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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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40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4
摘要: 本章记述了城厢区物价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管理机构、物价监督检查、物价改革等。
关键词: 城厢区 经济管理 物价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民国前,境内未设物价管理机构。民国16年(1927年),城厢成立城区商会,协助国民政府对商品进行评价、限价,但市场行情被少数官商垄断,商品买卖仍行自由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境内主要工农业产品价格由莆田县财政经济委员会(称简财委,下同)统一管理。1953~1963年,境内物价由县财委、计委和工商科负责监督管理。1963年6月,县成立物价委员会,城厢物价工作直接受其领导。是年8月,县政府在城厢设立市场物价领导小组,负责城厢市场物价管理。1966~1976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境内物价管理机构瘫痪,人员调动,工作停顿。1978年,城厢物价管理部门恢复。1989年2月,城厢区成立物价委员会,与区计委合署办公,配备专职干部5人,负贲全区物价管理工作。1990年2月,成立区物价检查所,编制2人,主要职责是加强境内物价检查监督。1994年5月,成立福建省价格事务所城厢价格分所,其行政隶属区物价委员会领导,业务由省物价事务所指导,主要开展物价咨询服务和价格事务的监定,并承接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和个人委托,进行财产、物品的价格评估。
  第二节 物价监督检查
  1953年起,境内对粮食、油料、食糖等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价格,农产品购销及生产资料、工业消费品的价格由国家统一定价,县财委和计委负责审批监督,县工商科负责市场管理。1963年,城厢物价工作由县物价委员会统一领导。“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机构瘫痪,物价基本冻结。1978年后,境内物价管理由审定零售价、批发价为主,逐步转向以市场物价监督检查为重点。1985年,城厢区计划委员会兼管物价工作。是年,在全区国营、集体和个体的零售企业门市部、商店中,使用统一印制的商品标价签,全面推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群众检查监督。1988年,区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和省政府制定的“六O控价工程”,对55种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必需品和5种收费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制止市场乱涨价,以平抑物价。1989年,城厢区物价委员会成立后,全面加强物价管理。是年,全区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指数由1988年的125.6%下降至119.1%。1990年,其价格指数又比1989年回落16.6个百分点。同时,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实行管理,为区内105家行政事业单位核发《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核批收费项目471个。并对农业生产资料、食糖、食盐、水电及石油产品等国家定价及指导价商品和市场调节价商品实行最高限价。1989年后,全区每年均开展物价大检查。1990~1994年,组织审计、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检人员共2578人次,检查工商户15314户次,查出违价案件1086件,收缴罚没款3.48万元。1994年,物价增幅出现居高不下的情况,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指数控制在10.5%的最低限度。
  第三节 物价改革
  民国时期,货币贬值,物价暴涨,市场交易投机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国家政策,境内物价实行高度集中管理体制,市场物价比较稳定。1953年开始,实行粮、油统购统销,并对人民群众必需的工业品价格作了适当调整,保持工业品价格的基本稳定。1958年“大跃进”时期,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物价管理一度出现混乱。1959~1961年,农业生产连续3年歉收,粮食紧缺,除国家定量供应商品外,其他商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为回笼货币,国家对部分商品实行高价销售。1962年后,随着国民经济逐步恢复和发展,高价商品价格逐渐回落,物价基本恢复正常。1966~1976年·经济发展停滞,物价基本冻结。“文化大革命”期间,境内执行“计划第一,价格第二”的物价政策,强调稳定物价,稳定市场。国家规定统购物资一律不准私自买卖和交换,对商品价格不得自行调整,实行单一的计划价格,导致商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
  1978年后,进行价格体系改革,逐步调整不合理的商品价格,较大幅度地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对部分不合理的工业品价格作了有升有降的调整。1982年,境内首次放开对棉织品、百货、文化用品、五金、交电、日用杂品等六大类160种小商品价格。翌年,又放开八大类商品中350种小商品价格。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市场调节,按质论价,随行就市。
  1984年城厢建区后,物价改革加快步伐,区内取消荔枝、桂圆、柑桔、茶叶等农产品派购,实行议购议销。对工业生产资料属企业自销或超产部分,由企业在不高于国家定价20%幅度内自主定价。1985年,贯彻国家关于以放为主,放调结合的物价政策,区内取消粮、油统购,对稻谷、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等价格一律放开。同时,进一步放开工业生产资料自销和超产部分价格。翌年,区内取消黄豆、小麦定购统销,放开购销价格。进一步放开自行车、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缝纫机、棉织物、部分针纺织品等工业消费品价格。1987年,随着物价改革逐步深入,全区调整粮、油合同定购价,早、晚稻谷每50公斤提高2元,花生果每50公斤提高5.4元。放开除棉纱、棉布等22个品种以外的针纺织品价格,进口彩色电视机等实行浮动价格,上浮幅度20%,并适当调整洗衣粉、肥皂工业消费品价格。
  1988年,区内提高粮食和油料统销价格:每50公斤标二早米统销价由13.8元提高至27元,标准粉由17元提至28.5元,二级花生油由82元提至220元。是年2月,放开生猪、禽蛋、水产品、蔬菜等主要食品购销价。同时,提高食糖和食盐销售价格:一级白砂糖零售价每公斤由1.6元提至2.08元,食盐每公斤由0.28元提至0.38元。是年,全区200种小药品价格全部放开。其后又放开名烟、名酒和彩色电视机、录像机等高档消费品销售价格。由于当时价格放开步伐过快,放开后相应配套的调控措施未能跟上,造成物价管理一度出现混乱现象。1989年,贯彻“既要稳定物价,又要振兴经济”的指导方针,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决策,报省审批,适时出台”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物价改革。区内对粮油收购价格作适当调高,在原价基数上,每50公斤早稻谷提价5元,晚稻谷提价5.4元。全区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统归农资部门专营,碳酸氢铵化肥零售价由市物价委员会核定,每吨定价274元。彩色电视机执行国家牌价,实行专营。是年,城镇居民照明用电每度提价0.123元,民用水价每吨提价0.05元,工业用水每吨提价0.12元。
  1991年,实施全省采取“按季安排,逐项审批”办法,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改革措施。区内每50公斤标二早米由27元提至44元,二级花生油每50公斤由原220元提至231元。粮油提价后,由国家或企业单位发给每个职工月粮价补贴6元。是年4月,取消统配水泥的价格双轨制,实行计划内外统一出厂价格。对已放开的150种中药材实行经营差率控制。同时,放开搪瓷类日用品价格以及卷烟的零售和三级批发价格。是年10月,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全区对原属国家定价的油料、糖料购销价格改为国家指导价。境内生猪购销价格基本保持稳定,蔬菜价格稳中有升。199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区内执行省改革粮食购销价格,在原价基数上,标二籼米单价提高0.11元,标二粳米单价提高0.16元,标准粉单价提高0.12元。同时相应给每个职工月发粮价补贴5元。对糖料价格改国家定价为国家指导价,以指导价为基准价,允许在10%福度内实行浮动价格。是年10月,提高计划内统配化肥出厂与销售价格,尿素每吨售价调高幅度为22.7%,硝酸铵每吨售价调高幅度为38.2%。1993年,根据全国统一安排,区内全面放开粮食购销价格、油料油脂价格和国产卷烟出厂价与调拨价。是年4~12月,境内市场大米每公斤提价0.2~0.4元,花生油每公斤提价0.6~0.8元。对省计划调拨的钢材,改指令性价格为指导性价格,调整统配水泥和农用薄膜等价格。主要工业消费品价格,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有升有降。摩托车、空调器、照相机、电冰箱等商品价格上调;自行车、电视机、电风扇、收录机等价格稳中有降。
  1994年,区内顺利实施物价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逐步缩小国家统一定价和指导价范围,不断扩大市场价格领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年底,全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农副产品收购总额、生产资料零售总额的市场调节价,在3种价格比重中,分别占94.76%、80.75%、87.43%。初步形成以市场调节价为主的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与市场价三者并存的新局面。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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