工资水平。此次改革全区共有637人升了工资,每月增发工资6936.9元,人均月增资10.87元。
  区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工资也参照上述办法进行改革,基本解决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混乱的状况,理顺工资关系,职工的工资水平得到1949年以来最大的一次提高,第一次把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同其经济效益挂钩,对调动职工劳动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1985年开始,在国营企业中再次进行工资改革。由企业根据各自的经济效益情况自行安排。在条件成熟的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条件尚未成熟的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1988年,区在莆田食品厂进行“工效挂钩”试点,其他企业则实行总额包干制度。莆田食品厂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升降情况,工资总额按测定的浮动比例随之变动。经济效益好的,对国家贡献大的职工,工资待遇就高,反之就低。19881990年,该厂连续3年实行这一制度,企业效益大增,利税增至22万多元。企业职工平均每人浮动工资半级,奖金按不同岗位和完成工作情况进行发放。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职工个人的工资报酬额及方法不变,把工资总额分为指令性和指导性两部分。指令性工资一般包括标准工资、国家、省规定的津贴、补贴及人均不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加班费。指导性工资系指工资总额范围内的各种奖金和从奖金中支付的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及计件超额工资等。1988~1990年,全区除莆田食品厂实行“工效挂钩”外,其余企业全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1993年,区劳动部门执行闽政[93]45号文件,为企业1334名职工提高工资总额32016元。1994年,再次为工人提高工资56200元,平均每人每月增资50元。
  第五节 劳动保险
  1986年,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贯彻《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对区内职工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定额的要求,及时组织全区全民、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参加投保,共有37个单位计1190人参加投保,累计征收保险金额81090元。1988~1989年,城厢区被省保险公司评为上缴调剂金先进单位。1990~1991年,被市劳动局评为财务报表先进单位。1990年和
  1992年,被市劳动局评为筹集保险金先进单位。
  第六节 工人退休退职
  1953年1月,区境企事业单位开始贯彻执行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关于工人职员退休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退职养老,妥善安置。1958年起,国家把退职养老制度改为退休制度,并规定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职工退休后,每月发给退休生活费,再按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长短,加发5%~15%的退休补助费。
  1986年起,全区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全面实行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险金按福建省政府规定,由用工单位按工人月工资17%缴纳,工人则从签订合同起,按月工资2%上交。同年,全区国有企业按照省政府规定范围、标准和金额,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其职工退休社会保险金实行全省统筹、分级管理体制,即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余额上缴、差额拨补。至1994年底,全区累计离休、退休、退职工人204人,其中离休4人、退休198人、退职2人。
  第二章 干部
  第一节 干部队伍
  1984年城厢区成立时,全区有干部157人,其中副处级以上9人、副科级以上40人、一般干部105人。建区初期,为确保各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人事部门主要抓干部调配工作,充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骨干力量。当年,全区共从市内外调入干部108人(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分配45人)。
  1985年,人事工作仍以配备、配齐人员为主,采取多种措施,举贤荐能,择优引进人才。至1988年底,全区共有各类干部246人。1992年1月,依照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局联合颁发的《福建省干部调配工作办法》精神,区人事局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干部队伍结构调整的需要,进行干部调配工作,精简区机关行政机构,充实基层力量,保证重点,加强工农业生产和科研工作,减少行政干部,增加各行各业的专业干部。在调配工作中,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按照知人善任,用其所长,专业对口,调配得当的精神进行调配,至1994年底,全区共有各类千部1929人,其中处级16人、科级167人、一般干部1746人。
  第二节 干部管理
  一、考试录用
  1986年,区人事局根据省人事局印发的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统一计划、统一考试、统一录用的办法,面向社会招收干部。对录用干部,视其专长安排工作岗位。1990~1994年,共计录用干部23人。
  二、合同招聘
  1987年始,贯彻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联合发出的《关于乡镇干部实行招聘合同制的意见》,在各乡(镇)实行招聘合同制干部,充实基层干部队伍。聘用期为二年至三年,不调动工作。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列入干部编制,享受国家干部待遇,并规定解聘与续聘的条件。至1994年,全区共聘用合同制干部23人,其中村主干7人、供销干部3人、计生干部2人、运管干部8人、农机干部2人、广播干部1人。
  三、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大、中专毕业生是城厢区干部队伍的主要组成部分。1984年后,区组织人事部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把大、中专毕业生输送到国家最急需的岗位上,以求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转正定级手续。1984~1994年,全区共安排大、中专毕业生1605人,其中大专以上791人,中专814人。
  四、军转干部安排
  建区以来,区委、区政府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军转干部条件,按其职别量才安置。1985~1994年,共安排转业干部114人。
  五、技术职务评聘
  1985年,由区科委牵头,在全区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1986年1月起,根据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3号文件规定,改职称评定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1986年10月,区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并在区人事局设立区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直各主管单位也相应组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1987年,全区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全面铺开。至1994年底,全区共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1910人,其中高级职务36名,中级职务464名,初级职务1410名。
  第三节 工资福利
  一、工资
  1984年前,境内干部属莆田县管理,其工资制度按莆田县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实施。是年6月区成立后,编制进城厢区的干部,其工资仍照原来不变。1985年7月,根据上级指示,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和地区工资补贴3部分,然后依照各类人员核定工资。1986年,执行国务院《关于1986年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全区工作人员普遍调升一级工资。1987年1月起,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套改工资的补充通知》,把科员以上的职务工资调进第五档次,人均月增资6.92元。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也调进本职务最低档次,人均增资10.23元。同年10月起,中等专业技术人员全部向上晋升一级工资,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也提高10%。1989年10月,全区工作人员再升一级工资,人均月增资8.45元。国家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职工除了正常工资外,还享受奖励工资、津贴和补贴。1991年起,全区干部每人每年奖励180元。1994年底,城厢区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计2878人,月工资总额114.6万元,月人均工资398.20元。
  当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享受津贴和补贴的人员计2878人,月人均121.70元。
  二、福利
  1984年起,区行政事业单位按月提取福利费,每人每月2元,包干使用,节余不上缴。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家属生活困难、患病治疗医药费、子女教育费、探亲路费、生育发生困难及工作人员特殊困难、家属死亡埋葬费、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等。
  假假期待遇按国家规定,凡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休假待遇。休假时间:参加工作时间10~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21~30年者,每年休假15天。31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0天。一年内病事假相加超过4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可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
  女工作人员怀孕检查和分娩接生(含绝育、人工流产等所需费用)实行公费制度。1989年3月起,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前产后共给假6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90%。
  1990年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时,按规定发给丧葬费1000元,另发给抚恤金。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按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数额不超过3000元。1991年5月1日后,对死亡的干部,在计发抚恤金时,其粮油差价的补偿工资一次性计入抚恤金内。对死亡干部遗属根据“困难大多补助、困难小少补助、不困难不补助”的原则,予以定期或临时的生活困难补助。补助对象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弟妹等。其子女、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已满16周岁但尚在校学习的,或因残、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补助费标准为:1991年9月1日始,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后,除当月工资(月初第一天零时后死亡者,即发当月工资)照发外,可发给一次性困难补助费1000元,病故的发给600元。死亡工作人员遗属符合定期定额补助条件的,从亡者去世的次月起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80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70元。病故人员遗属,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65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55元。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病故后,其符合定期定额补助条件的配偶、父母可按上述标准,每人每月增发补助费20元。对1949年前参加革命工作,1949年后退职的死亡人员,除发给当月生活补助费外,另发给一次性困难补助费600元,抚恤金1000元,但其遗属不享受遗属待遇。
  第四节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
  一、离休
  干部离休后的待遇原则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5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标准工资低于国家行政17级的,一般可提高到17级。1984年6月至1994年12月,区内享受离休待遇干部26人。
  二、退休
  退休条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退休安置有搬迁,重新安家的,可发给安家补助费,其中户粮关系在城镇的,一次性发给150元;户粮关系回农村的,发给300元。
  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当月工资照发,从下月起停发工资,每月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死亡的次日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20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对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40元的,按40元发给。
  1986年6月,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工作人员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退休人员除按规定享受退休费和国务院规定的生活费补贴外,适当加发退休补助费,其标准为,195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30年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5%,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25年不满30年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工作年限或连续教龄满20年不满25年的,加发本人原工资的5%。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或连续教龄满30年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工作年限或连续教龄满20年以上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5%,工作年限或连续教龄不满20年的人员,不另加发退休补助费。1984年6月至1994年,全区办理干部退休1043人。
  三、退职
  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给予办理退职。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退职金作为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并可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公费医疗待遇。就地安置的一次性发给本人2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及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1984~1994年,办理退职18人。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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