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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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50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婚姻登记
分类号: D632.9
页数: 2
摘要: 本节记述了清代及以前实行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男女结婚不办登记。民国时期开始实行结婚办证制度,但实际办理结婚证的人极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提倡男女婚姻自由,反对包办买卖,禁止抱养童养媳和违法重婚。1984至1994年,全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4275对,离婚登记265对,办理与港、澳、台同胞涉外结婚登记35对。
关键词: 城厢区 民政事务 婚姻登记

内容

清代及以前,实行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男女结婚不办登记。民国时期,政府规定结婚办证,每张登记证收费10元,但仍沿袭旧俗,实际办理结婚证的人极少,大多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履行结(离)婚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登记领证制度。提倡男女婚姻自由,反对包办、买卖,禁止抱养童养媳和违法重婚。1950~1951年,境内部分乡、村和机关单位开始举行集体婚礼,形成社会新风尚。“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依法登记曾一度失控。1988~1989年,全区共依法补办结婚登记160对。1989年始,男女双方结婚登记除应持法定证件外,还须持有双方到指定的医疗单位取得的婚前体格婚检证书。
  1984~1994年,全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4275对,离婚登记265对,办理与港、澳、台同胞涉外结婚登记35对。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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