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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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35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税制
分类号: F810.2
页数: 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城厢区税制的历史沿革,从唐至民国时期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税制进行了详细介绍。可以看出,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城厢区的税制也在不断调整和改革。这些改革和调整旨在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
关键词: 城厢区 税务 税制

内容

一、唐至民国时期税制
  唐初,城厢境内实行“田租、力庸、户调”三种赋役。唐建中元年(780年),颁行“两税法”,分夏征钞、秋征粮两次计征,原“租、庸、调”折合钱价并入两税征收。工商杂税有盐课、酒课、青苗钱等。
  宋至元代,境内田赋征收沿用唐制。工商杂税征收有盐课、酒醋课、商税和其他顿外课等,按质计量,分等征收。
  明代,境内除编定《黄册》和《鱼鳞图册》按里图征收田赋外,还征收商业课钞和食盐米(后改为征钞)。明代中期以后,工商税收名目增多,有商税课、窑冶课、酒醋钞、铸泻钞、门摊钞、糖课、契工本墨钞、房屋租钞、茶课钞及杉木税等项目。明万历九年(1581年),赋役编合为一,推行“一条鞭”新税制。
  清初,按明万历时的定额征收钱粮。雍正元年至十三年(1723~1735年),实行“摊丁入亩”变革,无地农民原则上不纳丁银。清末,地方自筹财源,杂捐和派款不断增加,除契税外,有税银、解费、平分、养廉、契尾等5项附加。清廷为镇压太平军,还临时筹集军饷开征厘金税,其后成为地方税。
  民国初年,沿用清末税制。民国3年(1914年),国民政府颁发国家与地方税法草案,规定国家税17项和地方税20项。由于军阀割据混战,“草案”两度公布均无法实施。民国17年,境内正式划分国家与地方税收标准,初步形成以田赋、货物税、直接税及各种地方税的税制结构。民国23年,城厢征收的工商税收有:货物税、统税、烟酒税、印花税、车辆照证费、屠宰税等30多种。翌年,除征收国家税、地方税外,列入政府经费预算收入的附加、杂捐和摊派有教育费、自治费、警察费、公益费及由学校直接征收的各种杂捐等计7项49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制
  1949年8月21日,城厢解放。境内实施《福建财经接管方案》,按照规定的“一般照旧,个别废除,税区不变,机构保留”原则,暂时沿用旧税制,废除杂捐和摊派,组织征收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娱乐税、房捐、盐税、地产税等。
  1950年,贯彻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对工商税收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新税制。境内按照全国统一规定征收的工商税收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方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10
  种。是年7月,对工商税收进行调整,根据国家规定14种工商税中,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减并房产税和地产税为房地产税;简化货物税税目,由原来征收税目1136个减为358个。调整后,境内实际征收工商税收有9种。
  1953年,修正工商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对22种主要产品原来缴纳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和印花税进行合并,实行从产到销一次课税制。征收商品流通的产品,不再征商业批发、零售营业税。简化货物税,对应纳的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和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内征收,货物税税目由原有358个简并为174个,对原来按不含税价计税的,改为按国营批发价计税,并相应调整税率。修订工商业税,将工商营业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印花税以及营业税附加并入营业税征收,统一调整营业税税率。同时,合并印花税税目,简并调整屠宰税,粮食改征货物税,废除粮食交易税和统一牲畜交易税的征收办法,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电影、戏剧及娱乐等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筵席、冷饮、旅馆、舞场等并入营业税征收。修正后,境内征收的工商税收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和车辆使用牌照税等10种。
  1958年9月,城厢对原工商税制进行改革,将原有实行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4种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一是简化纳税次数,对工业产品从产到销实行两次课征制,分别于产品出厂和商业零售两个环节交纳工商统一税。二是改革纳税办法,简化计税价格,按实际销售收入计征税额;对工业企业自制产品,用于企业本身再生产的“中间产品”,除保留棉纱、皮革、白酒3种外,其余产品均不再征税;对农产品批发的不再纳税。改革后境内征收的工商税收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辆使用牌照税等7个税种。
  “文化大革命”期间,城厢税制实施受到严重干扰。1966年3月,集市交易税征收受阻,暂停征收。是年9月,文化娱乐税停征。1969年,牲畜交易税停征。1973年起,境内对工商税收又进行一次调整,将原工商企业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一种工商税。是年1月,全面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的规定,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仅对个人和外侨征收;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过去的108个减为48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实际税率只有工业产品、交通运输、农林牧水产品采购、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等4个部分计16个;调整少数行业税率,境内最高税率为机制白糖的40%,最低税率为商品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的3%;改革征税办法,取消“中间产品”征税,按照企业销售收入、业务收入、商品零售收入及应纳农产品收购额计算征税。通过税制简并,改原有复合税制(多种税、多次征)为单一税制。改革后,城厢征收的工商税收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5种。
  1978年以后,城厢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先后公布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发展。1983年1月,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增值税暂行办法》,在国营和二轻集体企业中实施第一步利改税,其生产的机器机械和农机具产品开征增值税,停征工商税。是年,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4年10月起,对国营企业进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深化工商税制改革,对原工商税按照征收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种计11个。1990年底,区内先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打击投机补税罚款收入(简称滞补罚收入)等计22个税种。
  1994年,城厢区实施国家颁布的新税制,对原执行税制进行全面改革,主要有四项:一是合并税种,将原来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简并为增值税;二是简化税率,由原有6个不同税率简并为1个税率17%;三是统一征税办法,改过去多种计税法(扣额法、扣税法和扣率法)为实行全国统一规定的扣税法;四是减少纳税环节,改从产到销多环节征税为增值环节征税,保持17%税负,以减轻企业负担,扩大再生产。是年底,全区税收的工商税收计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打击投机补税罚款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5个税种。此外,由税务部门负责代收或征集的非税性质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附加费、社会事业发展基金、以工建农资金等6个项目。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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