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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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35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种
分类号: F810.2
页数: 1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城厢区中税务的税种情况,介绍了农业类税,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以及地方杂捐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 城厢区 税务 税种

内容

一、农业类税
  (一)田赋
  唐代,境内实行夏、秋两次征收田赋。
  宋时沿用唐税法,以土田高下定出产钱,共分5等。
  明承宋税法,夏征钞、秋征粮。万历九年(1581年),城厢赋役合一。征收的税目除田赋外,还有盐税、商税钞、门摊钞、窑冶钞、铸泻钞、酒醋钞、房屋租钞等。
  清代,城厢田赋包括地丁、粮米及租课等3项。咸丰年间(1851~1861年),田赋改为粮胥包办制。
  民国3年(1914年),每人年征“地丁”正税银2.3两,附加随粮捐0.4两,附加捐0.2两,计2.9两;粮米正税5石,附加随粮捐0.4石,附加捐0.2石,计5.6石。民国27年,境内土地编查,以呈报原税率为底价,制订分配“等则”,其中地目分为田、农、基(宅)、荡、果、林、坟、杂等8种,按3等9则分类,以亩核定赋额。
  民国29年,因货币贬值,改按实物计征。民国32年起,随粮征购,每元赋额征购谷9斤12两,每石折还谷价90元,值5元以上付储蓄券5元,值5元以下改付法币。
  (二)农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业税收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稳定负担政策。1949年冬,农业税实行“借粮、赋元征收制”,每户赋元在1元以上者,每元借粮20~40公斤,借柴革0.5公斤,可凭借据抵次年公粮任务。1951年起,对农户地块评定计征面积和常年产量,农业税收按农业人口人均农业收入分23级累进计征。1952年,境内城厢镇及一区计22个乡,共实征稻谷100.5万公斤。1953年,征稻谷99.03万公斤。1958年,实征数93.2万公斤。后又改为“比例税制,依年计征”,税率一般按常年产量的10.6%计征。1984年,全区计征面积32973.13亩,纳税稻谷产量1202.49万公斤,平均税率11.05%,计征稻谷132.93万公斤。至1994年,纳税面积减为29048亩,纳税稻谷产量1064万公斤,依率计征稻谷仅有117.8万公斤。
  (三)农业特产税
  1954年起,境内开征农林特产税。1984年6月后,城厢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水产、果树、食用菌等农林产业迅速兴起,特产税征收逐年大幅度增加。1984年,全区特产税收入2.26万元。至1994年,提高到88.6万元,增长39.2倍。1994年,对原有部分农产品征收的产品税归并后,改为农业特产税。
  (四)契税
  宋至明代,凡民间典卖田宅,均须加盖官府印信并交纳印契钱。清康熙时(1662~1722年)实行契纸契根法。光绪年间(1875~1908年),实行牙契法,契书官卖契人亦须纳税。
  民国4年,规定卖契征产价6%、典契征产价3%、契纸费每张收0.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境内契税实行比例税率,买契税率为6%,典契税率为3%,赠与契税率为6%。对交换的房屋,双方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者,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多得方按买契税率计征。1955年后,国家禁止土地买卖和转让,境内契税停办。1992年底,市政府把房地产管理权限下放给城厢区。1993年5月,区政府下达《关于全面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在辖区内全面恢复征收契税。1993~1994年,共征收契税64.5万元。
  (五)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1日,城厢区贯彻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正式开征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幅度定额税率。征收税额:水田每平方米12元,旱地每平方米8元。1992年后,区内通过外引内联,联营及私营等企业迅速发展,征用土地大幅度增加。1994年,全区耕地占用税征收额达617万元,比1992年的50.14万元增长11.3倍。
  二、流转税类
  城厢流转税征收始于唐初的酒税。五代时,征收渔课、商税。宋代,商税成为境内财政重要收入。其后历代沿袭。民国时期,开征统税、营业税和货物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统一税制,流转税有货物税、工商业税两种。1953年,通过税制改革,试行商品流通税。1958年,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简并为工商税。1984年10月起,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3种,成为区内工商税收的主体税种。
  (一)烟酒税
  唐广德二年(764年),境内开征酒税。宋庆历二年(1042年)起,加征酒的附加税。元代,酒实行专卖。明、清相继沿袭。民国5年,定烟酒公卖法,设局课税。税率定每值1元抽3角为公卖费,由包商承办,年定额2116元。民国22年,烟叶改为特税,每担烟叶征收4.15元。民国35年,烟酒税并入货物税。1949年10月起,烟酒类统一征收货物税。
  (二)渔课
  五代时对鱼塘征课。宋淳化元年(990年),改为对鱼的交易征税。元代,对川泽之产课以税收。明代起,境内白湖港渐废,渔税收入锐减。民国初,改称渔业税,裁厘后列入特种消费税,其后并入货物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列为货物税征收税目。
  (三)商税
  五代,境内设卡征收商税,其后历代沿袭。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在城厢地域设关卡,对过往货物征税。民国20年改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商税分别归入货物税和工商业税征收。
  (四)牙税
  明隆庆元年(1567年)开征。清代,实行“具法请帖,认额输捐”。民国时期,屡经修改。民国30年始,牙税并入营业税征收。
  (五)糖税
  明万历四十年(1612年)开征。清初,沿袭明制,其后与关厘税并征。民国9年,糖捐特别设局,除对食糖征税外另加捐款。民国33年,改征实物,税率为30%。其后糖税并入货物税。
  (六)炉税
  明代,开征窑冶钞、铸泻钞。清代,炉税分铁炉与锅炉两种,铸铁的矿炉称铁炉,年征银10~14两;铸锅制作农具称锅炉,年征银5两。民国时期,续征炉税。民国23年,并入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并入货物税征收。
  (七)当税
  清顺治九年(1652年),颁布当铺条例,每一当铺年缴税银5两。康熙三年(1664年),制定当铺征收税则,每一当铺年征税银2.5~5两。雍正六年(1728年),规定当铺应领帖缴纳帖捐。民国31年起,当税并入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取缔当铺,当税停征。
  (八)厦金
  清同治四年(1865年),境内陆路要口设立厘卡,开征杂货厘金。征收输出货物厘金以荔枝、桂圆、糖货、烟叶为主,输入货物厘金以豆饼、大豆、食油、杂货为主。民国19年后,加税裁厘,开征统税和营业税。
  (九)贾捐
  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开办。朝廷为应付“庚子赔款”而设的5项捐之一。规定凡交易银一两者,收3分;钱千文者,收30文。民国初年续征。民国20年,废除贾捐,改征营业税。
  (十)营业税
  民国3年,城厢开征烟酒营业牌照税。民国31年,改为营业牌照税,并逐步扩大到文化娱乐、酒馆、京果、金银饰品等10种行业的征收范围。1950年起,停征并将其并入工商业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并入工商税征收。1984年税制改革时,又从原工商税中析出,成为独立税种。是年10月1日起,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后,全区历年征收营业税为:1984年10.19万元,1985年162.98万元,1986年225.1万元,1987年289.7万元,1988年460.4万元,1989年722.9万元,1990年807.3万元,1991年958.64万元,1992年1299.2万元,1993年1998.9万元。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是年底,征收额2209.6万元。
  (十一)统税
  民国17年,城厢对卷烟开征统税。民国20年起,增征火柴、水泥、面粉、熏烟叶、啤酒等税目。民国30年2月,改称货物统税,实行从价计征。民国32年,又增征木、竹、陶瓷、皮毛、纸制品等。民国34年1月停征。民国35年后,统税并入货物税。
  (十二)普通营业税
  民国20年7月开征。征收范围有物品贩卖业、运送业、包装业、电气电信业、保险业、印刷业等20类,税率为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实行统一税制,普通营业税并入工商业税。
  (十三)货物税
  民国35年8月,境内将货物统税、烟酒税和矿产税合并改称货物税。征收税目有卷烟、啤酒、糖类、棉纱、茶叶、化妆品等1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暂用民国时期货物税规定征收。1949年10月,施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货物税征收条例》,其征收产品计17类,税率分11档。1950年1月,施行政务院《货物税暂行条例》。1958年10月,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十四)工商业税
  1950年1月,城厢开征工商业税。征收范围包括:对固定的工商业征收营业税,按其所得额征收所得税,对临时性商业征收临时商业税以及对摊贩征收的摊贩业税等。1958年税制改革时,工商业税改为工商统一税种。
  (十五)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境内对原有征收货物税的22种产品,试行商品流通税。其税率分21档,实行一次课征制。对已税商品行销全国的,不再征收该税和其他流转税。1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
  (十六)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城厢实行税制改革,对原征收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起,试行工商税。1985年,区内对外商投资企业运作的各项生产和经营业务仍执行工商统一税。城厢区自1985年以来,对外商投资企业历年征收的税额为:1985年8.19万元,1986年3.3万元,1987年14.1万元,1988年4.6万元,1989年22.5万元,1990年41.8万元,1991年82.64万元,1992年325.5万元,1993年1526.3万元。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税制,该税并入增值税。
  (十七)工商税
  1966年,境内对国营企业的粮食部门作为实行工商税试点。1973年1月,全面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征收范围分工业;交通运输、农、林、牧、水产品采购;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等4部分。1984年10月起,进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
  (十八)增值税
  1983年1月,境内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增值税暂行办法》,在国营和二轻集体企业中对生产机器机械及农业机具的产品试行增值税。1984年10月,实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1987年3月,实施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完善增值税征收办法的若干规定》,统一改为扣税法计征增值税。1993年12月,实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征收暂行条例》,在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全面推行增值税。1984年以来,全区增值税收入为:1984年1.63万元,1985年0.18万元,1986年30.17万元,1987年50.3万元,1988年183.4万元,1989年203万元,1990年226.9万元,1991年278.64万元,1992年261万元,1993年586.6万元,1994年3923.7万元。
  (十九)产品税
  1984年10月1日起,区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计征税率分工业品和农、林、牧、水产品两部分。1987~1989年,对部分产品改征增值税。城厢区历年来产品税征收税额为:1984年299.02万元,1985年226.94万元,1986年270.1万元,1987年274.7万元,1988年310.2万元,1989年137万元,1990年81.9万元,1991年90.94万元,1992年118.9万元,1993年325.3万元。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产品税废止。
  三、所得税类
  (一)工商所得税
  民国25年开征。主要对经营资本额在2000元以上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征收。民国31年,改按经营所得额计征。停征时间未详。
  (二)薪资报酬所得税
  民国25年起,对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和从事其他行业人员的薪资报酬收入,采用分级超额累进办法征收。停征时间未详。
  (三)证券存歉利息所得税
  民国26年1月开征。对取得公债、公司债、股票和存款利息的单位和个人所得额扣除应纳税款,按税率5%计征。停征时间未详。
  (四)过分利得税
  民国28年开征。计税标准分别为:对资本额在2000元以上的公司、行栈、商号、工厂和个人所办的营利事业、官商合办的营利事业,其营利所得额超过资本额20%的;对财产租赁或出卖所得超过财产总值15%的,按超过的比例分为6级,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停征时间未详。
  (五)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开征。该税法适用于中国公民及在华的外国人。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及租赁等收入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税率分为:对工资薪金所得者,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的,采用20%比例税率。1990~1994年,全区共征收个人所得税491.87万元。
  (六)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1月1日,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征收范围分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两类。税率有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前者适用于大中型企业,税率为55%。后者适用于小型企业及县以上供销社,采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所得额8万元以上的,税率为55%,最低一级年所得额300元以下的,税率为7%。税后其利润由财政部门与企业主管单位协商核定留利比例,作为企业发展基金,其余部分上缴财政。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二步利改税,对县(区)以上的供销社及其所属独立核算企业划为集体企业,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小型企业提高征税标准。区内对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采用按月预征,按季结算和年终决算清缴的管征办法。城厢自开征以来,历年征收税款为:1984年179.36万元,1985年193.07万元,1986年133.66万元,1987年205.1万元,1988年222.8万元,1989年306.6万元,1990年142.3万元,1991年128.43万元,1992年117.4万元,1993年280.6万元。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当年共征收入库税款480.2万元。
  (七)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4月,区税务分局实施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照新规定的8级超额累进率计征。是年7月,财政部颁布《施行细则》后,集体企业所得税成为单独一个税种。1984年以来,全区历年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额为:1984年13.44万元,1985年43.83万元,1986年53.85万元,1987年72.1万元,1988年91.6万元,1989年132.8万元,1990年141.3万元,1991年87.87万元,1992年186.2万元,1993年175.2万元,1994年364.5万元。
  (八)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86年1月,城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及其他行业和城镇、乡村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所得,按10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对账证不全的采用“带征率”办法征收。1986年以来,全区历年征收税额为:1986年4.98万元,1987年7.6万元,1988年1.4万元,1989年21.5万元,1990年28万元,1991年28.32万元,1992年34.4万元,1993年95.2万元。1994年1月1日起,改为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涉外企业所得税
  该税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1987年区内开征。1991年7月1日以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改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即涉外企业所得税)。城厢区历年征收税款如下:1992年4.3万元,1993年37.7万元,1994年51.9万元。
  (十)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区内实施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对象为:工薪收入、承包转包、劳务报酬、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转让收入、投稿、翻译取得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及其他收入等,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其征收形式有:自行申报征收,汇算检查征收,代扣代缴征收和定额比例征收等。全区历年征收税款为:1987年0.1万元,1988年0.4万元,1989年14.6万元,1990年14.7万元,1991年29.77万元。1992年起改按个人所得税征收。
  四、财产税类
  (一)房地产税
  1950年1月,境内城厢镇开征房产税和地产税两个税种。是年8月,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征收期内因行政区划变动频繁,其纳税情况未详。1978年2月,随着征收范围缩小,境内该税停征。1984年10月,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房产税
  1985年10月1日起,城厢区对城市和工矿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房屋开征房产税。纳税形式分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按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征收。开征以来全区历年征收税额为:1985年0.22万元,1986年0.43万元,1987年22万元,1988年26.6万元,1989年34.8万元,1990年44.8万元,1991年60.42万元,1992年74.2万元,1993年119.7万元,1994年205万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10月1日起,城厢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用地核定税额为:一等1元、二等0.8元、三等0.6元、四等0.4元。由拥有土地产权、使用权、代管权的单位和个人向税务部门缴纳,按年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用地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有关规定收取土地使用费。历年来全区征收税额为:1989年11.8万元,1990年23.4万元,1991年22.79万元,1992年18.4万元,1993年22.8万元,1994年23.3万元。
  五、行为税类
  (一)屠宰税
  清光绪三年(1877年)开征。民国4年,国民政府对屠宰猪、牛、羊等大牲畜征收屠宰税。实行定顿计征:猪每头0.4元、牛每头2元、羊每头0.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2月,对原规定的征收办法进行修改,以屠宰牲畜者为纳税人,按其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1973年起,实施《工商税条例》,对国营食品公司和供销社经营的屠宰业务,其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征收。1984年以来,城厢区共征收屠宰税9.9万元。
  (二)印花税
  民国2年开征。规定凡民间财物成交、权利转让等所书立的契证均须缴纳印花税。民国23年,印花税并入邮政局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在城厢境内开征印花税,对商事、产权行为等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应征收印花税。其税目有25类,税率采用比例税率(1‰、5‰、0.1‰、0.3‰)及按件定额(200元、500元、2000元、4000元)两种办法。1958年9月,税制改革时该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10月,恢复征收印花税。城厢区自开征以来,历年印花税征收额为:1989年10.1万元,1990年13.1万元,1991年13.88万元,1992年13.5万元,1993年30.1万元,1994年51.6万元。
  (三)车龉使用牌照税
  民国16年,境内对机动车、人力车的营业者按车辆证照征费;城厢至涵江河道之间航行的汽船开征船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9月,对地区行驶的车、船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73年税制简化时,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征收。1978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全面停征。1984年10月,恢复征收车船便用牌照税,对机动船的原定计征税额改为7级,换算为年度税额征收;车辆部分仅对机动车征税。1987年1月1日起,实行对行驶公路的车辆及航行于河道、湖泊的船舶,按其种类、吨位所规定的税额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按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执行。城厢区历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额为:1984年1.85万元,1985年7.67万元,1986年8.75万元,1987年9.5万元,1988年11万元,1989年12.9万元,1990年12.9万元,1991年15.85万元,1992年29.4万元,1993年25万元,1994年30.2万元。
  (四)筵席税
  民国29年,城厢开征筵席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3年税制简化,筵席税改为营业税征收。1982年1月,执行福建省税务局颁发的《福建省筵席税征收规定》,税率分比例税率和按桌定额计征。规定每户每次设宴席3桌以下者免征筵席税,超过3桌的,以人民币500元为起征点,按酒席支付金额的15%纳税。境内由于税源少,税款收入甚慰。1984年停征。
  (五)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1950年1月,开征牲畜交易税。规定在城厢境内进行牛、马、驴等牲畜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牲畜交易税。以牲畜的买方为纳税人,如是互换牲畜者,双方均为纳税人,税率按成交额的5%计征。由于征收的税源少,1969年停征。
  集市交易税1961年1月开征。规定对境内城郊个体农民自产的农产品进入集市交易,其成交额在20元以上的须缴纳集市交易税。次年1月,执行福建省关于集市交易的统一规定,凡农民自产农产品上市交易额在10元以上者一律开征该税。征收期内,因出售者消极抵制,税源量少,1966年3月停征。
  (六)文化娱乐税
  1951年1月,城厢对电影、戏剧等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1953年,并入文化娱乐税。1956年5月,实施《文化娱乐税条例》,其征收范围由城镇扩大到农村。规定对举办文化娱乐演出的组织和单位,以其售票或收费金额为计税依据。1966年9月后停征。其征收情况未详。
  (七)建筑税
  1983年10月1日起,境内开征建筑税。对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安排的自筹基建投资和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均由使用资金单位缴纳建筑税,税率按投资额的10%计征。1987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税暂行条例》,实行10%、20%、30%的差别比例税率征收。城厢区历年建筑税征收额为:1984年9.44万元,1985年18.3万元,1986年18.23万元,1987年45.9万元,1988年31.7万元,1989年37万元,1990年66.2万元,1991年76.81万元,1992年52万元,1993年33.4万元。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建筑税停征。
  (八)奖金税
  1984年4月,城厢对国营企业开征奖金税。1985年,征收范围扩大至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规定对国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除发明奖、10种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等外,其他各种奖金均应计入奖金总额,按超额累进办法计征奖金税。1992年起,奖金税暂缓停征。城厢区自1985年以来历年奖金税征收情况为:1985年1.36万元,1986年9.54万元,1987年3.9万元,1988年2.4万元,1989年2.8万元,1990年8.4万元,1991年8.16万元,1992年5.5万元。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城厢区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税单位和个人以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征收。其税率分为7%、5%、1%三档。全区自开征以来历年征收额为:1985年24万元,1986年37.31万元,1987年40.3万元,1988年63.4万元,1989年66万元,1990年70.4万元,1991年86.21万元,1992年110.8万元,1993年118.1万元,1994年239.5万元。
  (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区内开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征收范围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报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大中型企业,其税率按超额累进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计征。莆田市国营企业于1989年度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故当年起开征工资调节税。迄1992年,全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缓征收。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1年4月16日,实施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1%、5%、10%、15%、30%等5种差别税率。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为计税依据。投资方向调节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减免。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暂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厢区自开征以来共征收税款80.1万元。
  (十二)消费税
  1994年,城厢区开征消费税。执行新税制规定的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鞭炮及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个税目征收消费税。
  1994年全区入库税款368.3万元。
  六、地方杂捐
  (一)戏捐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开捐,对境内民间每逢喜庆节日演出地方戏,均要收取戏捐,称喜庆捐。民国初期,停止纳捐。
  (二)清道捐
  亦称警铺捐。民国初,境内对荔城商店按月收取清道捐,捐款分4等;甲等0.6~1元,乙等0.4~0.6元,丙等0.2~0.4元,丁等0.05~0.2元。停收时间未详。
  (三)乐户捐
  民国13年,境内对温州班的乐户开办乐户捐。民国20年,由商人承办,年收捐3800元。民国30年奉令禁娼,该捐停办。
  (四)桂圆捐
  民国14年,政府向城厢商人收取桂圆捐,以维持设在境内的莆田地方法院经费。民国19年,法院经费改由国库支付后,桂圆捐收入的款项移作地方医院经费。民国23年,该捐改由县统收。外销桂圆每箱收捐2角,每年额定1500元。停收时间未详。
  (五)肥田粉捐
  民国20年开捐,肥田粉每包抽捐5角,年纳捐1004元。停收时间未详。
  (六)豆饼捐
  民国21年起,城厢内收取豆饼捐,每片豆饼纳捐8分,年额定1600元,由县统收作为县立医院经费。停收时间未详。
  (七)自治捐
  民国21年开捐。按“地丁”银每两加4角,粮米每石加4角收捐。民国27年并入正税。停收时间未详。
  (八)迷信捐
  民国25年开办。凡香、烛、冥银及僧道蘸筵者,按其费用收捐20%。停收时间未详。
  (九)国民教育捐
  民国28年7月开办。初由进口肥田粉捐中抽取,每包加收5角作为国民教育捐。民国29年,改由房铺宅地税中每户加收国民教育捐3角,后两捐合一收缴。民国31年,并入自治捐征收。停收时间未详。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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