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篇 公安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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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457
颗粒名称: 第十四篇 公安 司法
分类号: D631;D926
页数: 1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城厢区清代以前,历代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体制,知县统理县政。民国期间,莆田县设地方法院,主持审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莆田县设立公安局、司法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行使侦察破案和审判刑事、民事案件等职权。1984年6月城厢区成立后,先后设立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和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
关键词: 城厢区 公安局 司法局

内容

清代以前,历代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体制,知县统理县政。境内民事、刑事案件,皆由知县坐堂审理,未设专门审判、检察和司法行政机构。唐代,设县丞,协助审判;置县尉,主管治安。宋代,县尉之下设曹官、录事司官,审理民刑案件。元代,县尉之下配推官、司狱,分理治安、司法工作。明、清时期,改县尉为典史,佐知县处理诉讼事务。配皂隶(差役)、狱卒若干人,协助知县掌管治安和监狱。沿海地区设立巡检司,负贲地方治安事务。
  民国期间,莆田县设地方法院,主持审判工作。县政府设警察局和保安警察队,主要集镇设警察所或派出所,维护社会治安。民间纠纷,多由保甲长或族内威望较高者出面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莆田县设立公安局、司法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行使侦察破案和审判刑事、民事案件等职权。城厢地区公安、司法工作由莆田县政法部门管理。
  1984年6月城厢区成立后,先后设立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和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司法机关依照宪法规定,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独立行使职权。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侦查、拘留、预审、社会治安管理。人民检察院监督法律执行,依法行使检察权,负责批捕和检察,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掌管刑事、民事案件审判。司法局维护法律实施,开展法律宣传,管理律师事务和民事调解工作。中共城厢区委成立政法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1994年4月,成立城厢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设置
  清代以前,县署设县尉,主管地方治安,配设皂班、壮班和快班等士兵,执行护卫、行刑和缉捕罪犯等任务。清宣统二年(1910年),县设巡警所。
  民国时期,县设警察局和保安警察队,管理社会治安。民国26年(1937年),城厢地区设中心派出所和塔兜派出所。民国28年,增设东门兜派出所。民国29年,城厢中心、塔兜、东门三个派出所并为龙桥派出所。民国31年,在城关设立会仙分驻所。民国32年,县政府在各乡、镇公所设警卫股,行政隶属县政府,业务由警察局指挥,直至1949年8月莆田解放。
  1949年10月后直至1984年6月城厢建区以前,城厢地区公安工作属莆田县公安局管辖。1950年5月,设城厢派出所。1951年初,区、乡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下同)。1953年11月,城厢派出所改称城关派出所。1958年9月成立人民公社后,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下设治安保卫股,生产大队成立治保会。1968年9月,各级革命委员会成立后,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设立人民保卫组。1973年8月,公社人保组撤销,配置公安特派员。1984年,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大队治保会改称村治保会。是年12月,城关和城郊两个公安派出所划归城厢区管辖。其机构设置:
  一、城厢区公安分局
  1984年6月,成立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为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受市局及城厢区党政机关双重领导。区分局设正副局长、政委3~4人,下设办公室、政工科(1985年3月改称政治科)、政保科(一科)、内保科(二科)、治安科(三科)、预审科(四科)。1986年1月,增设消防科。1992年5月,增设户政科和法制科。1984年6月,区分局建立刑侦中队,1985年3月改为刑警中队,1994年10月改为刑警大队。至1994年底,区分局共设1室、1队、8科。
  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成立初期,暂借莆田县体育委员会楼房办公。1987年11月迁至城厢区人民政府院内。1994年11月,分局新建的办公楼和技侦消防综合楼竣工后,区公安分局搬至新楼办公。
  1992年9月,分局建立档案室,归办公室管理。至1994年,档案室共藏有文书、业务、会计、科技及声像档案资料2627卷。1993年5月,经省、市、区三级档案局验收,被评为省级先进档案室,是年5月,被省公安厅评为一级档案室。
  二、基层派出所
  区分局下辖5个公安派出所:
  城关派出所所址设在东大路。有干警14人,辖7个居委会及市、县、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271个,辖区内常住人口43644人,暂住人口近2万人。1991年2月,公安部授予城关派出所为全国廉政爱民先进基层单位称号。1994年3月,省公安厅授予城关派出所省优秀科队所称号。
  城郊派出所址设城郊乡政府。有干警8人,辖16个村委会及职业学校、“三资”企业等10个单位,辖区内常住人口50119人,暂住人口6000多人。
  城南派出所1992年2月成立,址设天九湾。有干警10人,辖19个村委会及外资企业10多个,辖区内常住人口36669人,暂住人口近6000人。
  凤凰山派出所址设在筱塘。全所干警9人,辖8个村委会,常住人口22327人,流动人口近3万人。
  车站派出所所址设在胜利路。1987年9月1日,莆田市公安局莆田汽车站派出所移交城厢公安分局管辖,全所干警9人,辖莆田汽车站站区。
  三、治安拘留所
  1989年9月,城厢分局在学园路南段兴建治安拘留所,翌年6月竣工,其中包括4层办公楼1幢24间,建筑面积680平方米;拘舍1座8间,面积217平方米。1990年6月,城厢分局治安拘留所成立,下设办公室、财务室、备勤室,全所干警21人。治安拘留所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实施治安处罚的羁押处所。
  四、交警大队
  1990年11月,在原莆田市公安局三科(治安科)下属的城厢交警中队的基础上组建莆田市交通人民警察支队城厢大队(简称交警大队),大队部设车驾股、交管股、财务股,配正副大队长、政治指导员及交通警察共39人。城厢交警大队管理市区内道路15条及城厢区范围内公路4条计21.8公里的交通秩序维护工作。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和年审、非汽车类机动车辆的年检和报牌,开展安全教育及辖区内交通事故处理。为加强市区交通管理,交警大队分别在新街口、水关头、天九湾、南门汽车站设立4个固定岗亭,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
  五、巡警大队
  1993年6月,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巡警大队成立,队址设在学园路南段,配正副大队长、政治指导员各1人,巡警30人。巡警大队以维护治安、服务群众为宗旨,市区内分为南门新车站、高楼、观桥、田尾环岛四个警区,由队领导带班,坚持全天候轮流值勤,维护市区内各街道的社会治安。
  第二节 刑事侦查
  一、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在城厢区公安分局成立前,1983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城厢公安分局成立时,“严打”斗争第一战役已经结束,进入第二战役。分局以贯彻执行“大力整顿社会治安,集中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战略方针为主要任务,全力以赴,以打击流氓团伙为重点,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一批罪行严重、民愤极大的流氓分子,打击流窜犯,追捕在逃犯,破积案,扫死角,深挖漏网犯罪分子。针对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组织查禁赌博、暗娼和淫秽物品等专项斗争,共侦破各类刑事案件208起,摧毁刑事犯罪团伙3个、11人,依法逮捕犯罪分子40人,追回赃款赃物价值2.95万元。
  1985-1986年,开展“严打”斗争第三个战役,以集中力量查处重大恶性案件和开展反盗窃斗争为重点,坚决刹住恶性案件和盗窃犯罪案件上升的势头。分局组织力量,制订侦破方案,划分侦察范围,统一行动,协同作战,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及时破案。两年中,全区共发生各类刑事案件51起,其中杀人案1起、伤害案1起、抢劫案2起、纵火案2起、强奸案8起、盗窃案33起、诈骗案2起、拐卖人口案1起、破坏生产案1起,侦破41起,破案率为84.3%。共抓获案犯81名,逮捕55名,追回赃款赃物价值71887元。经过三年的“严打”斗争,刑事案件发生数明显下降,社会治安明显好转。
  1987年以后,公安部门继续把“严打”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健全治安联防,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1987~1994年,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群众积极支持,立案查处各类刑事案件共2086起,侦查破案1687起,破案率为80.9%,其中特大、重大案件944起,破案606起,破获隐案、积案236起,协助外县区侦破积案348起,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2159人,依法逮捕525人,追回赃款赃物价值148.9万元,摧毁犯罪团伙135个,成员580人。通过打现行,打流窜,打团伙,追逃犯,破大案,有力地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二、开展专项斗争
  1987年起,区公安部门针对各个时期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相继开展以打击抢劫、盗窃团伙、“车匪路霸”、盗窃摩托车、盗窃自行车、嫖娼卖淫等为重点的专项斗争。是年3月和1988年2月,区公安分局针对市区盗窃自行车案件比较突出的情况,先后开展3次打击盗窃自行车的统一行动,组织专案组,制定具体方案,采取秘密守候,公开清查,全面登记的方法,查获盗窃自行车团伙4个,成员20多人,抓捕罪犯6名,缴获赃车28辆,无牌证自行车26辆。
  1989~1990年,辖区内公路沿线“车匪路霸”活动猖獗,分局多次开展以打击“车匪路霸”为重点的专项斗争,深入公路沿线的村、街道调查摸底,分析案情,组织力量,运用守候、伏击、设卡、巡逻等方法,抓获各类罪犯46名,摧毁犯罪团伙6个、27人,查破各类刑事案件62起,追回赃款、赃物价值4万多元。
  1991年,针对全区抢劫、盗窃案件上升的趋势,分局先后组织9次有针对性的专项斗争,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255人,摧毁犯罪团伙8个,成员46人,从中破获刑事案件123起,其中重大案件54起,缴获赃款、赃物价值20多万元。
  1992~1993年,为维护路面治安,稳定社会秩序,区公安分局继续开展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的专项斗争,先后组织多次突击性行动,摧毁2个盗窃、抢劫团伙,追回摩托车20辆、自行车7辆、手扶拖拉机2辆,以及彩电、电冰箱等一批财物,价值9万余元。
  1994年4月,根据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区公安分局开展打击“嫖娼卖淫,聚众赌博”的专项斗争,组织公安干警350多人次,组成8个搜捕组,清查公共场所和各类特种行业,抓获各类违法人员25人。是年7月,按照省、市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部署,开展以打击“村霸、地霸”等流氓犯罪团伙为重点的专项斗争,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124人,从中破获现行刑事案件和积案95起,其中重大案件27起,摧毁流氓、抢劫、盗窃犯罪团伙3个,成员9人,收缴各类枪支7支,管制刀具72把。同年12月,分局针对辖区内流氓涉枪案件较为突出的特点,组成专案组,立案从快侦破,破获涉枪案件4起,抓获案犯6人,缴获砂枪、猎枪5支,以及马刀、炸药等一批凶器。由于及时有力地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全区社会治安趋向稳定。
  第三节 治安管理
  城厢公安分局设立治安科,主管社会治安工作。1991年4月,成立城厢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加强社会治安管理。
  一、公共秩序管理
  境内共有车站、码头、体育场、影剧院、公园、集贸市场、康乐球场、冰厅、音乐茶座和路边餐馆、客店等379处,均列为公共场所管理范围。对这些场所的治安实行“谁主管,谁负贲”的原则,规定法定代理人和业主为治安负责人。凡在公共场所营业,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治安管理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区公安机关本着“从严管理,保证安全,便利群众”的原则和执行一手抓打击,一手抓综合防治,以防为主,防打结合的方针,开展公共秩序管理工作。对从业单位和个体业主建立各种档案资料,建立各种形式的治安责任制,制定《公共场所治安工作条例》,定期检查落实。领取《治安管理合格证》,实行年检制度,并分行业建立治安联防,使公共场所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区公安分局干警坚持轮流开展夜间巡逻的制度,42名干警分成14个小组,采取驾车或徒步巡逻、着装或便衣巡逻、流动与蹲哨相结合的方式,在市区和城乡结合部进行巡逻,维护市区治安秩序。全区建立治安联防队,采取定岗位、定人员、定责任区的方法执勤,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案件多发地带加强重点巡逻。各派出所公安干警和治安联防队以居民住宅区、治安复杂的街区、路段为重点,分街区、公路段开展不同层次的巡逻。基层派出所在居(村)委会建立以民警为主、治保干部和治安积极分子参加的“二级”治安巡逻联防小组,在各自辖区内进行治安巡逻,并与交通岗亭配合,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巡逻网络,有效控制公共场所的治安局势。城郊和城关派出所分别在旅游区南山广化寺、南门农民街、莆田汽车站、兴化医院(九五医院)等地设立治安室,建立安全防范机制。
  公安部门平时同文化、工商、广播、电视、电影、体育、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依靠派出所的基层力量,深入辖区,调查公共场所的种类、数量、经营项目范围、负责人及从业人数,开展专项或综合性的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治保会的组织建设,促进农村治安稳定。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对学生中的打架斗殴等扰乱教学秩序和威胁师生安全的歪风邪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治安隐患。分片下段民警同治保人员、居委会干部组成帮教小组,对违法青少年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分局治安拘留所按照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在拘人员进行法制、道德和认罪教育。主要节日、重大集会均有公安干警配合当地治保人员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坚持经常性的治安管理与专项治理、集中打击相结合,不断开展反盗窃、打击流氓犯罪团伙、“扫黄打丑”等专项斗争,查禁和取缔各种社会丑恶现象。1984~1994年,全区在公共场所查处各类治安案件2793起,抓获各类违法人员11531人次,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拘留、监居审查、收容教育、依法劳教、罚款、警告教育等治安处理人数共6885人次。通过加强公共秩序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二、特种行业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作为第三产业一部分的特种行业迅速发展。1994年,全区办证年检的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共有435家,其中发廊(美容厅、理发室)115家、舞厅8家、卡拉OK厅32家、澡堂4家、饮食业64家、录像放映点6家、电子游戏室22家、书店14家、修理业47家、印刷业33家、刻印业5家、旅店业85家。开办特种行业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向当地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由分局治安科进行业务指导,各公安派出所指定专人管理,逐家分类登记造册,立卡建档。分局先后制定城厢区《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饮食业管理办法》、《刻字业管理办法》、《修理业管理办法》、《废旧金属物资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暂住人口租赁私房管理办法》及《特种行业文明公约》等。公安机关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协助制定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并经常检查清理和整顿,对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治安案件多、管理混乱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容留妇女卖淫的窝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分。经常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令,加强法制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法律观念,促进文明经商,遵守社会公德。根据南门村个体旅社多的实际情况,实行治安联保制度,以5~8家旅社为一联保单位,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三、危险品、枪支弹药及管制刀具管理
  危险品管理民用易燃烧、爆炸、腐蚀、剧毒和放射性物质,均列为危险品管理范围。为了保障危险品的生产和正常使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这些物品进行破坏活动,凡是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厂家、单位和个人,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许可证》,工商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能经营。全区发放烟花爆竹《许可证》销售点115个。对销售炸药、雷管、导火线的制定严格审批制度:凡非正当使用的不批,非经培训的不准使用,非安全地点禁止存放,非经批准的不得销售,并经常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生产单位一律取缔;运输方面必须持有收货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销售单位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销售许可证”。城厢分局治安科与消防科联合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对采石业使用炸药的“四员”(爆破员、采购员、监炮员、仓管员)进行培训,通过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书,并定期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纠正,消除隐患。建区以来,公安机关先后收缴违反规定的炸药53.9公斤、烟花爆竹309箱、炮团146团。车站派出所先后查获违反规定运输的汽油、柴油、煤油124公斤、油漆60公斤、氯化钾50包、电石8公斤、各种鞭炮14484件、火柴1000匣。1990年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每逢节日、喜庆及厂商开业,城乡大放烟花爆竹,到处硝烟弥漫,爆炸伤亡及火灾事故屡有发生。1994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燃放管理通告》,禁止在城区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公安分局贯彻《通告》,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清理整顿烟花爆竹市场,在清明节、冬至节城乡群众上山扫墓期间,在各交通要道和通往山上的路口张贴标语和《通告》,防止由于滥放烟花爆竹引起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枪支弹药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公安厅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区公安机关认真做好佩带枪支人员的审查和发放《持枪证》工作。对猎枪和运动员使用的射击枪,只允许在规定的范围和地区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制造、保存、修理或装配枪支和弹药。1983年底,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收回党政负责干部佩带枪支的通知》,分局成立后做好枪支清理工作。1984年后,除军事系统和公安干警外,其他人员和民间均不得持有枪支。90年代,少数犯罪分子从境外非法购置枪支弹药进入莆田地区,少数犯罪团伙还使用小口径步枪、长简猎枪进行犯罪活动。1993年,执行市公安局《关于销毁收缴枪支弹药及管制刀具的通知》,分局组织力置统一行动,结合整治农村社会治安的专项斗争,收缴流氓犯罪团伙的枪支弹药。先后共收缴枪支329支,其中仿真手枪79支、电击催泪枪58支、高压气枪69支、钢珠枪4支、火药枪47支、自制手枪16支、砂枪13支、发令枪15支、小口径双管手枪14支、打火机式手枪3支、来复枪9支、五四式手枪1支、左轮手枪1支,各类子弹521发、手榴弹14枚、炸药55.5公斤、雷管39枚、导火线7.5米。
  管制刀具管理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双刃刀、马刀、腰刀、飞镖、九节鞭等,均列为管制刀具。各级公安机关对未经批准非法制造、销售管制刀具的商店、摊贩和外地经销商贩予以查封和收缴。加强管理,防范不法分子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进行犯罪活动。1984年6月至1994年底,共收缴各类管制刀具1749把。
  四、禁毒禁赌禁娼禁黄
  禁毒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严厉查禁吗啡、鸦片等毒品,烟毒祸害基本消除。80年代,烟毒走私活动猖獗,禁绝多年的烟毒祸害又死灰复燃,莆田市境内再度出现贩毒、吸毒现象,城厢公安分局结合打击刑事犯罪,一经发现,及时查处,先后缴获海洛因6500克、杜冷酊150盒(150支)、赃款7000元,有效制止烟毒的蔓延。
  禁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赌博恶习基本制止。“文化大革命”后期,个别地方赌风复起。1983年和198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禁赌的《布告》和《条例》,明令禁止。城厢公安机关反复开展群众性的禁赌工作,多次组织以禁赌为中心的专项斗争,对屡教不改的赌头、赌棍,采取治安拘留、罚款和依法逮捕等严厉打击措施。1985~1994年间,全区共查获赌案373起,抓获参赌人员2882人,没收一批赌具和赌资。经过公安机关及时查处,城乡赌博之风有所收敛,但仍未根绝。
  禁娼1984年,莆田市公安局颁发《坚决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城厢公安分局成立后,采取集中打击与日常查禁相结合,查禁取缔与防范治理相结合,协同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从宣传教育、行政管理、法律惩戒等方面实行综合治理,坚决取缔,并组织“扫黄打丑”专项斗争。1985~1994年,全区查获暗娼卖淫案380起,抓获暗娼649人,嫖客671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收容劳动教养、罚款或教育遣散回乡等处理,重点打击那些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鸨首和窝主等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净化社会风气。
  禁黄城厢公安分局成立后,把禁黄工作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各级公安机关同宣传、文化、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力量,经常对区内录像放映点、音像店、书摊等进行检查,贯彻疏堵结合,抑扬并举的方针,注意加强对印刷、运输、邮寄、播放、储存等环节的清查和整顿,对违法贩黄者予以严厉打击,没收淫秽的录像带2960盒、非法出版录音带7000片、淫秽挂历与图片2000张、非法出版的书籍11000本、刊物23000本、复制录像带2960盒、裸体扑克1008副、淫秽小说82本、杂志80本及其他非法制品。通过整顿文化市场,净化社会风气,维护健康向上的正当文化娱乐活动。
  第四节 政治保卫
  一、政保
  区公安分局设立政治保卫科,根据“防止动乱、稳定局势”的工作要求,加强情报信息和敌情、社情的调查研究,搜集情报,掌握动态,快速反应,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及现行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及时处理不安定因素,采取措施,做好疏导工作,防患于未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平时着重做好基础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对辖区内的华侨、港澳台人员逐户查访,并建卡立档。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掌握社会动态,及时处理不安定因素。1993年3月,在旧城改造中,部分群众到市府机关集体上访,政保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妥善解决有关拆迁安置等具体问题,防止事态发展。对各类反革命政治案件,发现线索,及时侦破处理。及时制止和打击非法宗教活动,抵制和打击境外宗教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和破坏活动。妥善处理因宗教产权问题引起的纠纷。对于1991年12月城郊乡人民政府与天主教城关堂的界地纠纷和1993年1月基督教莆田堂与莆田县教师进修学校的教产纠纷等,都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协商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对“三资”企业中外籍人员使用的传真机、计算机严格管理,加强对广大员工的反渗透宣传教育。此外,还建立一支隐蔽精干的特情队伍。
  二、内保
  分局设立内保科,协助指导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建立保卫组织和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全区共有内保单位103个,在48个较大单位设立保卫机构,其中设保卫科的21个、保卫股的6个、保卫组的21个,共有保卫干部147人,其中专职保卫干部73人,兼职保卫干部74人。建立治安联防队2个。“三资”企业普遍设置保安机构。辖区莆田盐务局和莆田市液化气公司还组建经济警察小队,编制分别为16人和15人。全面落实内保单位治安保卫“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贲任条例》,普遍推行内保单位安全责任制,坚持“以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治安保卫责任制》、《治安保卫条例》、《安全承包责任制》、《门卫制度》等。区公安分局每年都举办内保干部业务培训班,培训内保业务骨干。在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安装报警装备,加强防范,不断提高企业单位自防自治、自卫自救的能力。1988年,区公安分局组织力量到辖区各中等学校整顿校园秩序,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查处个别滋扰校园秩序的不法分子,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1991年,全区开展创建安全单位活动,采用广播、宣传车、墙报等形式开展宣传,提高全民“创安”意识,举办“创安”专业知识培训班,开展检查评比。深入开展反盗窃斗争,对已发生的盗窃案件,及时组织侦破。1992年,破获京莆精机公司一个盗窃团伙,案犯3名,盗窃电子计算器、蓄电池、现金等价值5419元。破获聚茂鞋业公司制鞋原材料被盗窃一案,追回赃款4000多元。城厢区建筑工程公司根据基建工地分散、不便管理的特点,与各施工队签订“安全保卫承包合同书”、严格奖惩制度,及时兑现。实行承包后,基本刹住工地管理混乱、案件多发的现象。此外,做好重要节日、重要集会和重要领导人来市区参观考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等。建区以来,节日期间未发生重大政治案件、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火灾事故。
  第五节 户政管理
  一、常住户口管理
  户口申报、登记、迁移,建立户口册、人口统计、暂住和重点人口管理等工作,由公安派出所主管,各派出所设户籍内勤民警,专管户口工作,分局户政科负贲检查、督促、协调和业务指导,并办理各类户口“农转非”的上报审批工作。派出所建立健全户口变动和人口统计制度,认真、准确做好人口年度统计,逐级上报,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口资料。1984年底,全区登记在册的总人口116889人。1986年,总户数28232户,总人口125195人。至1994年底,总户数37975户,总人口152795人,比1984年人口增长30.69%。
  二、人口普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分别于1953年6月30日、1964年6月30日、1982年7月1日和1990年7月1日进行过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990年7月1日,城厢区进行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各级政府建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人口普查工作。全区按行政机构设立74个普查区,其中市直机关11个、县直机关10个、区直机关2个、部队1个、荔城街道办事处10个、城郊乡40个,配备普查指导员74人(每区1人)、普查员583人。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登记的办法。正式普查之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解决有户无人、有人无户、户口重复、漏登记、项目差错、持证未落户、超计划生育未登记、户口应销未销、暂住户口等遗留问题。普查结果,全区人口为146427人。
  三、颁发居民身份证
  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6年11月,公安部颁发《身份证申领条例实施细则》。城厢公安分局相应设立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身份证颁发工作。先在荔城街道办事处所辖6个居委会进行试点,组织力量核对人口、整顿门牌、确定编码、造册填证,1986年1月中旬完成发证工作,共查核总户数8949户,总人口37079人,16岁以上发证人口为29173人(男15985人,女13188人)。1987年4月,在城郊乡办理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全乡干部下到各村、点,核对人口、户口,填写证件,至年底结束,全乡34个村共发证59127人。1988年1月份起,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转入正常的逐年颁证管理,符合办证年龄者,由本人向街、村(居)委会申请,报请辖区公安派出所上报发证。
  四、暂住人口管理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外来人口进入区境内从事商业、建筑、运输、打工的人员逐年增多。1985年,全区外来暂住人口为3642人,1986年增至4753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4%。1993年达14440人(男3626人,女10814人),其中务工10554人,经商1553人,服务行业1396人,其他因公出差、借读培训、投靠亲友、长期疗养、旅游观光等共937人。1994年,全区暂住人口近3万人,约占全区总人口的20%,已发证17651人,登记5162人,发证率为63%。1985年后,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暂住户口管理办法》,各级公安机关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实行各雇工单位自己管,各企业专人管,各街道居委会分片管,把权力下放到基层。全区共设暂住人口申报站21个,配备协管员25人,分段包干,建立登记和办理暂住证制度,并经常深入工地、工厂、住户,开展调查核对,做到及时登记,及时注销,及时处理管理上存在的问题。1994年,分局针对辖区内暂住人口日益增加及外来人口违法犯罪活动频繁的情况,改革户政工作,由对常住人口管理为主转为对外来暂住人口管理为主,推行民警管理暂住人口工作机制。各派出所设立外来暂住人口申报站、点共23个,配备暂住人口协管员54名,负责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建档等管理工作。是年,共查获外来暂住人口违法犯罪人员328名。平时将有工不就或无工可就、不务正业的外来暂住人口列为重点,加强管理控制工作,维护社会治安。
  第六节 交通管理
  1984年4月,莆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小队改隶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管辖。1990年11月,成立城厢交警大队。同年7月,培训交通协管员40人。1994年12月,增设城关交警中队。统一管理城厢辖区的公路交通,计有福厦线10.7公里、五秀线4公里、莆岭线4公里、莆常线3公里以及城内文献街、胜利街、学园路等大小街道17条。开展整顿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清理交通路障、设置交通标志、办理车辆年检、处理交通事故等工作。
  为确保辖区道路畅通,交警经常组织宣传《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交通法规。开展反违章、压事故专项治理。在机动车驾驶员教育管理方面,除对驾驶员的行车执照年检和机动车车辆一年一度的年检外,还在城区的南门、莆田汽车站、新街口、天九湾、水关头等繁华地段的交通要道设立5个岗亭,进行执勤、巡逻,并组织交警上街上路,进行路查路检,清障疏堵,纠正违章,取缔占道摆摊设点等,维持交通秩序,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城内人力三轮车严重阻塞街道,影响市区交通安全,交警结合实际,制定《关于城内营运人力三轮车车工守则》,在市区的汽车站、新街口、兴化宾馆、九五医院等处设立24个三轮车停靠点。对市区500余辆三轮车的营运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检验和考核,组织学习交通法规等,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城区交通规定;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停靠点招揽乘客,合理收费,不准敲诈乘客;要在指定路线、规定时间内行车,不准违章。还按车牌的单双号和单双日对应轮流出车,减少车流量,维持市区交通安全畅通。1994年,禁止三轮车在上班时间行走文献路。
  第七节 消防
  1986年,城厢公安分局设消防科,主管全区消防工作。各乡和街道办事处建立防火联络员,47个村(居)委会配备兼职防火员,组织义务消防队,全区形成群防群治,上下齐抓共管的消防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消防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以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和企业法人代表为主体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消防监督管理。结合重大节日、不同季节,运用电影、幻灯、有线广播等,加强消防宣传。至1994年,全区共播放消防录像2350场次,出消防专栏430期,创办《城厢消防》期刊120期,印发各种宣传材料7000多份,广泛宣传消防法规、防火安全知识,全面加强消防监督,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平时着重搞好“四防”(防自燃、防电气火灾、防雷击、防煤气爆炸)工作。对重点单位和居民密集区及公共娱乐场所,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计8010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仓库贮存物资不符合安全要求、车间仓库不分、电线乱拉乱搭、电源线路老化、闸刀开关破损、消防制度不健全等,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进。其间,共举办消防培训班80期,并按季度召开防火例会,把火灾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984~1994年,全区共发生火灾事故76起,死亡4人,受伤5人,经济损失30.21万元。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检察机构
  宋代以前,检察实行御史制,由监察御史履行监察职贲,县级以下政权无独立设置的检察机构,司法工作由知县负责,实行审检合一。宋代后,兴化府设通判,兼管监察。至清末,实行君主立宪。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莆田县设立检察厅,配检察官2人。
  民国时期实行审检合署。民国13年(1924年),莆田县成立地方审判厅,在审判厅内设置地方检察厅。民国16年,改为检察处,设检察长,后改为首席检察官。民国18年,在城区审判分庭内设检察官1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审检分离制度。1951年6月,成立莆田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9月,改称莆田县人民检察院。城厢建区以前,区境检察业务由莆田县人民检察院受理。
  1984年8月26日,经城厢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检察长1人,组建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下设一室四科,即办公室、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1987年12月,成立税务检察室。1992年11月,成立区人民检察院驻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厢分局检察室。1994年,全院有检察长、副检察长各1人,检察员16人,助理检察员9人,书记员2人,其他工作人员3人,共32人。
  历任检察长任职时间:
  陈天棋,1985年6月27日至1987年10月22日;
  陈文通,1987年10月22日至今。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区检察院刑事检察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开展刑事检察。1985~1994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399件、697人,1990年检察机关实行侦诉分开后至1994年底,共受理自侦科提请批准逮捕案件21件、2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案件369件、661人,不批准逮捕28件、53人,退回补充侦查7件、7人,公安机关撤回案件1件、1人。受理公安机关及自侦科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07件、692人,并对32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1件。刑事检察科还开展审判监督,建院以来共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330件次,发表公诉词330篇,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7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9件,其中撤回抗诉1件。每年还开展一次本院免诉人员回访考察活动。1992年,组建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组,开展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参加各个时期的“严打”斗争和围歼“车匪路霸”、“扫黄打丑”等专项斗争。对重大案件实行提前介入制度,快捕快诉,严把案件质量关,稳、准、狠地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第三节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以查处贪污、贿赂案件为重点。1985~1994年,共受理初查经济犯罪线索166起,其中立案84件、98人。1990年起,检察机关实行侦诉分离后,所立案件除2件撤案外,其余均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1993年11月,立案受理查处城厢区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的经济问题,先后共立案3件,为公司追缴赃款5.4万元,追回拖欠款84万多元,没收贿赂款及账外冲销款2.89万元,为该公司挽回经济损失93万多元。开展打击偷税抗税犯罪和假冒伪劣产品的斗争,对个体工商户、生产厂家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突击搜查制假窝点,共立案侦查假冒商标案件7件、7人,缴获假冒商品价值100多万元。1987年税务检查室成立至1994年,共立案侦查偷税、抗税案件19件26人,追回税款126.6万元。1990~1992年,区检察院连续三年被省检察院、省税务局评为福建省协税先进单位。
  第四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以查处“侵权”、渎职犯罪为重点。1985~1994年,区检察机关共受理法纪案件65件,立案侦查法纪案件18件。同时,抓好举报、控告申诉工作。1985~1994年,共受理群众来信544件,接待群众来访150件、298人;受理申诉案件33件,立案复查4件,经审查均维持原处理决定。检察人员针对城区建筑工地责任事故频发的情况,经常深入事故多发的工厂、建筑工地检查,发现管理上存在的隐患、漏洞,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其建章改制,堵塞漏洞,做好犯罪预防工作,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区人民检察院被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评为1990年度法纪检察系统先进单位。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审判机构
  封建社会,由各级行政长官审理民事、刑事诉讼案件,无专门审判机构。
  民国初期,司法审判工作仍由县长主管,辅设司法承审员,专理诉讼事务。民国13年(1924年),福建省法院在涵江鉴前设立莆田地方审判厅。民国17年,改称莆田地方法院。民国18年,在城区设立审判分庭,行使地方司法审判和司法行政职能。民国23年,撤销城区分庭。民国29年,县政府设立军法室(处),由县长兼任军法官,其任务主要是搜捕和迫害中共地下党员和进步人士。
  1984年前,境内审判工作归莆田县人民法院审理。同年8月,召开莆田市城厢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大会根据《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选举区人民法院院长1人,组建城厢区人民法院。建院初期,区法院设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85年1月,增设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1986年3月,设立荔城人民法庭。1987年3月和1989年3月,相继设立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庭和执行庭,全院共设立7庭1室,配有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及司法警察等,共有干警41人。
  城厢区人民法院院长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及审判员由院长提名,报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历任院长任职时间如下:
  黄鋆武,1984年8月至1990年8月;
  陈永霖,1990年12月至1991年1月(代院长);
  翁爱珊,1991年1月至今。
  城厢区人民法院的管辖地区是同级行政机关管辖地域范围及本辖区范围内的莆田市、莆田县直属机关及其企业单位。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关于严惩流氓犯罪活动的决定》等法规,依法开展各种专项斗争和正常审判,打击各种犯罪分子。1985~1994年,全院共审结各类刑事公诉案247件351人,自诉案44件62人,其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投机倒把、诈骗等经济犯罪案27件36人;故意杀人、盗窃、抢劫、流氓、强奸、奸淫幼女、容留妇女卖淫、拐卖人口、敲诈勒索、爆炸、故意伤害、虐待、重婚等各类刑事犯罪案264件377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46人,5年以上10年以下的109人,5年以下的234人,缓刑和拘役的24人,宣告无罪的9人,维护社会稳定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认真负贲,重视做好深挖漏犯漏罪及判后的补漏治理工作。1985~1994年,先后挖出漏犯23名,漏罪26名。帮助19家曾遭受盗窃的企事业单位制定和落实防范管理措施,收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对少年犯的审判本着“寓教于审”的精神,围绕庭前、庭审、宣判和判决后回访等环节,做好教育感化工作,在掌握少年犯思想动态的基础上,循循善诱,教育和鼓励少年犯以实际行动走自新之路。1991年11月,区人民法院获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发的“少年法庭审判工作先进集体”荣誉证书。
  为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区法院适时选择典型案件,下基层召开公判大会。1985~1994年,在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农村召开公开审判大会26场次,宣判各类刑事案件54件93人,听众计达12万多人次。以案释法,增强审判效果。
  第三节 民事审判
  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和《著作权法》等,1984~1994年,区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2311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767件,房屋财产纠纷案887件,相邻权益纠纷案122件,借贷债务纠纷案336件,人身权、名誉权等其他纠纷案199件,有效地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区法院不断建立和完善办案机制,改革民事审判方式,先后13次研究修改《关于民事审判工作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执行民事诉讼法工作制度》,以规范民事审判工作,全面推行民事案件“直接开庭”审理的做法,增强案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案效率。
  1984~1994年,区法院先后派出审判人员250人次,组成巡回法庭,为旧城改造和市区房地产确权颁证等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协同有关部门现场办公,除办理诉讼外,调解、平息纠纷340起,处理62起,消除影响中心工作的各种纠纷障碍,受到省、市人民法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表彰。1992年,区人民法院被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市法院系统拓宽服务领域先进集体”。
  第四节 经济审判
  区人民法院根据《经济合同法》,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职能。1986~1994年,共审结涉及购销、借贷、企业承包、农村承包、合伙承包、建设工程、加工承揽、运输、财产和融资租赁等经济合同纠纷案329件,解决诉讼标的总金额达1041.76万元,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经济法律关系,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秩序。
  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区法院积极审理涉及国营、集体和外向型企业的各类经济案件,依法保护企业部门、单位的合法权益。对涉外企业经济纠纷的案件,区法院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和优先执行。至1994年,法院共派出干警300人次,为20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1992年4月,还专门派出由4名干警组成的“为企业服务小组”,深入合资企业青田鞋业有限公司、港资企业荔港拉链有限公司等6个单位,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问题,帮助清理“三角债”,参与依法整顿落后企业,受到干部职工的普遍欢迎。
  第五节 行政审判
  区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坚持公民、法人和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做好行政审判工作。1987~1994年,先后审理涉及土地和城市规划、工商、税务、计生处罚、收容审查、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房产确权和侵犯财产权利等行政诉讼案21件,其中,判决维持和撤销行政行为的各7件,裁定驳回起诉的5件,原告申请撤诉的2件。
  第六节 申诉复查
  区人民法院建立申诉复查再审、信访登记处理等规范化工作程序。1989年3月至1994年,按照审立分离的原则,依法立案2986件,复查62件,再审改判各类案件11件,接待群众来访3220人次,处理群众来信1945件,诉前调解处理简易纠纷187起。
  1991年4月9日,正式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督促程序规定,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且双方没有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不经开庭审理便可向债务人签发支付令,督促其清偿债款。1991年7月至1994年,区法院共受理签发支付令34件,督促清偿债款总额达人民币50.5万元。
  第七节 案件执行
  建院初期,区法院接收莆田县法院依照地域管理规定移交的30多件历年“久攻不下”的积案,加上其后各类纠纷诉讼案件及行政裁决案件的逐年增加,执行工作繁重。区法院采取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跟班督阵,审委会不定期召开执行工作专题研究会,对申请执行的案件分类排队,研究“攻坚”的措施和对策,同时把执行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执行工作与其他工作相结合,实行任务落实到人,以强化全院干警的审执兼顾意识。建立和装备一支执行工作的突击队,配给车辆、通讯工具及警械器具,变单纯依靠传票和执行通知书的被动等待为有计划的积极主动出击,提高工作效率。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主动向各有关单位联系,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基层组织的支持。1992年春节前,区法院抽调部分干警组成执行队,经过28天的艰苦工作,共为市农业银行城厢分行收回拖欠贷款100余笔,金额76万多元。至1994年,区法院共依法执行各类案件813件,追回债款602万元,归还权利人房屋450间,拆除违章建筑物和侵权搭盖物160多处。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设置
  封建社会,长期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体制。
  民国时期,莆田县的司法与行政已逐步分设。民国初期,司法审判工作由县长主管,辅设司法承审员专理诉讼事务,兼管司法行政工作。民国13年(1924年),福建省法院在莆田涵江鉴前设立莆田地方审判厅(民国17年改称莆田地方法院),在城关设立审判分庭,行使莆田县地方司法审判和司法行政职能。民国23年,县设司法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民国32年,城关设律师事务所,开展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及法律咨询等业务。
  1949年9月,莆田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行使审判和司法行政职能,现城厢辖区原城厢镇及一区配民政助理员兼管司法事务,各乡(相当于现在的村委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民间纠纷。1952年12月,撤销司法科,成立莆田县人民法院,在法院内部配备专人分工负贲法制宣传和公证业务。1956年6月,县法院设立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配备专职公证员和律师,开始建立律师辩护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司法行政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组管理。1980年12月,县人民政府成立司法局,专管司法行政工作。
  1984年6月,城厢区人民政府成立。同年7月,成立区司法局,下设办公室、基层工作股和宣传教育股。1985年3月,成立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1989年7月,荔城街道办事处及城郊乡人民政府建立司法办公室,专管乡镇司法行政工作,并先后成立法律服务所,由司法办公室管理。1990年9月,城厢区下辖的荔城街道办事处和城郊乡人民政府分设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和城南乡人民政府,二乡、二办事处均建立司法办公室和法律事务所。1992年,又成立城厢区律师事务所。至1994年底,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共有干部21人,职工3人。
  第二节 法制宣传
  民国时期,法制宣传由党政机关宣传部门和地方法院兼办。
  50年代初期,城厢地区各乡镇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对国家颁布的法规、法令进行广泛宣传活动,形式以召开群众大会、出黑板报、墙报和人民法院张贴布告为主。宣传的法规有《共同纲领》、《惩治反革命条例》、《土地改革法》、《兵役法》、《婚姻法》、《惩治贪污条例》和1954年国家颁布的第一部《宪法》。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政法机关处于瘫痪状态,法制宣传工作基本中断。1976年后,政法部门逐渐恢复,法制宣传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980年,国家颁布新宪法,并先后公布《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新《婚姻法》、《森林法》、《兵役法》、《继承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采用标语、报刊、专栏、广播、文艺演出、图片展览、法制电影、宣传车等形式进行宣传。
  1984年7月,城厢区司法局成立,下设宣传教育股,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初期,配合当时在全国开展的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开展法制宣传,运用广播、宣传车、标语、墙报、图片展览等形式,广泛宣传全国人大关于《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定》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和莆田市政法机关发出的《关于教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书》。
  1985年6月始,全区执行普及法律常识第一个五年规划,成立城厢区普法领导小组和普法办公室。同年9月,召开全区干部“理想、纪律、法制”报告会,区机关干部200多人参加会议,会后还进行法律知识开卷考试。各乡镇、企业、学校相继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在城区主要街道、学校、工厂举办法律知识图片展览,并向群众散发宣传材料2000多份。全区共征订发行《法规选编》5000多册,基本上做到居民每户和干部每人各一册。12月,召开全区纪念《宪法》颁布5周年广播大会。
  1986年1月,由区普法办组织在机关干部、职工中进行“九法一例”系统教育,在区机关礼堂每月举办一次法律知识讲座,讲授法学基础及《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森林法》、《兵役法》、《经济合同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同时,组织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中小学教师共2000多人进行普法考试,并逐步向基层展开。翌年,在全区中小学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教育内容以《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遵纪守法为主。同年底,召开全区中小学普法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学校开展普法教育的经验。1988年,主要抓企业职工的法律知识教育,对区属企业的130名厂长、经理进行经济法规知识培训,学习内容有《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税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卫生法》及财政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1989年,在农村全面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1990年,开展行政诉讼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并举办二期行政诉讼法培训班,全区科级以上干部、行政执法人员110人参加学习。是年,全区开展“一五”普法工作验收活动。
  1991年,开展“二五”普法教育,主要宣传七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计划》。教育内容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主要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育少年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干部。1992年初,由区人大、区法制宣传领导小组成员组成普法检查组,在全区实施“二五”普法启动工作检查,先由区直属机关、区属各企事业单位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送区普法办,后由检查组到各单位重点检查。同年12月,全区开展纪念宪法颁布10周年宣传活动,组织演讲会、广播大会、宪法知识竞赛等,共有1万多名干部、学生参加。通过普法教育,增强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巩固社会治安,为改革开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节 人民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莆田县在司法科设民事组,区公所配民政助理员,调处和审理民事纠纷。1952年始,建立区、乡一级调解委员会,直接管理民间纠纷案件。1954年,贯彻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人民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法院管理,各级调解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调处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各大队把调解委员会与治保委员会合并为“治安调处委员会”,把人民调解以贯彻自愿原则与治安方面的强制措施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混淆一起,削弱基层调解的作用。1960年,基层调解组织相继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层调解组织瘫痪,由各大队革命领导小组指定1名委员负责民事调解工作。1980年12月,莆田县司法局成立,调解组织划归司法局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司法助理员暂行规定》,城厢镇和城郊乡分别建立调解领导小组,配司法助理员,专职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直接调解疑难的民间纠纷。
  1984年城厢区建立后,人民调解工作得到加强。各乡、街道办事处均建立司法办公室,配备司法助理员,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1989年6月,贯彻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推行“十户一调解员”制度,全区形成乡镇有司法办、村(居)有调委会、村民小组有调解员的三级调解网络。1984~1994年,全区各级调委会共受理民间纠纷7388件,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此外,区司法局每年还举办1~2期的调解主任培训班,加强基层调委会的组织建设。
  第四节 律师事务
  民国32年(1943年),城厢镇始有私人创办的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事务活动。
  1956年6月,莆田县在人民法院内设立法律服务处,配备律师3人,开展律师业务。1959年,律师组织撤销,律师辩护业务停止。1984年10月,莆田县法律顾问处成立,隶属县司法局。
  1992年4月,经福建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城厢区律师事务所。本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积极开展律师业务,拓宽服务领域。至1994年底,共受理各类案件247件,其中,代理民事、经济、行政、刑事诉讼案件145件,担任刑事辩护人42件,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60件,代写法律文书320份,解答法律咨询900多人次,业务收费16.2万元,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40多万元。担任城厢区人民政府、莆田市建筑总公司、省汽车运输公司莆田分公司、莆田市建设银行等24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三资企业的法律顾间,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城厢区公证业务由莆田市公证处受理。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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