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地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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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255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房地产管理
分类号: F293.3
页数: 2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49年前,区内没有房产管理机构,寺庙、祠堂等由使用者自行管理。50年代,政府开始接收和管理公房,并对私有房产进行登记发证。1987年,区土地管理局成立,对土地进行丈量登记发证,并成立土地开发公司、土地房产拆迁公司和地产评估中心。1992年,区成立土地监察队,对土地进行依法管理。
关键词: 城厢区 城乡建设 房地产管理

内容

第一节 房产管理
  1949年前,区内未有房产管理机构。县衙、乡(镇)公所等属地方资金投建的公产由使用单位管理;寺庙、祠堂、会馆等属群众集资兴建的公产由使用者自行管理。
  50年代,原属国民党政府的公房由人民政府接收作为公产管理;按照土改政策没收和征收的房产由政府无偿分给无房、缺房的居民、农民户居住,小部分留作公房,由政府财政部门管理,1968年移交县房管所管理;属于民房的按土改时土地证登记的房主由使用户管理。税务部门对城镇居民实行交纳房产税管理制度。
  1990年起,城厢区土地管理局对市区单位、居民使用国有土地的房产进行丈量登记发证,1992年起移交市房产管理处统一管理。第二节土地管理
  唐至清,官府在境内丈量土地,确立土地册籍,以保障其田赋收入。历代官府对耕地管理十分严格,但对基建用地一般不予管理,用地争讼多由乡老、族长协调解决,县衙门很少受理。民国时期,通过土地立法和地权整理,始对基建用地颁发产权证书,但不普遍推行。
  50年代初,实行土地改革,政府对房地产颁发证书,确认业主的所有权。50年代后期,土地权属分国有和集体所有两大类,基建用地实行县、公社、大队(街道)三级管理体制。1962年后,基建用地由大队(街道)核定,公社审查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具体由县计划委员会办理。1984年区建制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区计委办理。1987年3月,区土地管理局成立。是年,乡、街道办事处先后成立土地管理所,配备专职所长、土地管理员,各村(居)委会配备专、兼职土地管理员。同年,成立区土地监察队。1992年,区成立土地开发公司、土地房产拆迁公司和地产评估中心。至此,全区土地全部纳入依法管理轨道。
  1984年后,区内建设用地除行政机关、社会公益事业、军事等特殊用地通过行政划拨外,其他用地(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改变性质的)一律通过出让方式提供,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行政划拨用地需要转让的土地,按现行地价重新评估,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依法审批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1987年1月,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区土地管理部门对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依法监察和清查。至1994年,全区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981起,面积5.8万平方米。拆除违法建房180起,收回土地1.40万平方米。处理信访举报842件,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
  1987年,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至1989年,完成全区土地数量、分布及利用现状的清查工作,并形成图文资料,为制订国民经济计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1990年,全区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至1992年6月,共完成调查登记6800家,占总户数的52.3%。是年7月,移交市房产处办理发证。1990~1994年,完成郊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外业调查计2.25万家,占总户数96.9%,已审批发放土地使用证2.2万家,发证率达86%。至此,理顺土地权属关系,规范土地市场。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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