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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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34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交通管理
分类号: U491
页数: 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城厢区交通管理的发展历程,包括管理机构、运输市场管理、运价管理和养路费征收等方面的内容。在民国时期,运输市场由不同的机构管理,但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运输市场一度混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统一运价政策,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了多次调整。此外,养路费的征收也是交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关键词: 城厢区 交通 交通管理

内容

一、管理机构
  1984年前,城厢水陆交通运输管理隶属莆田县交通局。1984年7月,成立莆田市城厢区文通科,1988年12月更名为城厢区交通局,负贲全区水陆运输和乡村道路建设。同时,从莆田县城关交通运输中心管理站划出,成立城厢区交通运输管理站。1992年4月,更名为城厢区交通运输管理所,下设综合股、运务运政股、车船维修股、稽查队和城南、城郊运输管理站,共有管理人员23人。管理所的职责是维护运输市场秩序,管理交通安全,征收有关交通规费。
  二、运输市场管理
  民国23年(1934年)7月,福建省设立汽车管理处,城厢汽车营运直接由该处管理。
  1953年,城厢汽车运输由莆田县工会管理。1956年合作社成立以后,部分私营运输业并入国营企业,民间运输业按地区、工种成立各种运输合作社,运输市场管理初步走上轨道。1957年4月始,贯彻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统一托运计划、统一调度车船、统一运价票证的“三统”管理政策。
  1983年,执行中共中央1号文件及国家经委、交通部颁布的允许城乡个体或联户购买机动车、船从事运输的政策后,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车船迅速增加,交通运输市场出现多层次、多集道、多种经营成分并存的新格局。由于管理工作一时没有跟上,运输市场一度混乱。1983年11月,贯彻省人民政府《加强公路运输管理》,交通部门对经营运输业的企业和个体联户严格履行申请手续,采取统一运价、统一收费凭证、统一行车路单或货票,实行照章纳税等管理办法。交通部门多年独家经营运输的局面被打破,“三统”的运输管理亦随之结束。至1994年不变。
  三、运价管理
  民国时期,福建省统一规定汽车营业价目,不得于定价外巧立名目,额外索取。因管理机构不健全,长途汽车客货运价由省建设厅核定,支线汽车票由经营公司核定,民间运输及搬运价格多为自定,运价不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和调整全省运价,实行统一运价政策,并按照“统一领导,多级管理”原则办理,规定省属车船运价由省交通厅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沿海木帆船运价由省航管局编制,省交通厅批准;城镇的搬运装卸、人畜力车及内河船运价,由县交通部门编制,物委会同意,县人民政府审核,专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核定的运价,运输部门不得擅自提价。
  1958年8月,执行汽车货运计费分为5个等级的规定,汽车运输运距在10公里以上者为长途运输,以5等货运价为基价,每吨公里0.25元,5等以下各等货按基价依次增加4%、8%、12%和16%。运距在10公里以下者为短途运输,按计时包车计费,每车吨公里2.5元,零担运输不分等级,每50公斤公里运价0.04元。
  1965年1月,晋江专署交通局调整运价,零担不整车的物资按三等运价每吨公里0.22元计收。1974年4月,运价调整,客票人公里0.025元,整车货运价每吨公里降为0.18元,零担货吨公里0.20元,计时包车费提为吨小时2.7元。
  1985年1月1日,实行新的《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调整改革运价结构。新规定托运货物分普通和特种两种,普通货物改为3个等级,托运货物3吨以上,运距在25公里以上者为整车长途运输,其运价按等级费率分别计算,一等货吨公里0.17元;运距在25公里以下者为短途运输,其运价按货物等级运距计算。此外,还有特种货物运价、计时包车运价。
  1987年,客运票价人公里0.035元。至1994年,客运票价人公里0.048元。
  四、养路费征收
  民国18年,执行省建设厅制定的规定,将商营汽车纳入政府监督,汽车运输分路权专营和路租经营两种。路权专营以自修自养为主,路租经营得缴纳养路费。同年,省公路局规定征收车税收入列作养路经常费薪津。民国27年8月,对征收养路费作了补充,规定各种汽车征收与免征范围、统一标准及罚款办法。纳费分监理费、汽车季捐、养路费3种。民国35年5月15日,福建省政府开始征收畜力费额,但无法普遍征收。民国37年1月起,省建设厅决定停征。民国28年至38年10月,汽车养路费征收费率的调整达52次之多。
  1950年,贯彻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规定汽车按月按大米折价计征(大型车大米60~200公斤,小型车30~100公斤)。1952年10月,按华东区统一计征办法,分按月与按次两种。1954年,各县交通管理站征收畜力车养路费月辆2元。1958年4月,执行省交通厅的规定:除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外,所有汽车不分系统、类别一律按月按核定吨位计征,费额每吨位115元,客车比照计算。党政机关、学校、团体、城建部门自用汽车及市区公共汽车减半计征。1960年,畜力车按月辆4元征收。1978年开始,征收拖拉机养路费,规定马力10匹以下月辆5元,10~20匹月辆10元,20~30匹月辆15元,30匹以上月辆20元,手扶拖拉机月辆4元。1985年7月起,调整为手扶拖拉机月辆16元,轮式拖拉机月辆80元。
  1985年7月,汽车养路费由交通监理部门征收改为归莆田市公路局及其所属公路段征收站负责征收,全区年养路费收入64万元。至1994年,全区养路费收入736万元。
  五、路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一系列路政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1984年,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管理》布告。1987年10月,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境内莆田公路分局依照条例规定,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设施的行为。明确规定公路边沟边缘以外的距离,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均视为公路用地。并在国道、省道外缘的两侧竖“公路界”石碑为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路部门根据公路沿线不同地形情况,分别设置各种永久性交通标志、护栏、护柱和护墙等安全设施。在十字路口、环形路、急转弯、上下坡、窄路、村庄、渡口等危险地点设置警告标志,禁止或限制人、车交通的地方设置禁令标志,引导人、车行进方向的地方设置指示标志。为了指明道路方向地点距离等,设置指路标志,在公路右侧每百公尺竖一百米桩,每公里竖一里程牌。
  六、交通监理
  民国23年6月以前,莆、仙两县商(民)营汽车公司自制车牌,自行管理。同年7月,按全省统一牌照。当年12月,按照《陆上交通管理规则》规定,莆、仙两县汽车司机向监理机关登记、考核,合格后领取执照。民国38年8月莆田解放后,仍沿用民国时期汽车牌照。
  1950年后,区境内交通部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深入公路沿线机关、学校、集镇、乡、村(居委会)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增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汽车驾驶员则依照规定办理驾驶员考核,换发统一驾驶执照。考核全部合格后,报省公路局路政科(1981年由省交通监理所)制发驾驶证。汽车驾驶员培训采取以“以师带徒,以运代训”办法进行。培训期为一年,期满经监理部门考试合格者,为正式驾驶员。1957年,规定实习期为6个月,继续随车实习,行车无发生事故者,核发驾驶员执照。1962年,摩托车、拖拉机纳入管理,开始登记,发牌照,其编号与汽车编排同法。汽车检验一年一度由省监理所统一部署,定期、集中进行。
  1963年,交通部规定,对车辆多的单位的驾驶员应采取集体培训。1974年,省监理所规定以集体培训为主。1979年,全省取消“以师带徒”办法,实行集体培训。1983年,全市全面实行向社会公开招生,经文化测验符合条件者,发给学习证,培训6个月,实习期6个月,考试合格,申报省监理所核发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员审核与车辆检验同步进行,统称“年检审”,凡未参加审验的不准继续驾驶。
  1984年8月,检验工作改革,以车牌号码的末位数确定为检验月份,其中“0、1、2”3个号码,确定在10、11、12月份进行,把原来集中检验改为常年检验,成为日常业务工作。至1994年,各项监理工作不变。
  七、水上安全管理
  1958~1979年,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加强船舶水上安全监督的规定。交通部门加强水上安全管理,每逢台风季节、山洪暴发及节日期间,组织人员深入各个渡口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同时,宣传水上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办理渡口审批手续,制定渡口安全守则,培训渡工,配合莆田市港航站定期对船舶进行检验、丈量、登记及换发证书,严禁无牌、无证船舶摆渡,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1980年后,随着桥梁建造和陆路运输的发展,渡口的水上安全作业由所在地乡村自行管理,至1994年不变。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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