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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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48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优待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摘要: 本节记述了城厢区在抗日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和地方组织都开展了对军烈属的优待工作,包括义务代耕、抚恤粮、定期定量实物补助、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入社基金补助、优待工分、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等措施。随着时间和物价的变化,优待的标准和方式也在不断调整和提高。
关键词: 城厢区 优抚 民政工作

内容

抗日战争时期,省政府颁布《出征抗战军人家属优待条例》,莆田县成立出征抗战军人家属委员会,具体办理各项事宜,由于措施不力,优抚对象得到照顾甚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政部门贯彻中央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开展优抚工作。1950年5月,人民政府组织群众为缺乏劳力的烈军属义务代耕。对烈士、病故、牺牲军人每户发给抚恤粮350公斤。次年,为军烈属义务代耕改为“固定工”、“包工”、“派工”等3种形式。1952年始,县政府拨款补助部分贫苦军烈属子女,解决入学困难问题。1953年,改粮食抚恤为抚恤金,并实行定期定量实物补助和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1955年,农业合作化时期,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改为参加生产合作社的入社基金补助。次年,为优抚对象“代耕”改为“优待工分”,发给优抚对象“优待工分证”。
  1962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对革命烈属每月特殊供应食糖1公斤、牛奶4瓶、猪肉1.5公斤、蛋0.5公斤、水产品1公斤。1976年,重新复审确定定期定量补助对象。
  1981年,优抚对象的优待工分改为发放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乡统一发放标准,由村委会向群众征收上交乡政府,由乡政府统一发放。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低于100元,做到每年兑现。1984年,优待金改为每人80元,随后逐步增至600元。1988年,根据物价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标准作过多次调整、提高。
  1991年,区民政部门重新审定优抚对象。1953年前,全区有老复员军人165人,人均定期补助20元。1992年,全区定期补助对象增至215人。对生活有困难的13名复退军人、28名烈属和9名失散老红军家属给予定期补助。是年,区政府拨款2万元,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1994年,全区抚恤金人均达1191元(烈士家属、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军人抚恤金计24人,4.99万元。同时,对残疾军人按各个时期、各种等级、各类标准规定发给抚恤金。至1994年,全区有在残军人164人,人均每年发给抚恤金760元。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每人也增至800元,当年兑现,同时还建立立功受奖制度。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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