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他民政事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502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其他民政事务
分类号: D632
页数: 4
摘要: 本章记述了城厢区民政事务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基层政权自治组织建设、社团管理、婚姻登记、地名管理、少数民族工作、殡葬改革等。
关键词: 城厢区 民政工作 民政事务

内容

第一节 基层政权自治组织建设
  1949年末至1950年初,基层政权暂时保留保甲建制。
  1950年10月,提出民主建政方针,废除保甲制度,基层政权实行区(镇)、乡两级建制。区称区公所,镇设人民政府,下辖乡。1952年8月及1956年,区公所两次作部分调整。1957年12月,撤区并乡。
  1958年10月,建立人民公社,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体制。1961年6月,恢复区建制,缩小公社规模。1965年8月,又撤区并社,设公社管委会和镇人民委员会,大队相应建立管委会,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建制,并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1968年9月,成立革命委员会,取代公社管委会。公社革委会下辖生产大队,生产大队建立革命领导小组。
  1980年12月,撤销公社(镇)革委会,复称人民公社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下设办公室、生产组、农技站、会计辅导站、畜牧兽医站、治安保卫组、文教组、武装部、团委会、妇联会、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公社配行政干部30~40人。公社下辖的生产大队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正、副大队长及委员若干人。生产大队设民兵连(或营)、团支部、妇代会、治保会。
  1984年10月,改革体制,撤销人民公社,改为乡镇建制,建立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为基层一级政权,由人民代表选举乡(镇)长。城厢区辖城厢镇和城郊乡。11月,城厢镇改为荔城街道。
  1987年8月,全区34个村(居)民委员会完成第一次民主选举,并在各村(居)委会下设民政、调解、治保、计生、卫生5个工作委员会。
  1988年1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0~1991年,全区分3批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1991年7月,全区35个村委会和11个居委会完成换届选举。
  1992年,荔城、凤凰山两个街道办事处开展居委会组织建设达标升级活动。
  1994年4月,全区41个村(居)委会完成换届选举。选举时,依法由村(居)民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换届后,区、乡、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委会组成人员轮训,以增强基层干部为民服务意识,提高施政素质。至1994年底,全区共设有2个街道办事处和2个乡人民政府,下辖35个村民委员会和15个居民委员会。各村(居)委会设正、副村长(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村级机构设有妇代会、团支部、民兵营、治保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等组织。
  第二节 社团管理
  1990年,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区民政部门对区内社会团体组织进行调查摸底。
  1991年,城厢区清理整顿社团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是年6月,对区内36个社团组织分期分批进行清理整顿,1992年批准登记6个,1993年批准登记2个。至1994年末,全区批准登记在册的社会团体组织有小学教育研究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消费者协会、生物教育研究会、农村卫生协会、红十字会、理学会、农学会、离退休教师协会、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佛教协会、家庭教育研究会、老年人体育协会、海外联谊会、幼儿教育研究会、建筑协会、集邮协会、花卉盆景协会、军民共建后巷洋片区理事会、关心下一代协会、党委机关秘书工作者协会、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荔办关心下一代协会、荔办老年人体育协会、荔办农村卫生协会、凤办农村卫生协会、、城郊农村卫生协会、城南农村卫生协会等28个。
  第三节 婚姻登记
  清代及以前,实行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男女结婚不办登记。民国时期,政府规定结婚办证,每张登记证收费10元,但仍沿袭旧俗,实际办理结婚证的人极少,大多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履行结(离)婚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登记领证制度。提倡男女婚姻自由,反对包办、买卖,禁止抱养童养媳和违法重婚。1950~1951年,境内部分乡、村和机关单位开始举行集体婚礼,形成社会新风尚。“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依法登记曾一度失控。1988~1989年,全区共依法补办结婚登记160对。1989年始,男女双方结婚登记除应持法定证件外,还须持有双方到指定的医疗单位取得的婚前体格婚检证书。
  1984~1994年,全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4275对,离婚登记265对,办理与港、澳、台同胞涉外结婚登记35对。
  第四节 地名管理
  1979年9月,境内乡镇成立地名普查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对地名及当地历史进行全面普查,更换农村同音、重名地名和城厢6个街道名称。
  1990年7月,成立城厢区地名补查资料更新工作办公室,由民政、公安、土地、水电、林业、地名办等部门参加,培训专职人员28人,通过普查,全区补正地名资料303条,更新普查资料260条,补漏补缺项目37条。
  1991年,全区进行第二次地名复查,共补漏177条、纠错89条,重新命名街、路、巷15条,并建立地名档案。是年,区政府被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地名管理先进单位。
  1993年,对城区14条街、路、巷和6个新村及小区进行命名,并下拨3万元,专门作为设置街、路、巷标志牌经费,在城区主要路口,设立路名、路标20处。
  第五节 少数民族工作
  1981年,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的处理原则的通知》规定,对境内回族成分进行普查与恢复工作。1987年,经核实,区内恢复郭姓回族成分536人(男290人、女246人),主要分布在七步、张镇、下黄、凤山等村(居)委会。
  1994年末,全区有少数民族10个,总人口754人。其中回族610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80%,其次为畲族105人,苗族、满族各7人,布衣族4人,土家族、彝族各2人,黎族、瑶族、蒙古族各1人。
  第六节 殡葬改革
  1969年,莆田县人民政府投资11.6万元,在城关东岩山东侧建火葬场(火化炉2座,运尸车2辆),确定城关为殡改试点之一。1978年起,实施《殡葬改革暂行办法》,要求干部以身作则,城镇人口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农村人口死亡鼓励其火葬,有条件的建立公墓区。1979年,政府规定机关和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死亡后必须进行火化,凡不执行规定的,一律不发给家属抚恤金、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费。
  1984年6月后,区内乡(街道)、居委会设“殡改员”,加强对殡改的管理和领导。1988年,区人民政府颁发《城厢区殡葬改革管理办法》。1991年,区政府拨款1万元,在石室岩山建立凤凰山公墓区,1992年,完成一期工程征地50亩,接进骨骸280具。同时,区政府还制定《公墓区暂行管理办法》。1971~1994年,火葬场共火化尸体10614具。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阅读

相关地名

城厢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