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山林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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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28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山林权属
分类号: P941.7
页数: 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城厢区在1951年进行山林土改,将大部分山林分给私人所有或归原耕原植者,对氏族林分给私人所有、若干户伙有和自然村共有,对地主、富农占有的山林进行没收或征收。1961年起,对山林权属进行调整,大部分山林归大队、生产队所有,同时划出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在林业“三定”后,全区在开发山地、造林种果期间,将部分荒山和低产林山地转让给外地承包者开发。
关键词: 城厢区 农业 林业 山林权属

内容

一、山林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城厢山林权属有氏族公有林、私有林、寺庙林、远僻无主林。据城厢赤柱林姓族谱记载:西门外(今龙桥村内)、西天尾、华亭(莆田县境)一带,都有林氏族山。仅华亭一地,就有540多亩。50年代初,通过对丘陵山区的重点乡村调查,少数的地主、富农,拥有山林占总面积的55%;而占人口90%以上的农民,拥有的山林仅占总面积的25%
  1951年,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境内实行山林土改,对原人工培植、分散经营的松杉山、茶山,分给私人所有或归原耕原植者;对氏族林,分给私人所有、若干户伙有和自然村共有;对地主、富农占有的山林,给予没收或征收,分给无地农民或收归村共有,同时,发给户有、伙有、村共有的3种山林权属土地证。
  二、山林入社
  1953~1955年农业合作化初期,除少量零星树木不入社外,大量成片的山林由农业社统一经营,收益分配按林木数量和劳力比例分红,或固定分红。1956年,境内有90%以上林户加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山林折价入社归集体,林木收益分配保持林主和劳力之间固定或比例分红的形式。1958年10月,城厢成立人民公社后,山林权属全部转为公社所有。是年,境内办有龙桥、洋西、铁屿、梅峰4个村(居委会)林果场。
  三、林权调整
  1961年起,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发展林业生产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共福建省委的有关规定,调整山林权属,对原转为人民公社所有的林地(除已改造的部分林地外),划归大队、生产队(村)所有;社员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仍归社员个人所有。并对林木折价入社时遗留问题,作出一次性折价,分期付款;或以原耕带回生产队,分户管理,林木收益按比例分成处理。
  四、林业“三定”
  1981年6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是年8月,境内开展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贲任制(简称林业“三定”)工作,至1983年,林业“三定”工作结束。
  稳定山林权以1951年山林权属为A础,坚持自愿互利原则,对互有插花的山林进行等价交换;对村内的集体山林,生产队之间确有山地分布过于不均的,通过协商适当调整;对山林权属存在纠纷的,经原辖的莆田县(下同)调处山林纠纷工作组实地调查,给予调处,县人民政府发给山林权证,长期不变,从而稳定集体、个人山林权属。
  划定自留山根据林业“三定”的自留山政策,规定在村庄附近有荒山、疏林、果、茶等经济林,可划出占山地总面积的10%~12%的山地,按人口划定给农民作为自留山,长期经营允许继承。区境内共划出自留山面积2560亩,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村民自留山证。
  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通过林业“三定”,区内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山地面积共有45242亩,其中村(居委会)办林场(含专业队管理)有1292亩,承包到户、到组管理有40650亩,其他管理形式有3300亩。
  1983年后,境内各乡村认真落实生产责任制,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为依据,基本保持稳定。1990年后,全区在开发山地、造林种果期间,先后有白洋、朱坑、林桥、龙桥、筱塘等丘陵山区的部分乡村,对远离村庄、不便经营的荒山和少量低产林山地,其经营权转让给外地承包者开发,以加速荒山绿化,提高林业经济效益。至1994年,全区共转让山地经营权面积2000亩,其中由外商成片开发,种植果树面积计1200亩,境内群众之间相互转让、调整面积800亩。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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