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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务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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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35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F810.42
页数:
2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城厢区税务的情况,介绍了税制,税种和征收管理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
城厢区
税务
税务状况
内容
第一节 税制
一、唐至民国时期税制
唐初,城厢境内实行“田租、力庸、户调”三种赋役。唐建中元年(780年),颁行“两税法”,分夏征钞、秋征粮两次计征,原“租、庸、调”折合钱价并入两税征收。工商杂税有盐课、酒课、青苗钱等。
宋至元代,境内田赋征收沿用唐制。工商杂税征收有盐课、酒醋课、商税和其他顿外课等,按质计量,分等征收。
明代,境内除编定《黄册》和《鱼鳞图册》按里图征收田赋外,还征收商业课钞和食盐米(后改为征钞)。明代中期以后,工商税收名目增多,有商税课、窑冶课、酒醋钞、铸泻钞、门摊钞、糖课、契工本墨钞、房屋租钞、茶课钞及杉木税等项目。明万历九年(1581年),赋役编合为一,推行“一条鞭”新税制。
清初,按明万历时的定额征收钱粮。雍正元年至十三年(1723~1735年),实行“摊丁入亩”变革,无地农民原则上不纳丁银。清末,地方自筹财源,杂捐和派款不断增加,除契税外,有税银、解费、平分、养廉、契尾等5项附加。清廷为镇压太平军,还临时筹集军饷开征厘金税,其后成为地方税。
民国初年,沿用清末税制。民国3年(1914年),国民政府颁发国家与地方税法草案,规定国家税17项和地方税20项。由于军阀割据混战,“草案”两度公布均无法实施。民国17年,境内正式划分国家与地方税收标准,初步形成以田赋、货物税、直接税及各种地方税的税制结构。民国23年,城厢征收的工商税收有:货物税、统税、烟酒税、印花税、车辆照证费、屠宰税等30多种。翌年,除征收国家税、地方税外,列入政府经费预算收入的附加、杂捐和摊派有教育费、自治费、警察费、公益费及由学校直接征收的各种杂捐等计7项49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制
1949年8月21日,城厢解放。境内实施《福建财经接管方案》,按照规定的“一般照旧,个别废除,税区不变,机构保留”原则,暂时沿用旧税制,废除杂捐和摊派,组织征收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娱乐税、房捐、盐税、地产税等。
1950年,贯彻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对工商税收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新税制。境内按照全国统一规定征收的工商税收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方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10
种。是年7月,对工商税收进行调整,根据国家规定14种工商税中,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减并房产税和地产税为房地产税;简化货物税税目,由原来征收税目1136个减为358个。调整后,境内实际征收工商税收有9种。
1953年,修正工商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对22种主要产品原来缴纳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和印花税进行合并,实行从产到销一次课税制。征收商品流通的产品,不再征商业批发、零售营业税。简化货物税,对应纳的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和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内征收,货物税税目由原有358个简并为174个,对原来按不含税价计税的,改为按国营批发价计税,并相应调整税率。修订工商业税,将工商营业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印花税以及营业税附加并入营业税征收,统一调整营业税税率。同时,合并印花税税目,简并调整屠宰税,粮食改征货物税,废除粮食交易税和统一牲畜交易税的征收办法,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电影、戏剧及娱乐等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筵席、冷饮、旅馆、舞场等并入营业税征收。修正后,境内征收的工商税收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和车辆使用牌照税等10种。
1958年9月,城厢对原工商税制进行改革,将原有实行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4种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一是简化纳税次数,对工业产品从产到销实行两次课征制,分别于产品出厂和商业零售两个环节交纳工商统一税。二是改革纳税办法,简化计税价格,按实际销售收入计征税额;对工业企业自制产品,用于企业本身再生产的“中间产品”,除保留棉纱、皮革、白酒3种外,其余产品均不再征税;对农产品批发的不再纳税。改革后境内征收的工商税收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辆使用牌照税等7个税种。
“文化大革命”期间,城厢税制实施受到严重干扰。1966年3月,集市交易税征收受阻,暂停征收。是年9月,文化娱乐税停征。1969年,牲畜交易税停征。1973年起,境内对工商税收又进行一次调整,将原工商企业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一种工商税。是年1月,全面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的规定,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仅对个人和外侨征收;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过去的108个减为48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实际税率只有工业产品、交通运输、农林牧水产品采购、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等4个部分计16个;调整少数行业税率,境内最高税率为机制白糖的40%,最低税率为商品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的3%;改革征税办法,取消“中间产品”征税,按照企业销售收入、业务收入、商品零售收入及应纳农产品收购额计算征税。通过税制简并,改原有复合税制(多种税、多次征)为单一税制。改革后,城厢征收的工商税收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5种。
1978年以后,城厢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先后公布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发展。1983年1月,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增值税暂行办法》,在国营和二轻集体企业中实施第一步利改税,其生产的机器机械和农机具产品开征增值税,停征工商税。是年,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4年10月起,对国营企业进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深化工商税制改革,对原工商税按照征收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种计11个。1990年底,区内先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打击投机补税罚款收入(简称滞补罚收入)等计22个税种。
1994年,城厢区实施国家颁布的新税制,对原执行税制进行全面改革,主要有四项:一是合并税种,将原来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简并为增值税;二是简化税率,由原有6个不同税率简并为1个税率17%;三是统一征税办法,改过去多种计税法(扣额法、扣税法和扣率法)为实行全国统一规定的扣税法;四是减少纳税环节,改从产到销多环节征税为增值环节征税,保持17%税负,以减轻企业负担,扩大再生产。是年底,全区税收的工商税收计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打击投机补税罚款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5个税种。此外,由税务部门负责代收或征集的非税性质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附加费、社会事业发展基金、以工建农资金等6个项目。
第二节 税种
一、农业类税
(一)田赋
唐代,境内实行夏、秋两次征收田赋。
宋时沿用唐税法,以土田高下定出产钱,共分5等。
明承宋税法,夏征钞、秋征粮。万历九年(1581年),城厢赋役合一。征收的税目除田赋外,还有盐税、商税钞、门摊钞、窑冶钞、铸泻钞、酒醋钞、房屋租钞等。
清代,城厢田赋包括地丁、粮米及租课等3项。咸丰年间(1851~1861年),田赋改为粮胥包办制。
民国3年(1914年),每人年征“地丁”正税银2.3两,附加随粮捐0.4两,附加捐0.2两,计2.9两;粮米正税5石,附加随粮捐0.4石,附加捐0.2石,计5.6石。民国27年,境内土地编查,以呈报原税率为底价,制订分配“等则”,其中地目分为田、农、基(宅)、荡、果、林、坟、杂等8种,按3等9则分类,以亩核定赋额。
民国29年,因货币贬值,改按实物计征。民国32年起,随粮征购,每元赋额征购谷9斤12两,每石折还谷价90元,值5元以上付储蓄券5元,值5元以下改付法币。
(二)农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业税收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稳定负担政策。1949年冬,农业税实行“借粮、赋元征收制”,每户赋元在1元以上者,每元借粮20~40公斤,借柴革0.5公斤,可凭借据抵次年公粮任务。1951年起,对农户地块评定计征面积和常年产量,农业税收按农业人口人均农业收入分23级累进计征。1952年,境内城厢镇及一区计22个乡,共实征稻谷100.5万公斤。1953年,征稻谷99.03万公斤。1958年,实征数93.2万公斤。后又改为“比例税制,依年计征”,税率一般按常年产量的10.6%计征。1984年,全区计征面积32973.13亩,纳税稻谷产量1202.49万公斤,平均税率11.05%,计征稻谷132.93万公斤。至1994年,纳税面积减为29048亩,纳税稻谷产量1064万公斤,依率计征稻谷仅有117.8万公斤。
(三)农业特产税
1954年起,境内开征农林特产税。1984年6月后,城厢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水产、果树、食用菌等农林产业迅速兴起,特产税征收逐年大幅度增加。1984年,全区特产税收入2.26万元。至1994年,提高到88.6万元,增长39.2倍。1994年,对原有部分农产品征收的产品税归并后,改为农业特产税。
(四)契税
宋至明代,凡民间典卖田宅,均须加盖官府印信并交纳印契钱。清康熙时(1662~1722年)实行契纸契根法。光绪年间(1875~1908年),实行牙契法,契书官卖契人亦须纳税。
民国4年,规定卖契征产价6%、典契征产价3%、契纸费每张收0.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境内契税实行比例税率,买契税率为6%,典契税率为3%,赠与契税率为6%。对交换的房屋,双方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者,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多得方按买契税率计征。1955年后,国家禁止土地买卖和转让,境内契税停办。1992年底,市政府把房地产管理权限下放给城厢区。1993年5月,区政府下达《关于全面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在辖区内全面恢复征收契税。1993~1994年,共征收契税64.5万元。
(五)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1日,城厢区贯彻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正式开征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幅度定额税率。征收税额:水田每平方米12元,旱地每平方米8元。1992年后,区内通过外引内联,联营及私营等企业迅速发展,征用土地大幅度增加。1994年,全区耕地占用税征收额达617万元,比1992年的50.14万元增长11.3倍。
二、流转税类
城厢流转税征收始于唐初的酒税。五代时,征收渔课、商税。宋代,商税成为境内财政重要收入。其后历代沿袭。民国时期,开征统税、营业税和货物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统一税制,流转税有货物税、工商业税两种。1953年,通过税制改革,试行商品流通税。1958年,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简并为工商税。1984年10月起,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3种,成为区内工商税收的主体税种。
(一)烟酒税
唐广德二年(764年),境内开征酒税。宋庆历二年(1042年)起,加征酒的附加税。元代,酒实行专卖。明、清相继沿袭。民国5年,定烟酒公卖法,设局课税。税率定每值1元抽3角为公卖费,由包商承办,年定额2116元。民国22年,烟叶改为特税,每担烟叶征收4.15元。民国35年,烟酒税并入货物税。1949年10月起,烟酒类统一征收货物税。
(二)渔课
五代时对鱼塘征课。宋淳化元年(990年),改为对鱼的交易征税。元代,对川泽之产课以税收。明代起,境内白湖港渐废,渔税收入锐减。民国初,改称渔业税,裁厘后列入特种消费税,其后并入货物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列为货物税征收税目。
(三)商税
五代,境内设卡征收商税,其后历代沿袭。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在城厢地域设关卡,对过往货物征税。民国20年改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商税分别归入货物税和工商业税征收。
(四)牙税
明隆庆元年(1567年)开征。清代,实行“具法请帖,认额输捐”。民国时期,屡经修改。民国30年始,牙税并入营业税征收。
(五)糖税
明万历四十年(1612年)开征。清初,沿袭明制,其后与关厘税并征。民国9年,糖捐特别设局,除对食糖征税外另加捐款。民国33年,改征实物,税率为30%。其后糖税并入货物税。
(六)炉税
明代,开征窑冶钞、铸泻钞。清代,炉税分铁炉与锅炉两种,铸铁的矿炉称铁炉,年征银10~14两;铸锅制作农具称锅炉,年征银5两。民国时期,续征炉税。民国23年,并入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并入货物税征收。
(七)当税
清顺治九年(1652年),颁布当铺条例,每一当铺年缴税银5两。康熙三年(1664年),制定当铺征收税则,每一当铺年征税银2.5~5两。雍正六年(1728年),规定当铺应领帖缴纳帖捐。民国31年起,当税并入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取缔当铺,当税停征。
(八)厦金
清同治四年(1865年),境内陆路要口设立厘卡,开征杂货厘金。征收输出货物厘金以荔枝、桂圆、糖货、烟叶为主,输入货物厘金以豆饼、大豆、食油、杂货为主。民国19年后,加税裁厘,开征统税和营业税。
(九)贾捐
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开办。朝廷为应付“庚子赔款”而设的5项捐之一。规定凡交易银一两者,收3分;钱千文者,收30文。民国初年续征。民国20年,废除贾捐,改征营业税。
(十)营业税
民国3年,城厢开征烟酒营业牌照税。民国31年,改为营业牌照税,并逐步扩大到文化娱乐、酒馆、京果、金银饰品等10种行业的征收范围。1950年起,停征并将其并入工商业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并入工商税征收。1984年税制改革时,又从原工商税中析出,成为独立税种。是年10月1日起,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后,全区历年征收营业税为:1984年10.19万元,1985年162.98万元,1986年225.1万元,1987年289.7万元,1988年460.4万元,1989年722.9万元,1990年807.3万元,1991年958.64万元,1992年1299.2万元,1993年1998.9万元。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是年底,征收额2209.6万元。
(十一)统税
民国17年,城厢对卷烟开征统税。民国20年起,增征火柴、水泥、面粉、熏烟叶、啤酒等税目。民国30年2月,改称货物统税,实行从价计征。民国32年,又增征木、竹、陶瓷、皮毛、纸制品等。民国34年1月停征。民国35年后,统税并入货物税。
(十二)普通营业税
民国20年7月开征。征收范围有物品贩卖业、运送业、包装业、电气电信业、保险业、印刷业等20类,税率为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实行统一税制,普通营业税并入工商业税。
(十三)货物税
民国35年8月,境内将货物统税、烟酒税和矿产税合并改称货物税。征收税目有卷烟、啤酒、糖类、棉纱、茶叶、化妆品等1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暂用民国时期货物税规定征收。1949年10月,施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货物税征收条例》,其征收产品计17类,税率分11档。1950年1月,施行政务院《货物税暂行条例》。1958年10月,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十四)工商业税
1950年1月,城厢开征工商业税。征收范围包括:对固定的工商业征收营业税,按其所得额征收所得税,对临时性商业征收临时商业税以及对摊贩征收的摊贩业税等。1958年税制改革时,工商业税改为工商统一税种。
(十五)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境内对原有征收货物税的22种产品,试行商品流通税。其税率分21档,实行一次课征制。对已税商品行销全国的,不再征收该税和其他流转税。1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
(十六)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城厢实行税制改革,对原征收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起,试行工商税。1985年,区内对外商投资企业运作的各项生产和经营业务仍执行工商统一税。城厢区自1985年以来,对外商投资企业历年征收的税额为:1985年8.19万元,1986年3.3万元,1987年14.1万元,1988年4.6万元,1989年22.5万元,1990年41.8万元,1991年82.64万元,1992年325.5万元,1993年1526.3万元。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税制,该税并入增值税。
(十七)工商税
1966年,境内对国营企业的粮食部门作为实行工商税试点。1973年1月,全面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征收范围分工业;交通运输、农、林、牧、水产品采购;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等4部分。1984年10月起,进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
(十八)增值税
1983年1月,境内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增值税暂行办法》,在国营和二轻集体企业中对生产机器机械及农业机具的产品试行增值税。1984年10月,实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1987年3月,实施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完善增值税征收办法的若干规定》,统一改为扣税法计征增值税。1993年12月,实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征收暂行条例》,在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全面推行增值税。1984年以来,全区增值税收入为:1984年1.63万元,1985年0.18万元,1986年30.17万元,1987年50.3万元,1988年183.4万元,1989年203万元,1990年226.9万元,1991年278.64万元,1992年261万元,1993年586.6万元,1994年3923.7万元。
(十九)产品税
1984年10月1日起,区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计征税率分工业品和农、林、牧、水产品两部分。1987~1989年,对部分产品改征增值税。城厢区历年来产品税征收税额为:1984年299.02万元,1985年226.94万元,1986年270.1万元,1987年274.7万元,1988年310.2万元,1989年137万元,1990年81.9万元,1991年90.94万元,1992年118.9万元,1993年325.3万元。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产品税废止。
三、所得税类
(一)工商所得税
民国25年开征。主要对经营资本额在2000元以上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征收。民国31年,改按经营所得额计征。停征时间未详。
(二)薪资报酬所得税
民国25年起,对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和从事其他行业人员的薪资报酬收入,采用分级超额累进办法征收。停征时间未详。
(三)证券存歉利息所得税
民国26年1月开征。对取得公债、公司债、股票和存款利息的单位和个人所得额扣除应纳税款,按税率5%计征。停征时间未详。
(四)过分利得税
民国28年开征。计税标准分别为:对资本额在2000元以上的公司、行栈、商号、工厂和个人所办的营利事业、官商合办的营利事业,其营利所得额超过资本额20%的;对财产租赁或出卖所得超过财产总值15%的,按超过的比例分为6级,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停征时间未详。
(五)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开征。该税法适用于中国公民及在华的外国人。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及租赁等收入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税率分为:对工资薪金所得者,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的,采用20%比例税率。1990~1994年,全区共征收个人所得税491.87万元。
(六)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1月1日,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征收范围分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两类。税率有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前者适用于大中型企业,税率为55%。后者适用于小型企业及县以上供销社,采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所得额8万元以上的,税率为55%,最低一级年所得额300元以下的,税率为7%。税后其利润由财政部门与企业主管单位协商核定留利比例,作为企业发展基金,其余部分上缴财政。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二步利改税,对县(区)以上的供销社及其所属独立核算企业划为集体企业,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小型企业提高征税标准。区内对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采用按月预征,按季结算和年终决算清缴的管征办法。城厢自开征以来,历年征收税款为:1984年179.36万元,1985年193.07万元,1986年133.66万元,1987年205.1万元,1988年222.8万元,1989年306.6万元,1990年142.3万元,1991年128.43万元,1992年117.4万元,1993年280.6万元。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当年共征收入库税款480.2万元。
(七)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4月,区税务分局实施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照新规定的8级超额累进率计征。是年7月,财政部颁布《施行细则》后,集体企业所得税成为单独一个税种。1984年以来,全区历年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额为:1984年13.44万元,1985年43.83万元,1986年53.85万元,1987年72.1万元,1988年91.6万元,1989年132.8万元,1990年141.3万元,1991年87.87万元,1992年186.2万元,1993年175.2万元,1994年364.5万元。
(八)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86年1月,城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及其他行业和城镇、乡村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所得,按10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对账证不全的采用“带征率”办法征收。1986年以来,全区历年征收税额为:1986年4.98万元,1987年7.6万元,1988年1.4万元,1989年21.5万元,1990年28万元,1991年28.32万元,1992年34.4万元,1993年95.2万元。1994年1月1日起,改为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涉外企业所得税
该税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1987年区内开征。1991年7月1日以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改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即涉外企业所得税)。城厢区历年征收税款如下:1992年4.3万元,1993年37.7万元,1994年51.9万元。
(十)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区内实施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对象为:工薪收入、承包转包、劳务报酬、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转让收入、投稿、翻译取得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及其他收入等,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其征收形式有:自行申报征收,汇算检查征收,代扣代缴征收和定额比例征收等。全区历年征收税款为:1987年0.1万元,1988年0.4万元,1989年14.6万元,1990年14.7万元,1991年29.77万元。1992年起改按个人所得税征收。
四、财产税类
(一)房地产税
1950年1月,境内城厢镇开征房产税和地产税两个税种。是年8月,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征收期内因行政区划变动频繁,其纳税情况未详。1978年2月,随着征收范围缩小,境内该税停征。1984年10月,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房产税
1985年10月1日起,城厢区对城市和工矿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房屋开征房产税。纳税形式分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按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征收。开征以来全区历年征收税额为:1985年0.22万元,1986年0.43万元,1987年22万元,1988年26.6万元,1989年34.8万元,1990年44.8万元,1991年60.42万元,1992年74.2万元,1993年119.7万元,1994年205万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10月1日起,城厢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用地核定税额为:一等1元、二等0.8元、三等0.6元、四等0.4元。由拥有土地产权、使用权、代管权的单位和个人向税务部门缴纳,按年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用地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有关规定收取土地使用费。历年来全区征收税额为:1989年11.8万元,1990年23.4万元,1991年22.79万元,1992年18.4万元,1993年22.8万元,1994年23.3万元。
五、行为税类
(一)屠宰税
清光绪三年(1877年)开征。民国4年,国民政府对屠宰猪、牛、羊等大牲畜征收屠宰税。实行定顿计征:猪每头0.4元、牛每头2元、羊每头0.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2月,对原规定的征收办法进行修改,以屠宰牲畜者为纳税人,按其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1973年起,实施《工商税条例》,对国营食品公司和供销社经营的屠宰业务,其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征收。1984年以来,城厢区共征收屠宰税9.9万元。
(二)印花税
民国2年开征。规定凡民间财物成交、权利转让等所书立的契证均须缴纳印花税。民国23年,印花税并入邮政局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在城厢境内开征印花税,对商事、产权行为等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应征收印花税。其税目有25类,税率采用比例税率(1‰、5‰、0.1‰、0.3‰)及按件定额(200元、500元、2000元、4000元)两种办法。1958年9月,税制改革时该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10月,恢复征收印花税。城厢区自开征以来,历年印花税征收额为:1989年10.1万元,1990年13.1万元,1991年13.88万元,1992年13.5万元,1993年30.1万元,1994年51.6万元。
(三)车龉使用牌照税
民国16年,境内对机动车、人力车的营业者按车辆证照征费;城厢至涵江河道之间航行的汽船开征船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9月,对地区行驶的车、船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73年税制简化时,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征收。1978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全面停征。1984年10月,恢复征收车船便用牌照税,对机动船的原定计征税额改为7级,换算为年度税额征收;车辆部分仅对机动车征税。1987年1月1日起,实行对行驶公路的车辆及航行于河道、湖泊的船舶,按其种类、吨位所规定的税额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按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执行。城厢区历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额为:1984年1.85万元,1985年7.67万元,1986年8.75万元,1987年9.5万元,1988年11万元,1989年12.9万元,1990年12.9万元,1991年15.85万元,1992年29.4万元,1993年25万元,1994年30.2万元。
(四)筵席税
民国29年,城厢开征筵席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3年税制简化,筵席税改为营业税征收。1982年1月,执行福建省税务局颁发的《福建省筵席税征收规定》,税率分比例税率和按桌定额计征。规定每户每次设宴席3桌以下者免征筵席税,超过3桌的,以人民币500元为起征点,按酒席支付金额的15%纳税。境内由于税源少,税款收入甚慰。1984年停征。
(五)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1950年1月,开征牲畜交易税。规定在城厢境内进行牛、马、驴等牲畜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牲畜交易税。以牲畜的买方为纳税人,如是互换牲畜者,双方均为纳税人,税率按成交额的5%计征。由于征收的税源少,1969年停征。
集市交易税1961年1月开征。规定对境内城郊个体农民自产的农产品进入集市交易,其成交额在20元以上的须缴纳集市交易税。次年1月,执行福建省关于集市交易的统一规定,凡农民自产农产品上市交易额在10元以上者一律开征该税。征收期内,因出售者消极抵制,税源量少,1966年3月停征。
(六)文化娱乐税
1951年1月,城厢对电影、戏剧等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1953年,并入文化娱乐税。1956年5月,实施《文化娱乐税条例》,其征收范围由城镇扩大到农村。规定对举办文化娱乐演出的组织和单位,以其售票或收费金额为计税依据。1966年9月后停征。其征收情况未详。
(七)建筑税
1983年10月1日起,境内开征建筑税。对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安排的自筹基建投资和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均由使用资金单位缴纳建筑税,税率按投资额的10%计征。1987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税暂行条例》,实行10%、20%、30%的差别比例税率征收。城厢区历年建筑税征收额为:1984年9.44万元,1985年18.3万元,1986年18.23万元,1987年45.9万元,1988年31.7万元,1989年37万元,1990年66.2万元,1991年76.81万元,1992年52万元,1993年33.4万元。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建筑税停征。
(八)奖金税
1984年4月,城厢对国营企业开征奖金税。1985年,征收范围扩大至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规定对国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除发明奖、10种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等外,其他各种奖金均应计入奖金总额,按超额累进办法计征奖金税。1992年起,奖金税暂缓停征。城厢区自1985年以来历年奖金税征收情况为:1985年1.36万元,1986年9.54万元,1987年3.9万元,1988年2.4万元,1989年2.8万元,1990年8.4万元,1991年8.16万元,1992年5.5万元。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城厢区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税单位和个人以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征收。其税率分为7%、5%、1%三档。全区自开征以来历年征收额为:1985年24万元,1986年37.31万元,1987年40.3万元,1988年63.4万元,1989年66万元,1990年70.4万元,1991年86.21万元,1992年110.8万元,1993年118.1万元,1994年239.5万元。
(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区内开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征收范围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报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大中型企业,其税率按超额累进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计征。莆田市国营企业于1989年度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故当年起开征工资调节税。迄1992年,全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缓征收。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1年4月16日,实施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1%、5%、10%、15%、30%等5种差别税率。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为计税依据。投资方向调节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减免。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暂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厢区自开征以来共征收税款80.1万元。
(十二)消费税
1994年,城厢区开征消费税。执行新税制规定的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鞭炮及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个税目征收消费税。
1994年全区入库税款368.3万元。
六、地方杂捐
(一)戏捐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开捐,对境内民间每逢喜庆节日演出地方戏,均要收取戏捐,称喜庆捐。民国初期,停止纳捐。
(二)清道捐
亦称警铺捐。民国初,境内对荔城商店按月收取清道捐,捐款分4等;甲等0.6~1元,乙等0.4~0.6元,丙等0.2~0.4元,丁等0.05~0.2元。停收时间未详。
(三)乐户捐
民国13年,境内对温州班的乐户开办乐户捐。民国20年,由商人承办,年收捐3800元。民国30年奉令禁娼,该捐停办。
(四)桂圆捐
民国14年,政府向城厢商人收取桂圆捐,以维持设在境内的莆田地方法院经费。民国19年,法院经费改由国库支付后,桂圆捐收入的款项移作地方医院经费。民国23年,该捐改由县统收。外销桂圆每箱收捐2角,每年额定1500元。停收时间未详。
(五)肥田粉捐
民国20年开捐,肥田粉每包抽捐5角,年纳捐1004元。停收时间未详。
(六)豆饼捐
民国21年起,城厢内收取豆饼捐,每片豆饼纳捐8分,年额定1600元,由县统收作为县立医院经费。停收时间未详。
(七)自治捐
民国21年开捐。按“地丁”银每两加4角,粮米每石加4角收捐。民国27年并入正税。停收时间未详。
(八)迷信捐
民国25年开办。凡香、烛、冥银及僧道蘸筵者,按其费用收捐20%。停收时间未详。
(九)国民教育捐
民国28年7月开办。初由进口肥田粉捐中抽取,每包加收5角作为国民教育捐。民国29年,改由房铺宅地税中每户加收国民教育捐3角,后两捐合一收缴。民国31年,并入自治捐征收。停收时间未详。
第三节 征收管理
一、征收机构
(一)盐务机构
明洪武二年(1369年),境内府城设莆田都转运盐使司分司。清雍正十二年(1734年),县城(今城厢)设莆田盐课司,置司官专理盐政。民国时期,境内设莆仙盐局,征收盐税。
撤销时间未详。
(二)田赋机构
明代,境内府城设银库、粮仓。田赋征收由粮长主办、里长协办,逐户征收。清代,田赋含地丁(称“粮柜”)及粮米(名“串柜”)两项。地丁由县衙负责征收,粮米由粮厅负责征收。咸丰十一年(1861年),县衙内设“粮总柜”,下分大堂(因设在县衙大堂边而得名)和粮区。大堂管辖城郊各乡,每粮区设“粮柜”,各粮柜配备若干名图承和粮差办理田赋征收。清末,粮厅裁撤,地丁和粮米由县衙合并征管。民国30年(1941年),境内成立莆田县田粮征管处,城厢的田赋征收由县田粮征管处统管。撤销时间未详。
(三)工商税征机构
清代,商税推行招商承包管理。民国时期,工商杂税管理机构繁多。民国23年前,工商税收按分类设局,境内设有莆田县烟酒事务分局、屠宰税局、契税局、印花税局等税征机构。民国24年后,改为分区设局,境内先后设莆仙税务局、福建直接税局莆田分局、仙游货物税局莆田办事处、莆田税务征收局和县税捐稽征处等机构,形成直接税、货物税、地方税3个系统。城厢的工商税收由县税捐稽征处管辖。其后,境内工商税征机构进行了多次撤并,撤销时间未详。
(四)税务所
1949年9月,莆田县人民政府接管原县税捐稽征处,改称地方税征收处。境内设城厢、柳桥2个税务征收所,共配备人员25人。1950年4月,原税务征收所撤销,只设城厢税务专贲区,隶属莆田县税务局。1958年11月,城厢税务专责区及人员下放给城厢人民公社,社内试行税收任务包干,财政和税收兼管。1959年7月,取消公社内税收包干,设立城关税务所,仍归莆田县税务局管理。1971年12月,原城关税务所分设城厢镇税务所和城郊公社税务所。
(五)税务分局
1984年8月,城厢区税务分局成立,原城厢镇、城郊公社2个税务所划归城厢区税务分局。至1991年7月,局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股、计划会计股、税政股、管理一股、管理二股、征收股、稽查队、检察室、监察股等10个股室(队),配备正式人员共37人。
(六)城厢区国家税务局城厢区地方税务局
1994年,全国实行税制改革。是年8月,城厢区税务分局分为城厢区国家税务局和城厢区地方税务局两个机构。城厢区国家税务局下设办公室、人教股、税政股、计财股、监察室、检察室、稽征分局、涉外管理股、管理一股、管理二股等10个股室,全局干部职工49人;城厢区地方税务局下设人教股、监察室、计财股、税政股、稽征分局、管理一股、管理二股等7个股室,共有干部职工39人。
二、征收制度
(一)税务登记
1950年起,根据《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对城镇的工商户经常进行普查,落实纳税单位。对农村的手工业户、小商贩和季节性的土糖铺、土油坊、砖瓦窑等,通过境内政府,督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申报和登记,进行纳税管理。是年,境内首次开展工商户普查,共有私营工业30户、私营商业350户、个体小商贩290户。其后,税务部门结合经常性的稽征管理,发动群众监督,发现有漏管户及时登记,加强管理。1963年,执行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境内再次进行清查,共有工商企业293户、个体工商户146户。1982年9月,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精神,全面开展税务登记。通过宣传发动,全面登记和审查发证,境内共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工商企业806户,其中全民企业74户、集体企业145户、个体商贩587户。1987年7月,根据省税务局统一部署,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全区换证的工商业户计1357户,其中,国营企业80户、集体企业172户、联营企业54户、“三资”企业2户、个体商贩1049户。1993年3月,执行闽税征(1993)5号文件的通知规定,实行全国统一代码编号,进行换发税务登记证。全区共换发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2310户,其中国营企业81户、集体企业229户、“三资”企业43户、私营企业6户、固定个体工商业户1951户。
(二)纳税申报
1950年,依据《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和“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原则,境内对私营工商业户除报送营业额及所得额报表外,在购料或进货时,必须据实填入进货(料)申报登记簿,随同原始发票送税务机关查验。生产应税产品的厂(坊),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旬、月报表。在集贸市场,设立税务申报站,规定:固定商贩当天申报,流动商贩于货物进入市场时申报;农民上市的自产农产品,必须持有区乡或生产大队的自产自销证明书,以示区别农民与商贩。对国营、集体企业给予简化,免办购料、进货申报手续。1956年以后,仍规定工商企业按月报送纳税申报表。应纳所得税的企业,按季报送经营损益表和资金平衡表。对生产应税产品的厂家,仍需报送旬、月生产报表,为税务部门及时提供其产、销、存和纳税情况。建区后的1986年,贯彻《税收征管条例》,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同时,还对应税产品起运等实行税源控制申报,进一步强化税征管理。
(三)纳税检查
纳税检查是税收征管重要环节。50年代初,税务部门建立、健全“账、证、簿、册”制度,如实记载和反映境内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加强对“购、产、运、销”环节的管理。同时,开展反偷税、漏税斗争,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督促工商业户遵章守法,依法纳税。1952年,对工商业界开展“五反”(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经济情报)运动,加强对私营工商业偷漏税的税款追补。此后,纳税检查纳入经常性的征管工作轨道。1956年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成为纳税主要对象,推行“三自”(自报、自核、自缴)纳税的征收方法,税务人员根据企业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征前辅导、征后检查”或月核、季查,发现差错,及时纠正,并经常组织年度纳税交利大检查,堵塞税收漏洞。1961年,开展税收“三查”(对内:一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和财政体制,二查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三查管征力度和干部作风;对外:一查经济核算和成本管理,二查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三查执行政策和经营作风)、“两清”(清利、清税)、“一建设”(税收业务建设)活动。“文化大革命”期间,纳税检查一度放松。1977年后,每年都开展两次纳税检查。一次是八九月份,以检查各税为主,结合检查所得税;一次是年度结束后,以所得税汇算、清交、审核为主,结合各税检查。1981年5月5日,贯彻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告字(1981)第1号文件“关于清查偷漏欠税通告”(简称“五·五”通告)。是年6月,城厢税务所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税收自查、辅导检查和组织联查等活动,增强了企业纳税意识,维护税收法令的严肃性,确保国家税收收入。1985年9月,区税务分局贯彻全国首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对全区国营、集体、个体工商业户开展纳税大检查,区政府成立税收大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力量进行宣传发动,责其限期自查。是年,全区共清查735户,查补各项税收金额95.85万元。此后,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大检查形成制度化。1994年,全区共清查1147户,查补工商各税、所得税、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等税收金额307.29万元。
(四)纳税鉴定
1956年,境内对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合作组织全面进行纳税鉴定。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的经营业务,按照税法规定,对企业单位应税的税种、税目、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期限等逐户进行列表鉴定。通过纳税鉴定,加强税务人员对应税企业的调查研究,并协助企业财务人员熟悉税法,依法纳税,依率计征。1986年后,根据《税收征管条例》,税务机关对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经济性质,分别税种,全面进行纳税鉴定。纳税人应填写纳税鉴定申报表,经审核后发给纳税鉴定书,作为征纳双方法定的办税依据。纳税人纳税鉴定项目发生变化时,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修订纳税鉴定书;当国家颁发新定或修订税收法规时,由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及时修订纳税鉴定书。
三、税收检查监督
1950年3月,在城郊柳桥设立检查站,对过往的蔗糖、烟叶、桂圆和荔枝干、花生油等应税货物进行检查,配合源头税收管理。1952年,境内龙桥设置驻征组,负责检查和征收杉木、竹材、竹篦、土纸等货物税。1953年1月,在城关龙门下设立税务申报站,对境内的烟丝、饴糖及个体私营进货等进行检验和办理纳税申报业务。
1956年,境内对私营工商业改造完成后,纳税检查采取月核季查,经常组织辖域内的年度纳税交利大检查,堵塞税收漏洞。1961年,开展税收大清查活动。“文化大革命”初期,税检工作一度放松。1973年后,税务部门加强对地产的土糖铺和其他产品等大宗税源的管征,每年蔗糖生产期间,在境内沟东、郊下、泗华3个片区,组织税务人员和临时助征员,驻点跑片,巡回检查;进入甘蔗开榨旺季,采取“查、建、管、结”的管征办法(即调查摸底,建立日产量登记制度,蔗糖出铺征收和结算到队),做到铺停、账结、税清的税收检查制度。同时,在城厢集贸市场设立税收专管组,实行固定工商业户和流动税源分开管理,固定工商业户分行业管理,流动税源按地段分管的办法,加强了城区集贸市场的税收检查与监督。
1981年5月,贯彻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发的“五·五”通告,开展以税收自查、互查、辅导检查和组织联查等形式的纳税检查。1985年后,一年一度的纳税大检查逐渐形成制度化,每年查检工商业户800户以上,查出错、漏交税款平均额170多万元。1989年,城厢税务分局设立稽查队,加强稽征管理,并与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物价委和乡镇政府等密切协作,建立健全税收检查和监督制度。在实行系统管理的同时,税务监察工作逐步加强。是年,区税务分局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机关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完善税务监察工作法规制度,经常开展税务职业道德教育,严格遵守税务人员“五要、十不准”(五要:1.要努力学习政治、文化、专业技术,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2.要立足本职,贯彻从经济到财政的方针,促进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3.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4.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十不准:1.不准向纳税户索取钱物或收礼受贿;2.不准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包庇纵容家属、亲友偷税漏税;3.不准在收税问题上徇私情或为纳税人通风报信;4.不准向纳税人借钱赊欠;5.不准收税不开税票或以白条收税;6.不准接受纳税户请吃;7.不准贪污挪用税收;8.不准利用职权以低价购买纳税户的商品;9.不准乱征乱罚和擅自减免税;10.不准擅离职守)守则。建区10年来,共印发税收政策法规及宣传材料3000多份,组织工商个体户进行政策法规辅导,以及税收政策咨询,接受群众来访等活动,受访者达4800多人次。同时,实行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办税制度。区税务分局先后设举报电话、监督台、检举箱,在基层股室聘用兼职监察员,在纳税单位和纳税人中聘义务监督员,广泛发动群众进行纳税监督。推行有利监督制约的机制,改革完善税征管理制度,实行“征、管、查”三分离,既分离又相互制约的征管模式,建立税务人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度,增强税收工作透明度,大力推进税务机关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四、税收管理
(一)税收会计管理
税款入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税款入库采用两种办法:一是纳税人直接缴款,由税务机关填开五联缴款书,交纳税人直接向银行金库缴纳;二是税务机关自行收取税款,当日内向所在地银行缴库,如当地无设置银行金库,而距离他地金库路1日可往返者,3日解库1次。此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过多次修改。1987年,采取3种税款入库办法:一是在银行立户的工商企业,不论纳税金额多少,一律填开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由企业按规定缴纳日期,直接向银行缴库;二是税务机关自收税款,要填开完税证,并按日填开汇总缴款书连同税款缴库;三是代征、代扣税款,由代征、代扣单位和个人填开完税证、代扣税款专用缴款书,并限期、限额与税务机关进行结报,由税务机关当日填开汇总缴款书连同税款缴库。
税款报解基层税务征收单位根据金库送达的专用缴款书、报查联、汇总交款书收据联以及完税证报查联等凭据,按日编制征解凭证汇总单,以凭解库和记账,区税务机关按月、按年与银行金库对账核实。
账簿设置1950年,境内乡镇税务部门设日记账、税款收解明细分类账。1958年后,推行以表代账。1963年,恢复单式记账,登记税款征收、解缴、入库、提退及结存等。“文化大革命”期间,大部分停止记账。1978年后,税收会计管理逐步加强,税款入库建立票款结报手册,以及总账、明细账、滞纳欠税登记账等复式记账。
税收报表主要有税收电旬、电月报表、税收会计月报表、税收会计年报表、滞纳欠税月报表、代征手续费提支情况报告表等。
(二)税收票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税收票证种类繁多,主要有:货物税完税照、已税货物分运照、货物完税证、货物改制证、各种货物查验证,以及工商业税、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税等的完税证和印花税票、印花税的缴款书等。1953年起,凡纳税人直接向国家金库缴纳的,一律使用缴款书。1984年前,境内城厢、城郊税务所自收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一律使用完税证。1990年,使用的税收票证共有9类26种,即各种完税证、各种专用缴款书、涉外税收完税证、印花税票、基金专用缴款书、罚款收据、税票调换证、收入退还书、自收税款退返书等。
为强化票证管理,领发票证时必须办理手续,清点数量,对领用数量进行严格控制,每月全面盘点一次。同时,对已使用的票证进行检查和审核,采取指定专人审核和定期、不定期的重点抽查办法,并对票证销毁实行严格的期限和审批手续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放松。1987年,恢复票证审核,加强票证管理,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1990~1994年,全区税务部门开展优秀填票活动,共评出优秀税务填票员5人,为做好税收工作起到表率作用。
(三)税务发票管理
1950年起,实行税务发票统一管理制度。对印制、使用税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税务机关、印制单位及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建立发票“印、领、用、存”制度,规定私营工商业户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税务人员经常深入检查,发现销货不开发票者,按违章处理。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改造完成后,规定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交通运输业使用的发票,允许自行印制,但发票的样式和每次印制的数量,应上报税务机关核查。集体企业仍使用套印“莆田县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的统一发票。对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凭“发票购用登记簿”向税务机关购买,定期核销。对临时经营者需开发票的,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开给临时经商发票。1973年,县税务局恢复后,对境内税务发票进行清理整顿,加强管理。1978年底,城厢镇和城郊公社税务所执行《莆田县统一发票管理办法》。1982年7月起,实施县政府根据《福建省统一发票管理办法》制订的《实施细则》。1984年区税务分局成立后,使用套印“莆田市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的统一发票。对按规定自行印制的单位,要报送样式及印制数量,经区税务机关核查后,送指定印制单位印制,并严格执行一整套完善的监制、领用、保管等发票管理制度。1986年,区税务机关总结推广专用发票管理“四抓”(抓印制、核发、保存、使用)、“三查”(结合各项管征活动经常检查、重点问题专案调查、发现问题认真追查)、“一建设”(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经验,使税务发票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和加强。1984~1994年,区税务机关结合纳税检查,查出违反税务发票管理规定计32户(不包括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户数),补缴偷漏税款1.69万元,罚款1.96万元。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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