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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婚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后溪村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856
颗粒名称:
一、婚姻
分类号:
C913.13
页数:
2
页码:
105-106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后溪地区的婚姻情况。在明、清至民国时期,婚姻主要为一夫一妻制,但也存在乡绅纳妾的现象。在现代,婚姻制度逐渐改变,提倡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随着时间的推移,择偶标准也发生了变化,从重视经济条件到注重素质和人品。此外,同姓联姻也逐渐被认可。
关键词:
后溪村
婚姻
择偶
内容
明、清至民国时期,后溪婚姻习俗一般为一夫一妻制,个别乡绅纳妾。按“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乡俗,一般以男满18岁、女满16岁即达到结婚年龄,家长就会托媒说亲。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确定双方婚姻关系,男女青年婚姻不能自主;有的家庭实行养媳婚、交换婚、表亲婚等,双方缺乏感情基础,由此造成的婚姻悲剧,时有发生。同时,受婚俗、环境、经济诸方面因素的影响,特困家庭男子,终身无法娶妻。
民国时期(1912——1949年),封建社会的婚姻弊端仍在延续,抱童养媳、买卖婚姻现象严重。妇女社会地位低下,因不堪家庭暴力和虐待而投水、服毒、上吊自杀者,屡有发生。因生活所迫,忍痛卖儿鬻女者有之。孀居寡妇身受封建礼教观念的桎梏,改嫁或招夫被视为不贞,寡居苦熬遭受世俗岐视。家庭中“夫权”观念占支配地位,达官贵人、商贾富豪娶妻纳妾不受法律约束。
1949年后,废除早婚制,严禁买卖婚姻,实行男女平等,提倡婚姻自由。自1950年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境内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双方通过自由恋爱后,到区(乡)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定婚姻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或是家庭强迫包办者,政府不予登记。妇女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社会地位日益提高。随着生活水平的改善、政治地位的提高,婚姻观念也发生了变化,择偶重人品而不重财礼。女子以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吃苦耐劳、举止文明作为选择伴侣的首要条件。结婚时不计较嫁妆、不讲究排场,侧重于孝顺长辈、勤俭持家、妯娌团结、家庭和睦、夫妻恩爱等道德、政治因素的考量。
1962年,随着经济好转,女性择偶偏向于现役军人或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国家工作人员。1966年后,受“左”的思潮影响,男女择偶讲究阶级成份。70年代,县城和集镇经济发展较快,受其影响,条件较好的女性,偏重于有地位、有固定收入的城镇男青年,并开始讲究彩礼的品牌和档次,“三车一转”是彩礼中必不可缺的“硬件”。少数受经济条件限制,难以找到合适对象的农家男青年,往往寻觅同等类型的家庭,进行“姑嫂换亲”或“三家转亲”,以期节省婚嫁开支。
1978年政府号召晚婚晚育,规定男满25岁、女满23岁,方可登记结婚。1988年,《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重申这一规定。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和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女青年偏向选择条件优于自身的男友,不仅要讲究对方的经济状况,而且要考察对方的文化素质、道德修养、技术水平等。在彩礼上,男方大多都能满足女方对洗衣机、彩电、电冰箱、摩托车等的要求。男女外出打工、经商、求学的,也有选择外地人为配偶。
1990年起,按照宪法规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生活水平提高,境内婚姻形式趋于多元化。男方到女方落户入赘、丧偶老人重组家庭、孀居女性自由改嫁渐成社会习俗。自由恋爱、集体婚礼、旅游结婚,渐成婚姻新风尚。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夫妇共同赡养双方父母成为责无旁贷的义务。
在封建社会中,出于政治、宗法、伦理、健康等方面原因,朝廷规定“同姓不得通婚”,1949年后,这一禁忌已被废除。改革开放后,只要男女双方彼此信赖、两厢情愿、无近亲血缘关系,同姓联姻亦被认可。境内同姓联姻者十来对,家庭和谐、子女健康聪颖。
知识出处
《后溪村志》
本书上限尽量溯至事物发端,下限截至2010年12月底。记载了后溪村的自然环境和发展后溪村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人口构成、农业发展、企业情况、教育、文化习俗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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